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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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6.10•【文号】保监发[2010]49号•【施行日期】2010.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9号)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为了加强机构监管,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就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营销服务部监管(一)自《规定》施行之日起,营销服务部纳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监管,适用《规定》和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的有关规定。

保险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规定》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当地保监局申请设立营销服务部。

(二)担任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三年以上保险从业经历或者五年以上经济工作从业经历;2、不具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担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3、与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保险公司正式员工;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本通知施行以后任命的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条件;本通知施行以前已经任命的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保险公司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在2011年10月1日前按照上述条件更换负责人。

(三)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管理适用报告制。

保险机构任命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当由任命机构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当地保监局报告,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提交相关电子文档:1、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报告表;2、任命决定;3、新任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签名盖章页复印件;4、新任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学历证、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复印件;5、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流程

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流程

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流程一、引言保险经纪公司是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机构,为客户提供保险产品的咨询、销售和服务。

为了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保险经纪公司通常会设立分支机构,以便更广泛地覆盖客户群体。

本文将介绍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流程。

二、分支机构设立的准备工作1. 评估市场需求:保险经纪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前,需对目标市场进行评估,确定该地区是否存在足够的潜在客户和市场需求。

2. 制定分支机构设立计划:根据市场评估结果,制定分支机构设立计划,包括分支机构的地点选择、规模规划、人员配置等。

3. 准备设立资金:设立分支机构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包括租金、装修费用、人员薪酬、设备采购等。

三、分支机构设立的申请流程1. 提交申请材料:保险经纪公司需要向相关监管机构提交申请,申请材料通常包括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公司章程、经营计划、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背景调查报告等。

2. 监管机构审查:监管机构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资质、公司的财务状况、分支机构设立计划的合理性等。

3. 签订合同:监管机构审核通过后,保险经纪公司与监管机构签订分支机构设立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 完善分支机构设施:保险经纪公司根据设立计划,租赁合适的办公场所并进行装修,采购所需设备和软件,并对分支机构进行人员配置和培训。

5. 完成备案手续:保险经纪公司需要将分支机构的设立情况备案至相关监管机构。

四、分支机构设立后的运营管理1. 分支机构的组织架构:分支机构设立后,保险经纪公司需要建立分支机构的组织架构,明确各岗位职责和权限,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2. 分支机构的运营监管:保险经纪公司应对分支机构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包括定期检查分支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财务状况和风险控制情况等。

3. 分支机构的业务拓展:保险经纪公司可以通过分支机构开展各类保险业务,包括财产险、人寿险、健康险等。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02•【文号】银保监发〔2021〕37号•【施行日期】2021.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37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现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9月2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

本办法所称上级管理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对拟设立、改建、变更营业场所、撤销的分支机构实际履行管理职能的上一级机构。

第三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改建、变更营业场所、撤销等事项实施管理。

第四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进行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制定科学规划。

第五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审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时,应审慎评估相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是否与其自身经营战略、资本实力、管控能力、人员储备情况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场环境、市场容量、商业需求、竞争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分支机构设立第六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审慎决策,严格管理;(三)程序规范,质量过硬;(四)保障运营,强化服务。

保险公司行政许可规程

保险公司行政许可规程
1、除设立营销服务部外,申请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应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经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
(3)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
(4)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5)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2、申请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设立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
2、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3、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4、对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品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5、中国保监会规定进行离任审计的,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制度,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5、担任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担任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1、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期可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中国保监会作出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2、筹建机构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3、除设立营销服务部外,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2)内控制度健全,无受处罚的记录;经营期限超过2年的,最近2年内无受处罚的记录;

保险资管公司分支机构设置与监管建议

保险资管公司分支机构设置与监管建议

保险资管公司分支机构设置与监管建议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保险资管公司在我国的地位也愈发重要。

作为承担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机构,保险资管公司在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对于保险资产的配置和管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随着保险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保险资管公司分支机构设置与监管问题也越发凸显。

一、保险资管公司分支机构设置的必要性1. 提升服务能力作为保险资管公司的分支机构,可以更好地为当地客户提供专业投资交流服务、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提升公司服务能力。

2. 深化区域布局通过设置分支机构,可以深化公司在各地区的布局,扩大市场份额,提高市场竞争力。

3. 提高管理效率分支机构可以更好地监督和管理当地资金,并及时获取市场变化的信息,提升资管公司的管理效率。

二、保险资管公司分支机构设置的风险与挑战1. 分支机构独立性差可能出现总公司与分支机构间信息不对称,导致投资决策不协调,增加管理风险。

2. 监管不到位分支机构可能存在逃避监管的风险,容易出现违规行为,影响公司整体形象。

3. 人员管理难度加大分支机构需要独立的人员配备和管理,对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三、保险资管公司分支机构设置监管建议1. 完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总公司与分支机构管理制度,明确分工和责任,规范分支机构的运作。

2. 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3. 加大对分支机构的风险防范对分支机构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和管理能力,规范其业务行为,保障公司与客户利益。

4. 强化专业化管理加强对分支机构的专业化培训和学习,提升员工的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

5. 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和交流机制,确保总公司与分支机构间信息畅通,提高决策效率。

保险资管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置与监管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需要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监管要求,提高公司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司整体运营稳健发展。

保监发〔2010〕49号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精)

保监发〔2010〕49号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精)

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 2010〕 49号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为了加强机构监管,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保监会令〔 2009〕 1号,以下简称《规定》 ,现就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营销服务部监管(一自《规定》施行之日起,营销服务部纳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监管,适用《规定》和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的有关规定。

保险机构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规定》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向当地保监局申请设立营销服务部。

(二担任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三年以上保险从业经历或者五年以上经济工作从业经历;2、不具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担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3、与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保险公司正式员工;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本通知施行以后任命的营销服务部负责人, 应当符合上述条件; 本通知施行以前已经任命的营销服务部负责人, 保险公司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保险公司应当在 2011年 10月 1日前按照上述条件更换负责人。

(三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管理适用报告制。

保险机构任命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应当由任命机构自任命决定作出之日起 10个工作日以内向当地保监局报告,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提交相关电子文档:1、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任职报告表;2、任命决定;3、新任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签名盖章页复印件;4、新任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学历证、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复印件;5、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保险机构申请设立营销服务部的, 需同时向当地保监局提交除任命决定以外的上述材料,并在正式任命决定作出之后 10个工作日以内,向当地保监局报告任职情况。

(四保险机构不得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任职条件任命营销服务部负责人,违反任职条件任命的,该任命无效,保监局应当责令保险机构限期改正。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备指南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备指南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A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B分公司分支机构筹备指南A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B分公司序言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置是公司健康发展的重要标志和保证,为使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置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工作效率,B分公司特制定《A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B分公司分支机构筹备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以《A人寿分公司筹建手册》、《A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和营销服务部设置管理规定(试行)》、《A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筹建操作指引》为基本原则。

本《指南》详细介绍了分支机构设置的各项规定流程、及过程中的各项格式文件。

本《指南》为B分公司机构设置工作中的具体操作指南,希望能给各分支机构的机构筹建工作提供积极的帮助。

由于中国保监会对机构设置工作的规定会经常调整,再加上我们的水平和认识有限,恳请各位同仁对本《指引》不完善的地方提出宝贵的意见,以利我们作进一步的修定和完善。

目录上篇:审批、验收、开业流程第一部分新筹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流程一、中心支公司申请筹备流程二、营销服务部申请筹备流程第二部分总公司机构验收开业流程一、中心支公司开业申请验收流程图二、营销服务部开业申请验收流程图第三部分保监局验收、批准开业流程一、中心支公司向保监局申请开业验收流程图二、营销服务部向保监局申请开业验收流程图第四部分办理工商、税务手续第五部分办理机构代码第六部分上报格式材料样本(附件)下篇:分公司筹建中具体工作指引第七部分分公司关于培训的安排及规定一、筹建启动前内勤骨干培训二、筹建中内勤培训三、筹建中外勤培训第八部分分公司各部门关于筹建的事项、规定、流程一、营销部事项、规定、流程二、运营部事项、规定、流程三、人事行政部事项、规定、流程四、财务部事项、规定、流程五、企划发展部事项、规定、流程第九部分相关规定(附件)第一部分新筹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流程中心支公司筹备流程营销服务部筹备流程分公司人事行政总公司机构发展提交筹备申请由机构发展部下发关于同意筹建中支的批复总公司办公室将筹建批复(见附件2)挂网并将此批复一式三份(一份新筹中心支公司提供的的文件有: 1、可行性分析报告2、三年规划3、资产配置4、负责人简历分公司人事行政部\企划部提交筹建请示(见附件1)新筹中心支公司第二部分总公司机构开业验收流程分公司人事行政部\企划部总公司机构发展部提交筹备申请由机构发展部下发关于同意筹建营销服务部的批复,总公司办公室将筹建批复(见附件4)挂网并将此批复一式三份(一份递交当地保监局,一份由分公司存档,其余一份办理其它事宜)通过快递寄至分公司人事行政部,审批批复新筹营销服务部提供的文件包括: 1、可行性分析报告 2、三年规划3、资产配置4、负责人简历分公司人事行政部\企划部提交文件为:筹建请示见附件3;审批流程为:分公司企划部、人事行政部、分公司总经理、总公司机构发展部、企划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总裁室分管总 注:以上材料2、3、5由营销服务部提供,1、4由分公司提供 新筹营销服务部中心支公司申请总公司验收开业流程图营销服务部申请总公司开业验收流程图机构发展部将开业批复文件上报领导审批操作流程 操作环节及要点 分公司人事行政部\企划部分公司人事行政部\企划部将验收申请(PDF格式)见附件5,通过邮件形式发至机构发展部责任部门总公司机构发展部验收合格 总公司机构发展部会同相关部门现场验收机构发展部下发同意开业批复文件(见附件6),总公司办公室将批复文件挂网并寄至分公司人事行政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筹建英大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筹建英大保险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9.12
•【文号】保监许可[2014]780号
•【施行日期】2014.09.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筹建英大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4〕780号)
英大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
你筹备组《关于发起设立英大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请示》及相关补充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共同出资筹建英大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注册地北京市。

拟任董事长张喜芳,拟任总经理刘开俊。

二、你筹备组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半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主要投资人、拟任董事长和拟任总经理。

三、请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筹建事宜,并将筹建进展情况及时报告我
会。

四、筹建完毕,你公司应当及时上报开业申请。

在我会验收合格并下达开业批复后,再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中国保监会
2014年9月12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现场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现场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2.02•【字号】湘保监发[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现场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保监发〔2012〕4号)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含筹):为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管理,切实提高分支机构筹建工作质量,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现就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现场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一)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中的房屋使用权证明、消防安全证明和拟任高管证明等资料应与相关原件和实际情况一致,拟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应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二)信息系统建设应与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一致,组织机构建设、人员配置应与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一致,职场建设情况应与筹建工作完成报告一致。

省公司对筹建工作情况应进行内部验收。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我局对该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对申请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关于机构筹建期(一)批准筹建前,除选聘筹建负责人外,公司不得开展拟筹机构职场租赁和装修、人员引进和培训等实质性筹建工作。

(二)筹建期间,公司不得在信息系统中设置拟开业机构代码,不得以拟开业机构名义进行除人员引进和培训以外的业务活动,不得以其它已开业机构名义在筹建职场开展业务活动。

(三)筹建期间,筹建机构不得利用产寿互动名义开展业务活动。

在筹建地已开展互动业务的,互动业务应由上级机构管理协调,不得以筹建机构及其上级机构名义招录和管理销售人员,互动业务管理人员与筹建机构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公司筹建期治理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61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公司筹建期治理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公司筹建期治理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61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筹备组:为规范保险公司筹建行为,在源头上健全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防范有关风险,现就保险公司筹建期治理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筹备组负责保险公司筹建和开业的各项工作,筹备组负责人和具体职责应由全体股东共同书面确认,拟任董事长、拟任总经理应在筹备组总体框架下参与筹建和开业工作。

二、筹备组应当在收到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通知后30日内提交筹建开业时间表,并按月就筹建工作进度及各方工作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三、未经中国保监会同意,筹建期内不得变更股东、拟任董事长或拟任总经理。

筹备组变更股权占比30%以上股东,或同时变更拟任董事长和拟任总经理的,还需提交保险法人机构准入审核委员会审议。

四、筹备组在创立大会召开前应组织全体股东就以下事项充分讨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内部管理制度草案等。

五、创立大会、首次股东会会议需由全体股东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中国保监会可以派员列席。

创立大会、首次股东会会议对以下事项进行审议:公司筹建情况的报告;公司筹办费用的报告;公司三年发展规划;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及尽职考核评价制度;选举董事、董事长;组建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并通过其议事规则;选举监事、监事长;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确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确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对办理公司设立手续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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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审批
【马永顺律师推荐代理咨询】
受理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申请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申报材料:
1. 设立申请书;
2. 拟设机构的业务范围;
3. 拟设机构未来3年的经营规划和市场分析;
4. 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5. 信息管理系统、资金运用交易设备和安全防范设施的资料。

审查原则及标准: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的规定。

审查期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决定批准的,颁发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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