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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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条文说明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条文说明
原规程关于验收资料的纸张规格为 开 按国务院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本条明确采用国际标准 的纸 张规格
分部工程验收
本条与原规程的主要变化是 为明确工程参建单位对工 程质量负责 将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由必须参加验收 改为自愿参 加验收
本条进一步明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代表政府行使工程质量的 监督管理作用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要是列席法人验收会议 监 督检查验收工作开展情况
位的同意
财务部门的审查 主要检查竣工财务决算是否按照 水
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
的要求
编制 内容是否完整 科目是否合适 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调整
意见 审查后不用提正式审查意见 审计部门根据有关审计规定
进行审计后 要出具书面审计意见或决定
根据具体情况 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工作
可分开进行 也可连续进行
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在验收的条件和内容上 与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均有不同 这里对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的 主持单位 验收条件和内容作出规定 原则上 单位工程投入使 用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 但对于部分建管分离的项目 为便于工 程移交 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 也可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 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法人验收需要评定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或优良 本条系新增加条款 强调对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要落实 并做好处理记录 分部工程验收成果性文件改为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单位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验收在新的验收体系中为法人验收 等同于原 规程的单位工程完工验收
增加了对参加验收人员的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要求 考 虑到单位工程验收涉及较多专业 因而验收工作组每个参加单位 一般以 人为宜
情况 所需协调和发现的问题比较集中地发生在首台和最后一台
机组的启动过程中 但对于部分机组规模较小的项目 其首

SL223-200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200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2008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1 总则1.0.1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颁布以来,在规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行为,保证验收工作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不断深化,验收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

2006年水利部颁发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该规定第四十七条要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验收主要工作以及有关验收资料和成果性文件等具体要求,按照有关验收规程执行”。

按上述要求对原规程进行修订,形成本规程。

1.0.2 本规程的适用范围虽限定在财政参与投资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但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大中小型具体划分标准执行《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的有关规定,或按照国家依据工程投资规模划分大中小型工程的标准执行。

小型工程在参照执行时,验收资料制备可以适当简化,或将有关报告内容合并,在保证验收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效率。

1.0.3 按验收主持单位进行验收工作的分类,主要是为了落实验收责任,保证验收工作质量。

1.0.4 项目法人作为施工合同主体,其验收工作应以施工合同作为依据。

1.0.5 比原规程增加了检查工作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要求。

1.0.9 现实中,不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就将工程投入使用,造成重大事故的实例时有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为了防止类似时间的出现,即使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本条强调必须要经过验收方可投入使用或进行下阶段施工。

1.0.12 提供资料是指需分发给所有技术验收专家组专家和验收委员会委员的资料;备查资料是指按一定数量准备,放置在验收会场,由专家和委员根据需要进行查看的资料。

1.0.13 原规程关于验收资料的纸张规格为16开。

(标准)NBT35048-2015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出版稿)

(标准)NBT35048-2015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出版稿)

ICS27. 140P59NB 备案号:xxxxx-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P NB/T 35048-2015代替DL/T 5123-2000水电工程验收规程Specification for acceptance of hydropower projects2015-04-02发布2015-09-01实施国家能源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水电工程验收规程Specification for acceptance of hydropower projectsNB/T 35048-2015代替DL/T 5123-2000主编部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批准部门:国家能源局施行日期:2 0 1 5年09 月01 日中国电力出版社2015北京国家能源局公告2015年第3号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能局科技〔2009〕52号)有关规定,经审查,国家能源局批准《压水堆核电厂用碳钢和低合金钢第31部分:安全壳用15Mn锻件》等203项行业标准,其中能源标准(NB)106项和电力标准(DL)97项,现予以发布。

附件:行业标准目录国家能源局2015年4月2日附件:行业标准目录根据《国家能源局2010年第一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能科技〔2010〕320号)的要求,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截流验收、蓄水验收、机组启动验收、特殊单项工程验收、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等。

本规程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修订了规程的适用范围;——修订了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内容;——修订了验收依据的规定;——修改了验收工作组织的规定;——修订了验收申请的规定;——修订了截流、蓄水、机组启动验收、特殊单项工程验收、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增加了截流、蓄水、机组启动验收、特殊单项工程验收、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程序和方法的规定;——修订了特殊单项工程验收的规定;——增加了验收工作大纲和验收鉴定书的编制规定;——修订了验收有关依据资料清单目录。

《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

《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

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验收工作,保障水电工程安全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核准(审批)水电站项目。

其他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电工程验收包括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阶段验收分为工程截流验收、蓄水验收和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

截流验收和蓄水验收前应进行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在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决算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条水电工程在截流、蓄水、机组启动前以及工程完工后,必须进行验收。

第五条水电工程验收工作,应当做到科学、客观、公正、规范。

第六条国家能源局负责水电工程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电工程验收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电工程验收工作由项目所涉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和参与本行政区域内水电工程验收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工程蓄水验收、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并委托有资质单位作为验收主持单位,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

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也可直接作为验收主持单位组织验收。

工程截流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水轮发电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电网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具体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决算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按相关法规和规定办理。

第八条水电工程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二)国家及行业相关规程规范与技术标准;(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四)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等文件;(五)工程建设的有关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及合同中明确采用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文件等。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范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范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单位:发布时间:1999-3-19文号:水国科[1999] 118 号1总则2分部工程验收3阶段验收4单位工程验收5竣工验收附录A 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格式附录B 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C 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D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E 竣工验收主要报告编制大纲附录F 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附录G 验收应准备的备查资料目录条文说明1总则1.0.1 为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

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水利水电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按照验收的性质,可分为投入使用验收和完工验收。

1.0.4 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总结工程建设中的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

5及时移交工程,尽早发挥投资效益。

1.0.5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1.0.6 工程进行验收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

利用外资项目还必须符合外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1.0.7 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或有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应依据本规程,并结合工程建设计划编制验收计划,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0.8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1.0.9 工程进行验收时必须要有质量评定意见:1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SLl76 —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进行质量评定。

SL 223-1999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2008-06-03作废)

SL 223-1999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2008-06-03作废)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的通知水国科修订计划以淮河水利委员会为主编单位修编完成的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原试行同时废止本标准自年日起实施如有问题请函告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前言是对原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试行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号号号号水建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号号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编写规定水办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验收工作的分类目次附录附录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竣工验收主要报告编制大纲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附录本规程基础处理完毕后初始值理运用措施基本落实蓄引水验收的主要工作鉴定工程质量审查蓄引水方案检查蓄引水措施和准备工作落实情况检查库区清理特别是影响蓄引水工程安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要求确定可以进行交接的工程项目机组启动验收应进行机组启动验收机组启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并经过试运行暂不运行使用的压力管道等已进行必要的处理过水建筑物已具备过水条件机组和附属设备以及油气等辅助设备安装完成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必须的输配电设备安装完成通信系统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机组启动运行的测量控制和保护等电气设备已安装完成并调试合格除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各其余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分送有关单位单位工程完工验收条以外的单位工程应在工程完成后及时进行完工验收完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所有分部工程已经完建并验收合格完工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设计运行管理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每个单位一般以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设计完成检查工程质量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按照合同规定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附录鉴定书原件不少于待竣工验收后过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成但属下列情况者仍验收时应给该单位工程留足投资但不影响工程正常安全运用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完成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按以下原则确定由水利部或水利部授权流域机构主持中央投资原则上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代表担任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的项目由合资各方共同主持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地方政府银行质量监督竣工验收鉴定书的有关规定同时进行验收委员会可采取停止验收移交或部分验收等措施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竣工验收鉴定书是工程移交的依据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竣工验收鉴定书应满足验收主持单位以及项目法人施工监理等单位各竣工验收遗留问题项目法人应负责督促和检查遗留问题的处理附录封面格式封面格式一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工程等级封面格式包括设计批准机关及文号包括项目法人包括工程开工日期及完工日期包括竣工验收时工程形象面貌包括征地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工程位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可研及初设等文件的批复过程等主要项目施工过程及重大问题处理重大技术问题处理重大设计变更以及对工程建设有较大影响的事件等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及工作情况设计施工单位质量监督部门和地方政府等为工程建设服务的机构设置及工作情况主要项目招投标过程工程概算与投资计划年度计划安排概算调整的主要原因合同管理合同执行结果材料及设备供应电力及主要设备的供应方式工程完成时是否做到工完料清价款结算与资金筹措资金筹措对工程建设的影响至竣工时有无工程款拖欠情况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有无违反政策情况有关征地手续办理情况报告投标书编制原则等施工总体布置附施工场地总布置图和施工总进度表分析工程提前或推迟完成的原因主要项目施工情况等主要施工方法新设备合同价与实际结算价的分析盈亏的主要原因等经验与建议附件施工管理机构设置及主要工作人员情况表投标时计划投入的资源与施工实际投入资源情况表工程施工管理大事记工程设计工作报告一协调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地点和参加单位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项目法人工程建设大事记拟验工程清单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草稿项目法人施工单位共同研究后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监理单位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报告质量监督部门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施工单位重大技术问题专题报告项目法人管理单位表示应提供符号表示宜提供可研报告及有关单位批文勘察气象等设计基础资料设计单位其他设计文件工程建设中的咨询报告项目法人包括设计监理等征用土地批文及附件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项目法人记载重大事件的工程建设有关会议记录声像资料及文字说明工程建设监理资料设计单位设计变更设计单位施工图纸竣工图纸施工单位设备产品出厂资料测绘验收性能鉴定及试运行等资料构件质量鉴定施工单位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料竣工决算报告及有关资料竣工审计资料有关单位。

水利项目竣工决算批复流程

水利项目竣工决算批复流程一、引言水利项目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防洪、水利、水电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水利项目的竣工决算批复是水利项目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项目建设成本的确认和审定,具有很高的操作性和重要性。

因此,水利项目的竣工决算批复流程对于项目的质量和规范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水利项目竣工决算批复流程1. 竣工决算编制水利项目竣工决算编制是竣工决算批复流程的第一步。

竣工决算编制是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对项目实际建设成本进行综合核算和分析,编制出详细的竣工决算报告。

竣工决算编制应包括项目概况、建设规模、总投资、建设内容、建设进度等基本信息,同时还应包括项目建设中的主要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资料和数据。

2. 竣工决算审定竣工决算审定是竣工决算批复流程的第二步。

竣工决算审定是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对竣工决算报告进行审核和审定,确保竣工决算报告的真实可靠和合理合法。

竣工决算审定应包括对竣工决算报告中所述项目建设成本、质量、技术等方面的核实、验证和审定,确保其符合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

3. 竣工决算报送竣工决算报送是竣工决算批复流程的第三步。

竣工决算报送是将审定后的竣工决算报告报送给相关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相关审批程序。

在提交竣工决算报告时,应附带相关审定和核实的证明材料和资料,确保报告的真实可靠和合理合法。

4. 竣工决算审批竣工决算审批是竣工决算批复流程的最后一步。

竣工决算审批是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竣工决算报告进行审批,确认项目建设成本和质量等方面的合理合法性和可行性。

在进行竣工决算审批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确保审批的公正、公开和合法性,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审批。

5. 竣工决算批复竣工决算批复是水利项目竣工决算批复流程的最终环节。

竣工决算批复是由相关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竣工决算报告进行批复,对竣工决算报告中所述项目建设成本、质量等方面进行确认和授权。

水利水电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规定详解

水利水电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规定竣工验收应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

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

一定运行条件是指水库经过6个月(经过一个汛期)至12个月。

6.1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注1]。

2、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注2];3、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4、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5、各专项验收已通过[注3]。

6、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7、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注4];8、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已基本落实;9、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注5];10、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详见附件6-2、6-3)注:1、若工程有少量建设内容未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正常运行,且能符合财务有关规定,项目法人已对尾工作出安排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进行竣工验收。

2、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请查阅《关于加强我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桂水技〔2010〕19号)文相关条款。

3、此处专指档案专项验收。

4、竣工决算审计前,项目法人应将竣工财务决算提交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审查。

5、除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平行检测合格外,竣工验收前质量抽样检测项目也必须全部合格。

6.2 竣工验收的组织竣工验收委员会可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以及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应由验收主持单位代表担任。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注]、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和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应派代表参加竣工验收,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应作为被验收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
---- 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包含工程完成情况,验收条件检查结果,验收组织准备情况,建议验收时间、地点和参加单位) ;
(2)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
(3)工程建设大事记 ;
(4)拟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的建设安排及完成工期,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
(5)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
(6)竣工验收鉴定书(草稿) ;
(7)工程运用和度汛方案 ;
(8)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
(9)工程设计工作报告 ;
(10)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
(11)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
(12)重大技术问题专题报告 ;
(13)工程运行管理准备工作报告 ;
(14)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工作报告;
(15)工程档案资料自检报告 ;
(16)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
2、审批程序:由水利(水务)局审查批准,并组织验收。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以下简称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工作,保障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正确评价项目投资效益,促进总结建设经验,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3〕1311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和国家审计署固定资产投资司《关于水电工程决算验收和审计事宜的复函》(审投函〔2008〕17号)等的要求,结合水电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委托,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以下简称水电总院)负责组织开展竣工验收的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工作。

第三条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是指在水电工程竣工验收前,对项目法人提交的水电工程竣工决算报告进行验收,提出验收鉴定书。

第四条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是水电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

未按本办法完成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

第五条水电总院下设的水电工程验收办公室负责办理有关日常业务。

第二章决算审计第六条根据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工作需要,水电总院应先行组织成立竣工决算审计组,开展对该水电工程竣工决算的审计。

审计组应由具有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咨询企业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联合组成。

水电总院依照本办法及验收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审计工作加强指导和管理。

第七条审计组成员应当具有相应的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具备会计、造价、工程注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或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

第八条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应当积极配合审计组的审计工作,并按要求提供下列资料:(一)本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申请报告及批准或核准文件;(二)本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报告及审查意见;(三)本工程历次重大设计变更报告及审查意见;(四)本工程历次审定设计概算(含重编概算、调整概算或复核概算)及审查、批复文件;(五)本工程的年度投资计划或资金筹措文件;(六)本工程的合同文本、补充协议和招标、投标有关文件和资料;(七)本工程的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资料;(八)项目法人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九)本工程有关的财务账簿、凭证、报表及工程结算资料;(十)本工程历次审计、核查、稽察及整改情况和有关文件、资料;(十一)本工程有关专项竣工验收报告;(十二)本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十三)验收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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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流程
【国家规定】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03〕1311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和国家审计署固定资产投资司《关于水电工程决算验收和审计事宜的复函》(审投函〔2008〕17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委托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负责组织开展竣工验收的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工作,由水电总院与工程所在地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协商组成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委员会进行。

为进一步做好受托的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工作,保障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正确评价项目投资效益,促进总结建设经验,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水电总院经研究并广泛征求各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制定了《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水电规验办〔2008〕90号)。

【验收申请】
项目法人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原则上在水电工程全部投
产(最后一台机组投入运行)后12个月内按照《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定(试行)》(水电规验办〔2008〕90号)的要求,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并提交水电总院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和决算专项验收。

【决算审计】
根据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工作要求,水电总院在决算专项验收前应先行组织成立竣工决算审计组,开展对该水电工程竣工决算的审计。

审计组由具有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咨询企业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联合组成,审计组成员应当具有相应的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具备会计、造价、工程注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或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

水电总院依照本办法及验收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审计工作加强指导和管理。

水电工程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内容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建设支出情况、交付使用资产情况、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建设收入情况、结余资金情况、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情况以及项目投资效益情况。

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应当积极配合审计组的审计工作,并按要求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申请报告及批准或核准文件;
(二)本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报告及审查意见;
(三)本工程历次重大设计变更报告及审查意见;
(四)本工程历次审定设计概算(含重编概算、调整概算或复核概算)及审查、批复文件;
(五)本工程的年度投资计划或资金筹措文件;
(六)本工程的合同文本、补充协议和招标、投标有关文件和资料;
(七)本工程的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资料;
(八)项目法人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
(九)本工程有关的财务账簿、凭证、报表及工程结算资料;
(十)本工程历次审计、核查、稽察及整改情况和有关文件、资料;
(十一)本工程有关专项竣工验收报告;
(十二)本工程竣工决算报告;
(十三)验收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水电工程中从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等单位与竣工决算审计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组的调查,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组织管理】
在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水电总院与工程所在地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协商组成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工作。

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由水电总院担任,副主任委员单位由工程所在地省(区、市)发展改革委(或省政府委派有关部门)担任,验收委员会其他成员一般包括工程有关投资方等,由正、副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经协商确定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名单后,水电总院负责印发成立验收委员会文件并通知各委员单位和项目法人。

【验收程序】
一、项目法人负责竣工决算专项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统一组织和协调各有关单位提供验收所需的基本资料,负责验收资料的整理。

二、水电总院负责提出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工作大纲(初稿),并征求验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单位及项目法人意见后,提交验收委员会通过验收工作大纲,明确验收工作的具体要求和安排。

水电总院负责将验收工作大纲印发各验收委员单位和项目法人,各有关单位按照验收工作大纲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三、根据验收工作大纲、项目法人提交的竣工决算报告和有关资料以及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验收委员会召开验收会议,验收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和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派
代表参加。

验收会议完成以下主要工作:
(一)现场检查;
(二)听取水电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及有关情况的汇报;
(三)听取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及主要结论的汇报;
(四)听取并研究项目法人对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的书面反馈意见和整改情况;
(五)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六)提出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鉴定书。

四、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8份,验收委员会全体委员签字,由水电总院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和国家审计署,并分送验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单位和项目法人。

副本若干份,分送验收委员会各委员单位。

【验收原则】
一、各有关单位应对所提供的验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于在验收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一经发现,其验收结论一律无效。

对于不按规定履行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程序,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项目法人承担,同时由水电总院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和国家审计署。

二、验收委员会应本着对国家、对工程高度负责的态度,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开展验收工作。

验收委员会委员、审计组成员和其
他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三、水电工程项目法人违反基本建设规定和财经法规的,验收委员会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四、水电工程项目法人有关责任人员违反财经法规、财经纪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验收委员会应当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五、水电工程项目法人有关责任人员干扰、阻止、破坏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验收委员会应当给予警告和制止,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对水电工程竣工决算专项验收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验收资料归档】
项目法人负责验收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项目法人在竣工决算专项验收会议后一个月之内将验收有关资料(含电子版光盘)2份交水电总院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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