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关于《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2012)-财会[20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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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2012)正文:----------------------------------------------------------------------------------------------------------------------------------------------------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精神,根据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财政部、证监会决定对《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中申请条件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调整,有关修订如下: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修订为:依法成立5年以上,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由有限责任制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经营期限连续计算。
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修订为: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到实质性的统一。
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修订为:注册会计师不少于200人,其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120人,且每一注册会计师的年龄均不超过65周岁。
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修订为: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
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修订为: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8000万元。
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修订为: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少于80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6000万元,本项所称业务收入和审计业务收入均指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取得的相关收入。
证监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业务咨询常见问题解答目录1.配套募集资金方案调整是否构成原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5)2.关于业绩承诺及披露问题 (14)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如何理解? (16)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对“主要成员”的规定,是指投资者的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还是指投资者的董事中的主要成员、监事中的主要成员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 17 5.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文化企业的,行政许可中是否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复? (18)6.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中对标的资产涉及的发改、环保等部门审批问题如何关注? (19)7.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是不超过10名还是不超过200名? (20)8.《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219.上市公司拟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中的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等作出变更的,通常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23)10.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等事项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因未取得上述批准文件,导致申请人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无法提交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应当如何处理? (24)11.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通常应当披露哪些资产评估信息? (25)12.上市公司或相关中介机构就并购重组事项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咨询有何要求? (27)1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计算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1号 (28)1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 (29)15.《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 (30)16.《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8 号 (31)17.《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 (32)18.《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的规定,对于“事实发生之日”怎么理解? (33)19.重组方以股份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通常如何计算补偿股份的数量?补偿的期限一般是几年? (34)20.《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中的“无偿”怎么理解? (36)21.上市公司收购中,在哪些情况下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37)22.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有哪些反垄断的要求? (38)2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涉及文化产业的准入有什么特别要求? (40)24.证监会对短线交易的处理措施是什么? (42)25.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时有何要求? (43)26.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该怎么办? (44)27.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后其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不足30%的,也需要锁定12个月吗? (45)28.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对于军工资产进入上市公司、豁免披露涉密军品信息是否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 (46)29.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盈利预测的规定? (47)30.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规定? (48)31.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及备考财务报告的规定? (49)32.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范中,对财务报告、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有什么要求? (50)33.在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的规定? (51)34.上市公司计算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其净资产额是否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53)35.对并购重组中相关人员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有什么要求? (54)36.BVI公司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注意什么? (55)37.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应具备什么条件? (56)38.上市公司在涉及珠宝类相关资产的交易活动中,是否需要聘请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机构有何特殊要求? (57)39.自然人与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为一致行动人? (58)40.如何计算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 (59)41.投资者在股份减持行为中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的定义,是否需合并计算相关股份? (60)42.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 (61)43.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及相关规定? (62)44.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审核事项及相关规定? (63)45.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备案程序?备案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64)46.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流程?应履行哪些程序? (65)1.关于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标的资产股权激励认定及相关会计处理的问题与解答中国证监会 时间:2014年04月18日来源:问: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审核中,如何认定标的资产进行了股权激励安排?应否按照会计准则将股份支付确认为费用?相应股份的公允价值如何计量?答:1.申请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参照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年171号)、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等有关规定判断标的资产发生的相关股权变动行为是否构成股权激励。
司法部关于《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
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2024.08.16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司法部关于《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
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规范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服务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司法部会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起草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邮件发送至:****************.cn,邮件主题请注明“《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意见”字样。
3.信函寄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司法部立法二局(邮编1000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
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8月16日至2024年9月15日。
司法部
2024年8月16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08)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07.09•【文号】财金[2008]85号•【施行日期】2008.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金[2008]85号)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为适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的需要,规范过渡阶段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道德风险,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二○○八年七月九日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处置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经营范围内的手段和方法,以所收购的不良资产价值变现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资产公司接受委托管理和处置的不良资产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委托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应坚持效益优先、严控风险、竞争择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应遵循“评处分离、审处分离、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的原则和办法。
第二章处置审核机构第六条资产公司必须设置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负责对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查。
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由资产处置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对资产公司总裁负责。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4.22•【文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关于发布《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规范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法依规履行自律管理职责,提高自律管理透明度,督促行业落实信义义务,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协会制定了《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已经第五届理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2022年4月22日附件1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法依规履行自律管理职责,提高自律管理透明度,督促行业落实信义义务,加强行业诚信建设,进一步明确协会对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的标准,实现规则适用的协调统一,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会对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会员和从业人员实行失信行为名单管理、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协会自律规则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和会员中从事期货及衍生品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以及协会自律规则中规定的其他自然人。
工作人员包括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劳务派遣至公司的其他人员等。
第三条协会加强行业诚信建设,探索建立失信行为名单管理机制,通过记录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会员和从业人员的相关失信信息,为机构开展人员管理、业务合作提供参考,并适时通过合法渠道公开相关信息,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协同共治。
第四条协会按照《中国期货业协会批评警示程序》《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程序》规定的程序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实施纪律处分。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划转撤并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答记者问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划转撤并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财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2.10.18•【分类】问答正文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划转撤并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答记者问为进一步落实财务、资产管理有关要求,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划转撤并的会计处理,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近日,财政部制定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划转撤并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2〕29号,以下简称《规定》)。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规定》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规定》的背景是什么?答:制定出台《规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服务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需要。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场深刻变革,各地区各部门要严肃财经纪律,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因此,为贯彻落实《决定》关于机构改革的有关纪律和国有资产管理要求,有必要对单位划转撤并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予以明确,以全面、准确地反映机构改革前后的国有资产清算和划转情况。
二是落实财务和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的需要。
在财务管理方面,《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各项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均单设一章对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行为作出规范,要求单位进行清算,并做好在清算结束后资产和负债的移交和划转工作。
在资产管理方面,《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要求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的,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清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等文件进一步对单位开展资产清查核实等相关工作作出规范。
因此,为加强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与相关财务、资产管理规定的协同配合,促进其有效实施,有必要制定相关规定,从单位账务处理和报表编制的角度落实有关管理要求。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金[2008]85号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为适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的需要,规范过渡阶段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道德风险,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二○○八年七月九日附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程序和资产处置行为,确保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防范处置风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经营范围内的手段和方法,以所收购的不良资产价值变现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资产公司接受委托管理和处置的不良资产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委托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应坚持效益优先、严控风险、竞争择优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资产公司资产处置应遵循“评处分离、审处分离、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的原则和办法。
第二章处置审核机构第六条资产公司必须设置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负责对资产处置方案进行审查。
资产公司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由资产处置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对资产公司总裁负责。
资产公司可建立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后备成员库。
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成员和后备成员应具备一定资质,熟悉资产处置工作和相关领域业务,且责任心强。
资产公司分支机构也应健全处置程序,成立相应的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对分支机构负责人负责。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期货行政和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期货行政和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就《证券期货行政和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证券法》,进一步发挥行政和解在化解行政资源与行政效率之间的矛盾、及时补偿投资者损失、尽快恢复市场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证监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11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证券期货行政和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公开征求意见”栏提出意见。
2.传真:************。
3.电子邮箱:******************.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中国证监会法律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6日。
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7日附件:证券期货行政和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证券期货行政和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说明证券期货行政和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开展证券期货领域行政和解工作,规范行政和解实施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和解,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行为进行调查期间,根据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和承诺,与其就纠正涉嫌违法行为,交纳行政和解金,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等进行协商,履行行政和解协议,并据此终止调查的行为。
第三条实施行政和解,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协商、效能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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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关于《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
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5.01.09
【实施日期】2015.0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关于《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
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有关要求,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拟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领域开展行政和解试点工作。
为了做好行政和解试点过程中行政和解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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