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固定源噪音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噪音标准

上海市噪音标准噪音是生活中常见的环境问题之一,会给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带来不利影响。
为了维护城市居民的身心健康,上海市制定了严格的噪音标准来规范居民生活和建设工地等区域的噪音水平。
上海市噪音标准主要分为两部分,分别是环境噪音标准和建筑工地噪音标准。
一、环境噪音标准上海市环境噪音标准是为了规范城市区域内噪音的分布和水平,保障居民生活的安静和舒适。
根据《上海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环境噪音标准按照噪声来源和噪声接收环境的不同进行分类和限制。
1.住宅区和文教区域在住宅区和文教区域内,白天(7:00-22:00)的噪音限制为55分贝(A计权);夜间(22:00-7:00)的噪音限制为50分贝(A 计权)。
同时,对于住宅区和文教区域内临街的住房,额外限制3分贝(A计权)。
2.商业和工业区域在商业和工业区域内,白天(7:00-22:00)的噪音限制为60分贝(A计权);夜间(22:00-7:00)的噪音限制为55分贝(A计权)。
对于娱乐场所和居住区交界的商业区域,夜间噪音限制为50分贝(A计权)。
3.城市主要交通干道在城市主要交通干道沿线,白天(7:00-22:00)的噪音限制为70分贝(A计权);夜间(22:00-7:00)的噪音限制为65分贝(A计权)。
二、建筑工地噪音标准建筑工地噪音是指建设工地所产生的噪音,为了规范施工现场的噪音,上海市也制定了相应的标准。
1.白天施工时间(7:00-22:00)在白天的施工时间内,建筑工地的噪音限制为75分贝(A计权)。
同时,对于临近住宅区的建筑工地,额外限制3分贝(A计权)。
2.夜间施工时间(22:00-7:00)在夜间的施工时间内,建筑工地的噪音限制为70分贝(A计权)。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特定的施工项目和区域,可以根据相关部门的审批,适当调整噪音标准。
总的来说,上海市的噪音标准旨在保护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和健康。
居民应该共同遵守噪音标准,文明施工,减少噪音污染,创造一个宜居的生活环境。
上海噪音标准是多少

上海噪音标准是多少上海市是我国的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人口密集,城市建设密集,交通繁忙,因此噪音污染一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为了保障市民的生活质量,上海市政府制定了严格的噪音标准,以控制和减少城市噪音污染。
根据《上海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对不同区域和不同时间段的噪音标准有着详细的规定。
在居住区、文教区、医疗卫生区等区域内,白天(早上6点至晚上10点)的噪音标准为55分贝,夜间(晚上10点至早上6点)的噪音标准为50分贝。
而在工业区、商业区等相对噪音污染较大的区域内,白天的噪音标准为60分贝,夜间的噪音标准为55分贝。
此外,上海市还对特定场所和特定时间段的噪音标准做出了特殊规定。
例如,对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特殊场所,白天和夜间的噪音标准都比一般居住区更为严格,分别为50分贝和45分贝。
而对于娱乐场所、酒吧、夜总会等夜间噪音较大的场所,则有着更为严格的限制,夜间的噪音标准一般为60分贝以下。
上海市对噪音标准的严格要求,不仅是为了保障市民的生活质量,也是为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做出的努力。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每个人也应该自觉遵守噪音标准,尽量减少噪音污染对他人的影响。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建设更加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
总的来说,上海市的噪音标准是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和居民生活需求而制定的,旨在保障市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认真遵守这些标准,共同营造一个安静、舒适的生活环境。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该加大监管力度,对违反噪音标准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以推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噪音治理氛围。
只有这样,城市的噪音污染问题才能得到有效解决,市民的生活质量才能得到有效提升。
上海噪音扰民标准

上海噪音扰民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上海的噪音污染问题也越来越严重。
尤其是在密集的商业区和交通枢纽,人们常常感到耳鸣、头痛和失眠等不适症状。
为了保护市民的身心健康,上海市政府于2017年颁布了《上海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明确规定了噪声扰民的标准和处罚措施。
本文将重点介绍上海市的噪音扰民标准,希望能够提高大家的环保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宜居的城市环境。
一、什么是噪音扰民标准?噪音扰民标准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某一区域内的噪音水平超过了规定的限值,会对周围居民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根据《上海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将噪音分为四类:居住区噪声、商业区噪声、工业区噪声和交通噪声。
不同类型的噪声,其限值也有所不同。
以下是上海市噪音扰民标准的具体规定:1、居住区噪声标准白天:60分贝(dB)以下夜间:55分贝(dB)以下2、商业区噪声标准白天:65分贝(dB)以下夜间:60分贝(dB)以下3、工业区噪声标准白天:70分贝(dB)以下夜间:65分贝(dB)以下4、交通噪声标准白天:70分贝(dB)以下夜间:65分贝(dB)以下二、如何测量噪音水平?要想了解某一区域内的噪音水平是否达到了标准,就需要进行噪音测量。
噪音测量需要使用专业的噪声测量仪器,比如声级计和噪声分析仪。
声级计是一种用于测量声音强度的仪器,它可以将声音强度转换为分贝(dB)单位。
而噪声分析仪则可以帮助我们分析噪声的频率、时域和频域等特征。
通过这些工具,我们可以准确地测量出某一区域内的噪音水平,并判断是否达到了标准。
三、如何防治噪音污染?噪音污染是一种常见的环境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防治噪音污染的方法:1、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2、加强城市规划,合理布局商业区、工业区等。
3、加强交通管理,控制车辆噪音。
4、建设隔音墙、隔音窗等隔音设施,降低噪音传播。
5、加强噪音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噪音扰民问题。
四、总结噪音污染是一种常见的环境问题,对人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上海市噪音防治法分工方案

上海市噪音防治法分工方案
上海市噪音防治法的分工方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1. 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包括市、区、街道三级政府的噪音防治部门的职责划分,明确各级政府对噪音防治的责任和权限,建立噪音防治工作的协调机制。
2. 建立噪音监测系统:由市、区、街道三级政府负责建立噪音监测系统,包括设立噪音监测点、采集噪音数据和分析处理等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噪音监测结果。
3. 制定噪音标准:由上海市政府牵头制定和修订噪音防治标准,并将其纳入法律法规,明确各类环境噪音的限制标准和控制要求。
同时,加强对噪音源的排放标准的监督和管理。
4. 噪音源管理: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噪音源的管理,包括噪音源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审批,以及对噪音源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
同时,加强生产企业和居民小区等重点区域的噪音防治工作。
5. 噪音执法与处罚:完善噪音执法体制,建立噪音执法机构,并制定相关执法规范和处罚措施。
对噪音违法行为,包括噪音源的超标排放、噪音干扰等,实施有效惩处和罚款等措施。
6.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媒体宣传、社区活动、宣导册等多种形式,加强噪音防治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引导居民和企业增强噪音防治意识,自觉遵守噪音防治法规。
7. 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噪音投诉举报机制,设立噪音投诉举报电话和在线平台,方便居民和企业对噪音问题进行投诉举报,并及时受理和处理噪音投诉。
通过明确政府部门职责、建立监测系统、制定标准、加强噪音源管理、强化执法处罚、加强宣导教育和建立投诉举报渠道等措施的分工方案,可以提高上海市噪音防治工作的效果,减少噪音对居民和环境的影响。
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同时废止上海市固定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12年11月26日市政府第1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2012年12月5日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2012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监管部门)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按照法定职责,对制造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规划、建设、工商、文化、城管执法、房屋管理、教育、体育、绿化市容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噪声源头控制要求)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各类社会生活噪声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合理确定规划布局。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建筑设计规范时,应当明确噪声敏感建筑物的隔声设计要求。
噪声敏感建筑物竣工验收时,隔声设计要求的落实情况应当作为验收内容之一。
第五条(易产生噪声污染的商业经营活动的控制)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从事金属切割、石材和木材加工等易产生噪声污染的商业经营活动。
在住宅楼及其配套商业用房、商住综合楼内以及住宅小区、学校、医院、机关等周围,不得开设卡拉OK等易产生噪声污染的歌舞娱乐场所。
第六条(商业经营活动中有关设施的噪声防治)沿街商店的经营管理者不得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招揽顾客;在室内使用音响器材招揽顾客的,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举行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商业促销活动。
《上海市固定源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上海市固定源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办法(1986年2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87年12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固定源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为了控制噪声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民健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固定源噪声污染,系指各种相对固定的设备和器材,在操作使用时发出的具有相当强度,超过规定标准,影响正常生活,危害公民身体健康的持续性声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户。
第四条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主管本市固定源噪声污染的控制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凡造成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均有治理和消除噪声污染的义务,并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凡受到噪声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要求造成污染者消除污染。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环境保护部门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固定源噪声污染的控制标准,即传播、影响到生活环境的噪声级限值,在环境噪声功能适用区域划定的地方,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在环境噪声功能适用区域尚未划定的地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传播、影响到大、中、小学校,区、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医院、科研设计单位的固定源噪声,其等效声级,白天应当控制在55分贝A以下;夜间应当控制在45分贝A以下。
(二)传播、影响到其他生活环境的固定源噪声,其等效声级,白天应当控制在60分贝A 以下;夜间应当控制在50分贝A以下。
噪声污染的测量方法和等效声级的计算方法,以及白天、夜间的时间划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一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和环境保护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
其中防治噪声污染的设施,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上海市固定源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固定源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上海市固定源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控制噪声污染,根据《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中的相对固定的设备和器材,是指安置在各单位厂区、场地(包括永久和临时的)范围之内各种产生持续性声响的机器、设备、工具和音响器材。
第三条《办法》第五条规定手法律责任,包括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第四条《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违反《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环保部门检举、控告,环保部门应对检举控告人负责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进行打击报复。
第五条幼儿园、托儿所、疗养院应与《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学校、医院同等对待,其周围固定源噪声控制标准按该项规定执行。
第六条《办法》第七条的“三同时”项目年限,系指从一九八六年三月一日起办理新建、改建、扩建请照审批手续的项目;若违反本办法规定,则按《办法》第十九条处理。
具体执行时间从本细则颁布之日起始。
第七条《办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必须事先向作业活动所在地的区、县环保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其时间必须于一周前,申报内容包括有关作业内容、活动范围、持续时间以及防噪声措施等情况,并接受区、县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特殊需要,系揸升旗、广播操、课间操及运动会等活动。
但此类活动也禁止使用高音喇叭。
第九条《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确因客观条件所限,暂时不能通过治理来充分消除噪声污染的单位,系指经市、区(县)环保局认可,确因场地或技术原因而无法治理的;或经专家论证,虽经治理也难以达到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以及已限期搬迁的单位,方可采取变通性防噪声措施。
变通性防噪声措施系揸减轻固定源噪声污染对居民的室内影响的措施。
有关变通性防噪声污染对居民的室内影响的措施。
有关变通性防噪声措施的协议须报经区、县环境保护局批准,并送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上海市噪音扰民标准

上海市噪音扰民标准上海市噪音扰民标准是指针对城市环境中噪音对居民生活和健康造成的影响所制定的一系列标准和规定。
噪音扰民是指噪音对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休息造成干扰和影响,严重影响人们的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
因此,制定和执行噪音扰民标准对于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维护城市环境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上海市噪音扰民标准主要针对城市中常见的噪音源,如工业设施、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噪音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例如,对于不同区域的噪音限制标准会有所不同,工业区、商业区、居住区等不同区域的噪音标准会有相应的区分,以保证不同区域内居民的生活质量。
其次,上海市噪音扰民标准还规定了不同时间段内的噪音限制要求。
白天和夜晚的噪音标准会有所不同,以适应不同时间段内人们的生活和休息需求。
在白天,对于公共交通、施工等噪音源的限制会相对宽松一些,而到了夜晚,则需要更严格的限制,以保证居民的夜间休息质量。
此外,上海市噪音扰民标准还规定了噪音测量和监测的方法和标准。
通过科学的测量手段和监测系统,可以及时了解城市中各种噪音源的情况,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和管理。
同时,也可以通过监测数据对噪音扰民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最后,上海市噪音扰民标准还规定了对于违反噪音扰民标准的处罚措施。
对于超出标准的噪音行为,相关部门会依法进行处罚,以推动各方遵守噪音扰民标准,保障城市环境的良好秩序。
同时,也会对噪音扰民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对于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和改进。
总的来说,上海市噪音扰民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城市环境的良好秩序,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的规定和标准,科学的监测手段以及严格的执行和处罚措施,可以有效地减少噪音对居民生活和健康造成的影响,营造一个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上海市能够进一步完善和执行噪音扰民标准,为城市居民提供更加舒适和宁静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