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与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内除国家和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集体房屋外的住宅、商业、办公和其他用途房屋,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是本条例指向为单位或个人提供物业信息咨询、物业设计策划、物业维护及另有约定的经济行为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强化保密制度,严格履行业主委员会监督、市场监管部门监督、社会公众监督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准入第五条从事物业服务企业须在规章制度、财务、设备、人员、保险、秩序等方面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形式,依法在省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登记。
(二)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
(三)有适宜的物业服务设备和相关设施。
(四)有具备从事物业服务企业所需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的员工,并按照规定为员工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清晰、明确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六条从事物业服务企业须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办理登记手续,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记录管理本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情况,及时公布物业服务企业登记情况。
第七条从事物业服务企业的登记机构和登记日期,应当在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上载明,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物业管理组织和运行第八条物业管理组织形式应当为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
(一)物业服务企业是经业主或其授权管理组织选聘,为其提供有偿物业服务和管理的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有书面管理协议。
(二)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选出的机构,代表业主实施物业管理服务,与其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建立书面服务协议。
最新版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版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省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权责明确、互利互信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强化责任,推动管理水平提升,优化服务质量,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加强居民自治,充分发挥广大业主的主体作用。
第二章物业管理企业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相关的管理经验和专业技术人员;(三)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四)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制定科学合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二)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满足业主需求;(三)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社区安全;(四)宣传和推广业主自治,促进社区和谐共建。
第三章业主大会第九条物业管理范围内的业主,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第十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办法;(二)选举或者更换物业管理企业;(三)审核和决定物业费用使用;(四)决定修缮或者改建小区公共设施;(五)制定和修改公共秩序规章制度。
第四章物业服务第十一条物业服务应当及时、高效地解决业主的请求和投诉。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确保投诉得到及时解决。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居民代表座谈会,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小区环境的管理,保持公共卫生和安全。
第五章物业费用第十六条物业费用包括管理费、维修基金和公共事业费等。
第十七条物业费用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八条物业费用的征收标准应当合理公正,并经过业主大会讨论决定。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完整版)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完整版)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管,维护良好的社区秩序,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山东省内所有的物业管理行为和物业管理组织。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约、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业主、住户、管理人员之间的合法权益关系,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四条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维护小区环境卫生,保持公共区域的整洁和安全;2. 维护小区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确保住户的生活便利;3. 协助处理业主和住户之间的纠纷,保持社区和谐安宁;4. 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增进邻里之间的交流和互动。
第五条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相关的物业管理知识和技能;2. 善于与人沟通,有服务意识;3. 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住户的权益;4. 守时守信,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三章物业管理组织第六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业主大会决议的要求,履行以下职责:1. 组织制定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2. 组织管理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和设备;3. 组织协调住户之间的关系,化解矛盾和纠纷;4. 监督物业服务质量,提出改进和优化建议。
第七条物业管理组织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必须具备相关的物业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2.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工作的合法合规;3. 维护住户的隐私和权益,保密住户的信息;4. 不得收受业主和住户的财物,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四章监督与保障第八条监督部门对物业管理组织和物业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第九条居民委员会可以参预物业管理工作,对物业管理组织的运行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条业主和住户有权利对物业管理组织的服务进行投诉和举报,有权利要求物业管理组织进行整改和赔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组织和物业服务人员存在违规行为的,监督部门可以赋予警告、罚款、暂停业务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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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行业的监管,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对多层住宅、公寓、别墅等组成的物业项目及其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依法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落实企业政策,支持企业发展和创新,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严格执行物业服务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服务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一)依法设立,依法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与其从事物业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设施和人员;(三)有保证提供物业服务所需的技术、设备、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能力;(四)有完善的服务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五)取得物业服务所在区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承担民事责任所需要的损失负有保险责任,保险范围、责任期限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提供物业服务,并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提供包含物业管理、安全保卫、保洁卫生、公共设施维护与管理、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后勤服务等综合性服务。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提出物业服务质量监督与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的合理诉求和投诉。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收费制度和费用核算标准,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和资金用途。
第三章物业服务管理第十一条物业服务管理应当依法监管、规范服务,建立健全治理结构、机制和标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与监督。
山东物业管理条例(2023最新版)

山东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以便规范山东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促进物业管理的科学与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住宅、商业、工业等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⒈物业:指适用于不动产的管理、维修和服务活动。
⒉物业管理公司:指依法成立、为物业提供管理服务的组织或企业。
⒊物业管理人员:指从事物业管理的监管人员。
⒋业主委员会:指由业主自愿组成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协助物业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的设立与管理⒈物业管理公司应依法注册,具备相应资质,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⒉物业管理公司应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按照规定提供培训和考核。
⒊物业管理公司应保证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不得违法乱纪、损害业主及公共利益。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⒈业主委员会由业主自行组成,按比例选举产生。
⒉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制定管理规定,并与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合作。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以下服务:⒈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物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物业的安全和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⒉公共设施管理:维护和管理物业公共设施,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⒊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物业环境的清洁,定期清理垃圾,进行绿化养护。
⒋日常维修管理:及时修缮物业内的故障设施,维护物业价值。
⒌公共秩序维护:协助业主委员会维护物业内良好的公共秩序。
第七条物业费的征缴与使用⒈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规范收取物业费,并按照规定使用物业费。
⒉物业费的使用应公示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监督与处罚第八条物业管理的监督责任⒈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⒉业主委员会、业主和居民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本条例的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警告、吊销执照等。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范本文)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山东省物业管理的监督和规范,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各类物业管理实施者。
第二章物业管理实施者的许可和登记第三条物业管理实施者的许可物业管理实施者在山东省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物业管理实施许可证》。
申请许可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施者的登记物业管理实施者应当依法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取得《物业管理实施许可证》后,应当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应当包括物业管理实施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信息。
第三章物业服务内容和责任第五条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对小区、楼宇的安全、环境、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2.组织和协调对小区、楼宇的修缮和维修;3.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安全防范工作;4.组织和管理小区、楼宇的公共设施和设备;5.组织和协调居民之间的关系,处理物业纠纷。
第六条物业责任物业管理实施者应当履行下列责任:1.合理使用和保护被管理物业的设施和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2.维护被管理物业的卫生和环境,确保其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3.组织开展物业设施和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及时处理故障;4.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和矛盾,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5.积极引导居民开展文明和谐的社区生活,促进邻里关系的和谐发展。
第四章物业费用管理第七条物业费用的计算和收取物业费用的计算和收取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进行,确保合法、公正、透明。
第八条物业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物业费用应当用于物业管理实施者履行物业服务职责、维护和提升物业价值等方面。
物业管理实施者应当建立健全物业费用使用和管理制度,确保物业费用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山东物业管理条例

山东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的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物业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合同的规定,对物业进行管理维护、服务提供、环境保护和安全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的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等各类物业管理。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主体第四条物业所有权人是指依法享有物业所有权,并依法委托物业管理机构进行物业管理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是指经物业所有权人委托,专门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社区物业管理机构等。
第六条物业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物业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物业服务人员等。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内容第七条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⒈物业建筑的日常维护保养。
⒉公共设施和公共场地的管理。
⒊环境卫生的管理和清洁工作。
⒋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的检查维护。
⒌物业收入的管理和使用。
⒍物业使用人的管理和服务。
⒎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
⒏其他与物业管理有关的事项。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责任与义务第八条物业所有权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与义务:⒈保护物业的安全和完整。
⒉缴纳规定的物业管理费用。
⒊配合物业管理机构的工作。
⒋维护物业公共秩序。
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与义务。
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责任与义务:⒈依法接受物业所有权人的委托,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⒉组织物业的日常维护、管理和服务工作。
⒊合理安排物业管理人员,提供培训和职业保障。
⒋定期向物业所有权人报告管理情况。
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与义务。
第五章争议解决与监督管理第十条物业管理争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⒈物业管理服务质量问题。
⒉物业管理费用的计算和支付问题。
⒊业主与物业管理机构之间的合同纠纷。
⒋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争议。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09年1月8日).doc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09年1月8日).doc 范本一: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省的物业管理行为,建立良好的社区秩序,提供优质的住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山东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安宁和谐,提供便利的生活环境。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五条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管理;安全管理;绿化、环境保护等。
第二章物业公司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当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经验和能力,人员配置应符合本条例相关要求。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当制定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并向业主公布。
第九条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会议,报告管理工作,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有效的物业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第三章业主权益第十一条业主享有按照法律规定自由支配自己的产权的权利。
第十二条业主有权参与社区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对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合理的要求和批评。
第十三条业主有权利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十四条业主有权享受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便利条件,如停车位、垃圾处理等。
第十五条业主有权合理使用公共设施,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权益。
第四章物业操作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检查和维修物业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转。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进行定期的清洁和卫生管理工作,确保公共区域的干净整洁。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进行绿化和环境保护工作,使小区环境变得更加美观宜居。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各类业主投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相关部门认定属实的,应当受到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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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物业管理行业的规范化发展,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居民住宅、商业办公楼宇、工贸企业园区、物流仓储中心、旅游景区等不同用途的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在运营管理过程中直接关系到日常生活秩序和正常经营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居民住宅物业管理应遵循依法有序、公开透明、服务便利、互利共赢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办公楼宇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竞争、效率优先、合理收费的原则。
第五条工贸企业园区物业管理应遵循提供优质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物流仓储中心物业管理应遵循安全高效、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七条旅游景区物业管理应遵循景区旅游服务、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保护业主权益,提供安全、便利、高效、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和服务体系,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条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将业主投诉、建议等信息及时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报告,并按照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及时处理。
第二章物业管理企业的设立与登记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注册,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经营能力;
(三)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专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的名称应当清晰真实,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与他人名称相同或者相近。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保护业主隐私,不得泄露业主姓名、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
第三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是业主依法行使物业共有权益,管理物业事务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二)选举并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审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四)决定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五)讨论和决定涉及业主共同权益的重大事项;
(六)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七)其他涉及业主共同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决议由全体业主投票表决,应当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应当制定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应当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的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应当制定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应当制定选举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程序和方法,并制定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职责和权责。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应当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具体规定业主大会的召集、议题的确定、表决方式等事项。
第四章物业管理合同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和业主应当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或者经营地点;
(二)物业管理的范围和内容;
(三)物业管理期限;
(四)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标准和期限;
(五)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六)其他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和业主可以根据需要约定合同
的变更和终止条件。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期限,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有权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并在合同中约定收费方式、标准和期限。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项目、标准和计算方法。
第二十九条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不得擅自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如需调整,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业主。
第三十条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标准,按时支付物业
管理服务费用。
第五章物业安全和防灾减灾
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定物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
全物业安全责任制和工作机构,加强对物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三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物业安全进行定期检查,及时
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有效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演练。
第三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业务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等相关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维护。
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安保、消防、保洁等工作的考核评价制度。
第六章物业管理监督与投诉处理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监督制度,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有权对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业主可以依法对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提出投诉,并有权要求物业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投诉,依法进行调查,对投诉结果应及时向投诉人和被投诉的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通报。
第四十一条物业管理部门对投诉属实的,应当责令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进行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在物业管理过程中,违反本条
例或者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物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并依
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擅自变更、终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须向业主进行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业主或者其他有关方违反本
条例规定的,由物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物
业管理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受损害的业主依法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新建物业的规划、设计和施工监督,确保物业的安全、合理
和便利使用。
第四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物业资料档案,包括
物业权属证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维修资金决算报告等。
第四十八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第四十九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应当加强对其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切实维护业主权益。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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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词及注释:
1. 物业共有权益:指业主对物业的共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共同使用权、共同管理权和共同处分权。
2. 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指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组织或个人。
3.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指业主与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订立的,关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标准和费用等方面的合同。
4. 业主大会:是业主共同行使物业共有权益、管理物业事务的最高权力机构。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
5.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业主行使业主大会授予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