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评估公告-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评估公告正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评估公告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暂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和《河北省矿业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冀国土资发〔2006〕8号)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公开选择评估机构对以下3个矿业权(见附件1)进行评估。
凡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且近2年在我省做过矿业权评估工作的均可报名参加,并将报名表(见附件2)传真至我厅,报名截止日期2012年7月14日。
我厅将择时在石家庄进行公开抓号遴选评估机构。
特此公告。
联系人:罗凤兰*************传真*************附件1:拟评估的矿业权项目名单附件2:矿业权评估机构报名表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附件1.拟评估的矿业权项目名单序号矿山名称矿种评估费1涞水县柏林城天鸿金矿金、锌采矿权4万元2河北省迁西县金厂峪镇榆木岭金矿普查金探矿权4万元3河北省阜平县坡山一带金矿普查金探矿权4万元附件2.矿业权评估机构报名表评估机构名称评估机构资格证号参加遴选的评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参评该项目的执业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专业是否以执业矿业权评估师的身份评估过该类矿种主要评估人员构成姓名专业背景具备何种职业资格证书编号评估机构盖章年月日——结束——。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2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2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3.04•【字号】冀自然资字〔2022〕38号•【施行日期】2022.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2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2〕38号各市(含辛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局、河北省水文工程地质勘查院: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260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22年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一)精准确定信息公示名单。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实辖区内矿业权数量,全面摸清信息公示底数,按照应公示尽公示的原则,明确应公示名单和不纳入公示范围名单,及时通知应公示矿业权人登录系统进行填报,切实提高公示率。
2021年7月1日以后新设矿业权和因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最低产能及限产等政策性原因关停、关闭的,不纳入应公示范围,并在信息公示系统备注说明。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辖区内不纳入公示范围的名单及时报至省厅矿保处调整。
(二)严格抽取实地核查名单。
根据《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要求,核查矿山企业名单分为随机抽查和专项抽查。
随机抽查名单通过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随机摇号抽取。
专项抽查名单由厅有关业务处局及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各有关单位(部门)要进一步梳理矿业权人公示的年度信息,结合日常工作中掌握、了解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专项抽查名单。
重点抽查矿业权人公示的年度信息中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未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到位的矿山企业。
(三)加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中央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中央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1.25•【字号】冀国土资发[2013]8号•【施行日期】2013.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中央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3〕8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各有关地勘单位、矿山企业:为加强中央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的管理,根据《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0]173号)、《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项目实施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10]1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16号)的规定,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河北省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中央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1月25日河北省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中央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央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项目(以下简称中央专项)的管理,提高项目实施效果及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0]173号)、《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项目实施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10]1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16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中央专项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我省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进行国外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综合研究和信息服务、矿产资源勘查、勘探和矿山建设的补助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勘单位,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甲级地质勘查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整顿矿业经济秩序规范矿业权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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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整顿矿业经济秩序规范矿业权市场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整顿矿业经济秩序规范矿业权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69号2001年6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结合矿业经济秩序的现状,现就进一步整顿矿业经济秩序、规范矿业权市场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业经济秩序的重要意义矿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矿业权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
在实现了矿业秩序的全面好转后,一些地方无证勘查、无证采矿,实行保护性开采矿种的开采规模过大,非法转让矿业权,非法选冶,越权审批发证等问题,还时有发生,引发了多种社会矛盾,造成资源、环境的破坏,影响市场秩序的全局,影响我国经济当前和长远的发展。
为此,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提高对进一步整顿矿业经济秩序、规范矿业权市场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将其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之一,既扎扎实实又坚持不懈地做好各项工作,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多种手段,采取有效措施,集中一年时间整顿,使上述违法行为得到明显遏制。
促进矿业经济正常运行,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依法行政,努力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促进矿业的发展。
要大力推进行政工作公开化、规范化制度建设,加快矿业权信息系统建设的步伐,提供社会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为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经研究,现将《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印发执行。
国土资源部二○○○年十一月一日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海域出让、转让矿业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
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第四条矿业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采取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
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可以是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依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矿业权空白地。
第五条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管辖权限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矿业权时,应委托具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第六条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
转让双方应按规定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
但是受让方为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的,应到具有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发证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
第七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矿业权转让的审批。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的通知》政策解读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的通知》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09.25•【字号】•【施行日期】2023.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的通知》政策解读一、《转发通知》起草背景2023年8月30日,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规定,非油气矿产(不含稀土、放射性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主要依据矿业权面积,综合考虑成矿条件、勘查程度等因素确定;非油气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参考值)为2万元/平方千米,成矿地质条件调整系数为简单型2.5,中等型1.5,复杂型1,勘查工作程度调整系数为草根阶段1,普查阶段2,详查阶段4,勘探阶段6;直接出让采矿权采用勘探阶段调整系数。
起始价=起始价标准×成矿地质条件调整系数×勘查工作程度调整系数×矿业权面积。
《指导意见》说明:“省级自然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非油气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的基础上,对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参考值)进行调整,调整幅度不超过10%。
具体执行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二、《转发通知》主要内容说明为落实《指导意见》要求,活跃我省探矿权市场,降低探矿权取得门槛,自然资源厅会同财政厅对周边省份进行了调研,并结合我省实际,认为应按国家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执行。
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按照国家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执行,由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指导各市严格落实有关规定。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合同(试行)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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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合同(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合同(试行)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3〕32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定州、辛集市国土资源局:为加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行为,省厅组织编制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合同(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8月7日探矿权出让合同(试行)出让人(以下简称甲方):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法定代表人:住所:石家庄市红旗大街80号邮编: 050051电话:0311- 传真:*************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邮编: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帐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出让标的第一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探矿权,不包括地下埋藏物、文物、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物权。
第二条该探矿权位于县(市、区)镇(乡),勘查项目名称:,勘查区面积:(大写)(小写平方公里)。
勘查区块经纬度坐标(1980西安坐标系):拐点号经度坐标纬度坐标拐点号经度坐标纬度坐标12345…(表格不够,可另附页)第三条该探矿权首次取得的有效期限为年,自批准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出让价款及缴纳第四条本合同项下探矿权出让方式为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成交确认书或批准文件编号:。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11.09•【字号】冀国土资发[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0〕43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省政府《关于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84号)以及国土资源部等12部委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下发以来,我省各地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扎实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全省矿山数量减少,规模提升,开发秩序稳定,在优化矿山开发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水平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由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工作量大,政策性强,难度大。
目前,各市县的整合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市县整合进度较慢,整合任务还较大;一些市县整合工作运作不规范,整合实施方案没有完全落实到位,整合质量还有差距。
为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确保今年年底之前按要求基本完成我省整合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扎实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是解决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多、小、散、乱”,淘汰落后、优化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从根本上改变全省矿业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是解决无证开采、越层越界开采、相互争抢资源等违法问题,维护良好开发秩序的治本之策;是矿山环境改善和为矿山安全生产创造良好外部环境的有效途径。
通过资源开发整合,可大幅度减少小矿山数量,提高办矿规模和矿山装备、技术管理及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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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9.28•【字号】冀国土资函〔2017〕422号•【施行日期】2017.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冀国土资函〔2017〕42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国土资源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9月28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促进矿业权市场健康发展,现将《矿业权交易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9月6日矿业权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确保矿业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交易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或者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行为。
矿业权出让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审批权限,以招标、拍卖、挂牌、申请在先、协议等方式依法向探矿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和以招标、拍卖、挂牌、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等方式依法向采矿权申请人授予采矿权的行为。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矿业权出让适用本规则,矿业权转让可参照执行。
铀矿等国家规定不宜公开矿种的矿业权交易不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矿业权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矿业权交易的出让人、转让人、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
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资质要求的规定。
出让人是指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转让人是指转让其拥有合法矿业权的矿业权人。
受让人是指符合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条件或者受让条件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以招标方式出让的,参与投标各方为投标人;以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的,参与竞拍和竞买各方均为竞买人;出让人按公告的规则确定中标人、竞得人。
第五条矿业权交易平台是指依法设立的,为矿业权出让、转让提供交易服务的机构。
矿业权交易平台包括已将矿业权出让纳入的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等。
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具有固定交易场所、完善的交易管理制度、相应的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矿业权交易平台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易代理中介机构完成具体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工作。
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积极推动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应当采取随机方式确定评标专家。
第六条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矿业权交易,公开交易服务指南、交易程序、交易流程、格式文书等,自觉接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矿业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当按照审批管理权限,在同级矿业权交易平台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的矿业权交易平台中进行。
国土资源部登记权限需要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油气矿业权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非油气矿业权由国土资源部委托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矿业权交易平台实施。
第八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交易平台按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委托书或者任务书组织实施。
转让人委托矿业权交易平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组织矿业权转让交易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转让人和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场所;(二)委托服务事项及要求;(三)服务费用;(四)违约责任;(五)纠纷解决方式;(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公告第九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交易平台依据出让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发布出让公告,编制招标、拍卖、挂牌相关文件。
第十条矿业权交易平台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公告:(一)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三)矿业权交易平台交易大厅;(四)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出让人和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场所;(二)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开采标高、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拟出让年限等,以及勘查投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等;(三)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资质条件;(四)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五)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式;(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七)交易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八)风险提示;(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十)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按公告载明的时间、地点、方式,接受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书面申请;投标人或者竞买人应当提供其符合矿业权受让人主体资质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矿业权受让人资质证明材料应当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按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经矿业权交易平台审核符合公告的受让人资质条件的投标人或者竞买人,按照交易公告缴纳交易保证金后,经矿业权交易平台书面确认后取得交易资格。
第三章交易形式及流程第十五条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按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交易,并书面通知出让人和取得交易资格的投标人或者竞买人参加。
第十六条招标、拍卖出让矿业权的,每宗标的的投标人或者竞买人不得少于3人。
少于3人的,出让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停止招标、拍卖或者重新组织或者选择其他方式交易。
第十七条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起始价由出让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底价在交易活动结束前须保密且不得变更。
无底价拍卖的,应当在竞价开始前予以说明;无底价挂牌的,应当在挂牌起始日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矿业权交易平台,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场签收保存,在开标前不得开启;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拒收。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但不得撤回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开标时,由出让人、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当众拆封,由矿业权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已公告的标准和方法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条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竞价:(一)拍卖主持人点算竞买人;(二)拍卖主持人介绍拍卖标的简要情况;(三)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说明本次拍卖有无底价设置;(四)拍卖主持人报出起始价;(五)竞买人应价;(六)拍卖主持人宣布拍卖交易结果。
第二十一条挂牌期间,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在挂牌起始日公布挂牌起始价、增价规则、挂牌时间等;竞买人在挂牌时间内填写报价单报价,报价相同的,最先报价为有效报价;矿业权交易平台确认有效报价后,更新挂牌价。
挂牌期限届满,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
有愿意继续竞价的,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拍卖会竞价结束、挂牌期限届满,矿业权交易平台依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一)有底价的,不低于底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无底价的,不低于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
(二)无人报价或者竞买人报价低于底价的,不成交。
第四章确认及中止、终止第二十三条招标成交的,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在确定中标人的当天发出中标通知书;拍卖、挂牌成交的,应当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四条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及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场所;(二)出让的矿业权名称、交易方式;(三)成交时间、地点和成交价格,主要中标条件;(四)出让人和竞得人对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的确认;(五)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签订时间;(六)交易保证金的处置办法;(七)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未中标、未竞得的投标人、竞买人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手续。
退还的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二十六条出让人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当根据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
国土资源部登记权限的油气矿业权,由国土资源部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国土资源部登记权限的非油气矿业权,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
矿业权出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出让人、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和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二)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资源开发利用、开采标高等,以及勘查投入、矿山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等;(三)出让矿业权的年限;(四)成交价格、付款期限、要求或者权益实现方式等;(五)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的时限及要求;(六)争议解决方式及违约责任;(七)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参照上述内容签订出让合同。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交易行为中止:(一)公示公开期间出让的矿业权权属争议尚未解决;(二)交易主体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三)因不可抗力应当中止矿业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矿业权交易行为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矿业权交易。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交易行为终止:(一)出让人提出终止交易;(二)因不可抗力应当终止矿业权交易;(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出让人需要中止、终止或者恢复矿业权交易的,应当向矿业权交易平台出具书面意见。
矿业权交易平台提出中止、终止或者恢复矿业权交易,需经出让人核实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
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及时发布中止、终止或者恢复交易的公告。
第五章公示公开第三十条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交易成交的,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将成交结果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