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古埃及和古希伯来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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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2012.06.整理)各章骨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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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知识网络图第一章楔形文字法楔形文字法产生与发展演变【概念及其由来、产生、发展演变】《汉穆拉比法典》1、法典的制定2、法典结构和体系【序言、正文、结语】3、法典基本内容和特点:【君主专制制度、等级制度、财产法、契约制度、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犯罪与刑罚制度、法院组织与诉讼制度】楔形文字法基本特征和历史地位1、基本特征:【各法典结构体系比较完整、法典内容涉及面比广、该法大多比较重视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调整、各法典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并没有规定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楔形文字法是世俗法】2、历史地位第二章古印度法古印度法【产生、发展和演变】古印度法基本制度:1、种姓制度2、所有权3、债法【契约关系较为简单、已经注意到契约的法律效果、对高等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4、婚姻家庭法【婚姻被认为是神意的结合、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高等种姓一夫多妻而低等种姓则一夫一妻】5、继承法【实行长子优先原则、与种姓制度直接挂钩】6、刑法【受宗教观念影响强烈、不同种姓同罪异法】7、诉讼制度【缺乏统一而固定的法院组织、借助神的力量进行裁判】古印度法基本特点:【与宗教密不可分、严格维护种姓制度、是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古印度法历史地位:【在印度法制史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周边国家法律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第三章古希腊法古希腊法产生和演变:1、萌芽时期(公元前12世纪···公元前8世纪)2、形成和发展时期(公元前8世纪···公元前4世纪)3、希腊化法律时期(公元前4世纪···公元前2世纪)雅典法律制度●雅典“宪法”一、雅典“宪法”的形成【提秀斯改革、德拉古立法、梭伦改革、克里斯提尼立法、阿菲埃尔特立法、伯里克利立法】二、雅典“宪法”的民主性与局限性●雅典民事法律制度【所有权制度、债权制度、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雅典刑事法律制度●雅典司法制度【法院组织、诉讼制度】古希腊法基本特征及其历史地位1、古希腊法基本特征2、古希腊法历史地位【古希腊法对世界法律制度的重要影响、古希腊法促进了东西方法律文化的交流和融合】第四章罗马法罗马法的产生罗马法的历史发展:1、《十二表法》的制定2、最高裁判官的司法实践与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3、繁荣法学研究,重视发挥法学家作用4、《国法大全》的编纂罗马法渊源:【习惯法、民众大会与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元老院决议、长官的告示、皇帝敕令、法学家的解答与着述】罗马法分类:【公法与私法、成文法与不成文法、自然法市民法万民法、市民法与长官法、人法物法诉讼法】罗马私法体系和基本内容1、人法【自然人、法人、婚姻与家庭法2、物法【物权(物的概念和分类、物权概念和种类、所有权、占有、他物权)、债权(概念、起因、分类、履行、担保、转移、消灭)、继承权】3、诉讼法【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罗马法基本特征:【私法极为发达、立法形式灵活多样、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立法技术发达、规模宏大的法律编篡】中世纪罗马法的复兴及其对后世的影响:【罗马法的复兴、欧陆各国对罗马法的继受、罗马法对近代以来法律发展的影响】第五章日耳曼法日耳曼法产生和演变:【是西欧早期封建时期的法律、法律成文化、同罗马法并存与相互影响、王室法令的发展】日耳曼法基本制度:1、适用法律的规则【属人法的适用原则、法律冲突的解决】2、财产制度【不动产所有权(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权、贵族大土地所有权、农奴份地)、动产所有权】3、债权制度【没有形成民事违法观念、契约的种类很少、订立契约形式主义严重、严格保证债务的清偿】4、婚姻家庭制度与继承制度5、违法行为【犯罪、侵权行为】6、司法制度【审判组织、诉讼制度】日耳曼法的基本制度和历史地位第六章教会法教会法产生和演变1、产生2、发展【形成时期(公元4···9世纪)、鼎盛时期(公元10···14世纪)、衰落时期(公元 15···18、19世纪)】教会法基本渊源:【《圣经》、教皇教令集、宗教会议决议、世俗法的某些规范及原则】教会法基本制度:【教阶制度、土地和财产制度、契约制度、婚姻家庭制度与继承制度、刑法制度、诉讼制度】教会法基本特点:【是封建性质的神权法、具有相当完备的体系、其盛衰取决于教权与世俗王权的斗争】教会法历史地位:【是西方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西欧中世纪的三大法律支柱之一、对后世的法律和法学理论有深远影响】第七章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和商法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形成和发展【产生、发展(习惯法的汇编、成文法典的编篡、城市同盟法的出现)】●渊源【城市宪章、城市立法、行会章程、习惯法和判例、城市同盟法令】●基本内容【城市自治权和市民权、城市机关、城市工商管理、城市刑法与诉讼制度】中世纪西欧的商法●形成和发展【形成、发展(共同商法时期10...16世纪、国家商法时期17 (18)世纪)】●渊源【城市立法和城市同盟法令、商事和海事习惯、商事和海事判例】●基本内容【商人及商人组织、集市管理、票据、海事制度】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和商法基本特点及其影响城市法基本特点【城市法基本特点、城市法影响】、影响商法基本特点【是独立法律体系、是一种习惯法、同时具有国际性和国家性】、影响第八章伊斯兰法伊斯兰法产生伊斯兰法发展【形成时期(公元7世纪···8世纪中叶)、全盛时期(公元8世纪中叶···10世纪中叶)、盲从时期(公元10世纪以后)基本渊源:《古兰经》、“圣训”、教法学、其他渊源【政府行政命令、各地习惯、外来法律】基本内容:穆斯林基本义务【念功、拜功、斋功、朝功、课功】、财产制度、债法、婚姻家庭和继承法、犯罪与刑罚制度【经定刑的犯罪、侵犯人身的强暴行为、酌定刑的犯罪】、司法制度。

第一编古代法律制度笔迹

第一编古代法律制度笔迹

第一编古代法律制度第一章楔形文字法律第一节楔形文字法律的一般概况一、楔形文字法律的概念1、楔形文字法律是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2、楔形文字法律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具有独特的结构、体系和特征。

有的资产阶级学者将这种法律成为楔形文字法系。

二、楔形文字法律的沿革1、公元前3000年左右,楔形文字法最初由西亚两河流域苏美尔人国家所制定。

乌尔第三王朝的创始者所颁布的《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发现的最早的楔形文字成文法典。

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所制定的《汉穆拉比法典》是楔形文字法律的最集中、最典型的代表。

2、楔形文字法律后来为亚述、赫梯、依兰等国家沿袭使用,直至波斯帝国时期。

3、公元前1世纪左右,楔形文字法律完全消失。

三、楔形文字法律的主要特征1、在结构、体系上一般划分为三部分:序言、法典本文和结语。

2、虽被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但内容中宗教色彩并不浓厚。

3、均是习惯法的记载或审判实践的记录,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

第二节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结构及其历史地位一、法典制定的原因《汉穆拉比法典》是汉穆拉比国王执政的晚年颁布的。

制定的原因主要有:迅速消除境内法律的不统一和地方上各自为政的混乱现象;适应私有关系的发展,调整新产生的各种关系;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二、法典的结构和体系法典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共282条。

正文针对古巴比伦社会存在的实际问题进行编排,包括法院、诉讼、盗窃处理、租赁、雇佣、商业高利贷、债务关系、家庭和婚姻、伤害赔偿、劳动工具和奴隶地位等内容。

三、法典的历史地位和意义法典集两河流域古代法律的大成,对后来的古代西亚北非国家的成文法产生了一定影响,是已知的奴隶制早期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法典统一了两河流域的法律,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缓和了阶级矛盾,巩固了王权。

第三节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一、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保护王权;二、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所有权;三、反映古巴比伦社会的阶级对立关系和自由民内部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四、包含着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有关财产、契约的规定,几乎占全部条文的一半;五、保存了若干原始公社制的残余。

第三章古希腊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古希腊的法律制度

局限性:
虽赋予公民参政、议政权,但只有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有权参与,女性及奴隶无权 参与。当时奴隶在雅典占多数 参与民大的公职人员可获津贴,但10天召开一次大会,会违反农时及交通不便利 。 实际上只有少数人能参加。 高级公职人员与执政官与普通大众无缘。因担任这些公职要有一定条件限制,如年龄、 财产状况、是否欠债等。 公民提出的法案须经复杂程序才能成为法律,最后还要经陪审法院的审查,提案人要 负法律责任,会受到重罚。
改革意义: 克里斯提尼的改革标志着雅典平民反抗贵族斗争的胜利,由 此确立的雅典民主政治已经具有“主权在民”和“轮番而 治”的特色。总之,克的改革标志着雅典民主制度与法律 制度的建立和巩固,从此奠定了西方民主的传统。
阿菲埃尔特——公元前462年,民主派首领出任阿出任执政官,
进一步限制了贵族的权力。 进行立法改革,制定了新“宪法”,主要是通过实施一系列剥夺贵族 权力的法案,铲除贵州政治的残余,宣布民众大会的决议不再受贵族 会议的干预和监督,建立了对不法行为的申诉制度。
克洛诺斯
瑞亚
哈得斯 波塞冬
宙 斯
赫 拉
雅 典 娜
古时候地中海东岸腓尼基,有位美艳的公 主,芳名叫欧罗芭。 有一天,他外出和一群少女在海边摘取水 仙花、紫罗兰。 突然,天神宙斯从奥林匹斯山俯瞰大地, 发现了欧罗芭。宙斯不由自主被美色 所吸引,于是摇身一变,成为一头靓 丽的公牛,来到了她身前。欧罗芭上 前抚抱它,并骑上了牛背。
雅典宪法的繁荣
伯里克利——公元前443年,伯成为雅典的最高统治者,锐意改革,制定了宪法
性文件 改革内容:1.执政官和其他各级行政官职均由抽签选举产生,向所有等级的公民开放 取消了财产资格 的限制,原被梭伦列为第四等级的公民也有了参政权,从而 实一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皆得为官吏的”目标。 2.扩大民众大会的权力。民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每10天召开一次会议。 凡年满20岁的男性公民均有权参加,讨论和决定国家的一切重大事项,并有权提出 建议或批评官吏的渎职违法行为。 3.保留500人议事会,作为民众大会的常设机构。该议事会为民众大会准备议 案,审查方案的合宪性,执行民众大会的决议,监督国家行政部门的日常事务。 4. 陪审法院为雅典最高司法机构。陪审员以抽签的方式从年满30岁的男性公 民中选出。设立10个陪审法庭,共6000人,主要任务是审理国事罪、重大刑事罪等 案件,对公职人员衽监督和考核,同时对民众大会的决议有最后的批准权。 5.实行公职津贴制度。为吸引全体公民参与国家的政治活动和城邦的管理事 务,规定向担任公职的人员发放津贴。即下层公民担任执政官、500人议事会的成员 或陪审法院的陪审员,国家一律衽津贴和补助。

古代埃及的法律与司法制度:历史上的法治精神与社会秩序

古代埃及的法律与司法制度:历史上的法治精神与社会秩序

古代埃及的法律与司法制度:历史上的法治精神与社会秩序古代埃及是一个拥有独特法律与司法制度的国家。

这个文明古国的法治精神和社会秩序从公元前3000年开始形成,并且持续了几个世纪。

在那个时代,法律在埃及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用以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

首先,埃及的法律体系由君主制的法律起草委员会负责。

法律起草委员会由国王和高级官员组成,他们根据社会需要和道德原则制定法律。

这些法律通常分为刑法、民法和宗教法。

刑法主要规定了对犯罪的惩罚,民法则解决了财产纠纷和家庭事务,而宗教法则规范了信仰和宗教仪式。

在古代埃及,法律的执行由特殊的司法机构负责,包括各种级别的法院和地方性法官。

最高级别的法院是国王法庭,由国王本人或他委派的高级官员担任审判官。

其他法院则由地方行政官员和官吏担任,负责审理各种大小案件。

在埃及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中,可靠的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证人的口供和物证被认为是最有力的证据。

搜集证据的过程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另外,埃及的法院还允许使用宣誓等方法来保证证人的誓言真实可信。

在古埃及社会中,司法公正和权力的分立被严格遵守。

尽管法律起草委员会由国王主导,但埃及法庭的判决是独立的,与政府的干涉相隔离。

审判官被要求根据法律和证据充分公正地判断案件,而不受政治或经济利益的影响。

此外,埃及的法律制度还注重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埃及的刑罚多样且以惩罚性为主,包括鞭刑、监禁和财产损失等。

刑罚的严重程度由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决定。

而对于较轻的犯罪,法庭会提供一些替代刑罚,例如罚款或社会服务。

在埃及的法律制度中,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和权利。

无论阶层、性别或经济地位,每个人都有权申请法律救济并接受公正审判。

此外,埃及的法律还保护公民和财产的安全,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

总体而言,古代埃及的法律与司法制度是一个高度发展和完善的体系。

早期起草的法律融合了社会的需要和道德原则,通过公正审判和严格证据收集程序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秩序。

第一章 导论

第一章 导论

第一章导论教学目的:了解西方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和内容、西方法制史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及与其他学科的关系、西方法制史的学习目的和意义、西方法制史的内在逻辑与一般规律、中西法律制度的宏观差异教学重点:西方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和内容、西方法制史的学习目的和意义、西方法制史的内在逻辑与一般规律、中西法律制度的宏观差异4课时一、西方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和内容1、研究对象西方社会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演变。

2、内容以时间和空间为线索,本课程主要讲授:第一章导论第二章楔形文字法第三章古埃及和古希伯来法第四章古希腊法第五章古罗马法第六章日耳曼法第七章教会法第八章中世纪的城市法、商法和海商法第九章罗马法的复兴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第十章英国法第十一章美国法第十二章法国法第十三章德国法第十四章日本法二、西方法制史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及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西方法制史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在法学中处于基础理论学科的地位,是法学本科的主干课程(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曾被教育部列为法学十六门主干必修课程之一)。

2、西方法制史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与法理学的关系两者是个别与一般、具体与抽象、史料与理论的关系,即西方法制史是个别的、具体的和史料的;法理学是确一般的、抽象的和理论的。

(2)与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关系西方法制史是制度史,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思想史;(3)与其它部门法的关系历史与现实、一般与个别的关系三、西方法制史的学习目的和意义贝奈戴托·克罗齐(意大利):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R.G.柯林武德:(英国):一切历史都是思想史;黑格尔(德):人类所犯的最大错误就是从不改正错误;李世民:读史以明智;陈寅恪:从历史中寻求历史之教训;钱穆:不了解一国之历史则不配为一国之国民;1、了解西方法学历史常识,形成现代法治共识与认同;2、吸收西方法治建设的经验和教训,为我国法治现代化服务;历史上伟大而富于成就的民族,往往是善于对外学习的民族。

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这样盛赞过罗马人:“我们应当指出,最足以使罗马人成为世界霸主的一种情况,就是在他们经常不断对一切民族作战的时候,他们只要使看到比自己更好的习惯,他们立刻就放弃了自己原有的习惯。

世界古代的法律制度

世界古代的法律制度

世界古代的法律制度一、内容概括《世界古代的法律制度》主要介绍了全球范围内古代社会的法律制度概况。

文章首先概述了古代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初期发展,揭示了法律在人类社会中规范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

文章按照地域和时代背景,分别介绍了古埃及、古希腊、古罗马、古代中国、古代印度等地区的法律制度特点。

在古代埃及,法律制度与宗教神权紧密结合,形成了独特的司法体系。

法律制度与城邦政治体制相辅相成,强调公民权利与义务。

古罗马的法律制度则以其完善、严密的法典著称,为后世法律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则历经多个阶段,从夏商周的礼法到秦朝的律法,再到汉唐时期的法律儒家化,体现了古代中国社会的治理理念。

古代印度的法律制度则与宗教、种姓制度紧密相连,形成了独特的法律文化。

文章还深入探讨了古代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和影响,包括法律的阶级性、宗教性、礼仪性等,以及古代法律制度对后世法律发展的深远影响。

通过这篇文章,读者可以深入了解世界古代法律制度的演进过程、特点及其在世界历史中的地位和作用。

1. 简述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对世界历史的影响。

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是与其社会文化环境紧密相连的。

它不仅反映了特定时期的社会文明进步,而且对世界历史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律制度的起源:法律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文明社会的早期阶段。

随着部落、城邦和国家的出现,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并解决社会冲突,一些基本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开始形成。

这些法律制度最早的形态往往是习惯法,它们在社会生活中起到了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基本人权的重要作用。

法律制度的发展:随着文明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逐渐完善。

从古代的法典到现代的宪法,法律制度的形态和内容不断演变。

在这个过程中,法律逐渐从单纯的惩罚工具转变为保护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公正的有力武器。

法律制度的发展还体现了人类对于社会正义、公平和自由的追求。

对世界历史的影响: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对世界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希伯来法系详细资料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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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伯来法系,希伯来法律制度的统称。

关于希伯来法律产生情况的主要资料是依据《圣经》中的《旧约》部分。

公元前1320年,埃及内乱,先知摩西率领希伯来部众逃生,路经西奈山时,为整顿部众纪律,以“十诫”相互约许,并订审判法,这大概就是希伯来人立法的萌芽。

严格地说,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希伯来法终止于希伯来国家灭亡的公元1世纪。

自此以后,希伯来法变成主要是地方习惯。

希伯来法以“摩西五经”(即“《圣经》中的‘创世纪’、“出埃及记’、‘利末记’、‘民数记’和‘申命记’”)为基本原则,历代先知的判案经验,由口头传说到笔录成文为教典,也具有法律效力。

希伯来法的突出特点是重视判例和推理。

如公元1世纪以来,就出现了《判例汇编》,称之为“塔尔默”(Talmud)。

希伯来法尚未形成法典化的法律制度,法律内容散见于《圣经》各卷,并且是以判例的形式保留下来的,但希伯来法对后世法律有重要影响,如现在还在发生效力的罗马天主教会法、伊斯兰法、英美法等,都吸收了希伯来法的许多重要内容。

外国法制史笔记

外国法制史笔记

外国法制史笔記生活日记 2006-08-22 12:30 阅读244 评论1字号:大大中中小小外国法制史笔記第一编古代法律制度第一章楔形文字法律楔形文字法--(前3000-前100)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及其毗连广大地区先后兴起的各奴隶制国家〕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

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

二、楔形文字法的沿革:目前所知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乌尔纳姆法典》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汉穆拉比法典》拉尔萨的法典三件《苏美尔法典》《苏美尔亲属法》《尼尼微法律教本》、伊新的《李必特•伊丝达法典》、埃什嫩那的《俾拉拉玛法典》三、楔形文字法律的传播《亚述法典》《赫梯法典》四、楔形文字法律的主要特征①结构体系完整,分为序言、法典本文和结语三部分;②各国统治者有意将法律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虽然被说成是听从神的意志而制订的,但这些立法均非宗教性质,一般均由世俗的君主通过各种手段加以制定或编纂,不像印度、希伯来等法律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

③法律的内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是习惯的记录。

《汉穆拉比法典》是公元前18世纪左右,由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晚年制定的。

《汉穆拉比法典》制定的原因,主要由于下面三方面的需要:a.迅速消除境内法律的不统一和地方上各自为政的混乱现象。

b.适应私有关系的发展,调整新产生的各种关系。

c.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法典的结构和体系:是一般司法判决的汇编。

分为序言、本文和结语3部分,本文共282条。

历史地位:是奴隶制早期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

主要内容和特点:P211、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保护王权(散布“君主权力来源于神”的思想,将神权与政权密切结合,用神权维护政权,借以愚弄、欺骗广大奴隶和平民)2、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私有权(法典的首要任务)法典还将奴隶视为“权利客体”,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可以任意出卖、转让或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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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古埃及和古希伯来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古埃及法律制度的起源与形成、基本制度和古希伯来法的形成、渊源及其基本制度
教学重点:古埃及法和古希伯来法对后世的影响
2课时
第一节古埃及法律制度
一、古埃及法律制度的起源与形成
1、在大约公元前4200年就形成一套以习惯法为基础的法律及其文字体系;
2、约公元前3500年~3100年,埃及出现各自分立的“诺姆”;
3、公元前3100年,那尔迈统一埃及,建都孟斐斯,国王为法老,制定成文法;
4、公元前15世纪中叶,在阿蒙特普三世时期,形成成文法典;
5、公元前13世纪,拉美西斯二世颁布了关于整顿军队的成分和按阶级出身、职业及特权作为区别的“种姓制法律”;
二、古埃及法律的基本制度
(一)政治制度
国王称“法老”(pre-o,意思是天、,大族,太阳之子),法老是政教合一,集立法、行政、司法、行政和军事于一体;
(二)民事法律制度
1、财产法
(1)土地公有,最高所有权名义上属于法老;
(2)法老将土地以封赐或俸禄方式分配给寺庙、贵族和官吏;
(3)依法保护私有财产;
2、契约法
(1)契约形式相当发达和普遍,广泛应用于土地买卖、借贷、租赁和合伙,并建立在合意的基础上;
(2)订立土地买卖契约有严格的法定程序;(3)有关租赁和租金的规定;
3、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1)强调个人的法律地位;
(2)实行一夫一妻制;
(3)妻子保留有自己的财产;
(4)离婚有完全的自由,双方均有同等主张的权利;
(5)一般不实行长子继承制,全体子女平均继承遗产。

(三)刑事法律制度
1、最大的犯罪是国事罪;
2、古埃及的各种刑事犯罪广泛适用死刑、体刑;
3、古埃及的严禁血族复仇。

(四)司法组织和诉讼程序
1、古埃及的司法尚未从行政部门分离出来行使审判权;
2、古埃及的法院一般采用对抗的诉讼程序,原告有责任向法院提出起诉的理由
3、判决按惯例以文书资料为依据。

三、古埃及法律制度对后世的影响
1、契约法;
2、婚姻家庭制度;
3、对抗的诉讼程序;
4、法律对个人法律地位的确认。

第二节古希伯来法律制度
一、古希伯来法的形成及其渊源
(一)希伯来人概述
希伯来人意思是“来自大河的人”。

根据圣经记载,他们的远祖亚伯拉罕(阿拉伯发音为易卜拉辛)原来居住在苏美尔人的吾尔帝国附近,后来迁移到巴勒斯坦,他的后代分为两支:犹太人和阿拉伯人。

犹太人的祖先名字叫雅各,后来改名叫以色列,意思是“神的王子”。

他生有12个儿子,在一次灾荒中迁移到埃及,受到当时统治埃及的喜克索人的优待,居住在尼罗河下游,转变为农业民族。

喜克索人被努比亚人暴动赶出埃及后,犹太人的地位急剧下降,伦为埃及人的奴隶,他们在摩西的带领下逃出埃及,逃回巴勒斯坦定居,以色列的12个儿子的后代形成12个部落,原来在巴勒斯坦分居,后来统一成一个国家,由犹太部落的大卫担任国王,以色列国家在大卫的儿子所罗门担任国王期间达到鼎盛,所罗门死后,10个部落的人不同意所罗门的儿子罗波安继承王位,他们拉出去单独成立以色列国,推举尼八的儿子耶罗波安为王;犹太部落和便雅悯部落联合成立了犹太国。

以色列国不久即被巴比伦人消灭,犹太国尚坚持了
几百年,后来也终于被亚述帝国攻占。

人民被虏到巴比伦成为奴隶,波斯帝国消灭亚述后,犹太人被允许回国重建耶路撒冷圣殿,以后犹太国相继沦为希腊和罗马帝国的属国,最终因起义反对罗马人,耶路撒冷被罗马大军攻破,圣殿被拆毁,犹太人被迫流落到世界各地,开始自称为犹太人。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犹太人大量移居美国和巴勒斯坦,在巴勒斯坦重建以色列国,重新人为恢复口语希伯来语言,导致和当地定居已久的阿拉伯裔巴勒斯坦人矛盾斗争,使中东成为世界的热点地区。

(二)古希伯来法的形成及其渊源
1、犹太人历史始于公元前2000年至1500年,始祖是亚伯拉罕,其子以撒和其孙雅各(又名以色列),公元前1800年在亚伯拉罕的领导下进入迦南地过着游牧部落生活;
2、公元前1600年因饥荒迁移埃及,开始了希伯来人在埃及的400年奴隶生活;
3、公元前1300~1250年在首领摩西带领下出埃及,并制定《摩西律法(妥拉torah)》;
4、公元前1000年大卫统一以色列十二部落,
于公元前1025年建立以色列国,建都耶路撒冷;
5、公元前四世纪是“犹太公会”自治时期;
6、公元1~5世纪是“塔木德”时期,形成《判例汇编(密西拿)》和《判例汇编·注释(革马拉)》(二者合称为希伯来法典编纂)
二、古希伯来法的立法思想和法律总纲
1、立法思想:建立在宗教信仰的基础上;
2、总纲:“摩西十诫”
犹太民族“因为不屈服于奴役,所以他们选择了流浪”,摩西带领他的族人在西奈山下祈祷,请求耶和华为他人族人指一条道路。

一只看不见的手──上帝之手在西奈山的峭壁上刻出十条戒律。

《摩西十诫》被称为人类历史上第二部成文法律,体现了平等的“人神契约”精神:谁要毁约,谁就会受到上帝的惩罚。

同时,人民也有“神不佑我,我即弃之”的权利。

犹太法律认为《十戒》是特别神圣的,它是通过“上帝的手指”刻在石头上传给后人的。

这些法律具有法律上的、宗教上的和道义上的特点。

第一条:“我是耶和华-你的上帝,曾将
你从埃及地为奴之家领出来,除了我之外,你不可有别的神。


第二条:“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做什么形象仿佛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

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它,因为我耶和华-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

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爱我、守我戒命的,我必向他们发慈爱,直到千代。


第三条:“不可妄称耶和华-你上帝的名;因为妄称耶和华名的,耶和华必不以他为无罪。


第四条:“当记念安息日,守为圣日。

第五条:“当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上帝所赐你的土地上得以长久。


第六条:“不可杀人。


第七条:“不可奸淫。


第八条:“不可偷盗。


第九条:“不可做假见证陷害人。


第十条:“不可贪恋人的房屋;也不可贪恋人的妻子、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


3、特点:神人合一,简明扼要,体系完备,
无法典,散见于《圣经·旧约》,以判例形式保留下来。

三、古希伯来法的基本制度
(一)行政法规
在古希伯来法律体系中,已出现行政法规,如卫生规章。

(二)民法制度
1、财产法
(1)土地所有权名义上属于上帝耶和华,土地的买卖只是使用权;
(2)对土地、房屋的买卖及其赎回都有详细的规定;
(3)安息年与禧年的规定;
(4)什一捐。

2、债权法
古希伯来法确认债权,同时又加以适当的限制。

3、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1)具有父系家长制特征;
(2)实行一夫一妻制;
(3)继承一般是长子继承的财产比其它子女高一倍;无子嗣者,财产由其女继承。

(三)刑法制度
1、刑事罪名繁多,国事罪和宗教罪混同为一;
2、刑罚实行报复主义,广泛适用死刑;
3、刑罚多由民众、侍卫执行。

(四)司法与诉讼制度
1、“士师”为专职法官;
2、“犹太公会”是最高法庭;
3、“律法师”,其职责是研究和解释法律、进行法学教育、充当法庭顾问;
4、采用法定证据主义,民事采用宣誓主义;
5、诉讼程序采用逐级上诉制度。

四、古希伯来法对后世的影响
1、建立在宗教信仰的基础上的立法思想对后世自然法的形成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2、人神契约与两分法;
3、“摩西十诫”是西方法律的的基础,被称为宪法中的宪法;
4、原罪与性恶论;
5、上帝子民观念对新教徒尤其清教徒伦理形成的产生深刻影响;
6、婚姻家庭与财产法
7、政教分离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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