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委、上海市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支撑科技创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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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6〕1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6〕1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6〕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3月23日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当前,非法集资问题日益突出,案件高发多发,对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威胁。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现就本市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统一思想认识。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大防范和处置力度,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明确工作目标。

非法集资高发势头得到遏制,存量风险稳妥化解,增量风险逐步减少。

非法集资监测到位、预警及时、防范得力。

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案件得到依法稳妥处置。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体制机制不断健全,金融发展环境不断优化,为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保驾护航。

(三)落实工作任务。

一是健机制,健全打击非法集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晰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职责,落实区(县)政府属地管理责任;二是强监管,加强日常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管理,做好源头防控;三是早发现,建立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做到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四是打重点,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案件,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五是常宣传,健全常态化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提高宣传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2.07.27•【字号】•【施行日期】2012.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9]17号),按照《上海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本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社会工作人才是在社会服务和管理领域,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知识和技能,提供公共服务、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的专门人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工队伍建设,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总体要求,《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列为我国六大类人才队伍重点加以建设。

当前,本市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时期,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矛盾纠纷不断显现,群众需求日益多元,社会管理和服务亟待完善,迫切需要建设一支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运用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和科学方法,发挥社会工作柔性化管理、人性化服务、社会化运作的专业优势来回应社会需求,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这对于深入推进社会建设,夯实基层基础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改善民生、促进和谐,建立健全社工的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机制,全面推进本市社工队伍建设,着力形成社会建设骨干力量,充分发挥社工队伍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为上海加快社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2023年国家电网招聘之公与行业知识考试题库(精选)

2023年国家电网招聘之公与行业知识考试题库(精选)

2023年国家电网招聘之公共与行业知识考试题库(精选)单选题(共60题)1、自然灾害:台风A.生物:骆驼B.省会城市:深圳C.网球:排球D.重工业:纺织业【答案】 A2、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的使命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服务人民美好生活。

A.构建电力互联网B.构建能源互联网C.建设坚强智能电网D.建设泛在智能电网【答案】 B3、在清洁能源利用方面,重点是要建立()随市场供需形势波动的电力市场,从根本上解决清洁能源发电与用电不匹配的问题。

A.输送效率B.电价C.电能质量D.损耗4、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对中亚与欧洲联网,已开展多年研究,现有()即可满足建设陆上输电通道的需求。

A.特高压直流输电技术B.特高压交流输电技术C.特高压交直流输电技术D.超高压交直流输电技术【答案】 A5、目前,通常所说的混合动力汽车的混合动力是指()。

A.氢能和电能B.氢能和燃油C.电能和燃油D.液化天然气和电能【答案】 C6、共享型企业,指立足公司的社会属性,树立开放、合作、共赢的理念,积极有序推进投资和市场开放,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和各类市场主体参与能源互联网建设和价值创造,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共同发展,打造共建共治共赢的(),使全社会共享发展成果。

A.泛在电力物联网生态圈B.能源互联网生态圈C.坚强智能电网生态圈D.产业发展生态圈7、特高压输变电工程直流输电线路的无线电干扰场强随距离增加衰减()。

A.很慢B.不变C.很快D.无法确定【答案】 C8、除非天降大雨,否则这次足球联赛不会被取消。

现在这次足球联赛被取消了,所以,一定是下了场大雨。

A.除非小明通过了体检,否则不能报名参军。

小明通过了体检,所以,小明可以报名参军B.没有年满十八岁,就没有选举权。

但是年满十八岁,也未必有选举权C.不熟悉人民群众的生活,就不能成为合格的人民公仆。

张三不是合格的人民公仆,所以,他一定不熟悉人民群众的生活D.只有班长亲自处理,才能解决这个问题。

这个问题没有被解决,因此,班长没有亲自处理【答案】 B9、国家能源太阳能发电研发(实验)中心位于()。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1.08•【字号】沪财教[2013]67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3]67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全面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2〕12号),规范并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4号)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财务制度,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研究制订了《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3年11月8日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2〕12号),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4号)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沪府发〔2021〕25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发〔2021〕2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31日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为推进上海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全力打造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高地,依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2021—2035年)》,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十三五”期间,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化创新改革,持续优化顶层设计,高标准推进引领型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基本建成亚太地区知识产权中心城市。

知识产权领域改革深入推进。

深化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在市、区两级实现对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的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健全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深化知识产权领域司法改革,知识产权领域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明显提升。

知识产权创造质量稳步提高。

发明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分别从“十二五”期末的4.70万件、1.76万件增长至2020年的8.28万件、2.42万件。

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从28.92件增长到60.21件,位居全国各省(市、区)第2位。

PCT国际专利申请量从1060件增长到3558件。

有效注册商标总量从54.84万件增长到173.74万件。

作品版权年登记量从2.36万件增长到31.89万件,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产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数量持续增长。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6•【字号】沪府办发[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关于促进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上海服务外包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6〕26号),根据“发展高端、承接离岸、完善功能、集聚总部、区域合作”的总体思路,以及“因地制宜、整合聚焦、先行先试、注重公共服务”等原则,现就促进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工作机制建立由分管副市长领导,市商务委牵头,各相关委办局共同推进的服务外包工作机制。

二、财税政策(一)率先推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政策。

贯彻实施国办函〔2009〕9号文件,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政策。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给予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扶持。

1.落实国家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配套资金。

本市服务外包重点企业在获得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同时,凡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以享受本市的政策扶持。

2.大力支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

对服务外包企业录用新员工、吸纳见习学员,对培训机构培训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凡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的培训支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系统运行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5〕6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系统运行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5〕6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系统运行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系统运行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5〕6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政府系统运行目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10日上海市政府系统运行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管理改革创新,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更好地履行政府宏观调控、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的职责,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目标管理,是指依据政府系统自身运行体系规律,构建一套完整的目标体系,通过目标的制定与分解、执行与监控、评估与反馈等基本环节,激励和引导政府部门进行动态管理和过程控制,最终实现政府总体目标。

第三条市政府系统运行目标管理以提高政府系统运行整体效率为根本目的,以建立科学合理的目标管理制度为抓手,进一步完善政府决策、执行、自完善、监督系统的工作机制,通过科学设定目标,明确主次责任,加强过程管理,强化检查评价,切实推进政府管理科学规范、协同高效,确保政令畅通、决策落实。

第二章目标管理体系第四条通过科学规范目标的制定程序,以年度为基准确定政府总体目标和部门工作目标,建立健全目标的执行、监督、评估等各环节的运转机制,全链条加强过程管理和组织领导,增强透明度和开放性,为全面实现年度目标而形成一整套闭环的工作机制和系统化的制度安排。

上海市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打造绿色低碳供应链的行动方案

上海市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打造绿色低碳供应链的行动方案

上海市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打造绿色低碳供应链的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升重点产品碳足迹管理水平,打造绿色低碳供应链,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主要目标坚持〃内外一体、突出重点,创新驱动、技术融合,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开放合作、示范引领〃的原则,建立一套符合国情市情、衔接国际规则的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提升产品碳足迹标准计量、数据采集、评价认证和专业服务,拓展产品碳足迹应用场景,加快打造绿色低碳供应链,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支撑。

到2025年,制定出台30个左右产品碳足迹相关地方、企业或团体标准,基本建成产品碳足迹服务平台体系,显著拓展产品碳标识应用场景,推进打造50家以上绿色低碳链主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国际服务水平的绿色低碳专业服务机构。

到2030年,制定出台100个左右产品碳足迹相关地方、企业或团体标准,全面建成产品碳足迹服务平台体系,推动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在长三角全面实施并广泛应用,形成市场化良性运转的绿色低碳供应链,集聚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绿色低碳链主企业和专业服务机构。

二.高水平建设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一)建立产品碳足迹标准计量体系市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筹推进本市产品碳足迹相关标准工作。

鼓励行业协会、企业、科研院所、机构等各类主体按照〃立足上海、服务全国、对接国际”的原则,以国家公布的核算规则标准之外且本市企业集聚度高、供应链带动性强的产品为重点,先行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研究和标准研制,并逐步扩大标准覆盖的产品范围。

支持具备条件的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转为国家标准。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制定实施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碳足迹相关计量规范和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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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委、上海市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支撑科
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布部门】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2.23
【实施日期】2016.0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委、上海市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支撑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6年2月23日)
知识产权制度是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

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是确保持续创新的基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等精神,把知识产权战略贯穿于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全过程,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文化环境,现就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支撑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完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侦查、检察专业化办案机制,加大对
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侦办力度。

有效遏制反复侵权、群体侵权、恶意侵权行为,依法加大罚金适用力度,剥夺侵权人再犯罪的能力和条件。

坚持打防结合,将专项打击逐步纳入常态化执法轨道。

强化法院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审判工作机制,统一司法标准,提高司法效率。

建立知识产权案件技术调查官制度,对科技创新技术类案件实行专项审理,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合理确定权利人举证责任,依法适用行为保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司法保护措施,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探索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

二、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
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健全和完善检验鉴定、重大问题会商等工作机制,加大涉嫌犯罪案件移交工作力度。

加强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推进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加强对视听节目、文学和游戏网站、展会、电子商务、跨境贸易等重点领域及大型商业场所、服饰小商品、家用电器、建筑材料、药品批发等重点市场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落实区县政府管理职责,制定综合治理措施。

加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内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探索在货物生产、加工、转运中加强知识产权监管,创新并适时推广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模式。

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加强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上海、天津、广东、福建等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合作机制。

充实一线行政执法力量,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探索采取委托、授权等方式,将查处假冒专利、调处专利纠纷等行政执法权下放至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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