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旧改办《关于进一步加快静安区旧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旧改办《关于进一步加快静安区旧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0.03.02•【字号】静府办发[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旧改办《关于进一步加快静安区旧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二○一○年三月二日静府办发[2010]2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区旧改办《关于进一步加快静安区旧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快静安区旧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旧区改造既是改善群众居住条件的重要民生工作,又是推进城区经济和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会议精神加快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0]5号文)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加快本区旧区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和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高起点、外向型、国际化”发展思路,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攻坚克难,坚定不移推行旧区改造新机制,着力加快二级旧里房屋改造,力争在全市率先完成二级旧里改造任务,使我区旧房居民的居住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使城区形态、面貌和环境品质得到进一步提升。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改造。
旧区改造要把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重要目标,改造地块的确定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制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二)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旧区改造要根据我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重点聚焦居住条件最困难、安全隐患最严重、群众要求最迫切的二级旧里地块,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上海市最新动迁政策法规有哪些-

上海市最新动迁政策法规有哪些?动迁政策是关于房屋拆迁各项内容的有关规定,不同地区对于动迁政策的规定不尽相同。
那么,上海市最新动迁政策法规有哪些?上海市最新动迁政策法规对于上海市的拆迁有哪些影响?动迁政策是关于房屋拆迁各项内容的有关规定,不同地区对于动迁政策的规定不尽相同。
那么,上海市最新动迁政策法规有哪些?上海市最新动迁政策法规对于上海市的拆迁有哪些影响?▲上海市动拆迁基本法规政策问答▲1. 政府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决定进行动拆迁?答:目前,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市、级人民政府在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其主要情形有:为了国防和外交的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设施等相关的公共事业建设、安居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旧区改造,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的建设项目。
因此,关于房屋征收要遵守以下三个原则:一是政府主导,即建设项目的组织与实施,以及房屋征收的实施都是由政府组织;二是房屋征收公共利益优先;三是禁止为经济利益集团、个人利益进行拆迁。
▲2 什么是“二轮征询”?答:第一次征询主要征求居民改造意愿,如果居民同意改造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的,列入改造计划。
第二次征询主要征求居民对改造方案的意见,与居民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一定期限内,居民签约户数超过规定比例的,协议正式生效并履行,并启动改造工作。
▲3. 如何理解“数砖头+托底保障”?答:“数砖头+套型保底”,是上海旧区改造一种新机制,如果“数砖头”也不能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就要进行“套型保底”,也就是说起码要给居民确定一个居住面积底线。
这在以前的动迁政策里是没有的。
所谓“套型保底”,指针对旧改地块的房屋普遍不独立成套的现状,按照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原则,以被拆除房屋为基本单位,套型面积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具体由动迁新政试点区人民政府确定)。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动迁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旧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动迁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旧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9.05.04•【字号】静府办发[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动迁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旧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二○○九年五月四日静府办发[2009]13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区动迁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旧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区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静安区旧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旧区改造工作的有关精神,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要求,解决群众居住困难,加快国际静安城区建设,围绕“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世博会主题,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本区旧区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完善旧区改造的工作框架体系(一)工作任务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和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快推进本区旧区改造工作,今明两年力争对10万平方米旧里实施改造,确保在“十一五”期内完成拆除旧里18万平方米的任务。
(二)总体要求以“明确目标、积极探索、突出重点、确保稳定”为总体要求,以落实“高起点、外向型、国际化”为发展思路,“一街五区、南改北建”规划布局为工作原则,以“尊重群众意愿、强化公开透明、加大宣传发动、创新旧改机制”为工作要求,全力以赴推进旧区改造工作。
(三)组织体系在静安区重大项目推进领导小组的体系框架下,成立静安区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动迁办,具体负责全区旧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协调、服务、监督、管理等职能。
二、探索旧区改造工作新机制(一)由点到面,实施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度按照市有关部门的要求,在全面总结2008年零星地块拔点改造过程中试行的“双征询”工作制度基础上,决定在市有关部门批准的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度试点地块,以及区政府实施的零星地块拔点改造项目中,全面试行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部分国有土地上的公房拆迁补偿款分割问题一、本《解答》所指的国有土地上的公房范围如何界定?答:本《解答》仅适用于国家福利分配、调配或国家认可的其他原因而取得的公有房屋,包括直管公房、系统公房等。
但单位分配住房寸与职工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二、因公有房屋动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分割而发生的纠纷,哪些人员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答:在涉及公有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纠纷中,一个或数个共同居住人(以下简称“同住人”)、有权分得拆迁补偿款的其他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同住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被通知以原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末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被通知以被告地位参加诉讼的同住人,其在诉讼中的相关事宜,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三、同住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答:与《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相关条款规定所指的同住人概念不同,本解答所指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
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
四、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问题如何解决?答:对在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以就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适当多分。
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他人末成年子女在自己承租的公房内居住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并不当然等于同意该未成年人取得房屋的权利份额。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该未成年人无权主张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除非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居住权并非基于他人的帮助而取得。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
明确 旧区改造 总体要 求
和 工作原 则 ( 明确总体要求 。 一) 总体要求 是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 以
二、 积极探索 旧区改造新机制
( ) 大 旧区改 造事前 征 询 三 扩
制度 试点 。 在试点 地块 启 动改造
储备计划 的旧区改造项 目.市 发 展改革 、 财政 、 土地 部 门在 审核市
建设 。 有关各 区根据市建设交通委 制定 的保障性住宅建设技术标准 ,
在 本 区域 范 围内建设适 配 的紧凑 型、 小户型就近安置房 。就近安 置
土地储备专 项资金 年度 收支计划 时 。按 照 不 低 于 项 目总 投 资 的
造 工作 的若 干意见
住房 问题是重要 的民生 问题 。
( ) 二 确定 工作原 则 。 体为 : 具
坚持创新 机制 、 完善政 策 。 立与 建 尊重 民意 、 房保 障 、 渠道安 置 住 多 相 结合 的旧 区改造方 式 ,并 注重 政 策 的连续 性 、 定性 、 作性 。 稳 操 坚持公 开透 明 、 公平 公正。进
一
旧区改造是提 高市民居住质量 、 改 善城 区居住环境 的重要途径 , 是贯 彻落实科学发展 观 、 面建设 小康 全
社会 、 构建社会 主义和谐 社会 的重 要举措 。上海历 届市委 、 市政府 十 分重视 旧区改造工作 。 上世纪9 年 0
第 二轮 ,征 询居 民房屋 拆迁 补偿
在有效保护历史建筑风貌的同时 , 努力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六 、进一步 完善组 织协调机 制 和工作 制度 ( 十七 )建立旧区改造工作协 调机制。 成立上海市旧区改造工作 领导小组 , 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组长 。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 , 市 建设交 通委 、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 局、 市规 划 国土 资源局 、 市发展改 革委、 市经济信息化委 、 市国资委、 市财政局 、 市公安局 、 市监察局 、 市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徐汇区旧住房综合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徐汇区旧住房综合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8.03.18•【字号】徐府发[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徐汇区旧住房综合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8〕7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关于进一步推进徐汇区旧住房综合改造的实施意见》已经第十四届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二○○八年三月十八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徐汇区旧住房综合改造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推进本区旧住房综合改造工作,完善旧住房综合改造工作机制,根据《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5〕37号文),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以解决居住小区“急、难、愁”问题为目标,运用“统筹、协同、协调、创新”的方法,进一步理顺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体制和机制,构筑住宅小区综合管理长效机制,加快解决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升社区公众的满意度。
二、目的和意义加快推进本区旧住房综合改造工作,切实改善本区居民居住条件,提高居住环境质量,提升区域环境面貌。
通过旧住房综合改造,为构建和谐社区提供保障。
三、改造内容旧住房综合改造内容主要包括:旧住房成套改造(以下简称“成套改造”)、旧小区平改坡综合改造(以下简称“平改坡”)、旧住房综合整治(以下简称“综合整治”)。
旧住房家庭卫生设施改造(以下简称“家庭卫生设施改造”)、既有住宅节能改造以及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纳入本区旧住房综合改造工作范畴。
四、组织机构按照“条块结合,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原则,设立徐汇区旧住房综合改造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房地局,负责建立项目实施的相应管理机制,加强对区域内旧住房综合改造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200904号文解读

上述文件主要精神就动拆迁补偿安置中探索三大机制:一是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度;二是“数砖头加套型保底”;三是增加就近安置方式。三大机制中,前二个是硬指标,第三个就近安置方式,对中心区域是相当困难的,是个软指标,只能用人民币来解决了。
而且普陀区判决了以“假离婚”、“假结婚”以获取动迁款为诈骗罪,打击了了在动迁中人为虚造“人头”的现象,具有震慑力度。
不要以为,户口越多越好,除了会出现家庭内部的纷争以外,今后需要申请住房保障时,例如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廉租房时,就没有资格享受了。因此想迁户口分享动迁蛋糕的需要认真考量一番了。
4,就近安置
1,适用范围
4号文件是原则性的政策方针,而88号文件基本类似实施细则,具有可操作性。
不管是4号文件,还是88号文件,主要还是针对城市房屋,即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的补偿和安置,并不涉及农村房屋的拆迁即集体土地的征用。
88号文件的标题就明确了这项工作是属于政策试点,是起到征求意见的作用。根据试点的情况,还需要不断的总结、完善、改进、补充。
浦东新区塘桥动迁基地把最低补偿单价A标准放宽为11000元每平米,增加了3100元。卢湾区建国东路390号动迁基地把系数放大到30%,而且放弃了2A-B的公式,直接以评估价X30%。目的是给动迁居民较多的补偿。
套型面积补贴,目前只针对缺乏煤卫设施的住户比如老里、二万户、简屋等住宅,对成套独用的住房,是不适用的。如卢湾区建国东路390号基地套型面积补贴,一个动迁基本户是15平米,价值267825元。
上海大事记(2009年3、4月)

上海大事记(2009年3、4月)作者:来源:《上海党史与党建》2009年第06期三月1日,市委举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第一批总结暨第二批动员会议。
2日,韩正在上海市委党校、上海行政学院2009年春季班开学典礼上作专题报告,分析了当前上海发展所面临的问题、瓶颈和困难,并介绍当前措施和长远发展思路。
1日至5日,第19届中国华东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在本市举办。
3日至13日,上海代表团参加全国“两会”。
与会代表、委员在会议期间与全国各地的代表、委员们共商国是,共谋国策,共克时艰,履行了崇高的使命和职责。
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副主席习近平与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海代表团代表一起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8日,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举行“政协委员谈上海世博会”专场中外记者会。
9日,上海世博会组委会在北京举行世博会筹办情况通气会。
11日,国家卫生部与上海市政府共建共管在沪卫生部管理医院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建设第二军医大学签约仪式在京举行。
12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联合主办的王瑛同志先进事迹报告团在沪举行专场报告会。
市委书记俞正声、市长韩正要求全市开展学习和宣传王瑛同志先进事迹活动。
12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出《关于2009年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若干意见》,明确“就业困难人员”界定标准,并进一步加大对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鼓励优惠。
14日、17日,俞正声、韩正等市领导分别前往黄浦区、闸北区调研旧区改造工作。
16日,市委常委扩大会议传达学习十一届全国人大=次会议、全国政协十一届=次会议精神。
18日,本市召开推进区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20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召开“上海市平安建设推进大会”,会上推出了今年上海平安建设的十项实事。
21日,上海国际航运服务中I心在北外滩航运服务集聚区开工。
中心总建筑面积约55万平方米,将围绕航运交易的核心功能,形成以航运办公为主、兼有综合商业配合的多功能商务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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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0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二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
旧区改造是提高市民居住质量、改善城区居住环境的重要途径,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上海历届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旧区改造工作。
上世纪90年代“365”危棚简屋改造,本世纪初新一轮旧区改造,以及“十一五”中心城区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全市共拆除危旧房7000多万平方米,约120万户家庭改善了居住条件。
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上海旧区改造任务仍然非常艰巨。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现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明确旧区改造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一)明确总体要求。
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筹办2010年上海世博会为契机,在总结历年旧区改造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坚持从实际出发,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实事求是,尽力而为,积极探索适合特大型城市发展规律的旧区改造新机制,全力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
(二)确定工作原则。
具体为:坚持创新机制、完善政策。
建立与尊重民意、住房保障、多渠道安置相结合的旧区改造方式,并注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操作性。
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进一步突出旧区改造公益性的特征,努力形成居民主动参与、操作规范有序、社会广泛支持的良好局面。
坚持点面结合、突出重点。
在积极推进已启动旧改项目改造的同时,加大力度,重点推进中心城区成片、成规模和群众改造意愿强烈的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
坚持政府主导、以区为主。
市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和政策制定等工作,有关区政府作为旧区改造的责任主体,具体承担组织实施和推进工作。
二、积极探索旧区改造新机制
(三)扩大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度试点。
在试点地块启动改造前,按照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定的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度的规定,开展两轮征询,充分听取市民群众对旧区改造意见。
第一轮,征询改造区域居民意愿,同意改造户数超过规定比例,办理地块改造前期手续;第二轮,征询居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意见,在一定时间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居民户数超过规定比例,进入实施改造阶段。
(四)完善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试行以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基础,增加一定的价格补贴和套型面积补贴的办法。
对补偿安置后居住仍然困难的被拆迁人,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保障性住宅解决居住困难。
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另行制定。
(五)实行多种安置方式。
在居住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或跨区域异地安置的基础上,增加本区域就近安置方式。
货币补偿、就近安置和跨区域异地安置的补偿安置标准基本等同。
三、加大旧区改造政策扶持力度
(六)加大市、区财力支持力度。
对市、区合作,纳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旧区改造项目,市发展改革、财政、土地部门在审核市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时,按照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安排改造资金。
有关各区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相应增加对旧区改造资金投入。
(七)实行旧区改造土地储备资金先行拨付办法。
对出让的土地储备旧改地块,在取得土地出让收入后,按照市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土地储备投资总额90%的比例,先行拨付部分土地储备资金,在核定土地储备成本后再予以清算。
(八)优先供应配套商品房和就近安置房建设用地。
市、区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配套商品房和就近安置房建设用地,确保土地供应。
在符合城市规划情况下,企业提供自有土地建设就近安置房,且就近安置房建造面积比例不低于可建面积50%的,土地管理部门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建设单位。
(九)建立旧区改造审批绿色通道。
按照“精简、高效、规范、透明”的原则,完善旧改项目审批方式,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十)引进社会资金参与旧区改造。
积极探索选择有品牌、有实力、有经验的开发企业参与旧区改造的途径。
(十一)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旧区改造的信贷支持力度。
金融机构根据信贷原则和监管要求,对土地储备机构和房地产企业参与旧区改造,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
探索通过信托、债券等金融工具,拓宽旧区改造融资渠道。
四、多渠道筹措动迁安置房源
(十二)积极推进就近安置房建设。
有关各区根据市建设交通委制定的保障性住宅建设技术标准,在本区域范围内建设适配的紧凑型、小户型就近安置房。
就近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等,参照本市配套商品房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加快配套商品房建设。
市、区相关部门根据旧区改造计划和动迁房源需求情况,抓紧推进配套商品房建设,加大供应力度。
同时,继续完善配套商品房基地市政、公建、公用、公交等配套设施建设。
在配套商品房大基地内,积极引进优质的教育、卫生、商业等社会资源。
(十四)收购中低价普通商品住宅。
有关各区政府根据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和动迁居民实际需求,可收购适配的中低价普通商品住宅,供动迁居民选择安置。
五、继续坚持“拆、改、留”多种改造方式
(十五)进一步推进旧住房综合改造。
对部分结构相对较好、但建筑和环境设施标准较低的旧住房,按照“业主自愿、政府主导、因地制宜、多元筹资”的原则,通过成套改造、综合整治、平改坡以及拆除重建等方式,多渠道、多途径地改善市民群众居住质量和环境。
(十六)继续推进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整治。
在严格执行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规划和《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继续推进历史风貌保护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整治试点,在有效保护历史建筑风貌的同时,努力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六、进一步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和工作制度
(十七)建立旧区改造工作协调机制。
成立上海市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金融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市信访办和中心城区10个区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交通委。
有关各区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区域范围内旧区改造组织实施工作。
有关街道(镇)要全力配合,协同推进旧区改造,并做好社会稳定和居民思想工作。
(十八)落实工作责任。
有关区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区旧区改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并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以及社会各界、市民群众的监督。
(十九)引入第三方参与房屋拆迁的监督。
在坚持“阳光拆迁、公开操作”制度的基础上,有关各区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工作者、法律界人士等,参与房屋拆迁全过程监督。
(二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强化旧区改造大局意识、群众意识、责任意识,注重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作用,提高市民群众的参与意识,增强市民群众对旧区改造的理解和支持。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本市旧区改造有关规定和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