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县城自来水价格改革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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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水费改补政策

2024年水费改补政策

2024年水费改补政策目录一、背景与目的 (1)1.1 背景 (1)1.2 目的 (2)二、主要内容 (2)2.1 水费结构调整 (2)2.2 补贴机制建立 (2)2.3 水资源税改革 (2)三、实施效果 (3)3.1 节约用水效果显著 (3)3.2 水资源利用效率提高 (3)3.3 水资源保护和治理力度加大 (3)四、社会、经济和环境影响 (3)4.1 社会影响 (3)4.2 经济影响 (4)4.3 环境影响 (4)五、展望 (4)2024年,我国在水资源管理领域迎来了一项重大改革——水费改补政策。

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通过调整水费结构,优化水资源配置,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

本文将详细解析2024年水费改补政策的背景、目的、主要内容、实施效果以及对社会、经济和环境的深远影响。

一、背景与目的1.1 背景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人均水资源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资源需求量持续增长,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此外,水资源的时空分布不均,利用效率总体不高,水污染问题也日益严重。

这些问题不仅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压力。

1.2 目的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推动水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我国决定实施水费改补政策。

这一政策的目的是通过调整水费结构,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引导用户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同时,通过水费收入的合理使用和监管,加大对水资源保护和治理的投入,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主要内容2.1 水费结构调整水费改补政策的核心是调整水费结构,将原来的固定水费改为阶梯水价和季节性水价相结合的模式。

阶梯水价根据用水量分为不同的档次,每档价格逐步递增,以鼓励用户节约用水。

季节性水价则根据水资源的供需状况进行调整,在枯水期提高水价,在丰水期降低水价,以平衡供需矛盾。

2.2 补贴机制建立为了保障低收入家庭和农业生产等基本用水需求,水费改补政策还建立了相应的补贴机制。

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

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

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尊敬的用户:根据您的需求,我为您撰写了一份关于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的文章。

请您仔细阅读。

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一、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自来水作为重要的民生物资,为人们的居民生活提供了便利。

然而,由于各种外部因素的影响,自来水供应成本逐渐上升,为了保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提供更好的服务质量,有必要调整自来水价格。

二、价格调整原则1. 公平合理原则: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应基于公平和合理原则确保用户利益的最大化。

2. 成本公摊原则:考虑到不同地区的水资源供应成本差异以及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更新费用,价格调整应采用成本公摊原则。

3. 分层次原则:根据用户群体特点,将自来水价格划分为不同层次,向不同层次的用户收取合理的价格,从而实现价格的差异化调整。

三、价格调整方案1. 用户分类(1)居民用户:指在自来水供应范围内的居民,一般以家庭住户为主。

(2)商业用户:指使用自来水进行商业活动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3)工业用户:指使用自来水进行工业生产的企业,涉及到大量的水资源消耗。

2. 居民用户价格调整方案(1)按水量梯度划分:根据居民户用水量的不同,将居民用户划分为多个梯度,每个梯度对应一定的自来水价格。

(2)合理定价:依据不同梯度的用户平均用水量,结合成本公摊原则,确定每个梯度的自来水价格。

(3)补贴政策:对低收入家庭进行适当补贴,确保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

3. 商业用户价格调整方案(1)商业用户按照月度用水量划分为若干个档次,每个档次对应不同的自来水价格。

(2)根据商业用户行业特点,结合成本公摊原则和市场需求,合理确定不同档次自来水价格。

4. 工业用户价格调整方案(1)根据工业用户的用水量和用水性质,制定不同的自来水价格。

(2)针对耗水大、成本高的行业,适当提高自来水价格,以反映资源的稀缺性和供水设施的维护成本。

5. 价格调整实施方案(1)公告通知:及时向用户发布价格调整的公告,明确调整时间和方式。

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第一篇: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9〕62号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局: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发挥价格调节水资源供需的杠杆作用,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全省执行统一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各市、县同一水源同一取水类型执行统一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湛江市自来水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分步实施到位,湛江市要尽快落实地下水改用地表水工程。

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详见附件。

二、实行行业差别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产品能耗指标高于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和质监局联合印发的《广东省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试行)》(粤经贸环资〔2008〕274号)指标要求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其水资源费在所公布的分类标准基础上加收50%;对农业灌溉、牲畜家禽饲养、水产养殖、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生产取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法律规定减免征收水资源费的,按其规定办理。

三、对超额取水部分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超额取水不足10%的部分,加收1倍水资源费;超额取水10%以上,不足20%部分,加收2倍水资源费;超额取水20%以上,不足30%部分,加收3倍水资源费;超额取水30%以上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暂停取水,限期整改。

取用水定额按照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和经贸委《关于开展广东省用水定额试行工作的通知》(粤水规〔2007〕13号)执行。

四、规范水资源费的计量。

水力发电工程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实际发电量计收,其他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计收,水资源费列入成本。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备和使用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设备,未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取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准确计量取水量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铭牌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9〕400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9〕400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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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河南省南水北调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
豫发改价管〔2019〕400号
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南水北调中线一期主体工程供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634号)精神,综合考虑我省配套工程运行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南水北调工程供水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南水北调工程供水价格,继续按省发展改革委、原省南水北调办、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我省南水北调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5〕438号)规定的水价标准和办法执行。

二、在上游水源充裕、正常生产生活供水得以保障的前提下,在受水区足额交纳水费的基础上,中线工程生态补水价格由供需双方参照现行供水价格政策协商确定。

2019年6月25日
——结束——。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4.01•【文号】计价格[2002]515号•【施行日期】200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二00二年四月一日计价格[2002]5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近年来,各地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布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对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应看到,城市供水在水价构成、水价形成机制以及供水企业经营管理体制等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污染,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就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真做好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工作我国是水资源贫乏的国家。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要加强对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领导,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把节流放在优先位置,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坚持合理利用水资源与防治水污染相结合,治污为本,努力为城市和经济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环境;坚持水价形成机制改革和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促进政企分开,努力发挥市场机制对水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利用各种渠道和方式进行节约用水、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必要性、紧迫性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的意识。

二、推进水价改革,建立合理的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重点,是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

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陕价行发(2010)4号

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陕价行发(2010)4号

陕西省物价局文件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水利厅陕价行发〔2010〕4号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水利(水务)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水利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第460号令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5号)确定的水资源费分步调整到位的原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自备水源工程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按自来水管网覆盖区和未覆盖区进行划分。

自来水管网覆盖区自备水源工程取用水水资源费按当地自来水销售基本水价(城市供水价格减去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污水处理费)分类标准计征。

二、煤炭、石油开采用水水资源费由按产品产量计征改为按取(排)水量计征。

无法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暂按产量测算最大取(排)水量计征。

煤炭开采按吨煤取排水2m3核定,石油开采按吨原油取用水6m3核定,其他矿产品开采由水利部门按行业用水定额结合实际核定取水量确定计征数额。

对矿区非生产用水水资源费按取水量和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取水标准计征。

三、适当降低营业性景观、水域旅游取用水及地温空调取用水征收标准。

营业性景观、水域旅游取用水地表水按0.05元/m3,地下水按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地下水标准计征,对公益性景观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地温空调取用水回灌部分按0.03元/m3计征,对未回灌部分按当地自备水源工程地下水标准计征。

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见附件。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严格执行规定的征收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自觉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陕价行发〔2005〕139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表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水利厅二○一○年一月八日附件: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表3主题词:水利资源收费标准通知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省政府。

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

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

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自来水的需求日益增加。

然而,由于一系列原因,包括水资源供应的压力和水处理设施的维护成本增加,现有的自来水价格已不能满足需求。

因此,我们有必要制定一份适当的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

首先,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的用水量制定不同的价格策略。

对于一般家庭用户,我们可以设定一个基本用水量,该用水量内价格相对稳定。

超过基本用水量的部分,则可以采取递增的价格策略,以鼓励节约用水和合理使用水资源。

这样的策略既能满足日常生活用水的需求,又能减少浪费和滥用水资源。

其次,我们可以考虑设置不同的自来水价格档次。

这意味着,我们可以根据用户的经济实力和用水需求的不同,设定不同的价格标准。

比如,对于低收入群体,可以设定相对较低的价格标准,以确保基本的用水需求得到满足。

而对于高收入群体或商业用户,可以相应地设定较高的自来水价格,以反映其更高的经济能力和用水需求。

此外,我们还可以考虑引入阶梯价格。

通过将自来水的价格根据用水量分为几个阶段,每个阶段的价格逐渐上升,从而鼓励用户节约用水。

这种策略可以通过给予用水量较低的用户一定的优惠或回扣来进一步激励他们减少用水。

同时,对于用水量较高的用户,可以通过逐渐增加的价格来限制他们的用水行为。

最后,我们还应考虑建立一个合理的自来水价格调整机制。

该机制应该定期进行自来水价格的评估和调整,以确保价格能够适应水资源供应和水处理成本的变化。

同时,应该开展广泛的社会咨询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并促进公众对价格调整方案的理解和认可。

综上所述,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应该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等多个因素。

通过制定不同的价格策略和机制,我们可以实现自来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并为用户提供可靠的自来水服务。

在制定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时,我们还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们应该注重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

水是一项宝贵的资源,我们应该鼓励公众节约用水,避免浪费。

因此,在调整自来水价格时,我们可以设定一个合理的基本用水量标准,超过该标准的部分按照较高的价格计费。

自来水价格改革工作方案

自来水价格改革工作方案

自来水价格改革工作方案近年来,省、市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水价改革的文件,安排部署了各项重点工作任务,提出了完成的时间节点和时限要求。

根据省、市有关通知精神,为如期完成水价改革任务,现就我县水价改革工作方案汇报如下:一、调整水资源税标准依据**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7〕61号)和**税务局、**水利厅、**财政厅《关于发布**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3号)精神,规定关中地区城镇公共供水水资源税税额标准为:居民0.30元/立方米、非居民0.72元/立方米、特种行业3.00元/立方米。

目前,我县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居民生活0.30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0.72元/立方米,特殊行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0.72元/立方米。

我县水资源费费改税政策实施后,按照税费平移原则,居民生活和非居民生活水资源税符合征收标准,拟将特殊行业用水水资源税由0.72元/立方米调整为3元/立方米,每立方米上调2.28元。

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要求:2016年底前,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

《宝鸡市发改委关于做好近期价格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污水处理费标准未调整到位的县,年内务必调整到位。

我县城区自来水污水处理费现行标准为居民生活、非居民生活、特殊行业用水均为0.60元/立方米,拟调整为:居民生活用水0.85元/立方米,每立方米增加0.2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 1.20元/立方米,每立方米增加0.60元/立方米。

三、>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物价局、**建厅、**水利厅关于印发《**实施城镇供水阶梯水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具备条件的县和建制镇要积极推进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依据文件规定和居民生活用水实际,拟定我县居民生活用水分为三个阶梯,各阶梯水价按照1:1.5:3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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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县城自来水价格改革调整方案
年月中旬,龙门县自来水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要求水价改革调整和实施阶梯水价的请示》(龙供水〔〕号),要求对县城自来水供水管网覆盖区域的水价进行改革和调整。

我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供水价格管理规定和有关水价改革的精神,综合考虑居民承受能力的同时,拟定了县城自来水供水管网覆盖区域水价调整改革方案。

一、水价改革内容
(一)简化水价分类。

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来水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号)的要求,将现行类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业用水、特种用水)的基本水价简化为类。

即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业用水)和特种用水。

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的分类和收费标准维持现行不变。

(二)实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号)的要求,建立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制度,实行三级阶梯水价。

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按确定。

第一阶梯要求覆盖以上居民(各阶梯水量见附表)。

二、价格调整内容(具体调整方案见附表)
(一)调整供水成本价格。

从原成本水价元,调整为现
时元。

(二)对水资源费进行政策性调整。

从原元,调整为现时元。

同时,建立水资源费调整联动机制。

根据《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号)精神,自年月日起水资源费上调至元。

水资源费属供水企业缴纳的行政性收费,收费标准的调整权限属省政府。

下来,仍有后续调整标准的可能。

因此,我局参照《关于惠州市区(中心区)水价调整和改革的通知》(惠市发改价〔〕号)及周边县区的做法拟建立联动机制。

联动计算公式为:平均每立方米新增水资源费上一年取水量(立方米)×新增水资源费(元立方米)上一年有效供水量(立方米)。

新增水资源费不分用水种类,按平均值计入各类用水基本水价,相应调整各类用水基本水价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

三、配套措施
(一)做好低收入家庭保障工作。

本次水价改革后的特困户、低保户、五保户按现行的优惠水价元不变,优惠价差额部分由自来水有限公司按月做好统计工作。

(二)实行同网同价和同步实施阶梯水价。

根据今后供水区域的发展需要,按照《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价〔〕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价〔〕号)精神,实行供水管网覆盖区域水价同网同价和同步实施阶梯水价。

(三)合表用水。

代收水费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对用水户抄表到户,统一按居民用水第一阶价格向小区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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