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案例
广东网络问政平台_最高法院如何以集体土地合作开发房地产(附典型案例)

《广东网络问政平台_最高法院:如何以集体土地合作开发房地产?(附典型案例)》摘要:以集体土地合作开发房地产当事人合作开发合约定由方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出让等手续再进行房地产开发该合作开发合有效、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涉及合、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由人民政府、调组织协调不属民事诉讼受案围,案件泰安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岱岳区天平街道办事处南黄社区居民委员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纠纷再审审民事裁定[高人民法院(03)民申5]延伸以集体土地合作开发房地产相关案例及裁判规则裁判规则以集体土地合作开发房地产当事人合作开发合约定由方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出让等手续再进行房地产开发合作开发合有效,其实质是荆北房地产公司、荆北村委会以集体土地变更国有出让土地出城堡投公司以金出共出、合作开发房地产案案由应合、合作开发房地产合纠纷民商事裁判规则作者唐青林李舒杨巍特别提示凡明“”或“”作品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容作者人观仅供者学习参考不代表观高人民法院以集体土地合作开发房地产办理征收手续合作开发合无效提示集梳理了以集体土地合作开发房地产合效力争议相关裁判规则、以集体土地合作开发房地产质上属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偿让该合作开发协议因违反土地管理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以集体所有土地合作开发房地产即使已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但依法办理征收、出让等相关手续该合作开发房地产合无效3、以集体土地合作开发房地产当事人合作开发合约定由方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出让等手续再进行房地产开发该合作开发合有效、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涉及合、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由人民政府、调组织协调不属民事诉讼受案围裁判要旨以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合作开发房地产即使已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依法办理征收、出让等相关手续该合作开发房地产合无效案情简介、006年月南黄居委会与宏泰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泰安市南黄村旧村改造合》约定双方对南黄村村庄进行综合改造建筑面积8090平方米部分用回迁部分用平价购买部分由宏泰公司用销售;宏泰公司有权销售回迁安置剩余部分楼房收益归宏泰公司等该综合改造项目已当地政府规划审批用开发土地性质集体所有二、山东高院二审认定双方构成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关系因开发和销售楼房所涉土地性质农民集体所有依法办理征收、出让等相关手续故判《泰安市南黄村旧村改造合》无效三、宏泰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山东高院判向高法院申请再审主张《泰安市南黄村旧村改造合》是旧村改造并非合作开发房地产;国法律或行政法规并没有完全禁止集体土地不能进行建设案建设项目规划局、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审批合法有效高法院裁定驳回宏泰房地产开发公司再审申请裁判要案高法院认定《泰安市南黄村旧村改造合》无效原因首先南黄居委会与宏泰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泰安市南黄村旧村改造合》构成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关系根据双方合约定容双方对南黄村村庄约定综合改造并非仅仅建设村民住宅或者建设村公共、公益事业设施还包括开发和销售回迁安置剩余部分楼房据法院认定双方构成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关系其次《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三条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人进行建设要使用土地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依法批准使用集体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除外”据除批准使用集体所有土地三种法定用途外当事人进行开发建设应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而案双方对南黄村村庄进行综合改造虽然当地政府规划审批但开发和销售楼房所涉土地性质仍农民集体所有并依法办理征收、出让等相关手续因法院认定《泰安市南黄村旧村改造合》无效实验总结前事不忘事师避免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当事人以集体所有土地合作开发房地产应当按规定办理征收、出让等手续将集体所有土地变更国有土地办理上述手续以集体所有土地合作开发房地产合作开发房地产合无效二、司法实践有案例认当事人以集体所有土地合作开发房地产但合约定先由方办理征收、出让等手续再进行房地产开发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有效因当事人可采取上述方式争取合被确认有效相关法律法规《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00年修订)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人进行建设要使用土地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依法批准使用集体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包括国所有土地和国征收原属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高人民法院关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释》【法释〔005〕5】十四条释所称合作开发房地产合是指当事人订立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金等作共投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基容协议法院判以下高法院二审判“院认”部分就问题发表见关南黄居委会与宏泰公司构成何种法律关系问题从二审明案件事实看双方006年月6日签订《泰安市南黄村旧村改造合》约定建筑面积8090平方米其用回迁面积约6万平方米平价购买房面积约0万平方米其他由宏泰公司用销售楼房面积约35万平方米宏泰公司有权销售回迁安置剩余部分楼房收益归宏泰公司等;007年月8日签订《泰安市南黄村旧村改造合》亦约定了宏泰公司有权对回迁安置剩余部分楼房进行开发和销售等由可见该二份合对南黄村村庄约定综合改造并非仅仅建设村民住宅或者建设村公共、公益事业设施还包括开发和销售回迁安置剩余部分楼房据二审判认定双方构成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关系证据充分宏泰公司再审申请提出双方旧村改造合关系并非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关系理由与事实不不能成立关《泰安市南黄村旧村改造合》效力问题该合订立前及履行双方对南黄村村庄进行综合改造当地政府规划审批但对开发和销售楼房所涉土地并依法办理征收、出让等相关手续性质仍农民集体所有违反了《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三条款关“任何单位和人进行建设要使用土地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依法批准使用集体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除外”规定据二审判《泰安市南黄村旧村改造合》无效适用法律正确宏泰公司再审申请提出有效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案件泰安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岱岳区天平街道办事处南黄社区居民委员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纠纷再审审民事裁定[高人民法院(03)民申5]延伸以集体土地合作开发房地产相关案例及裁判规则裁判规则以集体土地合作开发房地产当事人合作开发合约定由方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出让等手续再进行房地产开发合作开发合有效案例上诉人荆州市荆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荆州市荆州区郢城镇荆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湖北城堡投有限责任公司合、合作开发房地产合纠纷案民事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0)鄂民二终00008] 院认关合效力根据城堡投公司与荆北房地产公司、荆北村委会签订《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合目是荆北房地产公司、荆北村委会将已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村民代表会可进行商业开发荆北村委会集体所有按0%预留四宗土地合签订6月期限由荆北房地产公司将上述四宗土地办理‘征用、补偿、拆迁、土地出让等系列手续将该四宗土地变更国有商业、住宅出让地’并将土地使用权办至城堡投公司名下有关费用由城堡投公司出垫付合作项目竣工月由荆北房地产公司、荆北村委会共清偿建设施工及管理部门规费则由城堡投公司承担待房地产项目建成再根据约定方式进行房屋实物分割分别销售获取收益其实质是荆北房地产公司、荆北村委会以集体土地变更国有出让土地出城堡投公司以金出共出、合作开发房地产案案由应合、合作开发房地产合纠纷双方能否继续合作须以城堡投公司垫和荆北房地产公司将荆北村委会集体土地变性登记至城堡投公司名下前提即荆北房地产公司、荆北村委会并非直接以集体土地出故双方签订合不存因违反《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十条关‘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用非农业建设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而无效情形……因荆北房地产公司、荆北村委会出原荆北村委会集体土地《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人进行建设要使用土地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依法批准使用集体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包括国所有土地和国征收原属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国土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四条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营性用地以及宗地有两以上向用地者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依据上述规定合所指向土地使用权要办到城堡投公司名下进行房地产开发依法应首先对集体土地进行征用变更性质国有土地再通招标、拍卖或挂牌程序竞买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而《协议》已约定项义由荆北房地产公司履行《协议》二条约定荆北房地产公司‘责办理上述合作开发用地征用、补偿、拆迁、土地出让等系列手续将该四宗土地变更国有商业、住宅出让地’四条约定‘荆北房地产公司国土部门取得上述四宗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拍卖款超出5000万元由荆北房地产公司、荆北村委会与政府部门协商妥当待项目开发出用荆北房地产公司分得房屋变卖予以支付’根据上述约定荆北房地产公司有义办理征用、参与竞买并根据约定将土地使用权办理至城堡投公司名下上述约定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亦非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荆北房地产公司、荆北村委会法律上或客观上并无办理征用审批手续及参与竞买障碍……综合以上分析《协议》及《补充协议》不存《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五十二条规定法定无效情形应合法有效荆北房地产公司、荆北村委会认合无效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裁判规则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涉及合、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由人民政府、调组织协调不属民事诉讼受案围案例丘市翠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丘市白云湖镇韩码头村民委员会合、合作开发房地产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06)鲁民终03]审法院认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合、合作开发房地产我国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由产生争议是否可以通民事诉讼程序处理也缺少明确立法依据人民法院受理类民事诉讼法无据并且种规模、面积农村新型社区建设般都是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要推动和实施因引发纠纷由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处理较妥当况且涉案建设项目仅0年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项目土地使用、建设工程规划等手续情形下翠湖旅游公司请分配涉案建设项目利益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围不予审理二审山东高院认违法民事行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涉案建设工程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农村集体土地上合作开发建设项目办理建设项目土地使用、建设工程规划等手续属违法建设《高人民法院关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释》十九条款二项规定房地产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当事人请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不予受理已受理驳回起诉该释虽然是对国有土地上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产生利益纠纷作出规定对其精神农村集体土地上合作开发建设项目利益纠纷也可以参照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处理当事人仍然可以通地方人民政府、调组织等协调上诉人关其与被上诉人纠纷系平等主体济纠纷、被上诉人与其签订《还款协议》、农村集体土地上合作开发房产法律并不禁止、即使合作开发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因被上诉人不履行合作协议给上诉人造成济损失人民法院也应予受理上诉理由院不予采纳裁判规则三以集体土地合作开发房地产质上属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偿让该合作开发协议因违反土地管理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案例3明鸿进出口贸易公司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海澄村民委员会合、合作开发房地产合纠纷二审民事判[珠海市级人民法院(0)珠法民三终80] 院认涉案土地《合作开发海澄乡华侨村合》质上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让种特殊形式明鸿公司通种合作方式将农村集体用地由流用开发建设商品房从而取得涉案土地营收入举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精神相违背亦与珠海市政府三灶海澄村委会利用留用地单项开发营房地产初衷相违背涉案土地虽然取得757平方米作住宅用地《建设用地许可证》但迄今止有效期已截止而另外305958平方米农用地及8平方米草地并取得任何审批手续鉴涉案集体土地不属可以有偿让畴该《合作开发海澄乡华侨村合》约定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无效发送邮件至申请加入澎湃政或媒体团特别声明政等机构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机构观不代表澎湃新闻观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建设用地征收与补偿案例分析

建设用地征收与补偿案例分析建设用地征收与补偿案例分析:以“XX村建设用地征收与补偿案”为例时间:2008年1.事件起因2008年,XX市政府计划在XX村新建一座大型工业园区,为此需要征收村民的土地。
XX村土地面积广阔,土壤肥沃,被村民们广泛用于农田和果园。
然而,工业园区建设需要大批土地,XX市政府决定进行强制征收。
2.征收程序2008年1月,XX市政府发布征地公告,决定征收XX村全部耕地。
公告声称将对被征地农民进行补偿,但具体补偿方案并未公示。
大部分农民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并认为强制征收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于是,一些农民决定聘请律师代表他们维护自己的权益。
3.补偿协商2008年2月,律师代表农民向市政府提出补偿协商的请求。
律师团队要求市政府尽快公布补偿标准,并保障征收农民的权益。
3.1补偿标准公示问题然而,在协商过程中,市政府一直没有公示具体的补偿标准。
农民担心政府随意压低补偿标准,继而以最低合法标准对待征收农民。
3.2补偿方式争议市政府提出对被征地的农民进行一次性现金补偿,金额远低于土地市值。
农民们则提出,要求按照土地市值进行补偿,并提供就业机会以便他们能够维持生计。
4.法律诉讼2008年5月,由于协商无果,律师团队代表农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市政府公开补偿标准并满足农民的合理要求。
4.1诉讼立案诉讼程序开始后,律师团队提交了大量证据,包括征收公告不合法、补偿标准不公正等。
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并决定进行调解。
4.2调解结果法院对农民和市政府进行多方调解,最终达成以下共识:-市政府将重新公示补偿标准,并纳入公众意见征询;-补偿以土地市值为基准,并采取多种方式,如现金、就业机会等,满足农民的合理要求;-由双方各派代表组成监督委员会,确保补偿方案的公正执行。
5.律师的点评这起案件涉及到XX村农民的合法权益和政府权力的合理行使之间的平衡。
尽管政府可以依法征收土地,但必须保障农民的合理权益。
在本案中,市政府未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公示,未能满足农民的合理要求,导致冲突升级,并最终走向法律诉讼。
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案例分析

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案例分析一、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的相关案例及法律分析(一)黎莲英与谢沛婵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案由简介本案当事人何丫女、谢沛婵、方雪莲、方丽莲按份共有一块集体建设用地,地块1属何丫女、方丽莲所有,地块2属谢沛婵、方雪莲所有。
2005年1月7日,何丫女、方丽莲与黎莲英签订《合同协议书》,把地块1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黎莲英。
现谢沛婵与方雪莲起诉黎莲英、何丫女、方丽莲,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
2.关于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法院的认定一审法院认为:何丫女、方丽莲转让的是集体土地,政府发放的有关文件已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根据2004年10月21日的国发(2004)28号文(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之二第(十)规定,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根据粤府(2003)51号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有关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出让、转让、出租等。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出让、转让、出租等,但不包括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
因此,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虽然根据证据可以确认何丫女、方丽莲与黎莲英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该协议已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无效。
最终判决认定:何丫女、方丽莲与黎莲英于2005年1月7日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农村乱占耕地违法建房官方实例:轻者拆除重者将被判刑

农村乱占耕地违法建房官方实例:轻者拆除重者将被判刑日前,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完善土地执法监管体制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采取多种措施合力强化日常监管,务必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对通知下发后出现的新增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为此,特从近期公开的判决中选编了一组依法严惩非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的实例,以供学习参考。
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案例:【村民丁某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7.838亩,非法建设三幢住宅楼。
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丁某和徐某租下某市园艺场共28亩农用地。
丁某想在园艺场农用地上建房,通过徐某介绍找到某建筑公司的万某,双方口头协议由万某垫资在租来的农用地上建房,建房手续由丁某申办。
随后,丁某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擅自将租用农用地部分填平,并先后付给万某建房费200万元,要求万某在租用农用地上建房。
至案发时,丁某在租来的农用地上非法建设三幢连体住宅楼。
经地管理部门及土地测绘工程公司认定和测量鉴定:丁某非法建房占用土地性质为永久基本农田,总面积为5225.45平方米、计7.838亩,且丁某建房已硬化了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丁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案例:【村民李乙在承包人李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强占其耕地,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房,且拒不执行法院要求其拆除房屋和赔偿李甲经济损失的判决,直至被逮捕后才拆除违法占地建筑物。
最终,法院以被告人李乙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宅基地制度改革及试点案例

3. 改革时期:宅基地权利体系的构建
第一,宅基地的归属与权利限制, 1981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 的紧急通知,明确分配给社员的宅基地,社员只有使用 权,既不准出租、买卖和擅自转让,也不准在承包地和 自留地上建房、葬坟、开矿、烧砖瓦等, 1982年宪法、1986年、1988年、1998年土 地管理法皆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出卖、出租住 房后再申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 农村宅基地制度的特殊性
三 宅基地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四 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出路
五 小结
五、若干试点案例
三条 底线
土地公有制性 质不改变
耕地红线不突 破
农民利益不受 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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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重庆大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
试点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
三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特征
总体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具有集体所有、集体 使用 经营性建设用地 和集体所有、成员使用 宅基 地 的特征,
1.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看,存在大量模糊地带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占 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别是兴办乡和村 集体企业占用村民小组土地,是否实行有偿 使用、使用年限是多少等,均没有明确规定 ,
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 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也部署了“建立城乡 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 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 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 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 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 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保障农民公 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利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政策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整理的做法和典型案例

利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政策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整理的做法和典型案例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政策是指在城市化进程中,以综合土地调整为核心,以土地整治与城市建设的协同推进为手段,通过整合城市和农村土地资源,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整理、开发和利用。
下面是几个典型的案例:1. 案例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瓶山乡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项目该项目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瓶山乡,总用地面积约为600亩。
项目开展前,该区域存在土地利用混乱、杂乱和低效等问题。
通过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政策,该项目将原有农业用地进行整理,划定适度集约的建设用地,并进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最终实现了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整理。
2. 案例二: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项目该项目位于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总用地面积约为1000亩。
在开展整理前,该区域土地分散、使用效率低下等问题突出。
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政策的实施,该项目将原有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合理整理,规划建设了一批适度集约的建设用地,并进行了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有效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和社会公共服务水平。
3. 案例三: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项目该项目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总用地面积约为2000亩。
在启动整治前,该区域存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碎片化和利用不集约化问题。
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政策,该项目对原有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整合和划定,规划建设了集约化的建设用地,并进行了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有效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和土地使用价值。
以上案例均是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政策的实施,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划定集约化的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使用价值,并配套进行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这些案例可以为其他地区在实施集体建设用地整理项目时提供借鉴和参考。
土地纠纷案例大全

土地纠纷案例大全土地纠纷是指因土地的权属、使用、收益等问题而引发的纠纷。
在中国,土地纠纷案件屡见不鲜,涉及的问题种类繁多,解决起来也颇为复杂。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典型的土地纠纷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土地纠纷的性质和解决方法。
1. 村民集体土地被侵占。
在农村地区,村民集体土地被侵占的情况时有发生。
例如,某地村民集体土地被当地政府以征地补偿的名义侵占,但补偿款并未按规定发放,导致村民不满,最终引发了土地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村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政府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并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2. 城市建设用地纠纷。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土地使用和征收问题。
有些开发商为了谋取私利,可能会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土地使用权,导致土地纠纷。
例如,某城市的一处建设用地被开发商非法占用,引发了业主的维权行动。
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农民土地承包纠纷。
在农村地区,土地承包是一项重要的农村改革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某地农民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引发了矛盾和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要求依法保障自己的承包权益,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土地污染纠纷。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土地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例如,某地的一处工业用地因排放污染物导致周边土地受到污染,引发了土地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受到污染的土地所有者可以向污染者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并清理土地污染,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5. 土地界址纠纷。
在农村地区,土地界址纠纷也是比较常见的问题。
例如,某地两家农民因土地界址问题发生矛盾,最终演变成了土地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土地部门或法院调解,明确土地界址,解决纠纷,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一些典型的土地纠纷案例,这些案例反映了土地纠纷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在解决土地纠纷问题时,需要依法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和监管,防范土地纠纷的发生,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被告:某乡政府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返还开发商依法取得的50亩建设用地使用权;2. 判令被告赔偿因返还建设用地使用权给开发商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08年,开发商与被告某乡政府签订了一份《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由被告将50亩土地出让给开发商用于房地产开发。
合同签订后,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办理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然而,在2016年,被告以国家政策调整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退还土地使用权。
开发商认为,合同解除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1. 国家政策调整,要求开发商退还土地使用权是合理合法的;2. 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土地,存在违约行为,故有权解除合同。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开发商与被告签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有效;2. 开发商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办理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3. 被告单方面解除合同,未与开发商协商一致,违反了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本案中,开发商依法取得了50亩建设用地使用权,被告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被告以国家政策调整为由解除合同,不属于不可抗力,故不符合合同解除条件;3. 被告单方面解除合同,给开发商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判令被告返还开发商依法取得的50亩建设用地使用权;2. 判令被告赔偿因返还建设用地使用权给开发商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律问题,主要涉及以下法律要点:1. 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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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8年10月黄屯村委会与外县的连发铸造厂某签订一份《厂房租赁合同》。
该合同约定,黄屯村委会将其在本村辖区内的占地14亩的废旧村办铸造厂区租赁给连发铸造厂使用(合同所涉土地于2001年取得了有关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用途为工业用地),租赁期限10年,自2008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2日止,每年租金为2.5万元,租赁到期后,连发铸造厂在该租赁地上所新建厂房及大型设备折价变卖给黄屯村委会。
2011年10月,黄屯村新一届村委会以《厂房租赁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处《厂房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连发铸造厂限期拆除新建厂房。
连发铸造厂则认为《厂房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要求黄屯村新一届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
【争议】
该案争议的焦点就是《厂房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屯村委会将14亩的废旧村办铸造厂区租赁给连发铸造厂改建办厂,实质是将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给连发铸造厂使用,《厂房租赁合同》实为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
该租赁合同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该《厂房租赁合同》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屯村委会与连发铸造厂鉴定的《厂房租赁合同》实为集体建设土地租赁合同。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所说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不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为集体建设土地的用途本身就是用于非农建设的。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于防止炒卖农民所有的农用土地造成农用地的不当流失和使集体组织的利益受损,而不是禁止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法流转。
因此,《厂房租赁合同》并未违法《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该合同有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要判断该案双方所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关键是要弄清该合同是否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强制性规定。
那么要弄清该合同是否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最重要的就是要厘清《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涵盖的范围。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可三大类:第一类是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我国对于农用地的保护是非常严格的,例如《土地管理法》在第一条规定了要“切实保护耕地”,在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了“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在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在三十六条规定了“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
”第二类是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经依法批准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包括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乡(镇)村公用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以及村民宅基地。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也可表述为“非农业建设用地”。
第三类是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到底能否发生流转,虽然我国现有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对此却未从根本上进行否定。
例如《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国发(2004)28号)第(十)条规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2006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第六项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等等。
综合上述及相关法律、国务院行政规定的精神,笔者认为,我国并没有禁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合法流转。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涵盖的范围不应包括原本就具有非农业建设性质和功能用途的的集体建设用地,对此条文的理解应做限制性理解。
该条文的目的并非禁止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流转的行为,而是为了防止在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出现以土地流转的形式将农用地非法变更为建设用地的现象,以贯彻维护我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及耕地保护制度的立法目的。
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忽略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分类体系,混淆了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与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别,认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发生流转用于非农建设的观点有失偏颇。
该案中,连发铸造厂租用黄屯村闲置废弃地增资建厂,不仅有利于盘活或发挥农村闲置地的功效为农村增收,而且符合中央关于新农村建设政策。
因此,连发铸造厂作为租用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不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还符合国家的新农村建设的政策,应当认定为有效,并受法律所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