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收取多回路

合集下载

关于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收取多回路

关于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收取多回路

关于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收取多回路
供电费和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收取多回路供电费和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收费标准
的通知如下。

一、多回路供电费收费标准
为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器、保安电源)用电户,除供电容量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按供电容量或增量部分收取多回路供电费。

容量(单位:千伏安)按以下公式计算:
1、申请新装用户:收取多回路供电费的容量=多回路总容量-最大壹路回路容量
2、增加用电容量的用户:收取多回路供电费的容量=增容后多回路总容量-增容后最大壹路回路容量-增容前除最
大壹路回路以外的其余容量。

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架空线路多回路供电费收费标准
地下电缆线路多回路供电费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架空线路收费标准的1.5倍。

二、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收费标准
为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与电网连接的所有企业自备电厂及机组(含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电厂)均应向接网的电网公司支付系统备用费。

系统备用费收费标准按我省大工业销售电价中基本电价水平(按变压器容量计收方式和标准)执行。

系统备用费按并网协议中约定的电网所能提供的备用容量交纳,对没有约定备用容量的,按企业变压器容量扣减电网向其供电的平均负荷确定,平均负荷为上一年度电网提供的月平均负荷。

上述收费标准自2005年12月20日起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和临时用电接电容量费收取标准

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和临时用电接电容量费收取标准

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和临时⽤电接电容量费收取标准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和临时⽤电接电容量费收取标准浏览次数: 327次字号: [⼤] [中] [⼩]为了节约电⼒建设投⼊,合理配置电⼒资源,根据国家发展和改⾰委发改价格(2003)2279号《关于停⽌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及上海市物价局沪价公(2004)004号《关于本市收取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和临时⽤电接电容量费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收取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和临时⽤电接电容量费。

具体如下:⼀、多回路供电容量费对申请新装或增加⽤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电源、保安电源)的客户,除供电容量最⼤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按供电容量或增容部分收取多回路供电容量费。

容量(单位:千伏安)按以下公式计算:1.申请新装的客户收取多回路供电费的容量=(多回路总容量)—(最⼤⼀路回路容量)2.增加⽤电容量的客户:收取多回路供电费的容量=(增容后多回路总容量)-(增容后最⼤⼀路回路容量)—(增容前除最⼤⼀路回路以外的其余容量)以上收费范围为110潜伏及以下电压等级供电的客户,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临时接电容量费客户申请临时⽤电,应与供电企业签订临时⽤电合同,约定临时⽤电的容量、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并预交临时接电容量费,具体标准如下:两年及以下临时⽤电,按以上多回路供电容量费标准的70%收取;超过两年⾄三年(含三年)临时⽤电,按以上多回路供电容量费标准的100%收取;三年以上临时⽤电,按以上多回路供电容量费标准的130%收取。

在合同期内结束临时⽤电,预交的临时接电容量费全部退还客户,预期违约的,收取违约⾦按合同约定办理。

以上收费标准⾃2004年4⽉1⽇起执⾏。

多回路供电容量费收⼊为本市电⽹建设专项资⾦,专款专⽤和存储,并在政府价格和电⼒建设项⽬审批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统⼀⽤于本市电⽹建设和改造。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2.26•【字号】辽地税函[2007]298号•【施行日期】2007.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营业税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7]298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近接部分市局及省电力有限公司的请示,要求对全省供电系统收取的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以下简称供电配套工程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予以明确。

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据了解,为解决新建商品住宅及附属公用建筑的供电配套工程在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规范供电配套工程收费行为,加强配电网的统一规划和建设,保证供电工程质量,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批准,省电力公司自2005年起对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实行统一收费和统一建设政策。

供电企业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收取的供电配套工程费,用于上级电源出线到住宅楼或公建设施的用户表前的所有供配电设施建设,包括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运行等费用。

除供电配套工程费外,不再收取其他建设费用。

实行统一收费和统一建设政策之后,供电设施维修、改造、用电安全均由电力部门负责。

在实际进行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时,供电企业将工程发包给电力安装企业进行供配电设施的具体施工建设;而在对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实行统一收费和统一建设政策之前,是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直接委托电力安装企业进行供电配套工程建设。

在上述两种方式的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中,电力安装企业缴纳营业税没有发生变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02号)规定:“供电工程贴费是指在用户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时,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用于建设110千伏及以下各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建设和改造等费用的总称,包括供电和配电贴费两部分。

辽宁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交易规则和管理办法

辽宁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交易规则和管理办法

辽宁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交易规则和管理办法第一篇:辽宁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交易规则和管理办法辽宁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增加用户用电选择权,完善电价形成机制,提高电力工业整体效率,根据《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3]2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辽宁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直接进行的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按现行规定提供输电服务。

第三条直接交易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在全省建立公平、开放、统一的发、用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市场机制。

第四条直接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优质可靠供电、供热及可再生能源消纳需求;(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坚持节能环保、效率优先;(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四)市场主体参与交易行为平等自愿、利益共享;(五)通过全省统一平台进行交易。

第五条在辽宁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牵头,会同辽宁省物价局(以下简称省物价局)、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东北能源监管局)、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等单位组织开展电力直接交易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履行相应职责。

(一)省经信委负责制定直接交易方案,确定年度直接交易规模,根据产业政策和相关要求,会同东北能源监管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准入审核。

(二)东北能源监管局负责制定交易规则和相关合同范本,负责做好交易市场监管工作。

(三)省物价局负责输配电损耗测算,并做好交易价格监管工作。

新《安规》补充规定(输电部分)

新《安规》补充规定(输电部分)

附件1: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补充规定(暂行)(输电部分)1总则1.1为有效执行新颁布的《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规范作业人员行为,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制定本补充规定。

1.2本补充规定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火(水)电厂(动力部分)]等相关规定,结合辽宁省输电专业生产实际制定。

1.3本补充规定适用于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及进入辽宁电网作业的企业和人员。

1.4本补充规定由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2一般规定2.1承发包工程中,工作票实行“双签发”形式,第一签发人由承包方人员担任,第二签发人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人员担任。

设备运行管理单位执行的工作票不执行“双签发”,工作票签发人在工作票中“第一签发人”栏签字。

(补充安规第2.3.7.6条)2.1.1实行“双签发”时,工作票签发人的基本条件。

2.1.1.1国网公司系统下属单位入网作业时,第一签发人由本单位组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报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备案。

2.1.1.2国网公司系统以外单位入网作业时,第一签发人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安监部门组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书面公布。

2.1.1.3第二签发人应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具有相应工作票签发权的人员担任。

2.1.2实行“双签发”时,工作票签发人的责任。

2.1.2.1第一签发人承担《安规》规定的工作票签发人的所有安全责任。

2.1.2.2第二签发人在以下方面承担与第一签发人同等的安全责任。

工作的必要性;停电的开关(刀闸)是否正确完备;工作票中所列接地线是否正确完备;工作简图是否正确。

2.2接地线分为操作接地线和工作接地线。

操作接地线指变电站、发电厂运行人员按照调度指令装设的接地线,和配合停电的线路上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装设的接地线;工作接地线指由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地段各端装设的接地线。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8.07.27•【字号】辽价发〔2018〕45号•【施行日期】2018.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发〔2018〕45号各市物价局,省电力有限公司: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相关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国家清理规范电网各项收费政策。

省电力有限公司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取消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的有关规定,未列入政府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认真履行本系统清理规范电网环节收费主体责任,对本系统各类收费认真开展自查自清,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指导市县两级供电部门配合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清理规范工作。

严格按照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发〔2018〕45号)要求,落实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备用容量减免系统备用费政策,并于7月底前按照国家要求将我省自备电厂名单(区分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和其他两类)、系统备用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征缴详细情况报我局。

二、各市价格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与电网企业加强配合,认真对照文件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制定工作方案,摸清本地区降电价、清退费及转供电加价情况,督促转供电主体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依法依规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形成制度长期坚持,严格监管,切实推进相关工作。

三、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分别于7月底、8月20日、12月底前上报本地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收费有关情况(详情见附件二)和落实清费政策情况(详情见附件三),包括工作开展、调查摸底、清理整改、规范收费等情况与成效。

大连优惠政策

大连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53号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东北地区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

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53号◆辽宁省“五点一线”大连开发区六大产业园区已纳入辽宁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重点支持区域,功能定位为核心产业区,享受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等优惠政策。

大连开发区核心产业区规划总面积43.13平方公里,分6个核心功能产业区,包括大孤山临港工业园区、中心工业园区、汽车零部件配套园区、城北工业园区、模具工业园区、新材料工业区等。

◆大连出口加工区大连出口加工区是2000年4月27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全国首批15个出口加工区之一,批准面积2.95平方公里,其中A区1.5平方公里,B区1.45平方公里,一期围网面积0.6平方公里,主要承载以英特尔芯片项目为龙头的半导体及半导体相关产业类项目。

产业导向:电子信息、光机电、精密机械、现代综合物流等。

优惠政策:国外货物入区实行保税;国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企业在区内不仅可以进行货物的保税仓储和加工、制造,还可以开展对外贸易等业务。

基础设施◆土地工业用地以招拍挂方式出让,按照七通一平的条件,50年土地使用权。

根据国土资源部《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全国工业用地分为十五等,大连开发区工业用地为六等,工业用地基准地价360-560元/平方米。

开发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的各项用地指标(不包括投资强度)均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执行。

配电工作票作业票使用管理规定

配电工作票作业票使用管理规定

配电工作票及作业票使用管理规定(试行)1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大连供电公司、农电局(以下简称公司)所属配电设备上作业的所有单位和人员。

2 编制依据2。

1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2。

2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2.3 辽电安监(2007)14号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配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4 大连供电公司《配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7年)3 工作票的一般规定3。

1 工作票编号3.1。

1 工作票以班组为单位,由分公司按照公司给定的各自编码编排下发至班组(所),按编号顺序使用。

3。

1.2 公司所属班组工作票编号:年份(四位)+单位编码(二位)+ 班组编码(三位)+ 顺序号(三位)3。

1。

3 公司供电营业所工作票编号:年份(四位)+单位编码(二位)+ 供电营业所编码(三位)+ 顺序号(三位)3.1.4 电建、电器集团公司编号:年份(四位)+单位编码(二位)+各分(子)公司编码(二位)+ 顺序号(三位)3。

1.5 进网作业施工单位编号:年份(四位)+S+单位编码(三位)+顺序号(三位)。

3。

1。

6 进网作业施工单位编码由公司安监部负责编发.3。

1.7 所有单位的班组或供电营业所的工作票编码由各单位按规定自行编制,并报公司安监部备案.3.1。

8 顺序号从001-999止。

3。

1。

9 公司所属单位编码:3。

1。

10 公司班组编码3。

2 凡在工作票上需加盖的各种标识印章(“带电作业"、“已执行"、“作废”、“会签第号”等),一律采用红色。

3.3 工作票的有效期3。

3。

1 工作票的有效期一般为一个工作日,如确需要连续作业,工作票的有效期为连续工作日,但在工作期内不得有间断日。

3。

3。

2《配电修理票》的有效期为一个连续的工作期,在有效期内间断作业应重新填写相应的工作票。

3。

3。

3《施工任务单》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七日,在有效期内间断作业应重新填写工作任务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收取多回路
供电费和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收取多回路供电费和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收费标准
的通知如下。

一、多回路供电费收费标准
为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器、保安电源)用电户,除供电容量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按供电容量或增量部分收取多回路供电费。

容量(单位:千伏安)按以下公式计算:
1、申请新装用户:收取多回路供电费的容量=多回路总容量-最大壹路回路容量
2、增加用电容量的用户:收取多回路供电费的容量=增容后多回路总容量-增容后最大壹路回路容量-增容前除最
大壹路回路以外的其余容量。

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架空线路多回路供电费收费标准
地下电缆线路多回路供电费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架空线路收费标准的1.5倍。

二、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收费标准
为优化电力资源配置,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与电网连接的所有企业自备电厂及机组(含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电厂)均应向接网的电网公司支付系统备用费。

系统备用费收费标准按我省大工业销售电价中基本电价水平(按变压器容量计收方式和标准)执行。

系统备用费按并网协议中约定的电网所能提供的备用容量交纳,对没有约定备用容量的,按企业变压器容量扣减电网向其供电的平均负荷确定,平均负荷为上一年度电网提供的月平均负荷。

上述收费标准自2005年12月20日起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