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操作致残程度分级

合集下载

工伤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工伤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工伤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工伤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是指用来评定因工作造成的残疾程度的一套统一的评定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伤残疾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一级工伤残疾是指致使劳动者丧失双眼或者双耳功能、全身或者四肢的重要功能残疾,或者重度智力残疾,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级工伤残疾是指致使劳动者丧失一眼或者一耳功能,丧失一个肢体的功能,或者较重的智力残疾,工作能力丧失的。

三级工伤残疾是指致使劳动者丧失某一肢体的较重功能障碍,或者中度智力残疾,工作能力有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的。

四级工伤残疾是指致使劳动者丧失某一肢体的功能障碍,或者轻度智力残疾,工作能力有相当部分丧失的。

五级工伤残疾是指致使劳动者拇指、任一指、趾、任一趾、听力等部位的功能障碍,或者轻度智力障碍,工作能力轻度或没有丧失的。

工伤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主要包括身体功能丧失程度、智力障碍程度和工作能力丧失程度三个方面,通过对劳动者的身体状况、残疾程度和工作能力进行综合评定来确定残疾等级。

评定工伤残疾等级需要综合考虑劳动者的病历资料、医学检查结果、残疾程度评定表、康复医学评估等相关信息,进行科学
客观的评估和鉴定。

评定结果对于劳动者的工伤赔偿和康复安置具有重要的意义。

工伤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制定和应用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伤赔偿和康复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同时,通过科学公正的评定标准,还可以为工伤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依据,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起到推动作用。

1-10级手指伤残鉴定标准

1-10级手指伤残鉴定标准

1—10级手指伤残鉴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劳动部发布的《工伤职业病伤残等级标准》,手指伤残鉴定分为1-10级,具体如下。

1级:手指末节截断、指甲床创伤等。

2级:手指部分截断,手指基节、指节骨折、指关节软组织损伤等。

3级:手指全部截断,手指骨折、骨裂伴有功能障碍、指间关节脱位伴有功能障碍等。

4级:手指截断并有残端缺损、手指严重骨折伴有功能障碍、神经损伤等。

5级:手指截断并有残端缺损、指间关节畸形、无法伸屈、挛缩、迟缓、活动度明显受限等。

6级:手指截断并有残端缺损、关节骨折并伴有不可逆的关节畸形,或神经损伤造成显著的功能障碍等。

7级:手指截断并有残端缺损、关节骨折伴有显著的关节畸形、神经损伤造成持续性的功能障碍等。

8级:手指截断并有残端缺损、关节严重畸形、手指失去所有的活动、手指神经严重损伤、神经瘫痪等。

9级:手指截断并有残端缺损、关节完全畸形、失去所有活动、手指神经不可逆的损伤,尚可动但功能严重障碍等。

10级:手指截断并有残端缺损,关节处在僵直状态,没
有任何活动。

请注意,以上手指伤残鉴定标准仅供参考,具体鉴定需根据受伤实际情况来判断。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学评估标准。

工伤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疾病。

对于因工作受伤或患病的职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可以进行伤残鉴定,以确定其伤残程度,并据此确定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下面将对工伤一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一级伤残。

一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一级伤残标准。

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双目失明或者双耳失聪,或者两个手臂残废,或者一个手臂残废加一个下肢残废。

二、二级伤残。

二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二级伤残标准。

二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只眼失明或者一只耳失聪,或者一个手臂残废加一个下肢残废,或者两个下肢残废。

三、三级伤残。

三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三级伤残标准。

三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只手臂残废,或者一只下肢残废,或者一个手指残缺。

四、四级伤残。

四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四级伤残标准。

四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两个手指残缺,或者一个手指残缺加一个脚趾残缺。

五、五级伤残。

五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五级伤残标准。

五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个手指残缺加一个脚趾残缺。

六、六级伤残。

六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六级伤残标准。

六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个手指残缺。

七、七级伤残。

七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七级伤残标准。

七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个脚趾残缺。

八、八级伤残。

八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八级伤残标准。

八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个眼球缺失,或者一个耳蜗缺失。

九、九级伤残。

九级伤残是指职工受到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其伤残程度达到国家规定的九级伤残标准。

九级伤残的鉴定标准为,一个眼球缺失,或者一个耳蜗缺失。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解读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解读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是根据不同的致残原因和程度,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为不同的等级。

以下是分级的大致解读:
* 重伤:包括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等损伤,这种损伤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

*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等损伤,这种损伤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

* 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此外,致残程度分级将伤残程度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则是指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在治疗终结后,仍需他人帮助、护理才能维系正常日常生活。

护理依赖程度分为完全、大部分和部分护理依赖,表示需要他人护理所付出工作量的大小。

请注意,以上只是大致的解读,具体的分级标准可能因地区和司法鉴定机构而有所不同。

如果需要了解具体的分级标准和鉴定程序,建议咨询当地的司法鉴定机构或专业律师。

人体伤残评定标准是怎样的 人体伤残鉴定标准

人体伤残评定标准是怎样的 人体伤残鉴定标准

人体伤残评定标准是怎样的人体伤残鉴定标准人体伤残鉴定标准2020法律常识:一、人损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如下:1、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3、Ⅰ级伤残划分,不能完全独立生活;4、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5、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6、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一、伤残鉴定需要材料如下:1、因工伤致残的,需要工伤认定书;2、医疗诊断证明书;3、书面的伤残鉴定申请表;4、身世分量证明材料。

二、残疾证办理需要条件如下:1、视力残疾,双眼须是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力者;2、听力残疾,双耳须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3、言语残疾,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须明确病因,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4、精神残疾,精神病患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5、肢体残疾,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对因病或因交通、工伤、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体伤害的残疾评定,须在较终治疗结束后经过一年以上功能锻炼不能恢复的;6、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者。

总之,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Ⅰ级伤残划分,不能完全独立生活;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Ⅰ级伤残划分,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法律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三条评定损伤程度,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生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人体伤残评定标准是怎样的人体伤残评定标准是怎样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一级: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工伤1-10级鉴定标准

工伤1-10级鉴定标准

工伤1-10级鉴定标准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经医学诊断属于工伤范畴的。

工伤鉴定标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工伤进行鉴定并确定工伤等级,从而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

下面将对工伤1-10级鉴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1级工伤,指造成职工轻微伤残的事故或职业病。

例如,轻微烧伤、扭伤等,伤残程度在1%以下。

2级工伤,指造成职工轻伤残的事故或职业病。

例如,轻度烧伤、轻度截肢等,伤残程度在1%-10%。

3级工伤,指造成职工中度伤残的事故或职业病。

例如,中度烧伤、中度截肢等,伤残程度在11%-25%。

4级工伤,指造成职工重度伤残的事故或职业病。

例如,重度烧伤、重度截肢等,伤残程度在26%-50%。

5级工伤,指造成职工全残的事故或职业病。

例如,全身性烧伤、全身性截肢等,伤残程度在51%-100%。

6级工伤,指造成职工轻微伤残的职业病。

例如,轻微尘肺病、轻微化学中毒等,伤残程度在1%以下。

7级工伤,指造成职工轻伤残的职业病。

例如,轻度尘肺病、轻度化学中毒等,伤残程度在1%-10%。

8级工伤,指造成职工中度伤残的职业病。

例如,中度尘肺病、中度化学中毒等,伤残程度在11%-25%。

9级工伤,指造成职工重度伤残的职业病。

例如,重度尘肺病、重度化学中毒等,伤残程度在26%-50%。

10级工伤,指造成职工全残的职业病。

例如,全身性尘肺病、全身性化学中毒等,伤残程度在51%-100%。

工伤鉴定标准的确定对于职工的权益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职工们在工作中能够注意安全,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保护自己的身体健康。

同时,雇主也应该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防护措施,共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解读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解读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解读(原创实用版)目录1.引言:介绍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重要性2.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依据和标准3.详细解读分级标准中的各个等级4.致残程度的评估和鉴定过程5.致残程度的分级对伤残人士和社会的意义6.结论:总结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重要性和应用价值正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意外伤害和疾病导致的人体损伤越来越受到关注。

对于损伤程度的评估,我国制定了一套科学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以便于为伤残人士提供合理的医疗、康复和社会保障服务。

本文将对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详细解读,以期提高大家对此方面的认识。

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依据和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主要依据受伤部位、损伤程度、功能障碍等因素进行评定。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GB/T 16180-2014),该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为 10 个等级,从一级到十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

三、详细解读分级标准中的各个等级1.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导致完全依赖他人护理,生活不能自理。

2.二级:器官严重损伤,功能大部分丧失,需大部分依赖他人护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三级:器官损伤较重,功能部分丧失,需部分依赖他人护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四级:器官损伤较轻,功能轻度丧失,需轻度依赖他人护理,生活大部分能自理。

5.五级:器官损伤较轻,功能轻度受损,需轻度依赖他人护理,生活大部分能自理。

6.六级:器官损伤较轻,功能受损,需轻度依赖他人护理,生活大部分能自理。

7.七级:器官损伤较轻,功能受损,需轻度依赖他人护理,生活大部分能自理。

8.八级:器官损伤较轻,功能受损,需轻度依赖他人护理,生活大部分能自理。

9.九级:器官损伤较轻,功能受损,需轻度依赖他人护理,生活大部分能自理。

10.十级:器官损伤较轻,功能受损,需轻度依赖他人护理,生活大部分能自理。

四、致残程度的评估和鉴定过程人体损伤致残程度的评估和鉴定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详细的病史采集和体格检查,了解损伤的性质、部位、程度等情况。

1-10级工伤鉴定标准

1-10级工伤鉴定标准

1-10级工伤鉴定标准1级工伤,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治疗休养后,虽然伤残程度已经稳定,但仍对原工作有一定的影响的情形。

例如,轻微的烫伤、切伤等。

2级工伤,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治疗休养后,导致伤残程度较轻,但对原工作有较大的影响的情形。

例如,轻度截肢、轻度聋哑等。

3级工伤,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治疗休养后,导致伤残程度较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

例如,重度截肢、重度聋哑等。

4级工伤,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治疗休养后,导致伤残程度较重,但仍能从事轻体力、轻脑力劳动的情形。

例如,重度肢体残疾、重度视力障碍等。

5级工伤,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治疗休养后,导致伤残程度较重,但仍能从事部分体力、脑力劳动的情形。

例如,重度脑力障碍、重度呼吸功能障碍等。

6级工伤,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治疗休养后,导致伤残程度较重,但仍能从事轻体力、轻脑力劳动的情形。

例如,重度肢体残疾、重度视力障碍等。

7级工伤,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治疗休养后,导致伤残程度较重,但仍能从事部分体力、脑力劳动的情形。

例如,重度脑力障碍、重度呼吸功能障碍等。

8级工伤,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治疗休养后,导致伤残程度较重,但仍能从事轻体力、轻脑力劳动的情形。

例如,重度肢体残疾、重度视力障碍等。

9级工伤,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治疗休养后,导致伤残程度较重,但仍能从事部分体力、脑力劳动的情形。

例如,重度脑力障碍、重度呼吸功能障碍等。

10级工伤,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治疗休养后,导致伤残程度较重,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体损伤致残程序分级(2017年1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6年4月18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术语和定义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总则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致残等级划分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判断依据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致残程度分级一级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颈部及胸部损伤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心肺联合移植术后;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腹部损伤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二级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偏瘫(肌力2级以下);截瘫(肌力2级以下);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头面部损伤容貌毁损(重度);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双眼盲目5级;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颈部及胸部损伤呼吸困难(极重度);心脏移植术后;肺移植术后。

腹部损伤肝衰竭晚期;肾衰竭;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体表及其他损伤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三级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完全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截瘫(肌力3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双腕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伴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头面部损伤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双眼盲目4级;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视野有效值≤4%(直径≤5°);吞咽功能障碍,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颈部及胸部损伤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口或者空肠造口;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

腹部损伤全胰缺失;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重度下降;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大部分依赖肠外营养。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未成年人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未成年人双侧睾丸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阴茎接近完全缺失(残留长度≤1.0cm)。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二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双上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双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四级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外伤性癫痫(重度);偏瘫(肌力3级以下);截瘫(肌力3级以下);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重度)。

头面部损伤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三项者;上颌骨或者下颌骨缺损达1/2;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盲目3级;双眼视野极度缺损,视野有效值≤8%(直径≤10°);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颈部及胸部损伤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Ⅱ级;一侧全肺切除术后;呼吸困难(重度)。

腹部损伤肝切除2/3以上;肝衰竭中期;胰腺大部分切除,胰岛素依赖;肾功能重度下降;双侧肾上腺缺失;永久性回肠造口。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膀胱完全缺失或者切除术后,行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或者肠代膀胱并永久性造口。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者双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双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一上肢与一下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手功能丧失分值达150分。

体表及其他损伤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0%;放射性皮肤癌。

五级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完全运动性失语;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等;双侧完全性面瘫;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非肢体瘫运动障碍(中度);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排便伴排尿功能障碍,其中一项达重度。

头面部损伤符合容貌毁损(重度)标准之二项者;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双眼重度视力损害;双眼视野重度缺损,视野有效值≤16%(直径≤20°);一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另一眼盲目3级以上;双耳听力障碍≥81dB HL;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61dB HL;舌根大部分缺损;咽或者咽后区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吞咽流质食物。

颈部及胸部损伤未成年人甲状腺损伤致功能减退,药物依赖;甲状旁腺功能损害(重度);食管狭窄,仅能进流质食物;食管损伤,肠代食管术后。

腹部损伤胰头合并十二指肠切除术后;一侧肾切除术后,另一侧肾功能中度下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基本正常;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全胃切除术后;小肠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障碍,部分依赖肠外营养;全结肠缺失。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口;尿瘘难以修复;直肠阴道瘘难以修复;阴道严重狭窄(仅可容纳一中指);双侧睾丸缺失或者完全萎缩,丧失生殖功能;阴茎大部分缺失(残留长度≤3.0cm)。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50%或者其余肢体任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手功能丧失分值≥120分。

六级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精神障碍或者中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外伤性癫痫(中度);尿崩症(重度);一侧完全性面瘫;三肢瘫(肌力4级以下);截瘫(肌力4级以下)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伴相应腕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中度)。

头面部损伤符合容貌毁损(中度)标准之四项者;面部中心区条状瘢痕形成(宽度达0.3cm),累计长度达20.0cm;面部片状细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显著异常,累计达面部面积的80%;双侧眼睑严重畸形;一眼球缺失、萎缩或者盲目5级,另一眼视力≤0.5;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双眼视野中度缺损,视野有效值≤48%(直径≤60°);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唇缺损或者畸形,累计相当于上唇2/3以上。

颈部及胸部损伤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影响功能;一侧胸廓成形术后,切除6根以上肋骨;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失;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器质性心律失常安装永久性起搏器后;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两肺叶切除术后。

腹部损伤肝切除1/2以上;肝衰竭早期;胰腺部分切除术后伴功能障碍,需药物治疗;肾功能中度下降;小肠部分切除术后,影响消化吸收功能,完全依赖肠内营养。

盆部及会阴部损伤双侧卵巢缺失或者萎缩,完全丧失功能;未成年人双侧卵巢萎缩,部分丧失功能;未成年人双侧睾丸萎缩,部分丧失功能;会阴部瘢痕挛缩伴阴道狭窄;睾丸或者附睾损伤,生殖功能重度损害;双侧输精管损伤难以修复;阴茎严重畸形,不能实施性交行为。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脊柱骨折后遗留30°以上侧弯或者后凸畸形;一肢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双足跖跗关节以上缺失;手或者足功能丧失分值≥90分。

体表及其他损伤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七级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不完全感觉性失语;双侧大部分面瘫;偏瘫(肌力4级以下);截瘫(肌力4级以下);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一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重度排便功能障碍或者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