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资统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风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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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16•【字号】厦国资产[2009]166号•【施行日期】2009.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国资产〔2009〕166号)各市直管国有企业、委托市主管部门、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本市国有企业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委制定了《厦门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殊对外担保事项报批表经手人:联系电话:二○○九年六月十六日厦门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本市国有企业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所投资的各级独资、绝对控股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投资企业)的担保行为,但不包括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及按揭销售中涉及的担保等具有日常经营性质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是指企业或所投资企业以担保人的信用或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方式,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所规定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汇编(二)

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汇编(二)

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汇编(二)1. 引言本文档是厦门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的汇编的第二部分。

在厦门市,国有资产的管理是为了保护和增值国家财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本部分的制度包括了国有资产的分类管理、使用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旨在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率和监督管理的规范性。

2. 国有资产的分类管理2.1 固定资产管理2.1.1 固定资产的定义和管理范围固定资产是指企业拥有并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长期使用价值较高的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设备、机械设备、交通工具等。

企业应该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固定资产的界定和管理范围。

2.1.2 固定资产的采购与验收企业采购固定资产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采购程序包括需求确认、市场调查、成本估算、招标或询价、评标、合同签订等环节。

采购完毕后,需进行验收,确保所购置的固定资产符合规定的质量、数量和技术标准。

3. 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3.1 国有资产的使用权与处置权国有资产的使用权属于企业,企业应依法依规使用国有资产,不得超出使用权限。

国有资产的处置权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企业需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处置申请,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置。

3.2 国有资产的折旧与报废国有资产的折旧核算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以合理分摊资产价值,维护资产价值和企业财务稳定。

国有资产出现无法修复或达到预定使用寿命的情况,应及时进行报废处理,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4. 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4.1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处置、资产监督检查等。

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和风险防控。

4.2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方式与措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采取多种方式与措施进行,包括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等,以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和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中“集团”系指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等一级企业。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以及企业章程或其他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在经营投资中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或者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按照本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

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二)客观公正、责罚适当。

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考虑量的标准也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在最终处理意见形成之前,充分保障相关责任人陈述、申辩等正当权利。

(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企业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依照“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四)鼓励创新、容错免责。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对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在企业改革创新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失误,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视情予以容错,保护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06•【字号】厦府办[2007]252号•【施行日期】2007.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7〕25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海沧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象屿保税区管委会、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厦门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七年十一月六日厦门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市属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厦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人民政府授权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向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派出监事,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市国资委是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与制定监事会及监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派出监事的企业名单,由市国资委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决定。

第四条监事会以财务和经营决策、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董事会、经营层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董事会、经营层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监事会及其成员职责第五条企业监事会一般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外派监事3人(监事会主席1人、专职监事2人),职工代表担任监事2人(含企业纪委书记兼任监事会副主席1人)。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国资稽[2010]89号【发布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审计局厦门市监察局【发布日期】2010.03.26【实施日期】2010.06.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通知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国资稽〔2010〕89号)各市属国有企业: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审计局厦门市监察局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其他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及其独资、绝对控股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过去的有关交易或者事项导致某项资产的资产价值发生了全部或者部分的实质性灭失,或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无对价流出。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直管国有企业、委托主管部门(火炬开发区、象屿保税区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各有关单位: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债券发行行为,促进市属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市国资委制定了《厦门市国有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厦门市国有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厦门市国有企业债券发行行为,促进企业依法科学决策,防范和控制企业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行债券的行为。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债券、公司债券、1年期以上的中长期票据以及一次申请10亿元额度以上的短期融资券。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券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有关债券发行的风险防范和控制制度。

企业发行债券或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应当符合市国资委有关担保管理和风险控制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企业发行债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二)所募集资金投向应当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主要用于发展企业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三)进行充分论证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厦国资统号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风险管理规定

厦国资统号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风险管理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及时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减少因财务风险造成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财务风险,是指在企业的各项财务活动中,因各种不确定性影响,在一定时期内企业财务状况偏离正常范围及造成财务损失的可能性。

主要包括筹资风险、投资风险、运营风险和分配风险等方面。

筹资风险是指企业在发行股票、债券、借款等筹资活动中,受宏观政策等外部环境变化或筹资结构、币种、期限等因素影响,给企业财务状况带来的不确定性。

投资风险是指投资失误或达不到预期收益,造成企业损失或现金流量不足引发的风险。

运营风险是指企业生产经营受各种不确定因素影响,财务收益低,造成的现金流量不足及引发损失的可能性。

分配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制定分配政策不当等原因而给企业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是指市国资委对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以及企业内部财务风险的防范、控制与化解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企业作为财务风险损失的承担主体和作为财务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自身实际,建立健全财务风险管理制度,定期分析财务风险状况,强化财务风险管理。

第五条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性原则。

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工作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全面性原则。

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工作应覆盖企业经营的全过程及所有部门和岗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2.26•【字号】厦国资组[2008]34号•【施行日期】2008.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国资组[2008]34号)各有关企业:现将《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厦门市属国有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作用,促进市属国有企业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结合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市直管国有企业、委托市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指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监事。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有一名职工董事;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比例和人数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对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负责。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权直接向市国资委和上级工会反映情况。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六条担任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公司在职职工。

(二)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群众基础,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公道正派,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意愿。

(三)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保守工作秘密。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厦财统[2010]2号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厦财统〔2010〕2号)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财政局:现将《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正确反映国有资产的价值量,维护国家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置换非国有资产等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

第四条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和监管工作;区级财政部门负责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和监管工作。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实施。

第二章资产评估第六条行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资产有偿转让、置换、拍卖的;(二)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的;(三)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四)确定无原始价格资产价值的;(五)出租资产的租金底价;(六)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行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产权)的;(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偿债务的;(三)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属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若干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属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9•【字号】厦国资统[2008]258号•【施行日期】2008.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市属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若干意见(厦国资统〔2008〕258号)各市属国有企业:为指导和规范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包括市直管国有企业、委托主管部门和管委会管理的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正确处理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和《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意义企业年金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既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又有利于改善企业薪酬福利结构,增强薪酬的长期激励作用,提高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是一项关系到企业长远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建设。

各企业要充分认识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规范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和年金基金的管理运行。

二、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原则(一)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的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应统筹考虑企业职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与即期激励作用的发挥,将完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与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企业凝聚力,完善激励机制。

(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既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覆盖企业试用期满的在岗职工;又要与职工个人的贡献挂钩,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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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国资统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风险管理规定 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厦门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厦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及时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减少因财务风险造成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财务风险,是指在企业的各项财务活动中,因各种不确定性影响,在一定时期内企业财务状况偏离正常范围及造成财务损失的可能性。

主要包括筹资风险、投资风险、运营风险和分配风险等方面。

筹资风险是指企业在发行股票、债券、借款等筹资活动中,受宏观政策等外部环境变化或筹资结构、币种、期限等因素影响,给企业财务状况带来的不确定性。

投资风险是指投资失误或达不到预期收益,造成企业损失或现金流量不足引发的风险。

运营风险是指企业生产经营受各种不确定因素影响,财务收益低,造成的现金流量不足及引发损失的可能性。

分配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制定分配政策不当等原因而给企业今后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是指市国资委对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以及企业内部财务风险的防范、控制与化解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企业作为财务风险损失的承担主体和作为财务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自身实际,建立健全财务风险管理制度,定期分析财务风险状况,强化财务风险管理。

第五条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性原则。

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工作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全面性原则。

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工作应覆盖企业经营的全过程及所有部门和岗位。

(三)有效性原则。

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措施办法应适应企业实际情况,能够得到贯彻执行并发挥作用。

(四)成本效益原则。

通过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实现的收益,要高于用于财务风险管理支出以及可能的损失。

第六条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目标:(一)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合理、相互制衡的财务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二)建立企业财务风险预警机制,改进风险管理方式,优化信息管理技术,强化风险监测手段,建立财务风险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及时发现和化解风险。

(三)制定完善财务风险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划,从对重要财务事项、重大经济活动风险防控入手,分步实施,逐步建立和完善财务风险监管体系。

(四)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提高财务风险防范意识,控制和防范财务风险。

第七条市国资委通过建立健全财务、投资、担保等有关制度,完善企业财务风险测评指标及管理办法,实现对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企业财务风险预警第八条企业财务风险预警是指企业风险管理部门通过专门的方法监测、分析经济活动和理财环境,预测和及时反映经营与财务状况变化,对企业各环节可能发生的风险提前发出信号,为管理决策提供依据的监控活动。

第九条企业应当通过编制现金流量预算和完善财务指标分析体系等多种措施,建立长短期结合的财务风险预警系统;通过动态跟踪监测和定时定点监控,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各项潜在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发现财务或经营指标存在某种异常情况及时采取应变措施,避免或减少风险损失。

第十条企业应当通过月度快报分析、季度企业经济运行分析以及年度决算、审计报告等方法,完善企业财务风险分析制度;定期开展企业财务风险测评和咨询活动,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财务风险监督防控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突出现金、往来、担保等关键控制点,加强财务管理各环节和资金运动全过程的风险评估;通过建立财务风险评估模型等技术方法,对企业财务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化测评,分析和判断企业面临的风险及程度,及时研究和制定最佳风险管理方案,将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进行财务风险测评,并将形成的风险评估报告及时报告董事会或决策层及监事会,出现重大财务风险或形成财务危机的,应当同时报告市国资委。

第三章指标体系与监测第十三条建立市国资委和企业财务风险双重监测机制,市国资委和企业层层组织开展财务风险的测评分析工作。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以财务指标为主的测评指标体系,结合日常监测的企业逾期担保、应收账款和存货等增减变动以及同行业水平等情况,综合评定企业财务风险程度。

第十五条监测财务风险主要财务指标为:(一)重点指标: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二)辅助指标1.盈余现金保障倍数盈余现金保障倍数=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2.流动资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次)=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平均流动资产3.速动比率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100%4.已获利息倍数已获利息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利息支出5.或有负债比率或有负债比率=或有负债余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少数股东权益)×100%或有负债=已贴现承兑汇票+担保余额+贴现与担保外的被诉事项金额+ 其他或有负债6.应收账款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次数)=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平均应收账款7.不良资产比率不良资产比率=年末不良资产总额/(资产总额+ 减值准备余额)×100%年末不良资产总额=资产减值准备+应提未提和应摊未摊的潜亏挂账+未处理资产损失8.带息负债比率带息负债比率=(短期借款+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应付利息)/负债总额×100%9.资产现金回收率资产现金回收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平均资产总额×100%第十六条测评采用企业实际值与全国国有企业行业标准值对比的办法,每项测评指标满分为10分。

指标计分公式:1.处于优秀值以上的,按满分10分计算;2.处于良好值以上优秀值以下的,计算公式为:[(企业实际值-全国行业良好值)/(全国行业优秀值-全国行业良好值)×20+80]/10;3.处于平均值以上良好值以下的,计算公式为:[(企业实际值-全国行业平均值)/(全国行业良好值-全国行业平均值)×20+60]/10;4.处于较低值以上平均值以下的,计算公式为:[(企业实际值-全国行业较低值)/(全国行业平均值-全国行业较低值)×20+40]/10;5.处于较差值以上较低值以下的,计算公式为:[(企业实际值-全国行业较差值)/(全国行业较低值-全国行业较差值)×20+20]/10;6.处于较差值以下的得0分。

第十七条测评实行百分制,各单项测评指标得分合计即为企业财务风险指标测评汇总结果。

测评汇总结果划分为优秀值、良好值、平均值、较低值、较差值、最差值六个区间,对应测评总分为100、80-100分、60-80分、50-60分、40-50分、40分以下。

第四章测评结果与运用第十八条测评结果运用的范围包括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

第十九条根据年度测评结果和每月资产负债率情况,将企业分为一般关注企业、重点关注企业、重点监控企业、特别监管企业。

对于测评结果处于平均值以上且资产负债率未连续三个月高于行业资产负债10个百分点以上的,确定为一般关注企业。

对于评测结果处于较低值或资产负债率连续三个月均高于行业资产负债率10个百分点以上且未连续三个月高于15个百分点的企业,确定为重点关注企业。

对于评测结果处于较差值或资产负债率连续三个月均高于行业资产负债率15个百分点以上的企业,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

对于评测结果处于最差值,或因资不抵债、资金告急、重大资产损失等原因造成持续经营困难、发生财务危机的企业,确定为特别监管企业。

市国资委定期将测评结果通知企业,对财务风险处于不同类别的企业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并视企业财务风险状况的严重度报告市政府。

第二十条对于一般关注企业采用日常监控进行管理,市国资委根据财务风险状况定期提示。

第二十一条确定为财务风险重点关注的企业应当制定财务风险控制方案,明确对非主业投资、对外兼并收购、固定资产投资、债务融资、担保、捐赠、人工成本及其他可控费用等重大事项的控制措施。

企业应将财务风险控制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同时抄报企业监事会。

市国资委将测评结果纳入企业业绩考核范围,并定期约谈企业总会计师或分管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确定为财务风险重点监控的企业应当制定财务风险控制方案,严格限制非主业投资、对外兼并收购、对外捐赠等重大支出事项,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债务融资、担保、人工成本及其他可控费用的压缩目标,并纳入企业绩效管理与奖惩体系。

企业应将财务风险控制方案报市国资委核准后实施,同时抄报企业监事会。

市国资委将测评结果纳入企业业绩考核范围,对于财务风险控制不力、财务状况持续恶化的企业,定期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并在业绩考核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三条确定为财务风险特别监管的企业应当成立危机管理委员会,制订危机处理工作方案,并报市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

危机处理期间,涉及企业重要资产处置、投融资计划、大额费用开支与资金调用、资产抵押、担保、重要人事调整及薪酬政策安排等重大事项,在企业依法履行决策程序后,还应由企业危机管理委员会批准,报国资委备案。

特别监管企业应当暂停非主业投资、对外投资与捐赠,大幅压缩固定资产投资、人工成本及其他可控费用。

国资委将对特别监管企业危机产生的原因和相关责任进行调查,对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企业,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在业绩考核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四条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是财务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参照上述财务风险监测体系,采取相关措施和方法,对下属企业实施分类监控。

第五章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措施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加强职工财务风险知识教育,提高全员财务风险防控意识,增强企业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职业判断能力。

建立控制制度和程序,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强化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实施有效监督。

不断完善和创新财务风险管理方法,提高财务风险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明确预算风险管理的目标,规范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分析与考核;识别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预算考评等环节的风险,建立企业预算分析和预算控制制度。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分析各种不同筹资形式的风险程度,评价筹资的条件和原因,建立健全筹资风险控制制度。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综合运用盈亏平衡分析、动态风险监测等多种技术方法,加强投资风险的识别和管理,制定详细的应对预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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