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对虐待罪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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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以死刑制度改革为视角

《刑法修正案(九)》——以死刑制度改革为视角

《刑法修正案(九)》—-以死刑制度改革为视角一、刑法修正案(九)出台背景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的需要,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完善。

近年来,一些地方多次发生严重暴力恐怖事件,网络犯罪呈现新特点,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需要统筹考虑刑法与其他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法律的衔接配套,修改、补充刑法的有关规定;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需要进一步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为惩腐肃贪提供法律支持;落实党中央关于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要求,并做好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法律上的衔接.2014年10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这是自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时隔3年半,刑法再度启动修改。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二、涉及与死刑有关的变动《刑法修正案(九)》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基础上,对中国刑法典又进行了多方面的重要修改。

其中,在死刑制度方面提出从两个方面严格限制死刑:一是进一步减少死刑适用的罪名,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和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和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种犯罪的死刑;二是进一步提高对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如缓刑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原规定为“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三、死刑制度的变革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坚持“绝不废除死刑,但要少杀”的死刑政策,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刑法典1979年刑法典较好地贯彻了这一政策。

在1979年刑法总则中限制适用死刑,即第43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

"1997年刑法在死刑上的主导方向是限制死刑,如删除了1979年刑法中“己满16岁不满18岁的人,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规定。

江苏法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5.31•【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江苏法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2019年5月31日江苏高院)【编者按】近年来,随着上海携程亲子园虐童、江西上饶小学因校内纠纷引发的故意杀害儿童等严重侵犯儿童权益的恶性事件频发,引起了人们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的高度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2019年5月21日就少年审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适应新时代要求,不断健全完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进一步加强少年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更加有效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值此“六一”国际儿童节之际,江苏高院征集并发布了一批校园欺凌、虐待、监护不力等引发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件,一方面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行为的决心,以及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定态度。

另一方面,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发布引起社会、学校、政府相关机构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的高度重视,就当前聚焦的一些侵犯未成年人权益问题能够采取有效措施形成保护合力,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安全美好的成长环境。

儿童是国家的未来,也是每一个家庭的希望,在教育过程中要充分的关爱和保护儿童,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不仅是每一个家庭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校园欺凌案【案情概要】案例一:被告人姬某、李某甲、刘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均为某学校高二学生,2017 年9月22日下午,被告人姬某(女,时年16岁)与被害人张某某在学校教室因调座位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姬某强迫张某某在教室内当众向其道歉。

当晚,被告人姬某安排刘某某(女,时年16岁)将张某某强行带至女生宿舍厕所内,被告人姬某、李某甲(女,时年16岁)、李某乙(另案处理)强行翻看张某某手机中的聊天记录,发现张某某向他人诉说心中不满,姬某与李某乙遂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并强迫其下跪道歉,被告人刘某某和沙某(另案处理)踢张某某腿部,强迫其下跪,后张某某向被告人姬某和李某乙下跪道歉。

18法考刑法背诵笔记(总论)

18法考刑法背诵笔记(总论)

18法考刑法背诵笔记(总论)第⼀章、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1.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杀⼈罪2.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罪3.强制猥亵罪与强奸罪4.强制猥亵、侮辱罪与侮辱罪5.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6.毁灭武装部队印章罪与毁灭国家机关印章罪7.挪⽤公款罪中的营利活动与⾮法活动8.⽣产、销售劣药罪与⽣产、销售假药罪9.⽣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品罪与⽣产、销售有毒有害⾷品罪10.挪⽤公款罪与贪污罪11.伪证罪与包庇罪12.保险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13.盗窃罪与诈骗罪有可能竞合14.绑架罪与抢劫罪有可能竞合第⼆章、犯罪构成理论第⼀节、犯罪构成基础理论⼀、犯罪构成的要素分类1、成⽂VS不成⽂。

刑法法条是否有明⽂规定。

【注意】不成⽂的构成要素不违反罪刑法定,虽然没有写在刑法中,但也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如诈骗罪中的⾮法占有为⽬的)。

2、积极VS消极(阻却)。

消极构成要素是从反⾯的否定犯罪成⽴的要素;例如,《刑法》第389条第3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作⼈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贿。

【注意1】刑法仅此⼀处消极的构成要素,其他都是积极的构成要素。

【注意2】区分:阻却犯罪的要素。

《刑法》第201条(逃税罪)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已受⾏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该规定属于犯罪阻却事由,即前⾏为已经构成了逃税罪,但因为⾏为⼈后续实施了⼀些“补救”⾏为,可以阻却⾏为的犯罪性。

3、客观VS主观。

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说明⾏为外部的、客观⾯的要素。

如⾏为主体、⾝份、⾏为、结果。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为⼈内⼼的、主观⾯的要素。

如故意、过失、⽬的、动机。

【区分】主观构成要素是内⼼的,不可见。

淫秽物品等客观存在的东西是可见的,属于客观构成要素。

3、记述VS规范(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只需要进⾏事实判断、知觉的、认识的活动即可确定的要素,⽇常⽣活对该⽤语有明确的界限。

如“⼈”、“妇⼥”、“毒品”等⽣活术语,还包括⼀些动作⾏为的描述,如“提供”、“伪造、变造”等⼤家都能够感知,⽽且结论⼀致的。

2016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2016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

2016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解读2016年新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全文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新刑法九的再次减少9个死刑罪名,减少后刑法死刑罪名共46个。

新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妇女的、儿童,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实施了18年的嫖宿幼女罪取消,罪行行为以强奸罪论处,本文由小编在本文就2016刑法修正案九全文进行解读。

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再减少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取消后适用死刑的罪名有46个刑法修正案九较少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

我国现有的死刑共55个,取消这9个后,有46个。

二、严惩恐怖主义犯罪,恐怖组织犯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将多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形式新刑法做的补充:1、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

2、增加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自主恐怖活动培训的,以及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构成犯罪。

3、将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准备凶器或危险品,组织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联系,以及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等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4、增加规定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暴力活动的犯罪。

5、增加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犯罪。

6、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

7、增加规定拒不提供恐怖、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是犯罪。

8、增加规定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是犯罪。

三、加强人身权利保护,扩大强制猥亵妇女罪使用范围,收买妇女儿童一律作犯罪评价1、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扩大适用范围,同时加大对情节恶劣情形的惩处力度。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判决书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判决书

虐待被监护、看护⼈罪判决书【虐待被监护、看护⼈罪相关法律知识科普】当我们提到虐待,其本质⾏为就是属于⼀种思想道德扭曲⽆下限的⼀种⾏为。

最重要的是,该⾏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尤其是虐待被监护⼈或者是看护⼈等这些⾏为,都是需要付出代价的。

不能仗着⾃⼰是监护⼈,就随意剥夺被监护⼈的⼀些基本权利,甚⾄是进⾏虐待。

店铺⼩编将在下⽂中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了解。

虐待被监护、看护⼈罪判决书**市房⼭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9)房刑初字第408号⾃诉⼈\\骆*,11岁(1988年x⽉x⽇出⽣),汉族,出⽣地北京市,**京市房⼭区良乡第⼆⼩学学⽣,住xxx。

监护⼈\\骆**,37岁,农民,住xxx,系骆*之四姑母。

诉讼代理⼈\\蔡**,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黄**,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副主任,律师。

被告⼈\\杨**,35岁(1964年x⽉x⽇出⽣),汉族,出⽣地河北省涿州市,⼩学⽂化,农民,住xxx,现暂住xxx,因虐待,经本院决定于2000年3⽉6⽇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房⼭区看守所,系骆*之继母。

辩护⼈\\梁**,原北京市房⼭区政法委员会退休⼲部。

被告⼈\\骆**,34岁(1965年x⽉x⽇出⽣),汉族,出⽣地北京市,农民,住xxx,系骆*之⽗。

⾃诉⼈骆*超以被告⼈杨某玲、骆洪⽣犯虐待罪,于1999年10⽉26⽇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诉⼈骆超及监护⼈骆**,诉讼代理⼈蔡*、黄**,被告⼈杨**及其辩护⼈梁**,被告⼈骆**,证⼈骆**、温**、骆**、刘**、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诉⼈骆*诉称,我与被告⼈骆*⽣是⽗⼦关系,与被告⼈杨某玲是继母⼦关系。

⼆被告⼈于1998年6⽉15⽇结婚后,不能保证我⼀天三顿饭,晚上穿⽺⾁串⼀直⼲到很晚,没有时间做作业,还经常为⼀些⼩事打我。

我继母进门第⼆天就⽤⽪带抽我,他们打我的⼯具包括⽵扦、⽕钩⼦、棍⼦、三⾓带、⼑背等,我经常是带着伤上学。

刑法修正案(九)逐条解析

刑法修正案(九)逐条解析

刑法修正案(九)逐条解析刑法成为日益膨胀的法律。

备受社会关注的刑法修正案(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该修正案涉及刑法总则部分共4条,涉及分则部分共47条。

修正案(九)废除9个罪名的死刑,使死刑罪名减少为46个,在减少乃至废除死刑之路上又前进了一步。

同时,修正案(九)废除了部分罪名(嫖宿幼女罪),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如涉及恐怖主义犯罪、虐待弱势人群的犯罪),修改了原来的部分罪名,包括危害公安安全罪(恐怖主义犯罪、危险驾驶罪)、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罪名(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扰乱国家机关秩序罪、盗窃、侮辱尸体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等),也包括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涉及侵害公民信息犯罪)、侵犯财产罪(抢夺罪)、贪污贿赂罪(贪污罪、受贿罪)。

总体而言是扩大了犯罪圈,加大了刑罚的处罚力度。

法门君添加章节,逐条解析,将法条中废除、修改或增加的部分用红字显著标出,对修正案每条后面附加简要解析,仅供参考。

不妥之处,望批评指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编总则第三章刑罚(第1-3条)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析】对利用职业便利犯罪等增加“职业禁止或限制”的内容,其实,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甚至内部规定对职业限制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

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共同犯罪问题研究作者:陈仪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6期摘要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加的罪名。

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或单位虐待被监护、看护的弱势群体,情节恶劣的行为入刑使虐待类犯罪的犯罪主体范围扩大化,弥补了当前法律规定的不足,更符合当代中国的现实国情,对规制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行为有深远的进步意义。

文章从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等三个方面入手,主要对该罪的共同犯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关键词虐待罪共同犯罪刑法修正案(九)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2.412我国《刑法》的总则条文中有明确的对于共同犯罪的概念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属于共同犯罪。

和单独犯罪相比较,共同犯罪非常特殊,主要表现在:在单独犯罪中仅存在实行犯,而共同犯罪不仅有实行犯,还有教唆犯和帮助犯。

前者成为正犯(在正犯是二人以上的,成为共同正犯),后者成为共犯;而且在一般情况下,对正犯与共犯的处罚是不同的。

所以,在共同犯罪的认定中,主要是对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的认定,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共犯形态的认定亦不例外。

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实行犯实行犯即正犯。

我国的刑法理论通说认为,从实质上看,对犯罪的侵害结果或危害结果的发生起支配作用的就是正犯。

正犯包括三种,行为人进行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侵害法益的结果,并且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即为直接正犯;如若危害结果是行为人通过支配或者控制他人的犯罪行为而引起,即为间接正犯;如果二人以上的行为都对法益的侵害或者造成的危害结果起着实质的作用,即二人以上均为共同正犯。

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实行犯的理论,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中的实行犯也包括了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以及共同正犯三种。

第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直接正犯指的是行为人的行为直接符合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构成要件,造成了侵害被监护、看护人的利益的法律后果,情节严重的行为。

南京虐童案的犯罪构成考察

南京虐童案的犯罪构成考察

南京虐童案的犯罪构成考察作者:李通辉来源:《大经贸》 2019年第8期李通辉【摘要】2015年4月在南京市浦口区发生了一起虐待儿童的事件,本案一经发生就引起了广泛讨论,讨论的焦点在于被告的行为触犯的是故意伤害罪还是虐待罪。

本文从犯罪构成角度分析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案发时《刑法》规定两个罪名,以及本案的起诉方式是否符合两个罪名的刑事起诉制度,笔者不认为本案被告符合法院的定罪。

最后通过以上的分析,发现我国刑法规定的不足之处,针对不足之处笔者从虐待罪犯罪主体、虐待罪追诉方式以及提高虐待罪法定刑三方面为完善我国刑法提出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南京虐童案虐待罪故意伤害罪虐童行为1案情综述2013年6月,被告人李征琴与其丈夫施某甲通过安徽省来安县民政局办理了收养施某某(男,2006年9月2日生)的手续,并将其带回南京市抚养。

2015年3月31日晚,在位于南京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星火南路2号9幢一单元402室的家中,李征琴认为施某某考试作弊、未完成课外阅读作业且说谎,先后使用抓痒耙、跳绳对施某某进行抽打,造成施某某体表分布范围较广泛的挫伤。

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施某某躯干、四肢等部位挫伤面积为体表面积的10%,其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人李征琴的犯罪动机、暴力手段、侵害对象、危害后果,结合其自首、取得被害人生父母谅解等法定及酌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南京虐童案犯罪分析本案一经判决,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有一种意见主张李征琴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应当定为虐待罪。

另一种意见主张李征琴由于施某某进行殴打致使其造成轻伤的结果,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本文围绕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分析被告人李征琴的行为符合哪一罪名,也可以很清楚的看到南京虐童案判决结果中的问题。

2.1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分析。

本案的判决结果就是认定被告人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笔者从故意伤害罪犯罪构成来分析认定这个罪名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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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对虐待罪的修改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车冲
近年来,虐童事件(如浙江温岭90后幼师虐童事件)、看护人员虐待老人等行为经常引起人们的关注,但是在网民和普通民众愤愤不平之外,往往对于这种行为无能为力。

目前我国已经有些法律规定涉及到此类事件的防控,其中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另外《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但是这些规定过于零散且针对性不强。

当我们谋求从《刑法》上寻找救济的时候,往往受限于虐待罪构成要件的规定而不能利用刑法的规定获得救济。

从其他罪名的角度寻求救济亦存在困难,2012年的浙江温岭虐童案公安机关虽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温岭市检察院批准逮捕,但最终撤销该刑事案件,对其作出了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事实上,这种救济途径的尴尬根源在于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存在着漏洞、空白。

而《刑法修正案(九)》对于虐待罪的修改,预计能对于这种局面带来积极的影响。

根据2015年8月29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的内容,其针对虐待罪主要做了两个方面的修改。

第一,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修改为:“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虐待的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第二,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虐待罪的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修改来看,其改变了原先全部虐待罪告诉才处理的模式,将“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情况排除在“告诉才处理”的范围之内。

这就将一部分虐待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权掌握在了国家机关的手中,在被害人自身无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时,由国家机关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体现了国家对于人权的保护的加强,避免了因强制、威吓无法告诉而无法得到救济的情况。

从虐待罪的构成要件的角度分析,可以得知,《刑法修正案(九)》将虐待罪的主体由具有特殊的家庭关系的主体扩展至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

即实施虐待的人即使与被虐待者没有家庭关系,但是只要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实施虐待行为的就可以构成修改后的虐待罪。

这种对于犯罪主体的扩大,更加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现状。

随着人口流动和工作节奏的加快,亲人往往将照顾年幼子女、年迈父母的事情交付给相应的护理人员及护理机构。

其中包括幼儿园教师及工作人员、社会疗养机构(疗养院、敬老院)等人员和机构。

这些人员和机构在负责看护人员的日常起居等事项时就具有了《刑法》虐待罪中要求的“监护、看护职责”满足了虐待罪的主体构成要件,当实施相应的虐待行为,情节严重的,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扩大虐待罪犯罪主体范围是本次虐待罪修改的最大之处,此次修改将大量的原先难以处理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刑法修正案(九)》针对虐待罪的修改还包括明确规定了构成虐待罪和构成其他犯罪时的处理规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这一款的规定只是针对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的第一款有效。

而不适用于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两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涉及对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的理解问题及虐待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分问题。

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的理解问题
虐待的本质特征体现在虐待行为的经常性、一贯性,行为人并不想直接一次性造成被害人伤害或者死亡的结果,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损害也是逐渐形成的,一次虐待行为不足以构成虐待罪;而故意伤害行为对人体造成的损害后果则是由一次性的伤害行为造成的。

虐待罪的主观故意是使被虐待者肉体上、精神上受摧残、折磨,行为人并不想直接造成被害人伤害、死亡的结果,被害人所以致伤、致死是由于长期虐待的结果。

而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在于使被害人的身体产生轻伤以上伤害的结果。

虐待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和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的人身健康权。

从上面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的区分可以得知,《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并不是虐待罪包含了故意伤害罪。

两者是性质不同的犯罪行为,不能混为一谈。

虐待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分问题
针对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员构成行为既构成虐待罪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况该如何处理的理解实践中(本文以另外构成故意伤害罪为例),由于行为人在虐待家庭成员的过程中经常伴有故意伤害的手段,容易发生被虐待人伤害甚至死亡的结果,对这种案件,原有的观点认为应该依照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标准,结合具体案情分情况处理;认为行为人对被虐待人有故意伤害行为,但没有给被害人造成轻伤以上伤害后果的,应该视为虐待,在经常性虐待过程中,其中一次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给被害人身体造成伤害,且客观上已经给被害人造成伤害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将该行为分离出来独立评价后,其他虐待行为能够充足虐待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如果将故意伤害罪分离之后,其余虐待行为不构成虐待罪的,只能以行为人犯故意伤害罪一罪处罚。

按照《刑法修正案(九)》对虐待罪的修订,在将故意伤害行为独立出来后,剩余的行为仍然够成虐待罪的,应该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并没有采取数罪并罚的处理方法。

此次针对虐待罪的修改,重要的意义在于弥补了刑法立法上的漏洞,使虐待行为能够更好的得到刑法的调整。

当然我们不能否定其他法律对于此类问题的规定,因为不同的法律针对此类问题的规定都只是规制虐待行为相关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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