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具体行政行为(第一、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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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第7 讲

行政法第7 讲

第七讲具体行政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及其规制导论:依申请行政行为简介❖行政行为以所针对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依据不同的标准,具体行政行为又可分为不同的种类。

❖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为标准,可以将具体行政行为分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行政行为,又称被动性行政行为、消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相对人申请的条件下方能作出,没有相对人的申请,行政主体不能主动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一,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第二,是授益性行政行为;❖第三,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和影响公共利益的因素;❖第四,必须依法作出;❖第五,是要式行政行为。

❖依申请行政行为的种类:❖一,行政许可;❖二,行政给付;❖三,行政奖励;❖四,行政确认;❖五,行政裁决。

❖本讲重点学习行政许可及其规制,简单介绍其他种类。

一、行政许可及其规制❖导论: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共八十三条。

❖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3条第2款补充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规范普遍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

注意两点:❖第一,是有限设禁和解禁的行政行为;❖第二,是授益性的要式行政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种类❖1、学理上行政许可的分类:❖(1)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一般许可仅是对法律规范普遍禁止的解除,而特别许可是赋予相对人可以与第三人抗衡的新的法律效力的行为,是为特定人设定的新的权利和资格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具体行政行为,是我国行政法上的重要制度和行政法学上的重要概念。

行政诉讼法以国家立法形式明确提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和1999年对此作出过两次司法解释。

这些解释在很大程度上是从诉讼程序角度进行的,但是为阐明和发展这一制度提供了基础。

1991年的司法解释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1999年的司法解释改变了表达方式,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解释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结合起来。

首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法诉讼的受案范围;然后再列举提出不属于这一受案范围的六种行政行为。

1999年的解释认为,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的行政行为,是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有关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作为和不作为。

这种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实际上包括了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

上述解释和认识的出发点和作用,是通过解释行政行为的内涵来确定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这与行政法上具体行政行为制度的含义和作用并不完全相同。

从理论上说,具体行政行为是对有共同法律特征的一类行政措施的概括,赋予具备这些特征的行政措施以确定的法律效果,形成一个特定的法律制度。

这些共同法律特征具有构成要素的性质。

因此了解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途径,就是认识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并且以此掌握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是狭义的具体行政行为。

这一定义强调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_法律规定(3篇)

具体行政行为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对象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针对特定对象;二是具有法律效力;三是具有一次性。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特点、种类、程序以及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与特点(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对象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环节,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的基本形式。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特点1. 针对特定对象: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作出的,这种特定性表现为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是具体的、明确的。

2. 具有法律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即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就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守。

3. 具有一次性: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一次性,即行政行为作出后,对特定对象产生法律效力,不再重复。

4. 具有可诉性: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人给予的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

(二)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人提出的特定事项给予许可的行为。

行政许可的种类包括:普通许可、特许许可、认可许可、核准许可、登记许可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保障行政管理秩序,对特定对象采取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的种类包括: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四)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事实状态等进行认定、证明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课件

《具体行政行为》课件
行政复议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 查、裁决等阶段,一般应在30日内 完成。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制度

行政诉讼的范围
行政诉讼的范围包括具体行政行 为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但不包
括国家行为和刑事司法行为。
行政许可案例
总结词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申请,经 依法审查,允许其从事某特定活动的 行为。
详细描述
行政许可案例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办 学许可、医师执业许可等。这些案例 展示了行政机关如何依法对特定行业 或活动进行监管,保障公共安全和公 共利益。
行政强制案例
总结词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目标,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行为等进行强 制执行或者强制措施的行为。
政行为可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裁量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制定主体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的制定主体是行政机关 ,而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主体是立法 机关或行政机关。
调整范围不同
效力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只在特定事项和对象上 具有法律效力,而抽象行政行为则在 整个行政管理领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 。
具体行政行为只针对特定的事项和对 象,而抽象行政行为则针对不特定的 事项和对象。
03
国家赔偿的程序
国家赔偿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赔偿等阶段,一般适用特别程序
,需要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和鉴定。
05
具体行政行为案例分析
行政处罚案例
总结词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 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法第七章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法第七章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 宪法依据: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 给予补偿。”
第七章
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征收与公用征收: 公用征收,又称公益征收,它是行政主体根据社会公 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并在给予相应的补偿 的情况下以强制方式取得相对人的财产权益的一种行政行 为。同为行政主体征收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强制手段, 但二者也存在区别: (1)是否无偿不同:行政征收是无偿的,它是国家调节经济 活动的一种手段;而公益征收则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只有 在预先给予行政相对人相应补偿的前提下才能对行政相对 人的财产实施征收。
第七章
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征收的内容与分类
行政征收的内容: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 行政征收的内容主要有: (1)税收征收。它是行政征收中最主要的方面,包括对内税 收征收和涉外税收征收两方面的内容。 (2)资源费征收。在我国,城市土地矿藏、水流、山岭、草 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在 开采、使用国有自然资源时必须依法向国家缴纳资源。 (3)建设资金征收。这是为确保国家的重点建设,解决重点 建设资金不足问题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征收。 (4)排污费征收。(5)管理费征收。(6)滞纳金征收。
第七章
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 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方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主要区别在于: (1)从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结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 转归国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 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报有权的转移; (2)从行为的标的看,行政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于财产,而 行政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 (3)从能否取得补偿来看,行政征收是无偿的,而行政征用 一般应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以相应的经 济补偿。

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要素
主体要素 成立要素
对象要素 内容要素
主体要素,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不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一般不是行政行为。但是,由法律、法规授 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的行为,也可能是行政行为。
成立要素,是行使行政权力所为的单方行为。即该行为无需对方同意,仅行政机关单方即可决定,且决定后 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方负有服从的义务,如果不服从,该行为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税务 机关决定某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纳税人应当执行,如果不执行,税务机关有权从其银行账户中划拨。如果纳税 人不服,也必须首先按决定纳税,然后申诉或起诉。
(3)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对公民、组织已有的权利或已经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变更,如在发放了 土地所有权证后,考虑到有不合理因素,又决定将其中一部分土地划给邻村所有,再如,税务机关根据某企业的 申请减少了其应缴纳的税款。
(4)不行为,或称不作为。行政机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职权不履行,称不行为或不作为。不作为不是否定 行为,否定行为是已经作为了,比如公民甲申请营业执照,某工商局决定驳回,不予批准,这是否定行为。如果 该工商局不予答复,不作决定,这是不作为。行政机关不行为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对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对行政诉讼的实践有重大意义,它不仅关系到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范围与幅度,也涉及到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如果不服从,该行为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六十条已将具体行政行 为修改为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
01 要素
03 形式
目录
02 特征 04 分类
05 成立要件

行政法课件:具体行政行为


三、基本原則 1.許可法定; 2.公開、公平、公正; 3.便民、效率; 4.權利救濟;
三、基本原則
5.信賴保護; 第8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
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 政許可。
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 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 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6.許可不得轉讓; 7.監督檢查原則
案例一:杜寶良交通違章巨額罰款案
1993年來京務工的杜寶良一直做販賣蔬菜生 意,2005年5月23日,杜寶良偶然得知自己駕駛 的長安輕型運菜貨車被“電子眼”記錄105次違 章,地點都是在每天經過的北京市西城區真武廟 頭條西口,違章內容全是在這條路上闖禁行標誌 。結果是被交管部門扣罰210分,繳納罰款 10500元。
2.失效
行政行為主要因下列情況而失效:
(1)撤銷。指已生效的行政行為,因其存在違法事 由而由有權機關依法消滅其法律效力。被撤銷的行政 行為,視為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2)廢止。指已生效且合法成立的行政行為,因其 不適應新的情況而由有權機關依法消滅其法律效力。 引起廢止的原因,一般是作出行政行為後,情況發生 了變化,已經沒有必要讓該行政行為繼續發生法律效 力。被廢止的行政行為本身並無違法或者不當,因此 該行為自廢止之日起不再生效,而廢止前的行為後果 依然有效。
說明:05年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答復認 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
3.確定力 確定力又稱不可改變力,是指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就具 有不受任意改變的法律效力。這是公定力引申出來的一個 重要法律效力。既然行政行為具有公定力,因此非由國家 有權機關經法定程式,就不得隨意改變該行為。所以,行 政行為的確定力是以其公定力為前提的,是公定力引申出 來的一個重要效力。

第七章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PPT课件


行政强制措施(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 体为消除紧急危险,维护或恢复正常社会秩 序,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直 接措施予以限制的行政强制行为。
1、前提:基于紧急情况; 2、主体: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 3、对象:不特定的; 4、程度:兼顾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执行与即时强制】
1、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目的在于强制相对 人履行义务或达到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 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使相对人达到某种状态, 防止、控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 危险状态。 2、前提不同:前者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 后者在特定情况下可采取。 3、起因不同:前者只能是义务人作为或不作为; 后者可能是某种状态或事件 4、实施主体不同:前者包括行政机关和法院; 后者为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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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案例须弄清的几个问题:
1、王某的违章建筑可以采取“强制拆除”手段 吗? 2、区行政执法局有权作出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吗? 3、区行政执法局所采用的行政强制方式适当吗? 执行费用应由谁支付? 4、区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度适当吗? 5、区行政执法局所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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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一:王某的违章建筑可以”强制拆除” 吗?
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可由他人(行政 主体自行或交由他人)代替其履行。
因此,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可以对王某的违 章建筑实行强制拆除。
思考二:区行政执法局有权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吗?
《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市容管理,是指对建筑物(含构 筑物)、道路(含人行道、车行道、隔离带)、公共场所、机 动车辆、施工场地、广告、霓虹灯和其他设施的容貌管理,以 及对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 第五条 城市管理(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 限负责辖区内市容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建工、市政公用、园林、房产、环境保护、 公安、交通、工商行政、卫生、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职责,协同做好市容管理工作。

具体行政行为-PPT课件


“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
• 【基本涵义】对相对方的同一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 以上同类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24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 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问题】如何理解“同一”违法行为? • 性质相同的几个违法行为是否是同一违法行为?比如惯 偷,多次骑车带人。 • 一个行为违反一个行政法律规范,似乎毫无疑问。但是, 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行政法律规范时,这是不是同 一违法行为呢? • Case:无照商贩在马路边上摆摊卖食品
2、特征
主体是行政主体
对象是行政相对人的财物和人身
自由
目的是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
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
二、行政强制的分类 (一)行政强制执行 1、概念 又称执行性强制,是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 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 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 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 的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 2、分类 直接强制执行 间接强制执行
二、行政处罚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作出的主体;制裁的对象; 采取的形式;行为的性质; 依据的法律规范;救济途径 (二)行政处罚与刑罚 权力性质;实施处罚的主体; 适用的条件;程序;处罚的种类 (三)行政处罚与执行罚 性质;目的;原则
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2、公正、公开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4、一事不再罚原则 解读 “一事不再罚原则”
县城区建设管理所强行拆除胡甲的房屋 是否合法?
第四节 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 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 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 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特征 1、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 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 2、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 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前提是行政相对方实施 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 成犯罪的行为 4、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 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 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在我国,具体行政行为法律规定是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法律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特征、种类、法律依据以及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与特征(一)定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的基本概念之一,它主要包括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三个层次。

(二)特征1. 法律性: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依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

2. 单一性: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的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

3. 事实性:具体行政行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4. 独立性: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独立作出的,不受其他行政行为的制约。

5. 及时性: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及时作出,不得拖延。

6. 明确性: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明确具体,便于执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按照行政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

2. 按照行政行为的对象,可以分为对个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对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

3. 按照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可以分为法律行为、法规行为、规章行为、规范性文件行为等。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

2.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3.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具有地方性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4. 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5. 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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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定力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又包括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
定力两个方面。
形式确定力是行政行为对相对人而言的不可改
变力,即相对人不得任意请求变更、撤销或废止受 拘束的行政行为,又称“不可争力”; 实质确定力是对行政主体而言的不可改变力, 即行政主体也不得任意变更、撤销或废止所作的行
政行为,又称“自缚力”或“一事不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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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执行力
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使其内容
得以完全实现的法律效力。它主要表现为权利主体
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法律效力,包括自行 执行力即要求义务主体自行履行所负义务的法律效 力,和强制实现力即强制义务主体履行所负义务的 法律效力两种形式。
执行力
(1)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执行的效力,并不等于所有的行政 处理行为都有执行力,只有在处理决定的内容中为当事人设定 义务的,才存在执行。 (2)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并不意味着必须都要强制 执行。如果相对人自动履行了所设定的义务,则不存在强制执 行。只有当相对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才能 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使义务得以实现。 (3)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并不是说行政处理行为一 旦成立必须立即执行。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处理行为实行“不 停止执行的原则”,即行为生效后立即执行,不因相对人申请 复议或诉讼而停止执行,但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暂缓执行的 条件,应暂缓执行。
力。被废止的行政行为本身并无违法或者不当,因此
该行为自废止之日起不再生效,而废止前的行为后果
依然有效。
2.失效
(3)变更。指对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的部分内容加以改变, 从而使其部分内容失去效力,而并非将全部行为撤销或者 废止。引起变更的原因是行政行为的部分内容或者违法, 或者不适应新的情况。其失效的时间因变更的原因不同而 不同。因部分内容违法而被变更的行政行为,该被变更部 分内容自始无效。
2.失效
行政行为主要因下列情况而失效:
(1)撤销。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因其存在违法事
由而由有权机关依法消灭其法律效力。被撤销的行政 行为,视为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2)废止。指已生效且合法成立的行政行为,因其 不适应新的情况而由有权机关依法消灭其法律效力。 引起废止的原因,一般是作出行政行为后,情况发生 了变化,已经没有必要让该行政行为继续发生法律效
第七章
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基础理论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裁决 行政合同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基础理论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一)定义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变动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当然,确定力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4.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约束和
限制行政主体和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
拘束力既表现为对相对人的拘束力,即相对
人的行为应符合行政行为的规定而不得予以违反; 也表现为对行政主体行为的拘束力,即行政主体 本身对自己作出的执法行为应予以严格遵循而不 得超越于该行为之外,违反其行为的规定。
公诉,法院亦立案审理。 说明:05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答复认 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3.确定力 确定力又称不可改变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
有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这是公定力引申出来的一个 重要法律效力。既然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因此非由国家 有权机关经法定程序,就不得随意改变该行为。所以,行 政行为的确定力是以其公定力为前提的,是公定力引申出 来的一个重要效力。
定为合法有效而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就其对象和
内容来看,它是一种“对世”的法律效力,即对任
何人都具有的法律效力,任何人对行政行为都必须
予以尊重。不仅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双方应予尊重, 而且其他行政主体、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 具有对行政行为表示尊重的义务,因而它是一种被 “公认”的效力,是社会对行政行为的尊重和信任 。
三是认为行政行为具有先定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 和执行力等五种效力 。
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
1.先定力
这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受行政主体单方面意思 表示决定的效力。相对于其他效力而言,它是行
政主体对于相对人而言的、意思表示过程中的一
种实在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行政行为的单方面性。
2.公定力
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对任何人都具有被推
三、行政行为模式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一) 定义: 是指行政行为所具有的一种法律保护,表现为一种特定的 法律约束力和强制力。 (二)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
关于行政行为究竟具有何种效力,行政法学界有三种观点:
一是认为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等三种效 力
二是认为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等四种效力
警支队申请重新认定,该支队作出维持原责任认定的决定,
01月2月26日,当地公安局以陈某涉嫌交通肇事
罪对其立案侦查,陈某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14陈某 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责任认定,法院对陈某 的起诉立案受理。次日,检察院以陈某违反交通管 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死二人,情节特别
恶劣,依法应按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为由提起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变动 1.生效
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方式包括:
(1)告知生效。告知的方式包括:
一是当面告知。行政行为自告知之时生效。
二是送达告知,送达告知的,行政行为须经相对人受
领后才能生效。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 转交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 (2)附款生效。指行政行为的生效被附有某种条件或 一定期限,当该种条件达到后或期限到达之时,该行 为才能生效 。
【案例】刑事优先,还是行政优先?
00年10月27日,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左转弯过程 中与相向行驶在小型机动车道的许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
(后载徐某)相撞,造成许、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当
地交警大队经调查取证,于同年12月17日作出道路交通 事故责任认定,认定陈某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许某负事 故的次要责任,徐某不负事故责任。陈某不服,向当地交 但未告知陈某诉权和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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