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防治机构文件

合集下载

瓦斯治理实施方案

瓦斯治理实施方案

瓦斯治理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矿瓦斯治理工作,落实国家安监总局煤矿瓦斯“十条禁令”和省安委会煤矿瓦斯防治“八条规定”要求,提升矿井瓦斯¸煤尘,火灾等灾害防治水平,深入开展瓦斯治理持续攻坚,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推进煤矿瓦斯综合防治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深化我矿瓦斯治理,防治瓦斯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现制定我矿瓦斯治理实施方案:一、瓦斯治理工作机构:为做好我矿瓦斯治理,及时研究解决瓦斯治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确保瓦斯治理工作落实到实处,取得成效,提升瓦斯抽采水平,完成瓦斯抽采量,推进瓦斯治理体系建设,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健康安全,特成立我矿瓦斯防治领导组:组长:宋光林(项目法人)常务副组长:王国计(总经理)副组长:张国政(总工)成建文(安全副总)牛红岗(建设副总)娄昆宏(机电副总)关究米(通风副总)李瑞麟(防治水助理)李海兵(财务总监)段大丑(工会主席)成员:各科室各队科级干部人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风科,办公室主任由关究米(兼)负责瓦斯治理日常工作。

联系电话:3951484二、职责与分工(一)企业法人责任制,企业法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1、负责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指令。

督促矿长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负责制定考核煤矿主要管理人员的安全目标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根据各主要负责人的实际工作业绩进行奖惩、提升和任免。

3、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审批安全技术项目及资金,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所需的人、财、物等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的费用。

4、经常深入实地检查工作,对发现或下面反映存在不安全问题,经过调查落实后,必须指定专人限期处理,排除隐患,逾期不处理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负责该企业所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的抢险、救灾指挥工作及处理事故的经费开支的审批。

6、听取煤矿主要管理人员、安全技术负责人关于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以安全为主。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30•【字号】晋政办发[2007]125号•【施行日期】2007.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7〕1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快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建立健全防治煤矿瓦斯的长效机制,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改善矿区生态环境,促进我省煤炭工业健康和谐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正确处理煤矿瓦斯防治与煤炭生产的关系。

全省煤矿企业要坚持应抽尽抽、先抽后采、煤气共采、以抽保用、以用促抽、治理与利用并举的方针,通过采煤前地面预抽、井下抽采(井下预抽、本煤层同步抽采、采空区继续抽采)等措施,努力实现先采气后采煤、采煤采气一体化,开发利用产业化,防范煤矿瓦斯事故,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

二、加强对高瓦斯煤矿企业的抽采管理。

开采煤层中瓦斯含量高于规定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移动抽采瓦斯系统进行抽采:1.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立方米/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立方米/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时;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大于或等于40立方米/min;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立方米/min;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立方米/min;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立方米/min;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大于15立方米/min;3.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煤矿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煤矿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煤矿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1.03.02•【文号】矿安〔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煤矿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的通知矿安〔2021〕9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瓦斯是煤矿安全的“第一杀手”,防范瓦斯超限是遏制瓦斯事故的关键环节和重要手段。

为进一步强化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倒逼瓦斯综合防治措施落实,坚决防范和遏制瓦斯事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煤矿企业应当牢固树立“瓦斯可防可控”“瓦斯超限就是事故”“防超限就是防事故”的理念,进一步健全完善瓦斯“零超限”和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制度,严格制度落实;从地质、通风、抽采、监控、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等方面分析查找瓦斯超限原因并制定有效措施,强化瓦斯综合防治措施落实;建立健全瓦斯超限应急预案,发生瓦斯超限时,必须按规定立即停止作业、停电撤人,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追究责任,并定期开展瓦斯超限撤人演练。

煤与瓦斯突出和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矿井应当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和过程管控,严禁违规以顺层抽采代替穿层抽采、以局部措施代替区域措施;建立完善突出预警机制,发现瓦斯涌出异常、超限,以及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

二、超前防范瓦斯超限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瓦斯地质管理,强化瓦斯基础参数测定和地质预报探查,切实提升地质保障水平。

严格生产设计和生产组织,规范采掘部署和接续,切实为瓦斯治理提供技术、时间、空间保障。

加大瓦斯综合治理资金投入,切实提升瓦斯抽采系统、通风系统、安全监控系统、钻孔施工等装备能力水平,确保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正式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正式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5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五月十四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1•【字号】晋政办发[2011]48号•【施行日期】2011.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4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六月十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规定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防范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实现全省煤矿安全形势由明显好转向根本好转转变,在严格执行国家现有瓦斯防治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要强化瓦斯防治责任落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瓦斯超限可以避免”的理念,强化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和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监管责任,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提高瓦斯管理标准,切实做到“高瓦斯矿井高标准管理、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管理”。

各市、县(产煤县)煤炭管理部门必须明确瓦斯防治机构,各煤炭集团公司、煤矿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防治机构,并配齐专业人员,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二、要强化矿井通风系统管理矿井内所有区域的通风系统必须实行统一管理;矿井及其采掘工作面要有健全可靠的通风系统;必须定期对井下所有井巷、峒室的通风、瓦斯、支护、积水等情况进行巡检,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患未处理前严禁作业。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1•【字号】吕政办发[2011]111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煤炭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吕政办发[2011]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办发[2011]26号和晋政办发[2011]48号文件精神,市煤炭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八月一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实施细则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煤矿瓦斯事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48号)精神,结合我市煤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强化瓦斯防治责任落实1、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离柳集团公司必须明确瓦斯防治机构,各主体企业、煤矿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防治机构,并配齐相关专业人员,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瓦斯超限可以避免”瓦斯事故可防可控的理念,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2、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

各主体企业和煤矿企业要不断完善瓦斯防治责任制,细化落实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瓦斯防治责任。

主体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对所属企业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高瓦斯矿井进行包矿管理。

瓦斯防治规定资料汇编 (电子版)

瓦斯防治规定资料汇编 (电子版)

瓦斯防治规定资料汇编二0一四年三月目录1、《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 (1)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82号) (3)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48号) (7)4、《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的八项规定的通知》(晋安发【2013】2号) (12)5、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通知(晋瓦发【2014】201号) (16)6、关于下发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的通知(晋煤瓦发【2014】200号) (19)7、关于印发《山西省煤层气开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晋煤瓦发【2014】199号) (27)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煤矿矿长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已经2013年1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3年1月24日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82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防治现场会精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强化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以下简称“十条禁令”),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1‟22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防范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1‟26号文件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国家能源局近日联合召开专题视频会议,对贯彻落实国办发26号文件精神各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为学习好、宣传好、贯彻落实好国办发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监管监察工作,大力提升煤矿瓦斯防治整体水平,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国办发26号文件的宣传贯彻工作(一)进一步提高对国办发26号文件重要意义的认识。

国办发26号文件紧紧抓住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中基础性、关键性问题,从责任落实、提高准入门槛、强化基础管理、加大政策支持、加强监管监察5个方面,提出了20条进一步加强瓦斯防治的具体措施和意见,每一条都对当前深化瓦斯防治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国办发26号文件确立了更高的目标、采取了更严格的措施、出台了更优惠的政策,为做好瓦斯防治工作指明了方向,是指导“十二五”时期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进一步搞好煤矿安全生产、遏制瓦斯灾害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国办发26号文件的重大意义和精神实质,紧密结合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近期在山西、湖南省考察调研安全生产工作时作出的重要指示,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始终坚持“安全生产工作一切都要从零开始”,始终坚持将煤矿安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只争朝夕的精神和作风,切实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澜沧锦茂煤业有限公司件
澜锦煤司字[2015]06号
关于成立澜沧煤矿瓦斯防治组织机构的
通知
各(部门)科室、队组:
为加大“一通三防”工作力度,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察总局和云南省关于瓦斯治理的有关文件指示精神,做到关口前移,立足预防,有效遏制重大“一通三防”事故,特别是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成立澜沧锦茂煤业有限公司澜沧煤矿瓦斯防治组织机构。

一、管理目标
1、消灭通风瓦斯事故。

2、“一通三防”组织机构、人员、装备等齐全有效,制度、措施完善,职责分工明确。

3、各项制度、措施落实执行到位。

二、瓦斯防治组织机构
为了加强“一通三防”的组织领导,明确“一通三防”各级瓦斯防治管理人员的责任,公司成立“一通三防”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德生(总经理)
副组长:严绍生(总工程师)
成员:安全、调度、生产、机电、财务、供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工程技术人员。

三、管理措施
1、总经理对“一通三防”瓦斯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对“一通三防”重大事项的执行负责,负责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组织机构、配齐专业人员,负责落实“一通三防”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一通三防”重大安全技措工程的组织实施,组织负责制定“一通三防”规划、“一通三防”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组织召开通防、瓦斯治理工作会议等。

2、总工程师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分管“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对“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责任,每月负责主持“一通三防”专业工作会议,总结上一月“一通三防”工作,检查分管领导和部门贯彻落实“一通三防”管理责任制,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重大问题。

审查矿井通风系统,研究布置“一通三防”日常工作,组织制定“一通三防”重大问题解决方案。

3、安全副矿长积极配合总工程师搞好通防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安全科有关人员编制通防专业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编制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及矿井配风计划的审批。

通风系统做重大调整时,应协助总工程师编制调整方案、安全措施,并进行现场指导。

“反风
演习”时,应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反风演习计划,并做到现场指挥。

4、生产副矿长对“一通三防”工作负措施落实责任,负责安排瓦斯治理区域,工作面的接续,平衡瓦斯治理与采、掘生产关系,安排瓦斯治理时间、瓦斯治理工程等。

安全科长对“一通三防”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供电安全和设备安全运行保障。

5、副总经理对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方案、计划、措施所需的人、财、物负责。

确保安全技术措施专项工程所需的资金落实,督促并保证该项资金专款专用。

6、机电副矿长负责组织编制机电、运输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本系统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

定期组织机电、运输设备检修,做好日常维护保养,保证设备完好。

负责井下电气设备防爆及机电、运输设备保护和测试管理工作。

负责制定机电、运输系统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并负责组织落实。

7、安全科:负责“一通三防”范围内各大系统、工程、安全设施的实施完善,负责“一通三防”技术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编制、审查“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规划、计划,收集整理“一通三防”资料,总结分析经验教训,提出防患措施,推广和使用防治突出新工艺、新技术。

负责按《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组织职工按岗位责任范围,进行“一通三防”业务知识培训,使之达到应知应会、持证上岗的要求。

培训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

负责监督检查区域、局部综合防治突出措施、规划、计划的实施,严格督查现场区域、局部综合防治突出措施的落实,安全装备的安装
使用,放炮停电撤人范围及警戒位置,对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有权停止作业进行整改。

8、生产技术科:负责设计和审查新水平、新采区“一通三防”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使之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有关规定,在编制、审查(年、季)采掘方案的同时,必须编制、审查防治突出方案;负责收集整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可靠的煤层地质资料,对新开门的掘进工作面提供详细的地质资料,对掘进巷道前方可能遇到的地质构造变化情况及时提出预报。

同时,加强巷道测量管理,防止巷道掘进时由于资料不准而造成失误;负责收集整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可靠的矿井煤层地质资料,及时与通防科共同编制和审查矿井瓦斯地质有关图件,对新开门的掘进工作面提供详细的瓦斯地质资料。

及时掌握采掘进度,编制和建立突出危险工作面的瓦斯地质预想剖面图。

9、财务科:在编制成本计划时,必须将“一通三防”所需的费用纳入计划,应优先保证“一通三防”计划工程所需的资金,督促检查专项工程资金的投入完成情况。

10、供应科:负责按“一通三防”计划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地供应所需的材料、配件、设备。

在生产过程中急需的“一通三防”材料、配件、设备要优先解决。

11、办公室:负责按“一通三防”计划措施的要求,配备符合要求的所需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并制定相应的劳动管理制度,督促检查矿井对“一通三防”人员配备计划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12、机电科:参与编制和审查年、季、月的“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方案和措施,制定机电设备维护、检查计划和管理制度,
确保机电设备完好,杜绝失爆。

13、矿调度室:参与审查“一通三防”规划、计划、方案和措施,随时掌握矿井“一通三防”工作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对上级的有关指示、指令、通知及时准确上传下达。

四、瓦斯防治队伍人员配置
瓦斯防治队伍隶属安全科(配置人员19人),其中科长1名,分管通风队长1名,通风技术员1名,瓦斯检查员3名,测风、测尘1名,通风设施工5名(包括洗尘);分管瓦斯监控技术员1名,监控电工2名,监控员4名。

澜沧锦茂煤业有限公司 2015年4月5日
主题词:成立瓦斯防治组织机构通知
抄报:普洱锦茂矿业有限公司
下发:科室(部门)、队班(组)各1份
澜沧锦茂煤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共印发5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