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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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1•【字号】桂政办发[2010]54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5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四月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公务员局,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自治区人事厅公务员事务管理的有关职责和政府奖励具体工作职责。

(二)将公务员培训的事务性工作和公务员信息统计的具体工作交给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直属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交流、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等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拟订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的实施和管理办法;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三)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四)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负责指导、组织自治区政府直属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五)完善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等工作,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条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条例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工作分工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工作分工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4•【字号】桂政办发[2010]100号•【施行日期】2010.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工作分工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0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的工作分工通知如下:王跃飞秘书长协助自治区主席、常务副主席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协助自治区主席、常务副主席分管和协调自治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金融等工作。

主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全面工作,分管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周异决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协助自治区副主席分管政府督查有关工作。

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重要文稿的组织起草和审核工作以及自治区主席重要活动的安排。

协助秘书长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常务工作。

主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行政工作。

郭文强副秘书长协助自治区副主席分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公安厅、国家安全厅、司法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边海防委员会办公室、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办公室、信访局、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等方面工作。

协助自治区副主席联系自治区政法委、广西军区、驻桂部队、武警、自治区高级法院、自治区检察院。

张振东副秘书长协助自治区副主席分管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旅游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投资促进局、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委员会、宗教事务局、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残疾人工作等方面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06•【字号】桂政办发〔2017〕154号•【施行日期】2017.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5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1月6日广西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深化我区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相关规章制度、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发生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是指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机构和部门,包括国资委及其他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全区各级党委、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党委(党组、党工委)、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决定任免或提名任免的企业领导人员,以及企业决定任命或提名任免的下属企业领导人员。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是指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25•【字号】桂政办发[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六年一月二十五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是自治区司法厅管理的主管全区监狱工作的行政机构。

根据《国务院批转司法部关于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函[2003]1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5]33号)精神,对自治区监狱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作如下调整。

一、职能调整按照监狱体制改革“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总体要求,将监狱刑罚执行管理职能和生产经营管理职能分离,进一步加强监狱刑罚执行管理职能,将监狱系统工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科技项目开发、工人管理、生产企业项目投资、企业基建计划等职能划转监狱企业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自治区监狱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党和国家的监狱工作方针、政策正确执行。

(二)规划全区监狱的设置和布局,编制全区监狱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区监狱体制改革工作。

(三)安排各个时期监狱工作任务,组织协调系统内的各项工作,解决监狱有关监管改造、人事管理等工作的存在问题,保证全区监狱工作的正常运转。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8•【字号】桂政办发[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3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三月十八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外事办公室,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牵头对在广西境内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广西民间组织参加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进行统一管理。

(二)归口管理外国记者和港澳记者来桂的采访活动。

(三)根据外交部授权,加强管理外国驻邕领事机构、国际组织及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的职责。

(四)负责处理有关涉台涉外事务。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对外方针、政策、法规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外事工作的指示和决定,归口管理、指导和协调全区外事工作和重大涉外事务;负责外事工作的政策研究,制定和完善外事管理相关规定。

研究制定外事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围绕广西对外开放和参与国际性区域合作进行调查研究,为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外工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利用外部资源和对外工作渠道,推动广西参与国际性、地区性区域交流与合作,为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三)负责因公出访来访管理工作;根据中央有关部门授权,负责审核审批因公派遣团组出国、赴港澳特区和邀请外国人来桂访问的有关事项;颁发因公出国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办理申办外国签证(签注)、领事认证、外国人来华签证和居留登记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5.25•【字号】桂政发[1999]45号•【施行日期】1999.05.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1999〕45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含议案转建议办理部分,以下统称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以及政协建议案(以下统称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逐步达到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提出建议,是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形式,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

政协提案是政协行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责的一个重要形式。

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承办单位要有1位领导分管办理工作。

由分管领导对办理工作进行组织部署、检查督促、审核把关,并亲自办理重要代表建议或政协提案,按质、按量、按时完成本部门的办理任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2017年部门预算目录第一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概况一、编制部门预算的单位列表二、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第二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2017年部门预算报表表一:部门收支预算总表表二: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表表三:部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表四:部门财政拨款支出表(分经济分类科目)表五:部门“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表六:部门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表七:部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表八:部门收入预算总表表九:部门支出预算总表第三部分: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2017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报表说明一、2017年收入支出总体情况二、2017年部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三、2017年部门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四、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概况一、编制部门预算的单位列表单位代码单位名称118001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本级118003 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机关第一幼儿园118004 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机关第二幼儿园118005 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机关第三幼儿园118006 广西实验幼儿园二、主要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根据桂编〔2016〕26号文件精神,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的相当副厅级全额拨款、列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设9个内设机构,下属机关办公区(含星湖办公区)和8个管理服务区,所属的基层单位主要有区直机关第一幼儿园、区直机关第二幼儿园、区直机关第三幼儿园、广西实验幼儿园、广西展览馆、青秀湖公园管理办公室、区直机关后勤人员培训中心、区直机关汽车修理厂等单位。

我局的主要职责:一是负责自治区直属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制订自治区机关事务工作和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是负责自治区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三是负责制订自治区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及机关行政用地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自治区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及机关行政用地的权属管理和调配使用;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编制自治区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和办公用房土地储备、建设用地计划;负责自治区直属机关新建办公用房的申报、建设和调配使用;负责自治区直属机关办公区维修、物业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自治区直属机关办公用房整体装修工程项目预算的审核、申报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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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务,是指使用财政资金,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的各项工作,包括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后勤服务管理工作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

第四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的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后勤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严格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资产、公共机构节能、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和绩效考评制度,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并将机关经费管理、资产管理、后勤服务管理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完善相关经费开支标准,规范资金使用审批程序,严格内部审计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办法所称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第七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定并适时调整机关运行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

机关运行实物定额主要包括保障机关运行所需的机关用地、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办公家具以及水、电等能源资源的数量、质量标准。

机关运行服务标准主要包括会议、差旅、培训、物业服务等保障机关运行所需服务的内容和等级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并适时调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第八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结合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实施本级政府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和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后勤服务等事务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政府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采购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需要招标投标的,应当遵守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政府各部门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分类制定、适时调整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实现资产配置与实物定额的合理衔接。

具体工作由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等部门负责。

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资产配置标准,编制机关资产配置计划,不得超标准配置机关资产。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负责职责范围内以及政府委托管理的机关资产的管理工作,并接受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资产帐卡和使用档案,建立资产采购、入库登记、保管清查、领用交回等日常使用管理制度。

政府各部门的闲置资产由本级财政部门、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分工统一调剂使用。

不能调剂或者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依法采取公开拍卖,或者按程序进行报废等方式处置,将处置收益上缴本级国库,并按规定核销相关机关的资产。

对已核销的机关资产和政府各部门产生的废旧物品实行分类回收处置,促进循环利用,节约能源资源。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级政府机关用地和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制度,由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实行统一权属管理。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土地储备、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第十四条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从严控制,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审批。

对具备条件的,由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

办公用房建设应当按照简用、安全节能的原则,严格执行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不得超规模、超投资概算建设办公用房。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办公用房使用标准和人员编制,核定政府各部门办公用房面积。

政府各部门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因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等原因腾退的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收回后统一调剂使用。

不得超标准使用、多头占用或者拒交应腾退的办公用房。

政府各部门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等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调剂安排;无法调剂或者置换确需租赁的,须经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六条政府各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单位使用的办公用房安全、使用状况进行检查,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的结构、用途。

对因存在安全隐患、使用功能不全等原因确需大中型维修的,由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向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提出大中型维修申请。

未经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各部门不得将大中型维修列入预算,财政部门不予安排资金。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办公用房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相关费用参考标准,推进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社会化。

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办公用房实施物业管理,并对其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严格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管理。

公务用车应当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务用车日常使用管理制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并严格落实车辆使用登记、指定停放、节假日封存、公务标识等管理措施,合理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提供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实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制度,建立健全运行费用单车核算、使用登记、统计报告和使用公示等制度。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机关后勤服务管理制度,确定服务内容和标准,推进购买社会服务,加强对政府各部门后勤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后勤服务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后勤服务管理制度,不得超出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提供后勤服务。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推行机关事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机关事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机关事务服务合同管理机制,加强服务合同履约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会议规定和标准,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减少会议开支。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的原则,确定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管理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

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服务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政府各部门所属接待、培训、运动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

鼓励政府各部门所属接待、培训、运动场所实行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下列机关事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机关事务工作相关制度、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政府采购经费等机关运行经费使用情况;
(三)机关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购买社会服务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关事务工作的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的电话、电子信箱和信函地址,并对举报投诉事项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政府各部门在经费管理、资产管理、后勤服务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隐患的,应当发出风险预警或者整改通知,并跟踪检查。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另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超标准配置机关资产;
(二)超规模、超投资概算建设办公用房;
(三)超标准使用、多头占用或者拒交应腾退的办公用房;
(四)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的结构、用途;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条其他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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