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复肥

合集下载

肥料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肥料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备。
申请材料
申请肥料生产许可证需要 提交多种材料,如企业营 业执照副本、生产设备的 技术资料、现场照片和工 艺流程图、计量设备检定 合格证明和检验设施齐全 的证明、生产质量管理控 制制度文本、独立第三方 质量检测报告和生产投资 证明,包括注册资金和固 定资产等证明。
● 03
第3章 肥料生产许可证的管 理
注销流程
企业停止生产 主动申请注销许可证 提交注销申请材料 等待审批结果
续期流程
许可证到期前90天内 向质检部门申请续期 提交续期申请材料 缴纳续期费用 等待审批结果
● 04
第4章 肥料生产许可证带来 的影响
正面影响
保障农产品质 量与安全
肥料生产许可证的 实施,将有效保障 农产品的质量和安 全,保障消费者的
肥料生产许可证的目 的
01 保障农产品质量和安全
肥料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核心目的
02 管理肥料行业
促进肥料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03 防止非法生产和销售行为的发生
保障消费者权益
肥料生产许可证的实施依据
《农用化肥生 产许可证办法》
农肥字〔2006〕 38号
《化肥生产许 可证管理规定》
农业部、国家质检 总局2006年6月15
象。
人员和控制措 施
有专业的技术人员, 严格的品质控制措
施。
申请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生产设备的技术资 料、现场照片和工 艺流程图,计量设 备检定合格证明和 检验设施齐全的证 明,生产质量管理 控制制度文本,独 立第三方质量检测 报告,生产投资证
生产设备
符合相关标准和法 规要求,具有符合 行业标准的生产设
肥料生产许可证分 为哪几种,有效期
是多长时间
肥料生产许可证实施的 主要内容

复肥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复肥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16版复肥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复合肥产品部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复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复肥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复肥产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

第二章发证产品及标准
第四条本产品细则发证产品定义、范围及单元划分:
1、产品定义:
复合肥料: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化学方法和(或)物理混合造粒方法制成的肥料。

掺混肥料: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干混方法制成的颗粒状肥料,也称BB肥。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含有一定量有机质的复混肥料。

2、产品及单元划分:
本产品细则规定的复肥产品划分为三个单元。

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见表1
表1复肥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

XXK13-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磷肥产品部分

XXK13-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磷肥产品部分

编号:(X)XK13-002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磷肥产品部分)2018-××-××公布 2018-××-××实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发证产品及标准 (1)第三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3)第四章产品检验报告 (6)第五章证书许可范围 (7)第六章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 (7)第七章附则 (8)附件1 磷肥产品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9)附件2 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办法 (16)附件3 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报告 (16)附件4 本实施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 (17)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磷肥产品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磷肥产品生产许可的后置现场审查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磷肥产品由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发证。

第二章发证产品及标准第四条本细则发证产品定义、范围及单元划分:(一)定义过磷酸钙:以硫酸与磷矿粉反应生成的,以磷酸一钙和硫酸钙为主要成分的产品。

钙镁磷肥:以磷矿石与含镁、硅的矿石,在高炉或电炉中经高温熔融、水淬、干燥和磨细所制得的磷肥产品。

钙镁磷钾肥:以磷矿石、钾长石(或含钾矿石)与含镁、硅的矿石,在高炉或电炉中经高温熔融、水淬、干燥和磨细所制得的磷肥产品。

肥料级磷酸氢钙:以盐酸、硫酸分解磷矿或利用副产物制得的磷肥产品。

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复肥

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复肥

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复肥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编号:(X)XK13-001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复肥产品部分)2016年9月30日公布 2016年10月30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复肥产品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复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复肥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复肥产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

第二章发证产品及标准第四条本产品细则发证产品定义、范围及单元划分:1、产品定义:复合肥料: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化学方法和(或)物理混合造粒方法制成的肥料。

掺混肥料: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干混方法制成的颗粒状肥料,也称BB肥。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含有一定量有机质的复混肥料。

2、产品及单元划分:本产品细则规定的复肥产品划分为三个单元。

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见表1。

表1 复肥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第五条本细则的发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表2。

表2 企业生产复肥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注: 1)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2)企业如果使用氮、磷、钾自动分析仪法对肥料中氮、磷、钾含量进行测定,此时企业应有GB/T 22923—2008《肥料中氮、磷、钾的自动分析仪测定法》所需仪器设备。

3)企业未申请的产品品种所执行标准为非必备标准。

第三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第六条凡生产复肥产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包括生产设施、设备和检验设施、设备,见表3-1至表3-4。

缓释控释肥料复混肥料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24版

缓释控释肥料复混肥料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24版

缓释控释肥料复混肥料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24版一、申请条件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基本生产条件,包括生产设备、场所和技术人员等;2.拥有稳定的原料供应渠道,保障产品质量;3.具备合格的安全控制措施,并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4.依法依规缴纳相关生产许可证费用。

二、申请材料申请生产许可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2.生产设备清单及设备购置发票、证书等相关文件;3.生产场所的用地证明和建设规划许可证明;4.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和培训合格证书;5.原料供应渠道的协议、合同等相关文件;6.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的介绍和证明文件;7.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审查程序申请提交后,相关部门将进行审查,包括以下环节:1.现场检查:对生产场所、设备和技术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并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2.产品检测:对样品进行性能指标、安全性等方面的检测;3.安全评估:对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过程进行评估,确保产品生产过程符合相关安全标准;4.专家评审: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评审,确保申请企业的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达到要求;5.许可证颁发: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获得缓释控释肥料复混肥料生产许可证。

四、许可证有效期及管理许可证持有人应确保生产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如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许可证将被吊销;许可证持有人还需定期向相关部门提交生产、销售等方面的报告,以便进行监管和调查。

五、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将对持有缓释控释肥料复混肥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包括现场检查、产品抽样检测、质量监测等。

如发现问题,将依法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综上所述,缓释控释肥料复混肥料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24版是为了规范和管理该类肥料的生产流程,保障农业生产质量和环境安全。

企业申请许可证需满足一定条件,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通过审查程序后获得许可证。

许可证持有人应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生产,并接受监督检查。

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复肥

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复肥

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复肥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是指由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允许企业从事化肥产品生产的合法证书。

为了规范化肥产业的发展,保证化肥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国家对化肥生产环节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并制定了《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对化肥生产企业的资质、设备、技术和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首先,化肥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

企业必须注册成立,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提供真实的企业信息。

其次,企业必须具备适当的生产设备和技术。

生产设备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安全。

生产技术要求企业具备一定的科研实力,能够保证化肥产品的质量和效果。

此外,企业还必须有专门的生产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生产记录,确保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和可控性。

在化肥生产许可证的颁发过程中,国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了仔细的审核。

申请企业需要提供详细的企业信息、生产设备和技术资料,并提供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生产记录。

此外,国家还将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以确保企业的设备和技术符合要求。

只有在企业的设备、技术和管理等方面都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才能颁发化肥生产许可证。

化肥生产许可证的颁发不仅对企业具有一定的意义,也对社会和消费者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颁发许可证可以提高企业的信誉和竞争力。

企业获得许可证后,可以证明其具备了一定的资质和条件,对于吸引投资和打开市场具有重要的作用。

其次,许可证的颁发可以保证化肥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只有通过了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检查的企业才能获得许可证,对于保证化肥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具有一定的保障作用。

最后,许可证的颁发还可以提高行业整体的规范水平。

通过实施细则的要求,可以规范化肥生产企业的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的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

总之,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细则对化肥生产企业的资质、设备、技术和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拥有适当的生产设备和技术,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生产记录。

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复混肥料产品部分)2011年1月19日公布2011年1月19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1 总则02 工作机构1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差不多条件24 许可程序24.1 申请和受理24.2 企业实地核查3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4.4 审定与发证5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5 审查要求55.1 企业生产复混肥料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有关标准55.2 企业生产复混肥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85.3 复混肥料产品出厂检验项目145.4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方法155.5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156 证书和标志206.1 证书206.2 标志217 托付加工备案程序228 监督检查239 收费24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2511 附则25附件1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畴26附件2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方法1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15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17附件5 检验报告 18附件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要紧内容对比表22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复混肥料产品部分)1 总则1.1为了做好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治理条例实施方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治理条例实施方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6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复混肥料产品分为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四个申请取证单元,具体单元及规格见表1。

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保障农民的权益,加强对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抽查对象1.复混肥料生产企业: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抽查,以确保其生产的复混肥料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2.复混肥料销售企业:对已取得销售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抽查,以确保其销售的复混肥料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三、抽查内容1.包装和标识:检查复混肥料产品的包装是否完好,并核实标识上是否包含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有效期等必要信息。

2.成分含量:抽查复混肥料产品的主要成分含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如氮、磷、钾等营养元素的含量是否在合理范围内。

3.杂质含量:抽查复混肥料产品中的杂质含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如重金属、有害物质等是否超过限值。

4.湿度和颗粒度:检查复混肥料产品的湿度和颗粒度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如湿度是否在合理范围内、颗粒度是否均匀一致。

5.包装形式:检查复混肥料产品的包装形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如是否采用透气性好、不易破损的包装材料。

四、抽查方法1.随机抽样:根据抽查计划,通过随机数表或抽签等方法,从抽查对象中随机选择抽样对象。

2.实地检查:对抽样对象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包装和标识情况,取样进行成分含量、杂质含量、湿度和颗粒度等检测。

3.实验室检测:将所取得的样品送往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实验室进行分析和检测,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五、抽查结果处理1.合格:如果抽查样品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即成分含量、杂质含量、湿度和颗粒度等均在合理范围内,视为合格。

2.不合格:如果抽查样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即成分含量、杂质含量、湿度和颗粒度等有一项或多项不符合要求,视为不合格。

不合格的产品将进行重新抽样,并送往实验室进行确认检测,若确认结果仍然不合格,则对相应企业进行警告,并下发整改通知,要求其限期整改。

对多次不合格的企业,将进行临时停产或撤销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等相应的处罚措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复肥产品部分)编号:(X)XK13-0012016年9月30日公布2016 年10月30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复肥产品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复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复肥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复肥产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

第二章发证产品及标准第四条本产品细则发证产品定义、范围及单元划分:1、产品定义:复合肥料: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化学方法和(或)物理混合造粒方法制成的肥料。

掺混肥料: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干混方法制成的颗粒状肥料,也称BB肥。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含有一定量有机质的复混肥料。

2、产品及单元划分:本产品细则规定的复肥产品划分为三个单元。

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见表1第五条本细则的发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表2表2企业生产复肥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2)企业如果使用氮、磷、钾自动分析仪法对肥料中氮、磷、钾含量进行测定,此时企业应有GB/T 22923 —2008《肥料中氮、磷、钾的自动分析仪测定法》所需仪器设备。

3 )企业未申请的产品品种所执行标准为非必备标准。

第三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第六条凡生产复肥产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包括生产设施、设备和检验设施、设备,见表3-1至表3-4 o1、企业生产复肥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表3-1 企业生产复肥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注:1)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必备的生产设备,对于采用非典型生产工艺的企业,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工艺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设备进行核查。

2)无干燥工序的复合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中干燥设备、冷却设备和干燥机进出口风温度测定仪不作要求。

3)同一条生产线、同一套检测仪器仅限于一家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4)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

表3-2 企业生产具有缓控释功能的复肥产品除具备复合肥料产品品种必备的生产设备外还应具备的生产设备注:1)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必备的生产设备,对于采用非典型生产工艺的企业,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工艺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设备进行核查。

2 )无干燥工序的复合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中干燥设备、冷却设备和干燥机进出口风温度测定仪不作要求。

3)同一条生产线、同一套检测仪器仅限于一家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4)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

5 )生产具有缓控释功能复肥产品的企业成品库和原料库要求与其申请的核芯肥料(复合肥料或掺混肥料)一致。

2、企业生产复肥产品必备的检验设备表3-3 企业生产复肥产品检验项目及检验设备3、企业生产具有缓、控释功能的复肥品种产品除必须具备表3-3设备外还需具备表3-4检验设备注:1)水分测定也可使用卡尔•费休法,所需检测仪器可由卡尔•费休法规定的仪器替代真空烘箱法所需仪器设备。

2)企业如果使用氮、磷、钾自动分析仪法对肥料中氮、磷、钾含量进行测定,氮、磷、钾检测检测仪器可由氮、磷、钾自动分析仪替换。

3)当缓释肥料和控释肥料中缓释养分为缓释氮时还需要检测设备为:凯氏定氮仪(或氮、磷、钾自动分析仪或GB/T8572-2010中规定的氮测定仪器设备)。

4 )当缓释肥料和控释肥料中缓释养分为缓释钾时所需检测设备为:A:当钾的释放量小于2%时:火焰光度计。

B:当钾的释放量大于等于 2 %时:火焰光度计或四苯硼酸钾重量法所需仪器设备或氮、磷、钾自动分析仪。

4、复肥产品生产关键质量控制点明细表4-1复肥产品关键控制点明细表2. 生产具备缓控释功能的复合肥料关键质量控制点设置应同时满足表3-4和表3-5相关产品要求。

3. 生产具备缓控释功能的掺混肥料关键质量控制点设置同掺混肥料产品品种要求。

第七条企业申请发证、证书延续、生产地迁移、增加生产场所或生产线、许可范围变更(见二十一条)等情形,需要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在实地核查前做好准备,根据本细则第六条要求和实际情况填写下列企业资料,实地核查时提交审查组。

1、企业生产复肥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图(见附件1-1)。

复合肥料如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应提交采用非典型工艺的说明:明示所采用的工艺流程、设备工装、加工制作方法等情况,陈述与典型工艺的主要差异。

复合肥料产品生产工艺为转鼓或圆盘造粒的,属于典型工艺,其他均为非典型工艺。

2、企业生产复肥产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表(见附件1-2)和生产场所示意图(见附件1-3)。

3、企业生产复肥产品生产设备表(见附件1-4)4、企业生产复肥产品检验设备表(见附件1-5)5、关键岗位(技术、工艺、检验、关键工序操作)专业技术人员表(见附件1-6);6、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清单(见附件1-7);第四章企业实地核查第八条现场实地核查时,企业申请取证的产品应正常生产,相关人员应在岗到位。

第九条审查组现场对企业申请书及证照等申请材料进行核实。

第十条审查组现场按照本产品细则第七条要求企业准备的所有相关材料(见附件1-1〜1-7 )进行核实,需要时并确认。

第十一条审查组现场按照《复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形成《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和改进项汇总表》(见附件3),完成《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4)。

第十二条审查组现场形成的核查材料和记录(包括附件1-1 〜7、附件2、附件3 和附件4 一式三份,企业、地方许可证主管部门、审查组织单位)各一份。

第十三条实地核查判定原则1、审查组应对实地核查办法的每一个条款进行核查,并根据其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的程度分别作出符合、不符合和建议改进的判定。

2、对判为不符合项的须填写详细的不符合事实,对判建议改进项的须填写实地核查发现的可改进的问题。

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实地核查按产品品种审查,未发现不符合,核查结论为产品品种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产品品种不合格。

第五章产品检验第十四条抽样规则1.复肥产品品种抽样时每个产品品种随机抽取一个样品,应在被检单位生产且自检合格的库存产品中抽取样品,最小批量不得少于10 吨,抽样应有厂方代表确认。

稳定性复肥产品抽样时,同时抽取其基质肥料样品。

对于具有多个生产厂点的生产企业,每个生产厂点均应按上述要求进行抽样。

2.按相应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袋装产品抽样方法进行抽样,采得的样品尽快用缩分器或四分法(掺混肥料必须用缩分器进行缩分)缩分至0.5 kg,装于一个清洁、干燥的500 mL 塑料瓶中,并用四氟塑料带密封。

3.所抽取的样品,均应贴上统一盖有审查组织单位公章的样品标签和封条。

4.抽样人员应一式四份填写抽样单,如实完整填写。

抽样人员和受检企业代表应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抽样单一份交付受检企业,一份随同样品封存所抽样品,由申请取证企业从封样日起7 日内送检验单位,其余二份交审查组织单位。

5.所抽样品的有效保留期为六个月。

6.产品批量不够或企业拒绝抽样的按产品检验不合格处理。

7.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按以上抽样规则,在企业自检合格的产品中实施抽样,并填写抽样单(见表4)。

8.企业应在7 日内将样品和抽样单一并送达有资质的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检验机构,企业可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省级许可证主管部门网上查询自主选择)。

备注 请企业在实地核查合格后 7日内将样品送达自主选择的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

注:1.执行标准为本细则要求该产品执行的标准。

2.复合肥料产品单元是否标注缩二脲警示语应在备注栏中说明。

第十五条企业延续免实地核查符合要求的不进行实地核查,只进行产品检验。

企业 应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按抽样规则自行抽圭寸样品,自主选择发证检验机构送样,同时 将抽验单和检验委托合同报送审查组织单位,并对其所送样品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复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项目表5复肥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1、 2企业代表 (签字)抽样人员 (签字). 抽样方式?审查组抽样 免实地核查企业抽样说明第十七条结果判定按规定的检验项目(见表5-1〜表5-14)进行产品检验,全项检验结果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并与产品包装袋标明值相符的则判定该样品合格;若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检验项目不合格,则判定该样品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检验报告(一)发证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样品之日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具有缓控释功能的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应在收到样品4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6)一式三份(企业、发证检验机构、审查组织单位)。

(二)证书延续企业提供同产品单元6个月内(自检验报告签发日期起)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合格检验报告的,可免于该单元许可证产品检验。

第六章证书许可范围第十九条企业申请的发证产品通过材料核实、现场实地核查和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且符合通则和本细则规定要求的,由审查组织单位拟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报送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产品生产许可范围的判定原则及示例:产品品种经实地核查合格,且样品检验合格,则证书许可范围为复肥产品XX单元XX品种,反之实地核查不合格或产品检验不合格,则该产品品种不合格,但不影响其所属产品单元其他产品品种。

举例:如复合肥料单元中复合肥料品种实地核查合格,所抽样品复合肥料(高浓度)合格,则许可范围为复合肥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产品许可范围示例: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如表6。

注:2.如果企业申请的产品名称与产品细则中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名称不一致时,按产品细则中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名称发证。

第二十一条许可范围变更的补充规定企业获证后,许可范围变更为增加产品单元或品种的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企业增加产品单元的以及复合肥料产品单元增加产品品种的,按照通则和本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二)掺混肥料企业在获证产品单元内增加产品品种的,不进行实地核查仅进行产品检验,抽圭寸样按本细则第十四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复肥产品审查部联系方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肥审查部设在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地址:上海市云岭东路345 号邮政编码:200062电话:传真:电子信箱:;联系人:商照聪、房朋第二十三条本产品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