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合肥市建筑工程中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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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控制要点

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控制要点

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控制要点》、《合肥市新型墙体材料施工技术要点》、《合肥市新型墙体材料施工质量监督要点》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合肥市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工作,现将《合肥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控制要点》、《合肥市新型墙体材料施工技术要点》、《合肥市新型墙体材料施工质量监督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1、《合肥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控制要点》2、《合肥市新型墙体材料施工技术要点》3、《合肥市新型墙体材料施工质量监督要点》合肥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控制要点一、新型墙材生产企业产品范围:(一)砌块产品包括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普通混凝土空心砌块、混凝土砖和石膏砌块等。

(二)烧结产品包括高掺量煤矸石砖,高掺量粉煤灰砖。

二、产品生产及出厂销售规定(一)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普通混凝土砌块(以下简称“砌块”)等新型墙材生产企业应按属地原则,申报《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证书》(以下简称“产品证书”)。

(二)砌块生产企业应针对所提供的产品,对施工人员进行现场技术交底,交底内容应包括产品特性、规格、品种、堆放方式、砌筑施工说明等,并与建设、监理、施工管理人员形成交底记录。

(三)砌块生产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养护,严格控制产品出厂时间,产品应有标记、标识。

(四)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应向采购方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及相关文件。

内容应包括:1、生产单位、证书编号;2、合格证编号、出釜日期、出厂日期;3、技术指标;4、发货数量;5、检验部门与厂家检验人员签字盖章等。

(五)砌块生产企业应提供与砌块性能相匹配的,能满足砌块施工要求的内外墙专用砌筑和抹面砂浆,以及其他配套材料和专用施工工具等。

(六)专用砂浆生产企业每3个月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七)砌块企业应积极参与砌体工程质量通病的处理。

(八)高掺量煤矸石、粉煤灰烧结砖企业应按照文件要求,规范企业管理、确保废渣掺量。

对出厂产品加强产品质量控制,做好标记标识工作。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若干规定-合建[2014]51号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若干规定-合建[2014]51号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若干规定正文:----------------------------------------------------------------------------------------------------------------------------------------------------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若干规定(合建〔2014〕51号)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肥各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为有效控制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落实企业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主体责任,严格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现对全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如下规定:一、严格禁止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行为1.严禁施工现场不按规定设置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米,主城区内围挡必须使用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2014年1月1日后新开工地不得使用各类砌筑墙体围挡)。

2.严禁架体外侧不按规定设置围网(脚手架外侧必须设置密目式安全网,悬挑脚手架底部必须使用硬质板材满铺,围护高度应超出操作层1.5 米)。

3.严禁车轮带泥出场(施工现场主出入口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应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4.严禁不按规定频次洒水降尘(洒水频率不得低于《合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

5.严禁不按规定现场搅拌(主城区内的建设工程应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6.严禁施工现场黄土裸露(出入口、主干道、作业区加工场、生活区、办公区必须硬化,裸露的场地必须绿化)。

7.严禁渣土、垃圾乱堆乱放(施工现场内堆放的渣土、建筑垃圾,必须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8.严禁凌空抛掷建筑垃圾(楼层内建筑垃圾必须采用密闭容器清运)以及使用鼓风式除尘设备(推广使用吸入式除尘器或吹吸一体化除尘设备)。

合肥市城乡建委继续实施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合肥市城乡建委继续实施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合肥市城乡建委继续实施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加强桩基工程检测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3]30号)2、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设[2003]79号)3、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市场和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合建设[2003]195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挖孔桩技术限用管理的通知(合建设[2006]261号)5、关于加强深基坑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合建设[2007]134号)6、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防雷设计和审查的通知(合建[2007]228号)7、关于开展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7]236号)8、关于排水检查井距与井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合建[2007]20号)9、关于印发《合肥市有线电视设施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合肥市建委合肥市广电局合广[2007]52号)10、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市政管线探测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合建[2007]13号)11、关于印发《合肥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合建[2007]17号)12、关于执行《合肥市道路运输车辆实载状况调查及桥梁设计汽车荷载的验算车辆荷载标准分析研究报告》中有关标准的通知(合建设[2007]265号)13、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合建设[2007]8号)14、关于印发《南方农村房屋灾后重建技术指导要点》的通知(合建设[2008]18号)15、关于印发《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地区建制镇供水设施灾后恢复重建技术指导要点》的通知(合建设[2008]19号)16、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做好损毁倒塌农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合建设[2008]20号)17、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的通知(合建设[2008]34号)18、关于印发《合肥市工业园区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指导性意见(试行)》的通知(合肥市建委合肥市规划局合建公[2008]50号)19、关于印发《合肥市居住小区智能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设[2003]124号)20、转发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通知(合建设[2004]193号)21、关于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建筑门窗使用技术的通知(合建设[2004]274号)22、转发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合建设[2005]185号)23、关于转发《安徽省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合建设[2005]259号)2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5]335号)25、关于发布《合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设[2006]38号)26、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合肥市建筑节能设计软件》和《合肥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审查软件》的通知(合建科[2006]164号)27、关于认真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6]44号)28、关于开展《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宣贯培训、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7]2号)29、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公告》(第659号)的通知(合建设[2007]4号)30、关于发布实施《合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设[2007]9号)31、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建设[2007]13号)32、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合建设[2007]15号)33、关于发布实施《合肥市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设[2007]18号)3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建设[2007]95号)35、关于在合肥市建筑工程中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合建设[2008]11号)36、关于印发《合肥市胶粉聚苯颗粒、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饰面砖系统若干技术规定》(暂行)的通知(合建设[2008]24号)37、关于转发省地方标准《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导则》的通知(合建设[2008]33号)38、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科技进步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8]35号)39、关于贯彻执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合肥市建委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合建设[2008]170号)40、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要求的通知(合肥市建设委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建设[2008]180号)41、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通知(合建设[2006]288号)42、关于进一步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通知(合建抗[2007]288号)43、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新办及延期有关事项的通知.doc(合建质安[2008]85号)4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合建质安[2008]10号)45、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工作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通知(合建质安[2008]11号)46、《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合建质安(2008)64号47、《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合建质安(2008)75号)48、《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合建质安(2008)79号)49、《关于在我市建设工程中开展“安全生产在工地、安全教育进班组”活动的通知》(合建质安(2008)83号)50、《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电梯井口安全防护工作加强管理的通知》(合建质安(2008)84号)51、关于印发《合肥市胶粉聚苯颗粒、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保温饰面砖系统若干技术规定》(暂行)的通知(合建设[2008]24号)52、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住宅工程通病防治实施导则》的通知(合建设[2008]34号53、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估价管理暂行规定》和《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听证程序规则》的通知(合建拆[2005]293号)54、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合肥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建委员合劳社秘[2007]96号)55、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垫付农民工工资程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合肥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合劳社秘[2008]7号)56、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保障措施(试行)》的通知(合建办[2008]36号)57、关于印发《合肥市建委处置因拖欠戒备款和农民工工资引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合建[2008]184号)58、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索赔实施意见》的通知(合建建管[2008]55号59、《关于合肥市淘汰18门以下小轮窑经济补助实施意见》(合财建[2007]272号)60、《关于委托合肥市建设工程监测中心等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检验的通知》(合经贸技术[2004]163号)61、合肥市经委、建委、国土资源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乡镇企业管理局转发安徽省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在全省城镇逐步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意见通知》的通知(合经贸资源[2004]68号)62、合肥市经贸委关于批转《合肥市墙改办关于在合肥市规划区内停止生产粘土砖》的通知(合经贸办[2007]53号)63、关于印发《合肥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合墙组[2005]5号)64、《合肥市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及推广应用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财建[2005]163号)需要修改65、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扶持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合墙办[2005]28号)需要修改66、新建桥梁工程设置永久性控制监测点的暂行规定(合建城建[2008]73号)67、关于颁布《大建设路桥项目设计工程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城建[2007]25号)68、关于大建设项目设计工作的相关规定(合建城建[2007]7号)69、关于大建设道路设计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合建城建[2007]206号)70、关于下发《合肥市市政道路房屋拆迁认照实施意见》(合建城建[2006]83号)(备注:拆迁办正在进行修改)71、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施行)》的通知(合建城建[2006]115号)72、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建城建[2006]49号)73、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城建[2000]329号)74、关于在本市建城区内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合建[2008]175号)75、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企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建管[2009]50号)76、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建建管[2009]51号)77、关于印发《合肥市道路交通及附属设施指导手册》的通知(合建城建[2009]30号)78、关于印发《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移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建公[2009]4号)79、关于印发实施《合肥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数据建库标准》(试行)的通知(合建设[2009]11号)80、关于印发《合肥市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设[2009]31号)81、合肥市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合建设[2009]56号)82、关于印发《合肥市建委落实校舍安全工程责任实施方案》的通知(合建设[2009]60号)83、关于印发《市政工程庐州杯金奖评审办法》的通知(合建质安[2009]32号)84、关于印发《大建设路桥项目主要材料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2009]76号)85、关于印发《合肥市治理建设工程项目挂靠行为实施办法》的通知(合建[2009]107号)86、关于推广使用《合肥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合建[2009]120号)87、关于印发《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合建质安[2009]156号)88、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建村[2009]9号)89、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控制要点》、《合肥市新型材料施工技术要点》等通知90、关于印发《合肥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建[2010]5号)91、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2010]11号)92、关于规范工程运输业务分包管理的通知(合建[2010]16号)93、关于印发《合肥市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建[2010]27号)94、关于印发《合肥市混凝土运输实行公司化运营管理细则》的通知(合建[2010]28号)95、合肥市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评选办法(合建[2010]36号)96、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红黄”牌警告制度》的通知(合建[2010]47号)97、关于实行《合肥市混凝土车辆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合建[2010]53号)98、关于印发《合肥市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建[2010]79号)99、关于印发《合肥市勘察设计市场诚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合建[2010]81号)100、关于加强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合建[2010]82号)101、关于加强排水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合建[2010]93号)102、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检查井盖技术导则》的通知(合建[2010]94号)103、关于对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实行项目管理人员指模确认制度的通知(合建[2010]98号)104、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变更管理的通知(合建[2010]101号)105、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合建[2010]109号)106、关于贯彻落实《合肥市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合建[2010]121号)107、关于印发《合肥市施工现场钢筋加工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合建[2010]190号)108、关于进一步规范烧洁砖类新型墙材企业生产销售行为的通知(合建[2010]212号)109、关于印发《合肥市烧洁类新型墙体材料产品销售、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合建[2010]213号)110、关于印发《合肥市小区室外排水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合建[2010]220号)111、关于规范我市地下电力管网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合建[2010]231号)112、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合建[2010]233号)113、关于印发《合肥市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建建管[2010]23号)114、关于印发《合肥市城市路桥和水环境治理重点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城建[2010]9号)115、关于合肥市城市道路下穿立交排水工程设计若干规定(合建城建[2010]55号)116、关于发布实施《合肥市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设[2010]23号)117、关于发布实施《合肥市公共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建设[2010]24号)118、合肥市深基坑支护工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合建质安[2010]36号)119、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建设系统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实施意见(合建质安[2010]110号)120、关于印发《合肥市农村清洁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合建村[2010]1号。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合肥市装配式建筑样板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建产〔2019〕2号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合肥市装配式建筑样板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建产〔2019〕2号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合肥市装配式建筑样板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关于规范合肥市装配式建筑样板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建产〔2019〕2号各县(市)、区、开发区建筑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建局、建发局(建管中心),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为发挥样板房在装配式建筑建设过程中的示范引领作用,统一我市装配式建筑样板房的制作标准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建筑总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均应制作样板房。

二、装配式建筑工程开工前,工程总承包单位应编制装配式建筑工程样板房实施方案,明确样板房的制作地点、制作内容和标准要求。

实施方案应当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法人章),并经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查签字盖章后,方可实施。

三、工程监理单位应编制装配式建筑工程样板房监理细则,并对样板房制作关键环节进行旁站监理。

四、装配式建筑工程样板房应在实施项目首个单体工程首层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前制作完成(标准要求见附录)。

由建设单位(工程投资及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工程总承包单位(设计、施工、构件生产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进行实体验收,必要时可邀请装配式建筑专家参加,形成书面验收意见。

对验收不合格的样板房,工程总承包单位应重新制作和验收。

建设单位应在样板房验收前,将相关信息报告当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五、经验收合格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样板房,应作为施工现场技术交底、实体质量验收、安全教育、技能考核等实物标准和依据,所发生相关费用应据实列入工程计价范围。

合肥:建筑工地全面禁用实心粘土砖

合肥:建筑工地全面禁用实心粘土砖

合肥:建筑工地全面禁用实心粘土砖
佚名
【期刊名称】《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
【年(卷),期】2012(000)001
【摘要】今年起.安徽省合肥市建筑工地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普及全煤矸石砖。

日前,合肥市墙改办就此启动了建筑工地巡回告知。

【总页数】1页(P16-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522.11
【相关文献】
1.我省提出明年底前全面实现禁用实心粘土砖目标 [J],
2.佛山市顺德区房屋建筑工程7月全面禁用实心粘土砖 [J],
3.广东将全面禁用实心粘土砖 [J],
4.河北省:城区新建工程禁用实心粘土砖 [J],
5.青海农牧区逐步禁用实心粘土砖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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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委关于节能材料推广、限制、禁止使用材料目录文件

合肥市建委关于节能材料推广、限制、禁止使用材料目录文件
不上人屋面模塑聚苯板密度≥25kg/m3,上人屋面模塑聚苯板密度≥35kg/m3;
石墨模塑聚苯板导热系数λ≤0.033 W/( m•k );难燃型模塑聚苯板(EPS)板导热系数≤0.039 W/( m•k );
燃烧性能等级B1级。




















技术
18
隔热膜技术
由高分子片材和膜以及金属箔或真空镀膜层叠复合加工而成。断裂拉伸强度≥40MPa,断裂伸长率≥10%,不透水性为0.3 MPa、30min无渗漏,反射率≥80%,热空气老化(80℃、168 h)拉伸强度保持率≥80%,断裂伸长率保持率≥70%。
房屋建筑,其中外平开窗仅适用于6层及以下建筑。
38
节能型塑料推拉门窗技术
执行标准: GB/T 28886 《 建筑用塑料门》、 GB/T 28887 《 建筑用塑料窗》。
采用老化时间≥6000h的S类未增塑聚氯乙烯多腔体窗型材配空气层厚度12mm以上中空玻璃制成。气密性 4级,水密性4级,传热系数K≤2.80W/(m2·K)。采用三元乙丙胶条密封,为保证型材与不同五金件连接强度满足各自功能实现所需的要求,应采用增强型钢或内衬局部加强板等加强措施。
硬泡聚氨酯(PUR)复合板燃烧性能等级B1级。
3
难燃型模塑聚苯板(EPS)建筑保温系统技术
执行标准:《难燃型模塑聚苯板建筑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导则》DBHJ/T009;
难燃型模塑聚苯板,添加阻燃剂,039级,简称白板;
难燃型模塑聚苯板(EPS)板密度≥20kg/m3,导热系数λ≤0.039 W/( m•k );

合肥市建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关于在本市建城区内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合建[2008]175号

合肥市建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关于在本市建城区内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合建[2008]175号

合肥市建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关于在本市建城区内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建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关于在本市建城区内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合建[2008]17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强化节能减排,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城市文明施工,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精神,现将我市城区内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止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

市建委负责合肥市行政区域内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组织管理工作,并委托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对预拌砂浆推广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环保、公安、市容委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预拌砂浆生产、运输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二、2008年11月1日起建城区内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自行搅拌砂浆。

其它区域建设工程,应鼓励使用预拌砂浆,逐步将预拌砂浆推广使用的范围扩大到全市。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境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的技术、环保要求,制定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四、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

合肥市建委依据节能材料推广,限制,禁止使用材料名目文件

合肥市建委依据节能材料推广,限制,禁止使用材料名目文件
硬泡聚氨酯(PUR)复合板燃烧性能等级B1级。
3
难燃型模塑聚苯板(EPS)建筑保温系统技术
执行标准:《难燃型模塑聚苯板建筑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导则》DBHJ/T009;
难燃型模塑聚苯板,添加阻燃剂,039级,简称白板;
难燃型模塑聚苯板(EPS)板密度≥20kg/m3,导热系数λ≤0.039 W/( m•k );
使用时应设置防火隔离带。并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15
硬泡聚氨酯复合板
执行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硬泡聚氨酯保温防水工程技术规范》GB50404。
双面带有界面层,在工厂预制成型。表观密度≥35~55kg/m3,压缩强度≥150~250kPa,导热系数≤0.024W/(m•K),吸水率≤3%。
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非承重及无防水要求内墙体及吊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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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压粉煤灰砖
执行标准:《蒸压粉煤灰砖》GB26541、《粉煤灰砖》JC239。
建筑承重和非承重墙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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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压灰砂多孔砖
执行标准:《蒸压灰砂多孔砖》JC/T637。
建筑承重和非承重墙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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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型隔热断桥铝合金推拉门窗技术
执行标准:《铝合金门窗》GB/T 8478。
不适用于承受动荷载的楼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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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膏空心条板
执行标准:《石膏空心条板》JC/T829。
建筑非承重及无防水要求的内填充墙。
32
混凝土轻质墙板
执行标准:《建筑用轻质隔墙条板》GB/T23451。
建筑非承重内隔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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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合肥市建筑工程中禁止使用
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3.03
•【字号】合建设[2008]11号
•【施行日期】2008.03.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合肥市建筑工程中禁止使用粘土类
墙体材料的通知
(合建设[2008]11号)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局,滨湖新区建管局,各建设、设计、审图、监理、质监等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节能减排,保护土地,改善生态环境,推进我市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深入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及《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采取“分阶段、分区域、分结构”的方案在我市建筑工程中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以下简称“禁粘”)。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粘”的区域和时限
(一)合肥市城市规划区:自2008年6月1日起,禁止在框架结构的内隔墙中使用粘土空心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自2010年6月1日起,禁止在所有建筑工程中使用粘土空心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

(二)市属三县和建制镇规划区:自2009年6月1日起,禁止在框架结构内隔墙中使用粘土空心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自2010年6月1日起,禁止在所有建筑工程中使用粘土空心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

二、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措施
(一)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禁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发展改革、经济、国土等部门密切合作,在建筑工程中限制和禁止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新型墙材等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把“限粘”、“禁粘”工作落实到位。

(二)为保证“禁粘”工作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配合,相互支持,要从生产、设计、审图、施工、监理、质监、竣工验收和备案等环节严格把关。

建设单位和设计部门应严格执行我市“禁粘”的规定要求,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执行;建设单位更不得以任何理由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改变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和使用不符合“禁粘”要求的墙体材料;质量监督机构和竣工验收部门对违反“禁粘”规定要求的建筑工程,不予验收备案。

(三)各级墙改部门要积极组织力量,认真抓好新型墙材的开发生产和产品质量管理,积极推进“限粘”、“禁粘”工作向深层次发展。

确保我市“禁粘”后,有充足的新型墙材产品满足建筑市场和节能建筑的需求。

(四)充分发挥新型墙材专项基金的调控作用,按照发展新型墙材应当遵循技术创新、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环保的原则,应在政策和基金上加大对发展新型墙材的扶持力度。

(五)加强监督,依法行政。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和检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并坚持依法行政,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查出的违规问题,按照《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由相关职能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纠正和处罚。

三、“禁粘”后我市重点推广的替代产品
(一)砖类:煤矸石空心砖、多孔砖,粉煤灰空心砖、多孔砖,混凝土空心砖、多孔砖等。

(二)块类: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

(三)板类:工业废渣混凝土空心隔墙条板,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GRC板),金属面聚苯乙烯夹心板等。

二○○八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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