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民社发[199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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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出口商会收取会费标准问题的通知-民社函[1994]274号

民政部、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出口商会收取会费标准问题的通知-民社函[1994]274号

2021年12月12366热点问答——工会经费需要了解的知识点?01山东省应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单位有哪些?答:根据《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会〔2018〕23号)第二条规定,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在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自2013年1月1日起实现的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税务部门代收。

第三条规定,除实行财政统一划拨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行政事业单位之外,省总工会直属产业、大企业工会所属单位已进行纳税登记的,由办理纳税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代收。

02山东省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计提标准是什么?答:根据《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会〔2018〕23号)第四条规定,计提标准:缴费单位按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全部职工:在各单位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的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劳务派遣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

工资总额: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含住房补贴、通讯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和单位发放的职工生活费等。

对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会经费计提工作的通知》(总工办字〔2009〕37号)以及有关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等规定执行。

03山东省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工会经费的缴费比例是多少?答:根据《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会〔2018〕23号)第五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拨工会经费,其中60%拨缴给本单位工会,40%缴纳给上级工会。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团体会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深民法[2002]4号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团体会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深民法[2002]4号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团体会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正文:----------------------------------------------------------------------------------------------------------------------------------------------------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全市性社会团体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7月16日深民法[2002]4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全市性社会团体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社会团体会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年12月3日深民社[1997]12号)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市直各社会团体:为了使我市社会团体按规定合理收取会费,加强对会费的管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民社发〔1992〕27号和广东省民政厅、财政厅(93)粤民社169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加强我市社会团体会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深圳市、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方可收取会费。

社会团体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据社会团体章程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款额。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

二、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标准,应根据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合理开支需要,结合会员的受益程度制定。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标准,应由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定,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谈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问题

谈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问题

谈社会团体会费的有关问题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王文最近,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

至此,两部委就社团会费的问题联合发过3次文件。

最早是在1992年发布的《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

当时,社会团体的经费来源主要来自政府,靠财政拨款维持生存的社团为多数,为防止社团向企业、社会、个人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政府决定对社会团体的会费标准实行统一管理,明确规定:个人会员会费每人每年交纳不超过10元;单位会员每年交纳300一2000元不等。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社会团体被推向了市场和社会,变过去的等、靠、要为自主、自立、自强,很多社团负责人转变观念,主动出击,寻找机会,找准定位,发挥自己的优势。

在这种形势下,许多社会团体强烈呼吁,要求提高现有社会团体的会费标准,旧的会费标准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团体发展和活动的需要。

为此,2003年民政部民管局对社会团体的会费问题进行专题的调研。

从国外了解的情况看,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社会团体的会费标准是由政府来制定的,他们认为:社会团体的会费问题应该是社团自己的事情,收多少,标准高低,应该由会员说了算。

同时,我们还先后召开了行业协会、学术性社团不同类型社团的座谈会,就会费的标准应该由谁来制定和标准提高多少才能满足社团的要求等问题,听取他们的意见。

在2003年之前会费标准很低的情况下,社团会费的收取率平均是30%一40%,低的有10%,高的也没有超过60%。

也就是说,会费收取率的高低不是取决于会费标准的高低,而是取决于社团为会员服务质量的高低。

一个社会团体为会员服务不多,每年的会费是很难收上来的。

如果社团拿会费去做其他用途,就会直接影响会员交会费的积极性。

社会团体的类型多,情况复杂,有行业协会、学术性社团、联合性社团等,每一类型、每一个社团的情况都千差万别。

很多行业协会提出会费标准要提高到10倍甚至更高才能满足他们发展的需要;而一些学术性社团提出,现在的标准我们都收不上来,再提高就更难收取了。

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管理的重要举措——写在《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

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管理的重要举措——写在《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
来源 主要来 自政府 ,靠财政拨 款维 用会费票据 , 从社会团体运行 隋况看 , 会 员 或者会员代 表出席 ,并经 出席会员 或
的社会 团体为多数 。为 防止社会 员 大会 或会员代 表大会对会费标 准制定 者会 员代表 1 / 2以上 表决通过 ,表决 采
甸企业 、社 会 、个人乱 收费 、乱摊 或修改起到了相应的约束作用 , 到政府部 取无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 ;二是要求社 会 钆集资 ,民政 部 、财政部联合 发文 门再进行备案 的实际意义 已经不大 。
} 范社会 团体会费管理的重要举措

写在 《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 》 发布之际
l 高成运 李晶晶
日, 民政部和财政部联合发文 , 决 不能满 足社 会团体发展 和活动的需要 。

个别社 团制定 或修改会 费标 准 ,在履行
定取消社会 团体会 费标准备案 ,
2 0 0 3 年和2 0 0 6年 ,民政 部 、 财政部先后 民主程序上 ,以及 会费收支 、会费票据
断 形势下 转变社 团管 理方式 、支持 联 合下发调 整和 明确社会 团体 会费政策 使 用上仍有不 够规范 的问题 , 《 通知 》
衣法 自治 、充 分激发社 团活力 的重 的通知 , 将会 费标准制定 、 修改的权力下 对 会费标准备 案取 消后 的管理进 行 了明
作品进行现场评选 。
我管理 , 加大 自 律力度 , 确保在会费制定 、
修改、 使用和管理上不出任何问题。 ●
( 作者单位 :民政部 民间组织管理局 )
随着我 国改革开放 的深 化和市场 取 消社 会 团体会 费标 准备案 ,体 现了 向 情况 ;五是登记管理机 关和财政部 门对

社会团体收费标准

社会团体收费标准

民政部关于进行全国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标准审定工作的通知【颁布单位】民政部【颁布日期】19940119【实施日期】19940119【章名】全文各全国性社会团体: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民社发〔1992〕27号)精神,我部现已开始进行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审定和会费收据的发售工作。

请各社会团体接到本通知后,前来民政部社团管理司办理社团收取会费许可证等有关事宜。

依据新的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企业自有资金的概念已经取消,故各社会团体的企业会员的年度会费标准,可根据企业规模或产值等因素分别划定,幅度在300-2000元之间。

同时,根据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93〕财工字376号)精神,企业交纳会费可以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特此通知。

【章名】附: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为了使社会团体合理收取会费,并加强对会费的管理,特作如下通知: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的,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方可收取会费。

社会团体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据社会团体章程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款额。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

二、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标准,应根据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合理开支需要,结合会员的受益程度制定。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标准,应由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定。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标准变更时,应按上述程序核定。

全国性社会团体收取个人会员的会费标准:普通会员年度会费不得超过10元(永久性会员除外);全国性社会团体收取团体会员的会费标准:企业会员单位自有资金500万元以上的,年度会费不得超过300元;自有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年度会费不得超过500元;自有资金2000万元以上的,年度会费不得超过1000元;自有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年度会费不得超过2000元。

社会团体会费

社会团体会费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将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部门不再核定统一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应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三、社会团体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四、社会团体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社会团体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社会团体会费不属于政府收入,可以不纳入国家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

五、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其中,全国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使用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地方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式样(见附件)由财政部会同民政部统一制定,由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监)制。

为做好新旧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衔接工作,新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从 2004年7月1日开始启用。

社会团体领取会费收据时,只缴纳会费收据工本费。

六、社会团体应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发[1993]28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发[1993]28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发(1993)28号、京财综(1993)1914号1993年8月13日)各区县财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各社会团体:为了使社会团体合理收取会费,加强对会费的管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社会团体的会费收取情况,现对本市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市、区、县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了《北京市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或《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方可收取会费。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

二、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标准,应由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在本通知规定范围以内的,报社团行政主管机关备案,超过规定标准的报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核定。

全市性社会团体收取团体会员年度会费的标准:企业会员根据企业规模大小确定,小型企业年度会费不得超过300元,中型企业年度会费不得超过1000元,大型企业年度会费不得超过2000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会员年度会费不得超过300元。

区、县级社会团体的团体会员年度会费可按市级标准的一半收取:街道、乡、镇级社会团体的团体会员年度会费可按市级标准的三分之一收取。

个人会员年度会费标准不得超过10元。

三、社会团体会费,个人会员应由个人负担;团体会员会费,企业应从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金中开支;行政、事业单位从预算包干结余(收支结余)中开支;社会团体从自有资金中开支。

湖北省关于减轻企业负担制止向企业摊派的规定

湖北省关于减轻企业负担制止向企业摊派的规定

湖北省关于减轻企业负担制止向企业摊派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1.26•【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施行日期】1995.01.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湖北省关于减轻企业负担制止向企业摊派的规定》已经1995年1月1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贾志杰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湖北省关于减轻企业负担制止向企业摊派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强加于企业的财力、物力、人力负担,以及强制企业参加的各种社会活动,均为增加企业负担的摊派。

第三条任何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垄断性行业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或以其他方式,增加企业负担。

第二章禁止向企业摊派第四条禁止以下列手段向企业摊派:(一)超越、滥用管理权下达指令性计划并强令企业执行。

(二)违反规定,强迫企业投资立项。

(三)截留、无偿调拨企业留用资金,或平调处置生产性固定资产获得的收入。

(四)未经国务院或国家计委、财政部和省政府或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超出收费范围、变更收费办法要求企业交费。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及省政府公布的目录,擅自设置罚没项目、提高处罚标准、扩大罚没范围,要求企业交纳罚款,没收企业财物。

(六)违反国家和省的规定,从企业集资。

(七)违反自愿原则,以各种名义强制企业赞助、资助、捐献财物。

(八)以各种借口向企业摊派或要企业报销应由本单位和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或将应由本单位承办的各种社会活动交由企业承办。

(九)以低价或象征性付款形式购买、赊购或者采取以旧换新、以低档换高档、以贱换贵等方式变相侵占企业产品、商品和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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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
正文: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
(民社发(1992)27号一九九二年十月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
为了使社会团体合理收取会费,并加强对会费的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的,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方可收取会费。

社会团体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据社会团体章程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款额。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

二、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标准,应根据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合理开支需要,结合会员的受益程度制定。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标准,应由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定。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标准变更时,应按上述程序核定。

全国性社会团体收取个人会员的会费标准:普通会员年度会费不得超过10元(永久性会员除外);全国性社会团体收取团体会员的会费标准:企业会员单位自有资金500万元以上的,年度会费不得超过300元;自有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年度会费不得超过500元;自有资金2000万元以上的,年度会费不得超过1000元;自有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年度会费不得超过2000元。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年度会费不得超过300元。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标准,可参照全国性同类社会团体的会费标准执行。

地方性社会团体如何收取会费,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会商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外籍会员的会费标准,可参照国际惯例确定。

三、社会团体会费,个人会员应由个人负担,不得由所在单位支付;团体会员会费,企业应从自有资金中开支;事业单位从预算包干结余(收支结余)中开支;社会团体从自有资金中开支。

社会团体的会费,应用于围绕团体宗旨开展业务活动,支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办公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设立会费收支帐册,加强会费收支管理,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社会团体如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员有权拒付。

四、社会团体每年应向其理事会公布会费的收支情况,并在年检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监督。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检查社会团体的会费收支情况。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乱收会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可分别给予罚款、没收非法所得会费、停止活动的处罚:
(一)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提高会费标准的;
(二)不使用本通知规定的会费票据而收取会费或涂改、转让、伪造收费票据的;
(三)未按本通知规定使用会费的;
(四)其他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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