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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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国库知识竞赛抢答题库及答案(共50题)

2021年国库知识竞赛抢答题库及答案(共50题)

2021年国库知识竞赛抢答题库及答案(共50题)1、投资者成功认购储蓄国债(电子式)后,承销团成员应向投资者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确认书,确认书并非债权凭证,仅用于帐务核对,丢失并不影响对国债的所有权。

()正确答案、对2、储蓄国债(电子式)提前兑取要做一定的利益扣除并交纳相应的手续费。

()正确答案、对3、根据《关于横向联网系统银行卡刷卡缴税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纳税人完成纳税申报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自动产生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序号提供给纳税人。

()正确答案、对4、《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储蓄国债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试点商业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式记录债权的可流通人民币债券。

()正确答案、错5、《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以储蓄国债为质押品取得贷款仅限在试点银行开办储蓄国债业务的网点办理,办理以储蓄国债为质押品贷款时,其质押品应为本系统售出的储蓄国债。

()正确答案、对6、《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储蓄国债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储蓄国债的最后到期日,若用多种期限储蓄国债作抵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远者确定贷款期限。

()正确答案、错7、《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储蓄国债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利息不随本金一起质押。

()正确答案、错8、贷款人以储蓄国债为质押品申请贷款时,须及时办理储蓄国债债权冻结与解冻。

因债权处理失误造成的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正确答案、错9、《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如借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有关债务债务的过户和继承手续,并履行原借款人签订的质押合同。

若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根据中国银行业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贷款损失处理规定,办理呆帐处理,质押的储蓄国债划归国有。

()正确答案、错10、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储蓄国债的最后到期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1997年凭证式国债发行工作的通知-银传[1997]18号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1997年凭证式国债发行工作的通知-银传[1997]18号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1997年凭证式国债发行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1997年凭证式国债发行工作的通知(银传〔1997〕18号1997年2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特区分行、重庆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根据财政部1997年第3号公告,现就1997年凭证式国债发行工作的具体规定通知如下:一、发行条件(一)1997年凭证式国债(以下简称凭证式国债)采用填制“国库券收款凭证”的方法发行。

二年期凭证式国债年利率8.64%;三年期凭证式国债年利率9.18%;五年期凭证式国债年利率10.17%。

三种凭证式国债均不计复利,到期后由财政部一次还本付息,逾期不加计利息。

该凭证式国债可以记名、挂失,但不得更名,不上市流通。

(二)凭证式国债全部面向社会发行,投资者购买时以百元为起点,购买金额超过百元的应按百元的整数倍发售,从购买之日起开始计息。

凭证式国债发行后,如持券人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兑现时,可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本息。

提前兑取本息时,按实际持有天数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付利息,即三种凭证式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的一律不付息;持有时间超过半年的,按以下规定计付利息:二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5.40%计付利息;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按年利率7.47%计付利息;满二年的按年利率8.64%计付利息;三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5.40%计付利息,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按年利率7.56%计付利息,满二年不满三年的按年利率8.01%计付利息,满三年的按年利率9.18%计付利息;五年期凭证式国债持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5.40%计付利息,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按年利率7.56%计付利息,满二年不满三年的按年利率8.01%计付利息;满三年不满四年的按年利率8.55%计付利息;满四年不满五年的按年利率9.27%计付利息,满五年的按年利率10.17%计付利息(详见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53号——决定发行2016年凭证式(二期)国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53号——决定发行2016年凭证式(二期)国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53号——决定发行2016年凭证式(二期)国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6.05.03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53号
•【施行日期】2016.05.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债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
2016年第53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6年凭证式(二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发行等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最大发行总额300亿元,其中,3年期150亿元,票面年利率
3.9%;5年期150亿元,票面年利率
4.32%。

二、本期国债发行期为2016年5月10日至2016年5月19日。

三、投资者提前兑取本期国债按实际持有时间和相对应的分档利率计付利息,具体为:从购买之日起,本期国债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付利息,满半年不满1年按年利率0.64%计息,满1年不满2年按2.37%计息,满2年不满3年按3.39%计息;5年期本期国债持有时间满3年不满4年按3.91%计息,满4年不满5年按4.05%计息。

其他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24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6年5月3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2019年第一期和第二期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2019年第一期和第二期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2019年第一期和第二期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3.12•【文号】银发〔2019〕64号•【施行日期】2019.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2019年第一期和第二期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9〕6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2018-2020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现就2019年第一期储蓄国债(凭证式)(以下简称第一期)和2019年第二期储蓄国债(凭证式)(以下简称第二期)发行等事项通知如下:一、发行(一)第一期和第二期国债(以下统称两期国债)计划最大发行总额为300亿元。

其中:第一期为180亿元,期限3年,票面年利率为4.0%;第二期为120亿元,期限5年,票面年利率为4.27%。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27号)公布日至发行结束日,如遇到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利率调整日(含)以后发行的两期国债利率及提前兑取分档利率的调整情况另行通知。

(二)两期国债发行从2019年3月10日开始,3月19日结束。

投资人购买的两期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加计利息。

承销团成员承销的两期国债,从3月10日开始计息,发行期内若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按各承销团成员利率调整前后实际发行数量分段计息。

(三)两期国债按照面值向个人发行,销售面值须为百元的整数倍。

两期国债为记名国债,记名方式采用实名制,具体办法参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

两期国债可以挂失,但不得更名,不可流通转让。

(四)两期国债由2018-2020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名单见附件1)承销。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7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7号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工作,维护投资人和承销团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订了《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1月22日附件: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维护投资者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承销团成员面向个人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国债。

第三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订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政策。

第四条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为财政部开发和维护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用于管理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分配和接收、核对、记录承销团成员销售和持有储蓄国债(电子式)数据;制定数据传输规范,下发系统参数;协助财政部完成资金清算;提供管理信息和投资者储蓄国债(电子式)托管余额复核查询服务等。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对象为个人。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国债管理工作基本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国债管理工作基本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国债管理工作基本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1.12.20•【文号】银办发[2011]244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债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国债管理工作基本规定》的通知(2011年12月20日银办发[2011]24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债管理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国债管理工作基本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国债管理工作基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债管理工作,提高国债服务水平,防范国债资金风险,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债,主要包括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电子式)、无记名国债和国债收款单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债管理工作是指人民银行各级国库部门(以下简称国库)依法参与储蓄国债承销团组建与管理、组织国债发行与兑付、开展国债统计调研等业务活动。

第四条国债管理遵循“垂直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国库开展国债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国债管理工作职责第六条国库负责实施本辖区的国债管理工作,为国债管理提供必要的人力保障。

第七条国库应根据工作需要,就国债管理工作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与合作。

第八条国债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依法办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国库主任(含副主任)应加强国债管理工作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国库负责人具体负责本辖区国债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国债业务人员具体办理国债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03年凭证式国债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03]96号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03年凭证式国债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03]96号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03年凭证式国债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03年凭证式国债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03]96号2003年4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2003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为促进2003年凭证式国债的顺利发行,现就进一步做好凭证式国债的发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扎实做好凭证式国债的发售宣传工作(一)为深入宣传凭证式国债的发售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联合印制了《2003年凭证式国债发行宣传单》,并已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支机构发送给各承销机构,承销机构各发售网点在整个发行期内,均应在显著位置进行张贴和散发。

如宣传单数量不够,应根据实际情况复印或加印,尤其要优先满足小城市或偏僻县城的需求,以保证宣传效果。

(二)在每期凭证式国债发行前,各承销机构要通过本地区新闻媒体进行发售宣传,向公众详细分析凭证式国债的投资价值,并公布咨询电话;在发行期内,承销机构的发售网点及柜台应有明显标识,现场应配备专职咨询人员。

二、进一步加强凭证式国债的发售管理(一)各承销机构要严格执行凭证式国债的月度发行计划,及时掌握各分支机构凭证式国债的发售数量及其分阶段、分品种的发售额度。

加强发售中和发售后的监督检查工作,不仅要控制各期凭证式国债的发售总量,而且要控制各阶段、各期限品种国债的发售进度,坚决杜绝超额发售。

(二)凭证式国债发售要适当向个人投资者倾斜,优先满足人民群众的投资需求。

储蓄国债 凭证式 管理办法

储蓄国债 凭证式 管理办法

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
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颁布的,规
定了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工作各项规定及管理事项。

1.储蓄国债凭证发行。

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国债票据,并按照国家规
定的投资方式、收益分配方式及投资期限等,经过招标程序分配给合格投
资者。

2.储蓄国债凭证的管理。

凭证式国债发行之后,财政部门、中国人民
银行等部门对其开展全程管理,包括收益分配情况、风险控制及保障投资
者权益等,并负责履行与凭证有关的管理事项,确保合法权益得到全面保障。

3.储蓄国债凭证的转让。

凭证式国债发行完成后,投资者可以按照国
家规定的转让方式将凭证转让给其他投资者,促进资源的分配和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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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布日期】2020.03.0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促进储蓄国债(凭证式)持续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起草了《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1.电子邮箱:yang_zhu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邮政编码:100800)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5日。

附件1: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2:关于《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2020年3月6日附件1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维护储蓄国债投资者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凭证式)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承销团成员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采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方式记录债权关系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国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是储蓄国债(凭证式)的债权确认依据,是确认投资者债权的唯一合法凭证,也是承销团成员为投资者提供的交易凭证,其印制、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储蓄国债(凭证式)采用代销方式发行,每期储蓄国债(凭证式)的发行数量不超过当期国债最大发行额。

第四条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对象为个人。

承销团成员不得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任何机构销售储蓄国债(凭证式)。

第五条储蓄国债(凭证式)以人民币100元面值为起点,以100元的整数倍发行。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可以设置储蓄国债(凭证式)个人单笔(或单期)购买限额,具体限额由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文件规定。

第七条储蓄国债(凭证式)是附息式国债,自购买之日开始计息,不计复利,到期一次还本付息,逾期不加计利息。

第八条储蓄国债(凭证式)为记名国债,记名方式采用实名制,记名办法参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办理,投资者办理储蓄国债(凭证式)相关业务时,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九条储蓄国债(凭证式)不得更名,不可流通转让,可以挂失、提前兑取、质押贷款、约定转存等。

第十条储蓄国债(凭证式)通过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柜台销售,其他销售渠道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储蓄国债(凭证式)销售后,债权债务关系由承销团成员负责记录。

第十二条储蓄国债(凭证式)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的票面金额办理全额提前兑取或到期还本付息,不得部分提前兑取或部分到期还本付息。

第三章储蓄国债(凭证式)业务管理第十三条购买投资者购买储蓄国债(凭证式),可以在发行期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柜台或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相关规定的其他销售渠道办理认购,投资者可以采取转账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认购。

投资者成功认购储蓄国债(凭证式)后,承销团成员应当为投资者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并加盖业务印章(或打印电子印章),不得使用其他凭证。

投资者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储蓄国债(凭证式)认购。

代办认购时,代办人除须提供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外,还须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16岁以下投资者应当由监护人代理认购,监护人应出具监护人和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提前兑取和到期还本付息储蓄国债(凭证式)到期前(发行期的最后一日除外),投资者可以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购买国债的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提前兑取其持有的储蓄国债(凭证式);如果原购买国债的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发生撤并或该承销团成员已开办国债通兑业务,投资者可以到该承销团成员指定的营业网点或通兑范围内的任一营业网点办理。

投资者办理提前兑取只能按照规定的当期国债提前兑取条件计息,并且要按照规定的当期国债提前兑取本金的一定比例向承销团成员支付手续费。

承销团成员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并确认相关手续无误后,须立即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利息,不得无故拒绝办理。

储蓄国债(凭证式)到期后,投资者可以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购买国债的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办理到期还本付息业务;如果原购买国债的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发生撤并或该承销团成员已开办国债通兑业务,可以到该承销团成员指定的营业网点或通兑范围内的任一营业网点办理。

承销团成员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并确认相关手续无误后,须立即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利息,不得收取手续费,不得无故拒绝办理。

投资者持有的储蓄国债(凭证式)可以委托他人代办提前兑取和到期还本付息,代办人除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投资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外,还须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挂失投资者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在发现遗失之时起办理挂失。

各承销团成员应当及时为投资者办理挂失,并为投资者补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

第十六条扣划因人民法院判决将储蓄国债(凭证式)资金扣划给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承销团成员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的票面金额全额办理提前兑取(未到期)或还本付息(已到期)后,依据有关规定和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划转资金,划转后如有剩余,剩余部分按规定返还原投资者。

第十七条约定转存承销团成员可以按照《凭证式国债到期资金约定转存业务工作指引》(银发〔2016〕206号文印发)的有关要求,为投资者办理约定转存业务。

第四章发行兑付管理第十八条承销团成员按规定办理以下储蓄国债(凭证式)业务:(一)为投资者办理储蓄国债(凭证式)认购、还本付息、提前兑取、开立财产证明、质押贷款等业务,并根据本单位情况开展约定转存业务。

(二)制定储蓄国债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部门分工和岗位职责,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三)开展储蓄国债(凭证式)政策宣传,对储蓄国债(凭证式)的认购、还本付息、提前兑取、开立财产证明、质押贷款、约定转存等业务开展信息咨询等服务。

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期间,承销团成员要在营业网点准确公示当期国债发行品种、时间、期限、利率等信息;销售现场应当配备专职咨询人员;额度售罄后和发行结束时应当及时对外张贴售罄公告和发行结束公告。

(四)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核算手续办理储蓄国债(凭证式)相关销售业务。

(五)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财政部及地方财政部门报送储蓄国债(凭证式)销售、还本付息、提前兑取、质押贷款、约定转存等业务数据信息。

(六)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财政部及地方财政部门开展储蓄国债巡查工作。

第十九条投资者在办理储蓄国债(凭证式)认购、到期还本付息、提前兑取、开立财产证明、质押贷款、约定转存等业务时,承销团成员应当及时在其业务处理系统中准确记录储蓄国债(凭证式)变动情况,办理完上述业务后,可以为投资者提供电子渠道查询业务办理结果,也可以根据投资者需要提供纸质业务单据确认业务办理结果。

第二十条承销团成员应当做好销售额度管理,避免出现实际销售额超出自身获得额度的情况。

发行期内,承销团成员对投资者提前兑取当期国债产生的额度可以继续销售。

发行期结束后,承销团成员对投资者提前兑取产生的额度不得再行销售,由承销团成员自行持有到期,未售出的销售额度由财政部收回注销,不得自行持有或继续销售。

第二十一条承销团成员应当合理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账户对储蓄国债(凭证式)的销售、兑付等业务进行记录和核算。

第二十二条承销团成员应当按每期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文件规定的时间、收款账户及缴纳方式,及时、准确、足额缴纳发行款。

第二十三条承销团成员在非工作日期间应当为投资者办理储蓄国债(凭证式)认购、提前兑取和到期还本付息业务。

非工作日期间,承销团成员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部分营业网点营业,并做好相关告知宣传工作,不营业的网点须在醒目位置张贴公告,公告中明示附近可以办理储蓄国债(凭证式)相关业务网点的地址、电话等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正常办理储蓄国债(凭证式)相关业务。

第二十四条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普惠原则销售储蓄国债(凭证式),统筹规划销售网点,合理分配额度,方便投资者购买。

第二十五条承销团成员应当依法为投资者购买的储蓄国债(凭证式)信息保密。

第二十六条承销团成员为投资者办理提前兑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的挂失补办和开立财产证明时,可以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

其中,提前兑取手续费率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

第二十七条承销团成员不得占压、挪用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兑付款项,必须确保投资者持有储蓄国债(凭证式)的正常兑付。

承销团成员不得违规提前预约销售,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不含邮政代办机构)代理销售,不得违规向特定用户提前销售,不得利用国债名义揽储,不得与其他银行产品“捆绑”销售。

第二十八条承销团成员若发现有伪造、涂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和冒名办理提前兑取和到期还本付息的,应当扣留相关凭证,并及时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财政部门报告。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对承销团成员的储蓄国债(凭证式)相关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地方财政部门可以单独或共同对当地法人承销团成员、承销团成员当地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办理储蓄国债(凭证式)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可以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进行处理。

其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当逐级上报至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在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前,有权要求承销团成员暂停办理储蓄国债(凭证式)业务。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以下术语在本办法中的含义是:(一)发行期:指对于具体期次的储蓄国债(凭证式),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规定承销团成员向投资者销售当期国债的时间。

(二)提前兑取:指投资者可以在购买后至到期还本付息日前的规定时间内,到原购买储蓄国债(凭证式)的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兑取未到期国债的行为。

(三)到期还本付息日:指从投资者购买国债的日期算起,到国债期限届满之日即为还本付息日,自此日以后均可以一次还本付息。

(四)约定转存:指投资者通过与承销团成员签订相关协议,委托承销团成员办理其储蓄国债(凭证式)到期还本付息手续,并将相应本金利息款转存为个人储蓄存款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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