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举办第十九期全区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培训班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证件使用,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执法,应当经过资格认证,统一申领和使用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统称行政执法证件,由自治区政府统一制发。
行政执法证是确认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执法活动资格的证明.行政执法监督证是表明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证明。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证执法,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全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认证和执法证件管理的具体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对本部门内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执法证件进行管理,并接受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立行政执法证件信息管理系统,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
第七条行政执法经费应当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出租、抵押、伪造、涂改和非法印制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章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第九条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行政执法资格培训且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取得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第十条下列机构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进行资格认证:(一)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从事行政执法的国家公务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工作人员;(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中有行政执法任务的工作人员。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2024年修改)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09•【字号】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施行日期】2024.02.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城市管理正文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2002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公布,自2002年6月25日起施行2002年8月30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的决定》修改2012年4月3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2024年2月9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处罚第三章城市规划管理处罚第四章城市绿化管理处罚第五章市政道路管理处罚第六章环境保护管理部分处罚第七章公安交通管理的部分处罚和工商行政管理的部分处罚第八章建筑施工工地管理部分处罚第九章其他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做好行政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乌鲁木齐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批复》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实行一支队伍,统一指挥,以块为主,分级管理。
第四条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全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工作制度和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问题的调查研究;(二)指导、协调全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工作,开展执法监督;(三)根据需要,统一调动指挥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四)依照本办法直接查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直接查处或指定查处发生管辖争议的案件,直接查处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案件;(五)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队伍法律知识和执法业务的培训、考核以及执法人员的资质认定和跨区轮岗交流工作;(六)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七)对各区行政综合执法机关主要领导的任免、工作人员的调入和内部机构的设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八)履行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盟市法制办公室年度工作进行考核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盟市法制办公室年度工作进行考核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盟市法制办公室年度工作进行考核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安排,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拟于年底前对各盟市法制办公室年度工作进行考核。
这次考核与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对各盟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一并进行,现将《2011年度盟市法制办公室工作考核目标》内容下发,请各盟市法制办公室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2011年度盟市法制办公室工作考核目标序号评价要素分值要求评分标准及评查方式1机构设置8落实《意见》整体精神,盟市法制办应为正处级建制,机构独立或高配领导,要有监督科、复议科、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科。
不是正处级或不高配处级领导的扣2分。
科室少一个扣1分。
2人员编制10盟市法制办人员正式编不少于5人(不含事业编)。
正式编每少一人扣2分。
3经费保障情况3监督经费保障。
常规监督经费不保障扣2分。
3复议经费保障。
不列入预算扣1分。
经费不保障扣1分。
落实自治区法制办2011工作要点情况61.召开专门会议落实“要点”工作。
没有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落实“要点”工作的扣3 分。
162.“要点”规定的工作已展开。
规定单项工作每少展开一项的扣1分,单项工作受到表彰的另加2分。
53.工作布置后有检查。
有布置没检查督促的扣1分。
5干部队伍建设情况41.对干部教育方面的会议一年不少于2次。
少一次专题教育会议的扣2分,多于2次的另加2分。
62.干部每年参加各类培训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4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7•【字号】内政办字[2005]378号•【施行日期】2005.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的通知(内政办字[2005]378号2005年12月7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为强化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推进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各项部署,按照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的要求,努力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协调、服务、督查等作用,认真履行办文、办会、办事等职能,切实为领导、部门、基层和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要适应政府职能的转变,积极参与政府决策,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不断强化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自觉接受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
健全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政府办公厅主任)领导并主持。
第二章主要职责五、研究承办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各部委,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人大常委会的来文、来函,提出办理和落实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2009年度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内政法发[2010]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2009年度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内政法发[2010]3号](https://img.taocdn.com/s3/m/2f36e529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04d8411.png)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2009年度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2009年度行政执法检查的通知(内政法发[2010]3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称《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下称《决定》),自治区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结合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下称《监督条例》),根据党委组织部《关于做好2009年盟市厅局领导班子实绩分析指标评价工作的通知》(内组办字[2009]92号)文件的要求,我办决定对全区各盟市、各厅局贯彻落实《纲要》、《决定》、《实施意见》、《监督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二、检查内容(一)贯彻落实《纲要》、《决定》、《实施意见》的情况;(二)《监督条例》的宣传和贯彻实施情况。
三、检查时间2010年1月15日至1月31日(具体到各单位的时间另行通知)。
四、检查方法(一)召开座谈会、听取工作汇报并进行民主测评1、参加座谈会的范围:对盟市政府的检查:由当地政府召集承担主要执法任务的15-20个执法部门参加;对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的检查:由各委、办、厅、局召集本部门执法的业务处室参加(若本级没有执法任务的,抽调5卷不同执法类别的基层执法案卷或去厅局所属执法总队实地检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举办全区旗县(市、区)法制办主任培训班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举办全区旗县(市、区)法制办主任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3.26•【字号】内政法发[2012]36号•【施行日期】2012.03.2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举办全区旗县(市、区)法制办主任培训班的通知(内政法发[2012]36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了进一步提高基层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工作能力,推进基层政府法制工作深入、扎实、有效、规范地开展,进而提高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旗县(市、区)政府的依法行政水平,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决定于2012年4月10日在呼和浩特举办全区旗县(市、区)法制办主任培训班。
举办全区旗县(市、区)法制办主任培训班,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成立以来的第一次,也是“全区政府法制机构基础建设年”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盟市、各旗县(市、区)的相关领导和具体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认真筹划,精心组织,确保参训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不得出现缺训、漏训、凑数等现象。
凡是没有派人参加培训的旗县(市、区),其所在盟市的法制办必须向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做出书面说明和解释。
一、培训时间2012年4月10日-13日,为期4天。
4月9日全天报到。
二、培训地点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党校。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辛家营村三、培训课程“两法”衔接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工作的现状与思考,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重大变革,行政诉讼制度,依法行政的基本原理与实务,行政复议在基层,规范性文件审查与监督,旗县(市、区)法制办主任经验做法交流。
四、参加培训人员(一)全区各旗、县、市、区法制办主任或者负责人,共计101人。
(二)各盟市法制办各派1人参加培训,同时负责本盟市所辖各旗县(市、区)受训学员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共计12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4]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4]5号](https://img.taocdn.com/s3/m/399af03a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c175c0f.png)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4〕5号2014年1月15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全面推进我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现就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紧迫感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的重要阶段,是行政机关大量的日常性行政活动,既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也是政府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
目前,我区有近12万名行政执法人员,分布在全区各级行政执法队伍中,执法内容涉及到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
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仍有许多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当、适法错误、违法侵权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率偏高,人民群众的利益往往受到侵害,这既有悖于执政为民的执法理念,也导致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满意度和政府公信力的降低。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在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我们目前的行政执法工作现状还不能与这一要求相适应,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有力推进我区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二、贯彻行政执法工作总体要求,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区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提高行政执法能力、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为着力点,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和良好的法治环境。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办公室关于举办全区新任司法所长培训班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办公室关于举办全区新任司法所长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公布日期】2017.04.17•【字号】•【施行日期】2017.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办公室关于举办全区新任司法所长培训班的通知各盟市司法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司法局: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培训计划安排,经厅领导研究同意,定于2017年4月24至27日举办新任司法所长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内容贯彻落实司法厅党委有关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工作部署,培养司法所长“坐下来能写、站起来能说、走出去会做群众工作”基本素质能力,增强履职尽责自觉性,总结交流司法所长从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切身体会和经验。
本次培训采取课堂教学、互动交流和实地观摩等形式,重点学习交流司法所建设和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教育和帮扶、刑释人员安置帮教等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二、培训人员各盟市司法局基层科长和2015年1月1日后新任职的司法所长。
三、培训时间、地点(一)时间:2017年4月24日报到,4月25-27日培训。
(二)地点:自治区司法行政干警培训中心(司法厅1号楼)四、其他事项请各盟市司法局按照本通知要求,由盟市基层科长带队组织参训人员按时到训。
参训人员名单务必于4月20日前报自治区司法厅基层工作处。
司法厅联络人:李朝辉************150****7567路德玲************138****5936传真:************邮箱:***************附件:1.各盟市新任司法所长参训人员名额分配表2.参训人员回执单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办公室201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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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举办第十九期全区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培训班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09.11.10
•【字号】内政法发[2009]64号
•【施行日期】2009.11.10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举办第十九期全区行
政执法监督人员培训班的通知
(内政法发[2009]64号)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全面提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自身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扩展监督思路,创新监督方法,自治区政府法制办举办第十九期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培训班。
现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自治区各盟市旗(县)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自治区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的组织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人员。
二、培训时间、地点
2009年11月25日至11月26日,培训2天(第十七期培训单位见附表),授课一天半,考试半天。
各单位务于11月24日报到。
地点:呼和浩特市中山东路
30号中山饭店。
三、培训费用
1、盟市旗(县)学员费用686元(含食、宿、培训、教材等费用);
2、本市学员费用352元(含午餐、培训、午休、教材等费用);
3、培训期间组织赴外地学习考察,听取兄弟省市政府法制建设的先进经验,并实地考察兄弟省市依法行政的新办法、新举措。
请参加考察的学员提前一周与咨询中心联系。
四、几点要求
1、通过这次培训,将对行政执法监督证进行清理,并对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培训情况记入信息档案中,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因无故不参加培训,或培训期间考试不合格经补考后仍不合格的,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将收回行政执法监督证。
2、各盟市政府法制办要在前一时期自治区政府法制办清理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基础上根据近期缴销清理后的在岗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名录进行通知,并于开班前反馈报名信息。
3、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提前将参加培训人数报自治区政府法制办法制监督处,接送站、订票等事宜与咨询中心联系。
4、各单位要及时与自治区政府法制办法制监督处核对本单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持证情况,对派出参加培训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学习、出勤、考试等情况,在每期培训班结束后一周,可登录查询。
法制监督处:顾卫东电话4824618 (兼传真)
史蕾电话4824648 于津电话4824617
咨询中心:赵红电话4826379 手机133****3994
法律顾问室:常锐电话4824624
附:第十九期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培训单位和人数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