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判断标准

合集下载

防卫过当认定标准

防卫过当认定标准

防卫过当认定标准在刑法中,对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是比较明确的,但是对于防卫过当的认定却相对较为复杂。

防卫过当是指在正当防卫的基础上,因过度防卫而导致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那么,如何确定防卫是否过当呢?下面将从几个方面来探讨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

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实际情况。

在判断防卫是否过当时,需要综合考虑当时的环境、被告人的心理状态、被害人的行为等多方面因素。

比如,在面对侵害时,被告人是否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和判断,是否有逃跑的可能,被害人的攻击是否具有致命性等。

只有在充分考虑了实际情况后,才能更加客观地判断防卫是否过当。

其次,需要考虑的是捍卫的合理性。

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防卫过当则是在这种保护的基础上,对于侵害者采取了过度的手段。

因此,在认定防卫是否过当时,需要考虑被告人的捍卫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目的和原则,是否属于必要的捍卫行为。

只有在捍卫的合理性得到充分考虑后,才能更好地判断防卫是否过当。

最后,需要考虑的是损害的程度。

防卫过当是指因过度防卫而导致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在认定防卫是否过当时,需要考虑损害的程度是否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范围。

比如,在捍卫自己或他人时,被告人的捍卫行为是否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或死亡,是否超出了正当防卫的限度。

只有在考虑了损害的程度后,才能更准确地判断防卫是否过当。

综上所述,确定防卫是否过当需要考虑实际情况、捍卫的合理性和损害的程度等多方面因素。

只有在充分考虑了这些因素后,才能更加客观、准确地判断防卫是否过当。

希望相关部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能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公正、公平地认定防卫过当,确保司法公正。

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规定

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规定

刑法第⼆⼗条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规定原⽂:刑法第⼆⼗条【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第⼆⼗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不法侵害的⾏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凶、杀⼈、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采取防卫⾏为,造成不法侵害⼈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

为了制⽌犯罪分⼦的不法侵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79年刑法对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这⼀规定对于遏制犯罪,⿎励公民同不法侵害作⽃争起了重⼤作⽤。

但实践中已发现在正当防卫运⽤中存在⼀个主要问题,就是难以掌握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这⼀问题的出现,在较⼤程度上影响了公民采取正当防卫措施,制⽌不法侵害的⾏为,甚⾄出现了对不法侵害,由于害怕掌握不好界限,不敢防卫的情况。

1997年修订刑法,针对这⼀问题,对正当防卫的规定作了重要修改,主要是:1.修改了防卫过当的规定,进⼀步明确了什么是防卫过当的⾏为;2.增加了对正在实施的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采取防卫⾏为不存在防卫过当的规定,以⿎励⼈民群众勇于同犯罪作⽃争。

本条分为三款。

第⼀款是关于什么是正当防卫和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

本款规定了两层意思:1.什么是正当防卫⾏为。

根据本款的规定,实⾏正当防卫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实施防卫⾏为必须是出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正当动机,针对不法侵害者及其不法侵害⾏为,维护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对依法执⾏职务的合法⾏为,如依法拘留、逮捕、依法没收财产等,不能实⾏正当防卫;(2)防卫⾏为所针对的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的,对尚未开始实施或者已经停⽌或结束不法侵害的不法侵害⼈,不能采取正当防卫⾏为;(3)实⾏防卫⾏为的直接⽬的是制⽌不法侵害,因此正当防卫的⾏为应当是制⽌不法侵害的⾏为,即实⾏防卫以制⽌住不法侵害⾏为为限,不法侵害的⾏为被制⽌后,不能继续采取防卫⾏为。

论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研究与界定

论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研究与界定

论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研究与界定作者:孙春慧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12期【摘要】当今中国社会中,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定一直是争论的焦点问题。

当我们的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我们意识上便有了反抗保护自己权益的意思,同时也要考虑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来维护自身权利,但是往往在这种危急情况下,思维和行为都难以受到理智的控制,更无法把握自己行为的度,行使正确的正当防卫。

本文着重分析什么是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研究这两者行为的具体内容性质适应要件,以及去研究区分两者行为的方法和态度等内容展开阐述,以期能够正确的行使正当防卫。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必要限度;实例分析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基本概念根据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一种阻却违法事由,是一种排除犯罪的行为,即是法律规定的合法的行为。

也是人们在权益遭受侵犯时,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而采取的合法权利。

但是该权利的行使要在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

防卫过当是指人们在行使正当防卫时,违反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失,因此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从概念浅显看来,防卫过当相对于正当防卫必须是明显超过了其限度条件,并且造成重大损失。

二、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分析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两者之间的界定主要是由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决定的,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即构成防卫过当。

因此合理把握好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前提先正确认识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再进一步明确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最后确定两者之间分界点。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符合正当防卫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首先,起因条件,正当防卫必须以有不法侵害的存在为前提。

该不法侵害危及到当事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有一定的紧迫性。

并且不仅仅是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的一些侵害行为。

如何理解“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如何理解“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如何理解“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一)裁判规则“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防卫措施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二是防卫结果不能造成重大损害。

一般来说,只要防卫人造成的损害没有明显超过不法侵害者可能造成的损害,就不属于防卫过当。

只有当防卫措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方面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二)规则适用对于“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如何来理解,笔者认为,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从防卫行为本身来看,防卫人所采取的防卫措施应当与不法侵害行为基本相当。

对此,通常可以从不法侵害行为的危险程度以及双方的手段、强度、人员数量与强弱、现场时空环境等来进行具体分析。

至于防卫工具往往是防卫人现场顺手所拿,除非是事先已经预见到不法侵害的情况,否则一般不能要求行为人在紧急情况下选择比较缓和的工具。

因此,我们不能以不法侵害人没有使用刀具等凶器,而防卫人使用了刀具就认定防卫措施超出了必要限度。

二是从防卫结果来看,不能造成重大损害,通常是指重伤以上结果,致人轻伤的不成立防卫过当。

在做此判断时,不能仅简单地将防卫人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者已经造成的侵害进行比较,还应当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进行比较。

只要防卫人造成的损害没有明显超过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就可以不认定为防卫过当。

以上两个标准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因此,如果防卫措施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防卫结果并未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防卫结果虽造成严重损害但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均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指导案例】赵泉华被控故意伤害案——正当防卫仅致不法侵害人轻伤的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泉华与被害人王企儿及周钢因故在上海市某舞厅发生纠纷。

事后王自感吃亏,于2000年1月4日19时许,与周钢共同到赵泉华家门口,踢门而入,被在家的被告人赵泉华用凶器打致轻伤。

本案被害人非法侵入被告人住宅,被告人实行防卫行为造成轻伤后果的,不应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试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试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试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内容摘要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为防止不法侵害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它有利于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勇敢地同犯罪作斗争,及时有效地制止各种不法侵害,宏扬正气,捍卫法律尊严,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

正确的运用,可以有效而及时的制止和预防犯罪。

如行使不当,就转化成了防卫过当,而会危害社会,形成犯罪。

《刑法》第20条在对正当防卫作了规定的同时,也同时规定了对防卫过当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刑法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及“重大损害”作出界定,造成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防卫过当行为的偏差,也引起了罪与非罪的争议。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重大损害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这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比较难判定的一个界限。

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

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制度,为防止不法侵害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它有利于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勇敢地同犯罪作斗争,及时有效地制止各种不法侵害,宏扬正气,捍卫法律尊严。

但,它同样是一把双刃剑,认定不当时,将会起到极大的反效果,因此,如何正确认识和理解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一方面鼓励和指导广大人民群众和不法行为做斗争,巩固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另一方面也保护不法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构成要件,特征(一)概念正当防卫(legitimate defence),是公民保护合法权益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武器,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确的运用,可以有效而及时的制止和预防犯罪。

(二)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的概念可以表述为"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而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三)构成要件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最高法防卫过当认定标准是什么

最高法防卫过当认定标准是什么

最高法防卫过当认定标准是什么在自己人身遭受到侵害的时候,由于紧迫性,我们可以正当防卫。

可是,正当防卫是在自己人身安全得到保障的时候就应该停止的了。

往往受害者都会防卫过当,可是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之间之间的区别是怎样认定呢?那么,接下来由我为大家带有关于最高法防卫过当认定标准是什么的知识吧,以供大家参考!一、最高法防卫过当认定标准是什么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具体来说:(1)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

(2)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这种重大损害不会发生,是过于自信过失的防卫过当。

(3)防卫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重大损害的,是忽视大意的过失。

2、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于这些不法侵害行为性质严重,且强度大,情况紧急,因此,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所谓“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类似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群中实施爆炸犯罪等。

二、如何认定防卫过当1、客体要件防卫过当的客体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即不法侵害人依法受刑法保护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2、客观要件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害。

首先,防卫过当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正确理解“明显”含义二字,应具体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1)防卫行为大大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范畴,例如:防卫人采取击伤不法偷窃者就是以制止偷窃这种不法侵害为限度,但如果采取了杀死偷窃者这种情况就超越防卫目的和防卫尺度,就应属于“明显”范畴。

(2)防卫强度大大超出了性质一般的不法侵害的强度。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定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定
, , ,
以 准 确 界 定致 使 罪与非 罪 不 明 的困惑
带有 暴 力 性 破 坏 性 的 形 成 防 卫 紧 迫 感 的侵 害 这 类 侵 害往 往
, ,
会 给 客 体造 成 严 重 的 损 害

正 气 笔 者 认 为有 必 要 对 此 问题 进 行 系 统研 究



( 二 )正 当 防 卫 成 立 的 时 间 条 件
论 正 当防卫 与 防卫 过 当 的 界 定

杨恒 建
杨圆圆
财产 和 其 他权利 权 利 免 受 正 在 进 行 的不 法 侵 害 而 对 实施 不 法

分 割 所 采 取 的 必 要 的防 卫 行 为

防 卫 过 当是 指在 实 行 正 当防 卫 过 程 中 违 反 正 当 防 卫 的 限 度 条件 明 显 超 过 必 要 限 度 给不 法 侵 害人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因 而









































社 会 的 发 展 职 务 犯 罪 的 科 技 化 知 识 化 倾 向 日益 明 显 这 就 需 要 办 案 干 警 具 备 较 高 的 综 合 素 质 和 多方 面 的综 合 知 识 为 初 查 工 作 提 供 人 才 保 障 首 先 办 案人 员 应 具 备 高 度 的 政 治 责 任 感 有 同 职 务 犯 罪 作 斗 争 的信 心 和 勇气 有 从 事 反 腐 败 工 作 的坚 强 决 心 和 奉 献 意 识 其 次 办 案 人 员 应 具 备 扎 实 的 法 律只 是 功 底 在 办 案 实 践 中不 断 丰 富对 法 律 理 论 的理 解 并有 意 识 的加 强知 识 储备 积 极 拓 宽知 识 面 有 效 提 高 知 识 层 次 对 财 务 金 融 汁算 机 以 及 涉 案 行 业 的 业 务 知 识 都要 有 所射猎 再 次 办案 人 员 应 注 重 培 养 察微 析 疑 的 习 惯 提 高 线索 分 析 评 估 甄 别 的 水 平 培 养 缜 密 思 考 的 能 力 提 高 制 定 周 密 计 划 的水 平 培 养 敏 锐 的 侦 查 意 识 掌 握 定 的 谋略 思 想 提 高 驾 驭 复 杂 局 面 和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力 争 成 为检 察职 务犯 罪 侦 查 工 作 需 要 的专 家 型 复 合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
一、释义
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构成
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

2、保护的是合法权益。

3、有防卫意识。

4、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本人。

5、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三、注意事项
1、防卫过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特殊防卫(也叫无限正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实务中,判断防卫过当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不法侵害的紧迫程度、不法侵害造成的危害程度、行为人的主观过失、行为人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方面来分析。

2、防卫过当除超过必要限度外,满足正当防卫的全部条件。

防卫过当一开始是正当防卫,只是后来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重大
损害。

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

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

假想防卫,构成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4、行为人必须有防卫意识。

防卫挑拨(如激将法),相互斗殴、偶然防卫均不属于正当防卫。

偶然防卫:如甲正欲开车撞死乙,恰好乙正准备对丙实施抢劫,而且甲对乙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

这种情况下,甲不具有保护权益的主观意图,因此也不构成正当防卫。

5、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判断标准于欢案一审判决错在法律定性之上,而非因脱离国情民意与人伦常理。

防卫过当与否主要在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须以客观事实及所反映的行为人主观态度(防卫意图)相结合的社会危害性综合裁断。

司法者应在法益权衡与责任分配中,富于智慧地协调价值冲突。

于欢的防卫行为并无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标签:防卫意图;防卫失当;法益权衡;责任认定;价值判断近日,于欢案一审无期徒刑的判决饱受民众诟病与质疑,对此错误判决,且不论二审法院如何改判,其在基于法律理性而非道德情感做裁断这一点上是值得肯定的。

正当防卫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不同,这对正确认定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都会产生影响[1]13。

我國深受苏俄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影响,犯罪论体系与排除犯罪性行为彼此分离,而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三阶层体系,在构成要件该当性基础上将正当防卫作为第二阶层的违法阻却事由(法益价值的实质判断)予以出罪,于犯罪论体系内加以认定具有合理性。

故借鉴三阶层论的有益成分,进一步探讨法益权衡及主体责任认定等问题,既有助于适法者梳理犯罪成立的逻辑混乱,也能使公众正确认识刑法中的正当防卫,衡量并预测自己的法律行为。

一、于欢案观点评析于欢案事实认定清晰,却在法律定性上众说纷纭,究其原因在于人们对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模糊界定。

全案争议焦点在于防卫时间及防卫限度的认定。

(一)于欢行为的法律定性纷说聊城中院以被害人未使用工具及派出所已出警的事实认定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否认防卫的紧迫性,甚至否认本案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前提,将其定性为故意伤害而处以无期徒刑。

这一错误的判决定性不仅忽视了经验常识及社会效果,更是缺乏逻辑上的自洽性,法律学者纷纷对此各抒己见,主要观点有以下几种。

赵秉志教授认为,于欢的防卫行为导致了对方死亡一人、重伤两人、轻伤一人这样的严重后果,应该说,尽管有防卫的前提,但还是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应当以防卫过当构成的故意伤害罪定性,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客观归责说)[2]。

邱兴隆教授在防卫前提下仅认可寻衅滋事与非法拘禁行为,其认为侮辱与殴打行为的防卫前提在警察到达后即已不复存在,应排除于法定防卫前提的“不法侵害”之外,在案件定性上也认为是防卫过当情况下的故意伤害罪(不法侵害限定说)[3]。

而陈兴良教授则认为于欢经过六个小时的辱骂折磨,尤其是民警到场后未能有效制止不法侵害即行离去,在对方殴打阻拦其脱险时发起防卫行为是为解除不法侵害,不是故意犯罪。

造成的死伤后果即使对必要限度有所超越,但并没有明显地超过必要限度。

而且,这种死伤结果的造成,死者等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不能由于欢承担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说)[4]。

王强军、袁彬等学者指出本案应考虑被害人过错及激情犯罪的归责与量刑分析。

尽管众所纷纭,多数学者在本案存在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前提且不构成特殊防卫的立场上是基本一致的,仅在不法侵害终止的时间及有无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上存在争议。

(二)“正当防卫说”与“不法侵害限定说”观点扬弃正当防卫的时间与限度两个基本因素联系密切,不可分割,本案需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空间范围有所界定,以便正确认定时间有无紧迫性及行使防卫权的限度。

“不法侵害限定说”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范围缩限为存续的寻衅滋事与非法拘禁行为,而排斥侮辱及殴打行为(民警介入时已终止),于欢仅就前两种不法侵害的范围内实施正当防卫,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正当防卫说”则认为,本案长达数小时非法拘禁中伴有侮辱及殴打行为,民警渎职甚至纵容的行为并不能终止此两种侵害,不法侵害的终止应以不法侵害的危险是否排除为其客观标准,不能苛求防卫人,而应根据当时的主客观因素全面分析[1]4。

双方的争议在于理论界对不法侵害终止时间的不统一,有的认为是已经形成危害结果的时间[5]29,有的坚持是不法侵害被制止时间[6]62,有的持排除不法侵害的客观危险时间[7]136,笔者认同第三种观点,不法侵害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包括不法侵害行为本身正在进行及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两种情况,对于后者,即行为已经结束而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的情况下,同样可以施以防卫行为[8]145。

因此,在侵害人殴打阻拦其脱险之际,于欢发起防卫所针对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应扩大到包括辱母在内的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三)“正当防卫说”与“客观归责说”观点博弈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辨别中,“客观归责说”仅以行为客观上造成重大损害认定于欢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不但犯了结果倒推行为的逻辑错误,更混淆因果关系与条件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不是简单的因与果的联系,它仅仅是确立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不得盲目而机械地将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混为一谈,陷入客观归罪的泥潭,还要考虑到被害人过错、行为人主观方面等因素。

此案关键在于有无“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价值评判,而价值是一个表征偏好的范畴,见仁见智,但司法裁量是对一个社会的最低限度价值标准的权威性表达,应在于欢案的审慎认定、权衡取舍中稳妥把握。

二、正当防卫的厘定基于朴素的道德情感,眼见母亲遭蹂躏凌辱却诉求无门、怒而无措时必将丧失理智甚至激情犯罪,我们未必有比他更加的冷静与忍耐,即便较为理性的法律人也未能在于欢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上达成一致共识,笔者试图通过对正当防卫理论的粗浅梳理,厘清正当防卫的法律界定问题。

(一)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刑法理论从防卫意图、起因、对象、时间及限度五个方面对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予以界定(见图1),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以行为没有实质的社会危害性为根据,以不法侵害的起止时间(AB两点)划分防卫不适时(事前防卫与事后防卫)的界限,防卫过当以符合正当防卫条件为前提,但在防卫限度上明显超过必要限度(C点),由正当变为过当,合法变为非法。

(二)正当防卫的适用规范正当防卫的功能在于出罪,这决定了其与入罪的裁判规则要求必然不同。

遗憾的是,我国法官深受四要件论的影响,往往偏袒不法侵害者,苛求防卫人,颠倒防卫案件的是非,造成了不良的社会效果[9]。

不少法官为免受“打击不力”指责,在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界限不明时,宁可认定防卫过当也不敢认定为正当防卫;在防卫过当与普通犯罪的界限不明时,宁可认定为普通犯罪也不敢认定为防卫过当,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界限把握已严重偏离立法本意[10]465。

为限制公权力的任意发动,犯罪的成立须以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明确而正向的方式严格认定,而正当防卫目的在于阻却违法,是以反向方式排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防卫权的规范须以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方式排除其适用。

例如,在不法侵害是否结束的认定上,须以否认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判断,即排除侵害者自动中止不法侵害,不法侵害者已被制服或已丧失侵害能力,及侵害行为已实施完毕的情形。

于欢所面临的不法侵害并未因警察介入或侵害人自愿放弃或中止侵害等而结束,对其母子的侵害危险并未排除,侵害行为仍在持续进行,由此认定于欢行使针对上述不法侵害行为的正当防卫在时间条件上并无不当。

(三)正当防卫的程度认定防卫的程度规范上,即便行为造成死伤的重大后果,但在有无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上,我国学者提出了以下三种情形:一是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利益明显小于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

二是不法侵害行为明显不具有紧迫性,防卫人却采取了急迫的防卫手段。

三是根据当时的客观环境,防卫人明显不必要采取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手段即可制止不法侵害,但防卫人却采取了这样的防卫手段[11]186。

现就形于外的防卫手段(如工具、方式及状态等)及所反映的主观心态加以分析。

尽管对方未使用工具,于欢在警察离去后孤立无援,为摆脱11名壮汉长达6小时的不法侵害不得已拿起身边的水果刀发出警告,面对一拥而上的讨债者,除举刀捅刺的手段外,别无选择。

一审事实认定部分载明被告人被围困后,在接待室小范围内持尖刀对四个被害人腹、背部各捅刺一刀,并没有表现出对某一被害人连续捅刺致其死亡的行为,也没有对离其较远的对方其他人捅刺,且根据双方证词所述,事发后民警赶回现场要求解刃,于欢表示“他们都出去了,我就把刀子给你”并在解除危机之后自愿置于警方的控制之下。

一审对其防卫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未能将主观方面给予充分考虑,不论从防卫进行时刺击的对象、人数、捅刺的刀数及部位等客观事实所征表的心理态度看,还是从防卫结束时为摆脱不法侵害的主观意愿看,于欢的防卫行为从始至终仅具有解除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不存在犯罪故意。

应当说,其防卫行为相当克制,并无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三、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界定困难及对策刑法将防卫过当之“过”释意为明显超过,本与防卫正当性要求相去甚远,二者实践中的界定困难与立法规定不无关系,笔者尝试从防卫人的主观意图(罪过)出发,在防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判断中较为准确地把握二者之间的界限。

(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关系图假设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之间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存在一个不可逾越的中间状态——防卫失当,即超过(但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情况,这正是1979年刑法对防卫过当的最初规定。

为避免认定偏差、模糊适用,纠正长期以来宁枉不纵、宁重勿轻的思想,1997年刑法将防卫过当标准修改成较为具体客观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也就是将正当防卫(广义)外延扩展至防卫失当,最大限度地为公民及时有效地反击并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提供正当化的理由。

一定意义上说,二者的区分实质上是防卫过当与防卫失当(罪与非罪)的界定问题,根本在于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有必要从防卫人主观方面(防卫意图)做进一步分析。

正当防卫的五个条件之间并非毫无关联,在防卫限度的变化中,防卫意图亦随之变化。

笔者试图根据客观事实反映的防卫人主观意图变化,对二者的关系做细化与补充,如图2所示:(二)对防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判断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前提和基础,是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的根据,正当防卫因防卫行为缺乏实质的社会危害性而免除防卫人的违法性,排除其犯罪事由。

防卫过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或者说,其本质特征在于过度的社会危害性[12]。

为把握主客观相统一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深入认识防卫人的主观心态。

1.区分防卫目的与犯罪目的正当防卫目的与犯罪目的(此处限于直接故意犯罪),在一个人的头脑里不可能同时存在。

图2以A点为防卫意图的起始点,B点为防卫目的与犯罪目的的分界点,即超过B点以外的部分为具有犯罪故意的行为,而落入AB两点之间的部分则属于具有防卫目的的行为。

防卫人在行为当时,认识到自己正面临紧急不法侵害,出于理性防卫目的而进行反击的场合(A-1)成立正當防卫(狭义),毫无疑问,即使是由于受恐惧、亢奋、惊愕等非理性情绪因素的影响而本能地进行还击,或者利用还击的机会乘机攻击对方,即在防卫的意图当中夹杂有加害对方的意思的场合(1-B),也能说其具有防卫意识[13]。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