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57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5年第九批)的公告
环保评级评价标准解读

山东省化工生产企业环保评级评价标准解读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级为“不合格”。
(一)企业未批先建项目且未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环保备案的。
指标说明:《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关于印发<山东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5〕170号),《关于贯彻鲁政字〔2015〕170号文件的通知》(鲁环办〔2015〕3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的通知》(鲁环办函〔2016〕52号)。
查阅资料:企业提供的项目建设环评批复、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
(二)企业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南水北调工程沿线核心保护区、黄渤海海洋生态红线等环境敏感区域内的。
指标说明:1、《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六十六条: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第三十条:自然保护区的内部未分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规定管理。
3、《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排污口;原有的排污口应当于调水前拆除”;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黄海海洋生态红线和建立实施全省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4号)、《山东省黄海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2016-2020年)》、《山东省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2013-2020年)》。
南水北调工程沿线核心保护区是指输水干线大堤或者设计洪水位淹没线以内的区域。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1.14•【文号】环办[2013]103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加大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信息公开力度,推进环评公众参与,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3年11月14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为进一步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公开、透明,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加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公开力度,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环境保护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南。
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主动公开范围(一)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程序。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拟作出的审批意见、作出的审批决定。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包括: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受理情况、拟作出的验收意见、作出的验收决定。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信息,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受理情况、审查情况、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基本情况、业绩及人员信息。
国务院:环评不再是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取消环保竣工验收等行政审批事项

国务院:环评不再是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取消环保竣工验收等行政审批事项日前,在全国生态环境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视频会议上的讲话中,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提到: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环境系统在简政放权、尤其是大力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方面力度很大,成效也比较明显。
取消“环保设施甲级资质认定”等4项、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2项本级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建设项目试生产”等13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环评机构资质”“环保竣工验收”等2项行政审批事项,已经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待相关法律修改后实施。
下放火电、油气田开发、钢铁、有色、船舶等57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将13类项目由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降为编制报告表或填报登记表,对环境影响很小、依法只需填报登记表类项目,由审批改为告知性备案。
国家在生态环境系统简政放权,尤其是行政审批事项方面的大力清理,对新时代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更有利地保障了服务建设单位与需求群众的切身利益。
下面来回顾一下近年来国务院在项目环评与验收方面做了哪些简政放权的大动作!一、选址、环评、土地预审,都不再是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发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下称《决定》))。
文件明确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土地预审意见、节能审查意见等都不再是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并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下面给大家具体分析新老规定的差异。
原规定:原《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十二条规定: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8年第三批)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8年第三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3.02•【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18号•【施行日期】2018.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8年第三批)的公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相关机构资质条件进行了审查,并对部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进行了重新核定。
现将审查和重新核定结果(2018年第三批)公告如下:一、批准福建瑞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乙级资质。
二、批准吉林省中实环保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资质延续。
三、批准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评价范围调整。
四、批准山西省化工设计院等3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
五、批准巢湖中环环境科学研究有限公司等7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住所变更或法定代表人变更。
六、对山西省化工设计院予以缩减评价范围,注销江西诚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资质。
七、不予批准河北圣洁环境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评价范围调整、资质晋级。
八、不予批准南京普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并注销资质。
审查和重新核定结果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第一项至第五项中的机构以及第六项中缩减评价范围的机构请于60日内携带单位证明,到我部行政审批大厅领取资质证书,其中除第一项外的机构应在领取资质证书时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第六项中注销资质的机构以及第八项中的机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将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交(寄)回我部行政审批大厅。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二项至第六项以及第八项中的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同时作废。
上述机构不服本公告决定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版)》汇总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 2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60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5年第十批)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60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5年第十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0.13•【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60号•【施行日期】2015.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60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5年第十批)的公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了审查。
现将审查结果(2015年第十批)公告如下:一、批准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资质晋级。
二、批准中晟环保科技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
三、批准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等9家机构资质延续。
四、批准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等7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或住所变更。
五、批准杭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注销资质。
六、不予批准北京中企安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2家机构资质相关申请。
审查结果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上述第一至四项中的机构请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于60日内到我部行政审批大厅换领证书(联系人:朱美,电话************,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
第一、二项中的机构及第三项中资质等级变化的机构应在领取资质证书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变更登记手续。
上述第五项中的机构应于30日内将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交(寄)回指定地点,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第一至六项中的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同时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第六项中的机构不服本公告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0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6月1日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2015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函[2015]3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为整改落实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有效遏制新出现的“未批先建”“擅自实施重大变动”等环境影响评价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对存在“未批先建”“擅自实施重大变动”等环评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实施行政处罚。
对于建设单位性质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要求,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建设单位相关人员责任:(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重大变动未经环评审批,建设项目基本建成的;(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重大变动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内开工建设的;(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重大变动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或严重生态破坏的;(四)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五)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在责任追究完成前,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通过其环评审批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收到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时,应当首先对建设项目是否存在环评违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整改、责任追究等情况进行审查。
对存在环评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应当要求建设单位主动、如实在申请文件中说明相关情况。
三、对于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未按处罚要求整改到位的环评违法项目,一律不予受理其环评文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对于通过隐瞒环评违法行为进入环评审批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流程的,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审批或验收程序,退回环评文件或验收申请,在环境保护部门网站对建设单位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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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57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5年第九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9.17•【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57号•【施行日期】2015.09.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57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5年第九批)的公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了审查。
现将审查结果(2015年第九批)公告如下:一、批准阿坝州中天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2家机构乙级资质。
二、批准中国航空规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8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
三、批准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等16家机构资质延续,并对我部2015年第56号公告中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批准延续的评价范围予以更正。
四、批准中冶东方控股有限公司等22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或住所变更。
五、批准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等2家机构注销资质。
六、不予批准中冶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7家机构资质相关申请。
审查结果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上述第一至四项中的机构请于60日内到我部行政审批大厅领取资质证书(联系人:朱美,电话************,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其中第二至四项中的机构应在领取资质证书时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第二项中的机构应在领取资质证书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变更登记手续。
上述第五项中的机构应于30日内将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交(寄)回指定地点,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第二至五项中的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同时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第六项中的机构不服本公告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不予批准原有资质延续和注销资质的机构,在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和原资质等级、评价范围内已承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继续完成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连同编制委托合同等证明材料报我部审核。
附件:1.批准情况2.不予批准情况环境保护部2015年9月17日附件1批准情况序号机构名称资质证书编号申请事项批准情况序号机构名称资质证书编号申请事项批准情况1 阿坝州中天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3255号首次申请批准乙级资质,评价范围为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资质有效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年。
2昆明翊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3439号首次申请批准乙级资质,评价范围为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资质有效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年。
3 中国航空规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国环评证甲字第1030号更名批准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为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4中冶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国环评证甲字第1508号更名、资质延续批准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为中冶北方(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批准资质延续(评价范围:采掘类甲级环境影响报告书;冶金机电、建材火电、社会区域类乙级环境影响报告书;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资质有效期自2015年8序号机构名称资质证书编号申请事项批准情况月23日至2019年8月22日。
5鸡西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708号更名(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法定代表人变更、住所变更批准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为黑龙江亿普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评价范围为采掘类环境影响报告书和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批准资质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变更。
资质有效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年。
6上海彤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1827号更名、法定代表人变更、住所变更批准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为上海恩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批准资质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变更。
7徐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1907号更名(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法定代表人批准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为江苏方正环保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批准资质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变更。
资质有效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年。
序号机构名称资质证书编号申请事项批准情况变更8 扬州市苏辰环境发展咨询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1988号更名批准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为江苏苏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9遂宁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3233号更名(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法定代表人变更、住所变更批准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为四川浩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批准资质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变更。
资质有效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年。
10广安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3238号更名(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法定代表人变更、住批准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为四川大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批准资质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变更。
资质有效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年。
序号机构名称资质证书编号申请事项批准情况所变更11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国环评证甲字第1053号资质延续批准资质延续(评价范围:核工业类甲级环境影响报告书;一般项目和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资质有效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1月6日。
12 同济大学国环评证甲字第1810号资质延续批准资质延续(评价范围:社会区域类甲级环境影响报告书;交通运输、化工石化医药、冶金机电类乙级环境影响报告书;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资质有效期自2015年8月23日至2019年8月22日。
13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国环评证甲字第2006号资质延续批准资质延续(评价范围更正为:化工石化医药类甲级环境影响报告书;轻工纺织化纤类乙级环境影响报告书;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资质有效期自2015年1月序号机构名称资质证书编号申请事项批准情况24日起至2019年1月23日。
14 国环宏博(北京)节能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1061号资质延续批准资质延续(评价范围:轻工纺织化纤、农林水利、社会区域类环境影响报告书;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资质有效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0月7日。
15营口环境评价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1519号资质延续批准资质延续(评价范围:轻工纺织化纤、建材火电类环境影响报告书和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资质有效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1月6日。
16 盘锦科力安石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1543号资质延续批准资质延续,评价范围为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资质有效期自2015年8月23日至2019年8月22日。
序号机构名称资质证书编号申请事项批准情况17 辽宁昌鑫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1545号资质延续批准资质延续,评价范围为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资质有效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1月6日。
18 中铁上海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1810号资质延续批准资质延续,评价范围为交通运输类环境影响报告书和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资质有效期自2015年10月8日至2019年10月7日。
19 无锡市智慧环保技术监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1902号资质延续批准资质延续(评价范围:冶金机电、社会区域、化工石化医药类环境影响报告书;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资质有效期自2015年8月22日至2016年6月30日。
20南京普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1991号资质延续、住所变更批准资质延续,评价范围为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批准资质证书中的住所变更。
资质有效期自2015年10月8日至2019年10月7日。
序号机构名称资质证书编号申请事项批准情况21杭州天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2039号资质延续、法定代表人变更、住所变更批准资质延续,评价范围为社会区域类环境影响报告书和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批准资质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变更。
资质有效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1月6日。
22 聊城大学国环评证乙字第2459号资质延续批准资质延续,评价范围为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资质有效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0月7日。
23济南吉达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2485号资质延续批准资质延续,评价范围为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资质有效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1月6日。
24重庆一三六地质队国环评证乙字第3141号资质延续批准资质延续,评价范围为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资质有效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0月序号机构名称资质证书编号申请事项批准情况7日。
25昆明煤炭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乙字第3437号资质延续批准资质延续,评价范围为采掘、社会区域类环境影响报告书和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资质有效期自2015年8月23日至2019年8月22日。
26 宁夏特莱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3811号资质延续批准资质延续,评价范围为轻工纺织化纤、化工石化医药类环境影响报告书和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资质有效期自2015年8月23日至2019年8月22日。
27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2801号注销资质(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因不再从事环评业务,批准注销。
28濮阳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524号注销资质(环保系因不再从事环评业务,批准注销。
序号机构名称资质证书编号申请事项批准情况统环评机构脱钩)29中冶东方控股有限公司国环评证甲字第1402号法定代表人变更批准资质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变更。
30北京一轻环境保护中心国环评证乙字第1007号法定代表人变更批准资质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变更。
31 北京工业大学国环评证乙字第1008号法定代表人变更批准资质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变更。
32 北京中科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1063号法定代表人变更批准资质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变更。
33 北京华夏国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1064号法定代表人变更批准资质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变更。
34河北十环环境国环评证乙住所变更批准资质证书中的住所变更。
序号机构名称资质证书编号申请事项批准情况评价服务有限公司字第1247号35沈阳中科生态环评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1504号住所变更批准资质证书中的住所变更。
36 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1626号法定代表人变更批准资质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变更。
37 长春市威宇环保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1632号法定代表人变更、住所变更批准资质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变更。
38江苏盛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1972号住所变更批准资质证书中的住所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