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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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15•【字号】京劳社资发[2008]66号•【施行日期】2008.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8]66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建设委员会,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2、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程序3、北京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书(样本)4、北京市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程序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附件1: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建筑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按照“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原则,既考虑建立长效机制,又要考虑当前的突出矛盾,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银行建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发生欠薪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

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保证金不少于1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少于50万元。

账户内资金启用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在30日内予以补足。

北京2023最低工资标准是什么

北京2023最低工资标准是什么

北京2023最低工资标准是什么北京2023最低工资标准7月14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北京市2023年相关社保待遇标准调整方案。

考虑到新冠疫情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经北京市劳动关系三方共同研究,2023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不调整,沿用2023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其中,全日制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继续为每月不低于2320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继续为不低于25.3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继续为不低于59元/小时。

工资的支付时间规定1、《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无故拖欠”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除上述情况外,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曰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曰、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工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不能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

工资是怎么计算(一)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1、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2、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二)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职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职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动合同制实施细那么》附件四职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劳动工资治理,标准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形,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成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工资是指工资总额统计口径范围内的全数工资。

*第二章工资制度及工资水平第四条公司内部依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职工,实行不同的工资分派制度。

1.年薪制:指对企业经营者(公司领导、书记)以年度为单位,依据企业经营功效确信年度工资收入的工资制度。

2.工薪制:指对施工工程项目的领导及治理人员,依据项目治理的最终经营功效,确信其项目治理全进程的工资收入的工资制度。

3.岗薪制:指对全部治理人员叫实行“年薪制”人员)依据职工技术水平和工作职位确信工资标准的工资制度。

4.包干工资制:指与公司签定短时间合同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包括企业按规定召用的临时工,和实行定额收入费用包干的经济民警),按月标准确信包干工资额,再也不支付其它形式的辅助性工资和其它津贴。

5.职位技术工资制:指依据劳动职位所需技术高低、技术水平及劳动量大小确信的工资制度。

6.谈判工资制:指职工个人与企业方按个人技术业务能力水平的高低和工作职位责任大小,经两边协商而确信工资待遇的一种分派制度。

第五条实行年薪制、工薪制、岗薪制、职位技术工资制、包干工资制、谈判工资制的工资水平,依照企业经济效益、工资总额收入、劳动生产率增加等综合因素,由公司按年度确信,并随企业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上下浮动。

第六条实行包干工资制的工资水平,应在职工与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

原那么上应不受企业经济效益的阻碍,企业应按合同中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不管实行何种工资制度,职工的工资水平均不能低于北京市统一规定的同期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章工资形式和工资支付时刻第八条企业对职工支付工资必需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 19941206【实施日期】 19950101【章名】全文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22、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17

22、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17

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则总第一章规范建筑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第一条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劳动者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行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第二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统称建筑施工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第三条部门依法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劳动用工管理第二章《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第四条若干规定》的规定办理用工手续,不得使用零散工,不得允许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

应当自用工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五条的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之日起按照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支付的标准、项目、周期和日期,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以及违约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劳动者所在工地保留一份备查。

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务分施工总承包企业、第六条不得允许劳务分包企业包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使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每个工程项目中的施工管理、第七条作业人员劳务档案中有关情况在《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建筑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规定如实填报。

人个工作日内,在建筑信息管理7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系统中作相应变更。

工资支付管理第三章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的第八条规定,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周期和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克扣劳动者工资。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每月对劳动者应得的工资进行第九条核算,并由劳动者签字确认。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对<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对<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对<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5.07.21•【字号】京劳资发[1995]218号•【施行日期】199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对<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京劳资发[1995]218号1995年7月21日)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劳资发字(1995)6号)发布以后,企业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

为此,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对〈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对《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一、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休假节日是带薪休假。

因此,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2.关于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

根据国家关于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规定,为便于企业执行政策,对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统一口径,即: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21.5天。

考虑到国家允许施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有困难的单位最迟可以延期到1997年5月1日施行。

因此,在过渡期内,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其日工资折算可仍按每月制度工作天数23.5天执行。

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企业,计发劳动者在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工资报酬及扣发病、事假工资时,均应按上述规定折算日工资。

二、关于“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劳资发字[1995]6号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劳资发字[1995]6号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劳资发字[1995]6号1995年1月1日)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人事(干部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现将《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市劳动局、市人事局。

附: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它有用工行为的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工资台帐,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工资清单。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规定每月支付工资的日期,并向全体劳动者公布,要按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有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颁布时间:2003.12.22依据: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等五十九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2007年11月23日)2、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修改《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等三项劳动保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的通知(京劳社法发[2008]30号2008年2月18日)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同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修改为“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已经2003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22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岐山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特别规定第四章保障与救济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及时制定和发布本市工资水平宏观指导政策。

用人单位根据政府宏观指导政策和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在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和调整工资支付水平。

第四条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和区、县人事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资支付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对用人单位违法支付工资行为提出意见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支持和帮助劳动者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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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一、背景介绍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完善,工资支付问题已经成为劳动者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北京市政府制定了《北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本文将对该规定的内容进行解读,以期为读者提供更全面的了解和指导。

二、工资支付时间
根据《北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的十五日前将上个月的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给劳动者。

如果需要延迟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日向劳动者书面说明情况并征得其同意。

否则,用人单位将负担罚款责任。

三、工资支付方式
根据劳动者的意愿和用人单位的情况,工资的支付方式可以有多种选择。

《北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物品或服务抵扣劳动者的工资。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为劳动者开设储蓄存款账户,以保证工资的安全和便捷。

用人单位有义务与银行建立工资支付的合作关系,并确保劳动者可以随时查询和取得工资。

四、罚款责任
根据《北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方面的失职、违法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罚款。

罚款的金额将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实
际情况进行决定,但最高不超过拖欠工资金额的三倍。

同时,用人单位还有义务赔偿劳动者因拖欠工资造成的损失,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维权途径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已经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劳动维
权机制。

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1.劳动仲裁: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解决工资支付
问题。

2.民事诉讼:劳动者可以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通过民事诉讼来维
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行政投诉: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其调查处理用
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4.舆论监督:劳动者还可以通过媒体、互联网等舆论渠道,公开曝
光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引起社会的关注和声讨。

六、监督执法
为了加强对工资支付的监督,北京市政府加强了劳动行政部门的执
法力度。

劳动行政部门将定期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
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此外,劳动行政部门还会加强与银行、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七、结语
《北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出台,为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实施这一规定将有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但是,光有法律是不够的,关键还在于大家的共同努力。

只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遵守规定,加强沟通和配合,才能够实现工资支付的公正、合法和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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