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BEPS时代主要目的测试规则 在我国的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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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评估“P—I—P—E”原则

第三方评估“P—I—P—E”原则

第三方评估“P—I—P—E”原则作者:李策李龙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2017年第11期[提要] 第三方评估已经成为政府管理方式改革的重大创新,成为督导改革举措的重要方式,成为推进政策落实的重要利器。

在全面推进深化改革的浪潮中,科学准确地理解第三方评估内涵、把握第三方评估特点、构建第三方评估原则,推进第三方评估事业快速发展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笔者系统梳理国内主流评估理论,尤其在分析第三方评估公认的专业性、独立性、权威性等特点的基础上,结合实地评估经验,力图构建第三方评估需要把握的“P-I-P-E”原则,以期为第三方评估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第三方评估;专业性;公开性;效用性;独立性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收录日期:2017年3月10日一、“第三方评估”概念厘清评估是绩效管理的关键环节,“第三方评估”则是这一关键环节发挥效用的重要方式。

1979年,英国政府对公共部门进行绩效考核的“雷纳评审”就是第三方评估的典型案例。

第三方评估引入后,在政府改革、经济转型,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近几年我国政府大力推动第三方评估发展以来,第三方评估的开展深入到社会的方方面面,这就导致第三方评估理论研究出现相对滞后的现象,甚至对“第三方”的界定也存在争议。

理解第三方评估,首先应理解第三方评估的概念。

彭国甫认为第三方评估又称“社会评估”主要包括公民个人、社会团体、社会舆论机构、中介评估机构等通过一定程序和途经,采取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正式或非正式地评估政府绩效。

程祥国、李志认为第三方评估是指由政策制定者与执行者之外的人员进行的正式评估。

包括受行政机构委托的研究机构、专业评估组织、中介组织、舆论界、社会组织和公众特别是利益相关者参与等多种评估主体。

包国宪、张志栋认为所谓第三方评价是指由与政府无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的第三部门和民间机构所组织实施的评价政府及其部门绩效的活动。

杨小军、陈庆云认为与被评估者自己进行的自我评估和评估者对被评估者进行的内部评估不同,第三方评估是由评估主体和被评估主体之外的与二者无利害关系的外部主体进行的评估。

BEPS行动计划对于走出去企业带来的重大影响-EY

BEPS行动计划对于走出去企业带来的重大影响-EY

BEPS行动计划对于“走出去”企业带来的重大影响(三)2017年7月21日虽然BEPS行动计划主要着眼于国际税收规则的改革以减少税收流失、打击企业避税行为,但其影响将不限于税务领域。

BEPS行动计划最终报告的发布标志着BEPS行动已进入重要的下一阶段——行动计划的实施、监督和进一步完善的过程。

因此而催生的变革也会影响许多中国走出去企业的内部组织结构、业务经营方式以及商业模式,并可能使得企业需要作出相应调整,尤其是在全球供应链安排以及集团融资与财务职能方面。

更透明的信息披露义务将增加合规成本►在BEPS第13项行动计划——《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的影响下,各国将提高信息披露的要求,企业将需要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信息搜集以及文档准备;鉴于各国之间将建立税收情报交换机制,境外子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可通过情报交换获得企业信息;►中国是率先采用第13项行动计划的国家/地区之一,于2016年6月29日发布了《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引入了“国别报告/主体文档/本地文档”的转让定价同期资料三层文档结构,并要求企业在截止日期前准备完毕,自税务局要求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提供。

该项新的信息披露要求将增加走出去企业的合规性成本;►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地区已将第13项行动计划转化为国内的税收立法,走出去企业将需要根据当地的法规准备文档;考虑到税收情报交换机制,走出去企业还应确保文档内容在全球范围内的一致性,避免税务机关因获取信息不一致而提出的质疑;►在某些要求提交国别报告的国家/地区,未准备国别报告可能需缴纳罚款,其中一些国家/地区(如荷兰)甚至认为未准备国别报告是违法的行为。

关联方转让定价新规则带来的税务风险►BEPS第8-10项行动计划对转让定价工作的首要目标进行明确定义,那就是“确保转让定价安排的结果与价值创造相一致”。

为达到这一目标,第8-10项行动计划在无形资产、风险和高风险交易三大领域提出建议要求进一步完善“独立交易原则”。

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发展及我国的应对

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发展及我国的应对

内容提要:从WIPO和WTO两大框架体系向FTA的平台转换,标志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进入后TRIPS时代。

后TRIPS时代与FTA相伴,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主张高标准知识产权保护,对知识产权立法、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

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知识产权领域“南北对抗”以及赶超型发展战略成为一种新常态。

为适应后TRIPS时代,我国应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提升到战略高度,一方面提升本国制度的适应性和执法水平,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另一方面也应把握“南南合作”的基点,提升国际话语权。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四个维度展开:一是以CPTPP为标杆,完善国内知识产权制度及执法机制;二是抓住美国退出的窗口期,尽快启动加入CPTPP谈判程序;三是加强知识产权对外交流,提高国际认同度;四是学会平台转换,推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均衡发展。

关键词:后TRIPS时代TPP CPTPP 知识产权南北矛盾平台转换国际战略一、引言:从TRIPS时代到后TRIPS时代从发展中国家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伴随十九世纪中后期开始的殖民化时代,西方国家在其殖民地输入知识产权保护观念和规则,以满足其海外市场的开拓。

第二个阶段是二十世纪中后期开始的殖民地国家或者地区的觉醒,对知识产权保护由被动接受到主动转化,并寻求自主独立品格的时代。

这一时期,两种观念交织,一方面,前殖民地国家接受了西方观念,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是自我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往往又基于自身落后的技术、经济与社会条件,为争取本国或者本地区利益,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平衡。

第三个阶段是二十世纪后期、特别是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达成初步的平衡,开始主权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自主建构并进行国际协调的TRIPS时代。

第四个阶段从二十一世纪一零年代末期开始,TRIPS协定维持的平衡出现松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追求所谓更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我们称之为后TRIPS时代。

信通院 大数据评测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信通院 大数据评测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信通院大数据评测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在当今信息技术日益发展的背景下,大数据已经成为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由于大数据的特点和复杂性,评测大数据系统的性能和质量也变得尤为重要。

为此,信通院(中国信通院)制定了一套综合评测标准,旨在对大数据系统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评测和验证。

大数据评测是指通过一系列系统化的方法和工具,对大数据系统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安全性等各方面进行检验和测评。

这项工作旨在为企业、政府和研究机构提供科学决策和参考,推动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与创新。

信通院大数据评测标准是在对现有国内外相关研究和标准进行深入分析和比较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实际需求而制定的。

该标准包括了大数据系统的基本要求、评测指标、评测方法和评测流程等内容,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信通院大数据评测标准的概念、内容和应用,旨在帮助读者深入了解大数据评测的重要意义以及信通院标准在此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

同时,本文还将对未来大数据评测的发展进行展望,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评测标准,提高评测效率和准确性。

请继续阅读下文,以了解信通院大数据评测标准的全貌和其对于大数据产业发展的积极意义。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的主要内容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部分主要是对整篇文章进行概述,简要介绍大数据评测标准的背景和意义,并给读者提供预期结果。

引言部分的目的是为了吸引读者的注意力,让读者了解文章的重要性和价值。

正文部分是文章的核心部分,是对信通院大数据评测标准的深入介绍。

正文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2.1 大数据评测概念:首先对大数据评测的概念进行解释和阐述,说明大数据评测的定义、目的和基本原则,为读者打下基础。

2.2 信通院大数据评测标准介绍:详细介绍信通院制定的大数据评测标准,包括标准的起源、制定的背景和过程。

同时,对标准的主要内容、关键指标和评测方法进行详细说明,以便读者了解该标准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式。

BEPS行动计划简介及中国落地实践 PPT

BEPS行动计划简介及中国落地实践 PPT

BEPS行动计划产生原因
ontents
五个因素:爱尔兰和美国对于公司居 民身份的定义;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 则;美国的受控外国公司(“CFC”) 制度;美国的税格勾选制度(checkthe-box regime);低税收管辖区。
BEPS行动计划产生原因
ontents
1 美国的受控外国制度(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 CFC
• G20(20国集团)
BEPS行动计划产生原因
ontents
2、方法
签订税收协定
对各项所得税规定税 收管辖权交叉时,限 制来源国征税权,如 特许权使用费率 限制
税率5%
联属企业条款,在国 际上赋予了关联企业 间的交易不符合独立 交易原则,缔约国一 方国家可以做出调整
的权利
BEPS十五项行动计划
BEPS行动计划简介
• 属人原则
双重管辖权
• 同时运用上述管辖权 • 多数国家采用
BEPS行动计划产生原因
税收管辖权的差异
差异导致管辖的真空
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 移动进行国际避税
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 移动进行国际避税
企业的设立地点 纳税项目的分配转移
BEPS行动计划产生原因
ontents
我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以个人所得税为例: 境内工作期间所得来源:
不征收
全额征收
BEPS行动计划产生原因
ontents
各国的所得税率的差异
中国基本所得税税率25% 日本基本所得税税率32%左右 美国15%--38%,BEP根S行据动收计划入产生档原次因 按起征递 进的,一般为35% 爱尔兰12% 香港16.5%
BEPS行动计划产生原因

后TRIPS协定时代的著作权刑法保护国际化及中国立场

后TRIPS协定时代的著作权刑法保护国际化及中国立场

后TRIPS协定时代的著作权刑法保护国际化及中国立场作者:朱磊来源:《求是学刊》2017年第02期摘要:在所有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中,TRIPS协定首先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刑事程序条款,尤其强调了针对盗版犯罪的刑事处罚,开启了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国际化时代。

在后TRIPS协定时期,随着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欧盟、美国、法国,以及日本、韩国等国家都通过不断地立法修法来满足著作权保护发展的现实需求,加大对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力度,进一步推动了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国际化进程。

中国的著作权刑法保护制度也是在后TRIPS协定时期、在缔约国义务的压力之下确立起来的,面对著作权刑法保护不断加强的国际化趋势,中国的著作权刑法保护应坚持国际化基础之上的本土化原则,坚持刑法谦抑之下的适度性原则,积极构建新时期的、符合中国国情的著作权刑法保护文化。

关键词:著作权;TRIPS协定;刑法保护;国际化;中国立场作者简介:朱磊,女,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编辑,从事刑法学、著作权法研究。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专项项目“国际化背景下的著作权刑法保护研究”,项目编号:13C078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編号:1000-7504(2017)02-0091-09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对于21世纪知识经济时代的国家发展来说已经无须赘言。

可以说,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国际条约的缔结是近两个世纪以来最活跃的法律国际化活动。

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定)的生效,标志着知识产权正式从智力创造领域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知识产权法第一次直接与国际贸易发展联系起来,知识产权保护进入了统一标准的新阶段。

[1](P74)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著作权保护因其与个人和国家利益紧密相连的特性而一直受到国际社会更多的关注,TRIPS协定的生效也带来了著作权国际保护领域的新变化,即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国际化。

受控外国企业的界定问题研究

受控外国企业的界定问题研究

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5 年 9 月 17 日发布的 《 特别纳税调整 实施
度的完善, 但其界定规则仍存在许多模糊之 处, 导致实 践中企业对 办法 ( 征求 意 见 稿 ) 》 〇 1 4 曾 对 控 制 标 准 的 修 改 提 供 了 以 下 思 路: 第
该规则认识不清晰, 税务局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随着对外投资 一, 建议在界定居民个人单一持股比例时, 将其近姻亲、 直系血亲
问题, 这种问题的存在无疑是 对国家征税主权的挑战, 必须严肃 着公司制度的不断发展, 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的现象越发明显,
对待。
单一股份控制标准的管理方法显然已经满足不了现实中对于 CFC 规
受控外国企业 ( 以下称 “ CFC”) 作 为 国 际 避 税 的 重 要 手 段 之 则的要求。
一, 其概念于 2008 年首次出现在我国税法中, 至今虽已得到一定程
CFC 应当是设 立 在 低 税 率 国 家 ( 地 区 ) 或 者 避 税 地 的 外 国 企
前人的研究为笔者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参考, 不过上述研究大多 业, 我国税法规定, 实际税负 低于 12.5% 的国 家或 地区 即为满 足
停留在对理论的总结梳理方面, 很少结合案例加以说明。 少数学者 条件的低税率国家或地区。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此处的税率指的是
体的测试方法和细化的判断标准, 仅强调考察企业的 “主要目的”。 企业或个人对外国企业的下列收入拥有大部分的所有权, 就可判定
“主要目的” 一词本身就极具争议性, 何谓主要目的? 如何确定逃 该外国企业被英国企业或个人实际控制: (1) 转让股权或资产产生
避税负是否为该公司的主要目的? 目前我国税法对这些问题还没有 的收入; (2) 可归属于股东的收入; (3) 清算后的资产。

2017年度巴中市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答案

2017年度巴中市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答案

2017年度巴中市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答案第一篇:2017年度巴中市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答案1.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社交媒体是在哪一年出现的?(单选题1分)A.1965年 B.1988年 C.1989年 D.2004年2.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普适计算是由以下哪位提出的?(单选题1分)A.马克•维瑟 B.摩尔 C.乔布斯 D.比尔·盖茨得分:1分得分:1分3.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现在非结构化数据已经占人类数据总量的()。

(单选题1分)分:0分A.45%B.60%C.75%D.95% 4.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哪一年被称为大数据元年?(单选题1分)A.2006年B.2008年C.2010年D.2012年5.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摩尔定律是在哪一年提出的?(单选题1分)A.1965年得分:1分得分:1分得B.1988年 C.1989年 D.2004年6.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以下说法错误的是哪项?(单选题1分)A.计算就是物理计算B.数据的内涵发生了改变C.计算的内涵发生了改变D.搜索就是计算7.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普适计算是在哪一年提出的?(单选题1分)A.1965年 B.1988年 C.1989年 D.2004年8.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以下说法错误的是哪项?(单选题1分)A.个人要把数据当做自己的遗产B.国家要制定合适的法律来规范数据遗产继承的问题C.数据垃圾对商业公司是一个挑战D.中国社会不会面临数据遗产问题9.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数据挖掘开始兴起于哪一年?(单选题1分)A.1980年 B.1983年 C.1989年得分:0分得分:1分得分:0分得分:1分 D.1993年10.根据涂子沛先生所讲,以下说法错误的是哪项?(单选题1分)A.大数据等于小数据加上大信息B.大数据等于非结构化数据加上结构化数据C.大数据等于大容量加上大价值D.大数据就等于非结构化数据11.新《环保法》颁布一年内,环保部就制定发布和修订各类有关环境保护的标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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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BEPS时代主要目的测试规则在我国的适用研究
作者:***
来源:《理财·市场版》2022年第02期
自2016年BEPS项目实施以来,世界进入了全新的后BEPS时代。

2017年,标志BEPS 行动计划成果的BEPS多边公约出炉。

签署该公约时,我国选择在税收协定中引入主要目的测试规则来达到BEPS多边公约应对协定滥用的最低标准。

然而,目前该规则的适用还缺乏明确指引及统一的标准,并容易和国内法中的反避税规则产生冲突。

为优化主要目的测试规则在我国的适用,需要出台指导性文件以及统一该规则的适用标准,以及在税收协定中明确国内反避稅规则的适用。

主要目的测试规则概述
一、主要目的测试规则的内容
BEPS第六项行动计划中介绍了PPT规则的内容,主要目的测试分为主观测试和客观测试,通过任一测试便可享受协定优惠。

1.主观测试
主观测试由税务机关负责进行,税务机关需要根据相关事实合理地推断,获取某项协定优惠是否为直接或间接产生该优惠的任何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若是就不能通过主观测试,即无法享受协定优惠。

BEPS第六项行动计划中明确了协定优惠的范围:“协定”即为缔约国双方签订的税收协定,不包括某一缔约国国内单方面规定或其他税收协定;“优惠”一词涵盖了整个税收协定,不仅仅是协定中某项条款单独包含的优惠。

“直接或间接”是指,主要目的测试不仅适用于协定优惠的产生直接来源于安排或交易的情况,还适用于安排或交易虽无法直接产生协定优惠,但这些安排或交易对获取协定优惠来说是必要的情况。

主观测试中最重要的考量便是,获取协定优惠是否为某项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

由于“主要目的之一”的范围大于“主要目的”,当做出安排或交易是出于多个主要目的时,只要其中之一是为获取协定优惠,便能适用PPT规则。

2.客观测试
客观测试由纳税人负责进行,其需向税务机关证明,自己获取协定优惠符合协定相关条款的宗旨与目的。

此时,纳税人虽未通过主观测试,但仍可通过客观测试,享受到协定优惠。

要确定协定相关条款的宗旨与目的,先要明确相关条款的范围。

虽然BEPS第六项行动计划未给出此范围,但由于PPT规则的适用源于对协定优惠的获取,因此,提供协定优惠的相关条款一定囊括其中。

明确了相关条款的范围,还需确定宗旨与目的。

税收协定的宗旨与目的是,消除双重征税以促进真实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以及资本和人员流通,鼓励跨境投资和防止逃避税。

二、主要目的测试规则的优缺点
1.主要目的测试规则的优点
第一,适用范围较大。

PPT规则作为一般反滥用规则,几乎能涵盖所有的协定滥用情形,跟特殊反滥用规则相比,能打击更多协定滥用行为。

第二,可执行性较强。

PPT规则跟烦琐的LOB规则相比,更具有可执行性。

2.主要目的测试规则的缺点
第一,措辞模糊,充满不确定性,导致该规则的适用后果难以预见,模糊了合法税收筹划与协定滥用的界限。

第二,赋予税务主管当局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主观测试由税务机关执行,而客观测试需由纳税人举证。

虽然主观测试要求税务机关合理推断,但税务机关并没有受到实质性的约束,其还是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第三,测试标准过于严苛。

只要交易或安排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为获取协定优惠就应适用PPT规则。

这样的规定使得PPT规则的标准过于严苛,颇有一刀切的做法。

主要目的测试规则在我国的适用现状
我国签署BEPS多边公约时,涵盖了102 项生效税收协定(安排)中的 100 项,公约生效后,所有被公约涵盖的 100 项协定(安排)将自动达到最低标准。

即未来,我国在修订这100项协定(安排)时,将在其中加入PPT规则以应对协定滥用。

截至2020年4月底,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107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与中国台湾签署了税收协议。

梳理我国已签署的税收协定,可以发现其中的27项协定(协议、安排)都包含PPT规则的内容,如表 1所示。

可以看到,自2007年起,我国开始在税收协定中积极地引入PPT规则,尤其是在签署BEPS多边公约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加入的反滥用规则都体现了BEPS多边公约的最低标准。

我国适用主要目的测试规则存在的问题
一、主要目的测试规则适用缺乏明确指引
首先,在税收协定中如何引入PPT规则,尤其该如何处理税收协定中已包含类似规则、但不符合BEPS最低标准的情况,BEPS第六项行动计划与BEPS多边公约中均未提及。

其次,我国国内法中对PPT规则的适用并未出台指导性文件。

由于该规则措辞较为模糊、概念也较抽象,实践中可能导致各地税务机关对同一笔交易或安排因理解不同而做出相反的处理结果,加大税收争议发生的可能。

二、主要目的测试规则适用标准不统一
1.适用范围不统一
PPT规则适用范围的不统一,导致某些协定中的PPT规则不能全面地打击协定滥用行为。

由表 1可知,截至2020年4月底,我国所签署税收协定(协议或安排)中PPT规则的适用范围并不一致,主要分为四类:一是仅适用于利息,二是适用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三是适用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所得,四是适用于本协定。

显而易见,适用于本协定的PPT规则打击的协定滥用行为一定比前三类要广,但在27项包含PPT规则内容的税收协定(协议或安排)中,仅有13项属于此类。

2.测试标准不统一
PPT规则测试标准的不统一,导致一些协定中的反滥用标准过于严苛。

首先,已涉及PPT 规则的27项协定中,对交易或安排的目的考量并不一致,主要分为三类:一是仅考察交易或安排的主要目的,二是仅考察交易或安排的主要目的之一,三是仅考察交易或安排的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

由于主要目的之一的范围明显大于主要目的,在主要目的之一的考量下,PPT规则能打击更多的协定滥用行为,但这也可能使得纳税人的合法税收筹划变成协定滥用行为。

其次,不同协定中的PPT规则对优惠的考量也并不一致。

比如我国与法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PPT规则考量的是“为获得更优惠的待遇”;而大多数税收协定中的表述是“为获取本协定優惠”。

前者似乎着重打击的是择协避税行为,而择协避税只是协定滥用行为中的一种,也即这样的表述使得PPT规则打击协定滥用的范围缩小了。

最后,在PPT规则中,主观测试运用较多,客观测试运用较少。

如表 1所示,除我国与智利签署的税收协定以及签署多边公约后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包含主观测试和客观测试以外,其余协定几乎都只有主观测试。

主观测试过分依靠税务主管当局的主观判断,未免过犹不及,因此需要客观测试的限制。

缺少客观测试,容易使符合协定宗旨与目的的合法税收筹划被纳入协定滥用的打击范围,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主要目的测试规则与国内法反避税规则适用不协调
比如对于交易或安排的目的考量,我国国内法中一般反避税规则的适用标准与一些税收协定中PPT规则的适用标准并不一致。

前者考察的是“主要目的”,而后者可能考察“主要目的之一”或“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

此时,税收协定涵盖的反避税范围就要大于国内法中的一般反避税规则。

若纳税人的某项交易或安排被列入税收协定反避税的打击范围,而未被列入国内法反避税的打击范围,应按税收协定还是国内法处理存在争议。

后BEPS时代的建议
一、出台主要目的测试规则适用的指导性文件
首先应在指导性文件中明确,该如何将PPT规则引入税收协定中。

其次,在指导性文件中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9号公告中加入案例的做法,帮助征纳双方更好地理解该规则。

二、统一主要目的测试规则的标准
1.统一主要目的测试规则的适用范围
PPT规则应发挥其作为一般反滥用规则的优势,尽可能地将所有的协定滥用行为列入打击范围。

这要求PPT规则应尽可能地适用于整个税收协定,而不是只针对某一类的所得。

未来我国在签署新的税收协定时,需要明确,“PPT规则应适用于本协定”。

此外,对于目前税收协定中仅针对某些所得的PPT规则,在未来修订相关税收协定时应扩大其适用范围。

2.统一主要目的测试规则的测试标准
首先,应统一主观测试中交易或安排的目的考量,依照BEPS第六项行动计划及BEPS多边公约中对于PPT规则的解释,确定“主要目的之一”为考量标准,这样做的原因是能打击更多的协定滥用行为。

此外,虽然这一标准可能将合法税收筹划也纳入打击范围,但纳税人可以通过客观测试为自己继续争取协定优惠。

只要纳税人获取协定优惠并不违背协定的目的与宗旨,其仍可获得优惠。

其次,应统一该规则对优惠的考量。

为应对各种形式的协定滥用,应将优惠的标准明确为“为获取本协定优惠”。

最后,应在PPT规则中同时运用主观测试和客观测试,使得规则的天平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大致平衡。

三、在税收协定中明确国内反避税规则的适用
需要在税收协定中明确国内反避税规则的适用。

可以参考中德税收协定,在税收协定的其他条款中增加国内反避税规则的适用。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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