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和管理监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十四五”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十四五”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13•【字号】苏政办发〔2022〕63号•【施行日期】2022.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规划发展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十四五”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6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十四五”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8月13日江苏省“十四五”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方案省发展改革委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十四五”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规划》和国务院批复要求,坚决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的光荣使命,加快建设系统完备、创新引领、协同高效的现代流通体系,积极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制定本建设方案。
一、发展目标到2025年,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取得新突破,商品和要素流动更加顺畅,基本建成立体开放、便捷高效、绿色智慧、安全可靠的现代化交通网络、物流网络、商贸网络,金融、信用、标准等支撑体系更加完善,流通市场主体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明显提升,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显著成效,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加快发展,流通运行效率和质量全国领先,服务长三角一体化、长江经济带、“一带一路”建设等重大国家战略能力进一步增强。
到2035年,现代流通体系全面建成,商贸、物流、交通、金融、信用、标准等融合联动,流通运行效率和质量水平世界领先,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显著增强,为“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现代化篇章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深化流通领域市场化改革,促进商品要素自由流动。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慈善类民间组织发展的意见-苏民发[2006]5号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慈善类民间组织发展的意见-苏民发[2006]5号](https://img.taocdn.com/s3/m/169685f0b9f67c1cfad6195f312b3169a451eac7.png)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慈善类民间组织发展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慈善类民间组织发展的意见(苏民发[2006]5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九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培育发展慈善类民间组织,充分发挥慈善类民间组织在服务“两个率先”、构建和谐江苏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快我省慈善类民间组织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慈善类民间组织的重要意义慈善类民间组织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基于人道主义精神,单独或联合举办的,自愿向社会及受益人提供无偿的社会救助和社会援助的社团、基金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社会财富不断积聚,慈善事业将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慈善类民间组织的社会公益作用日益凸现。
重视和加强慈善类民间组织的发展,是大力扶持困难群体、弘扬中华民族慈善美德的现实需要,是坚持以人为本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我省率先发展、科学发展与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
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期培育发展慈善类民间组织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扎实做好慈善类民间组织的培育发展工作。
二、培育发展慈善类民间组织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服务“两个率先”、构建和谐江苏大局,坚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实行政府引导、社会参与、民间自愿、科学运作的方针,发展与规范并重,不断提高全省慈善事业发展水平。
要优先发展和重点扶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慈善类民间组织,不断提高慈善类民间组织的整体质量,完善慈善类民间组织的服务功能,引导慈善类民间组织发挥更加规范的积极作用。
江苏省民政厅印发《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民政厅印发《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5.09.18•【字号】苏民规〔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印发《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苏民规〔2015〕1号各设区市民政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引导社会组织规范开展活动,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特研究制定《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民政厅2015年9月18日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中的主体作用,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社会组织治理机制社会组织是依法自治的独立法人,要以章程为核心,健全内部治理机制。
(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社会组织要建立和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明确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的职责。
要按期进行换届,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确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
(二)健全民主管理机制。
要建立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
规范社会组织民主议事、民主决策的范围、程序和方法。
涉及社会组织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要经过民主程序,不得由个人决定。
进行换届改选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有符合法定人数的会员(代表)、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法治江苏建设重点任务责任分解》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法治江苏建设重点任务责任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1•【字号】苏办法[2012]30号•【施行日期】2012.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法治江苏建设重点任务责任分解》的通知(苏办发〔2012〕30号2012年6月11日)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深化法治江苏建设重点任务责任分解》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法治江苏建设重点任务责任分解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深化法治江苏建设大会精神,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进一步形成深入推进法治江苏建设工作合力,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关于深化法治江苏建设的意见》,就全省深化法治江苏建设重点任务责任分解提出如下意见:1.加强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学习培训。
党委(党组)中心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年集中学法不少于2次,市、县(市、区)每季度至少举办一次综合性的学法报告活动。
(省委宣传部、省法制办)2.加强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执法守法情况的监督考核。
全面落实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法和人大任命干部任前法律考试制度;全面实施非人大任命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到2013年全部建立制度,到2015年,非人大任命领导干部任前法律考试率达90%;把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作为干部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重视提拔使用法治意识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优秀干部。
(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大人事代表联络委)3.重点推进县级党委权力公开。
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促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省紀委、省委组织部)4.完善依法决策程序。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基层民政机构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民人[201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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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基层民政机构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基层民政机构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民人﹝2013﹞31号)各设区市民政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民政局:2012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民政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基层民政机构建设的若干意见》(苏政办发〔2012〕160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全省基层民政机构、队伍和能力建设进行了系统的政策规定,明确了目标任务、提出了刚性要求、细化了工作举措,为着力夯实全省民政基层基础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保障。
《意见》出台后,全省各级民政部门高度重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地方政策创制力度,不断推进目标任务落实,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
但贯彻落实中,个别地区还存在重视程度不够、机遇意识不强、责任分解不清、推进力度不大等问题。
贯彻《意见》精神,重在有效落实、贵在务实推进。
为进一步做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更好地推进全省基层民政机构、队伍和能力建设,不断夯实民政事业长远发展基础,着力提升基层民政服务管理能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明确总体要求民政工作的对象在基层、重心在基层、活力在基层、实效在基层,最薄弱的环节也在基层。
加强基层民政机构、队伍和能力建设,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战略部署的实际行动,是让人民群众实实在在享受优质高效民政服务的重要举措,是打牢基层基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创新实践,是更好地发挥民政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的重要支撑,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绿色认证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绿色认证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19•【字号】苏政办发〔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绿色认证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2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新闻出版局、省机关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邮政管理局、南京海关《关于深入推进绿色认证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19日关于深入推进绿色认证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2﹞8号)精神,加快建立统一的绿色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充分发挥绿色认证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重要作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把质量认证作为推进全省绿色产业发展和产业绿色化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构建统一管理、共同实施、权威公信、通用互认的绿色认证体系,推进统一的绿色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建设,增加绿色产品和服务供给,引导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全面提升绿色发展质量和效益,为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有关部门和单位2007年度支持苏北地区发展的任务》的通知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有关部门和单位2007年度支持苏北地区发展的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0•【字号】苏办发[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有关部门和单位2007年度支持苏北地区发展的任务》的通知(苏办发[2007]15号2007年4月10日)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连云港、淮安、盐城、镇江、宿迁市委、市人民政府及所辖各县 (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有关部门和单位2007年度支持苏北地区发展的任务》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有关部门和单位2007年度支持苏北地区发展的任务省委组织部:1.从省级机关、苏南5市、省属高校、企事业单位选派50名中青年干部到苏北有关市挂职。
2.为苏北地区20个财政转移支付县(市)共63089个远程教育终端接受站点提供建设经费补助。
建设20个农村党员干部科技素质培训基地,免费为2万名农村党员经纪人开展职业资格培训。
帮助苏北地区城市街道和乡镇建设20家党员服务中心。
3.重点帮助553个无村部村建设好村部,研究其它无村部村村部建设办法。
4.实行“菜单式”帮扶,由苏北各市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人才和科技需求,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具体的支持措施。
实施支持宿迁市的百名专家兴百企和百名教授育百才“双百”工程,帮助该市从省内高层次人才中选聘30名骨干企业技术和发展顾问、30名中青年人才指导老师。
省委宣传部:1.组织新闻媒体对涉及苏北发展的战略部署和主要活动,南北挂钩共建苏北开发区的成功经验,苏北发展的重大成就等进行报道。
组织开展“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大型主题新闻报道,重点推出“社会主义新农村苏北行”系列报道。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5〕11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15〕11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金融改革创新的意见》(苏发﹝2014﹞17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农村改革创新力度推动现代农业建设迈上新台阶的意见》(苏发﹝2015﹞1号)精神,根据《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现就加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规范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发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重要意义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是由本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主设立人,由与主设立人处于同一乡镇(涉农街道)且存在生产协作、贸易关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所在乡镇(涉农街道)的自然人自愿入股设立,提供社员间资金互助服务的经济合作组织。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依法合规筹集和调剂社员的闲余资金,用于互助投放社员生产生活,有利于缓解农民贷款难,支持“三农”发展,是农村金融服务的有益补充。
近年来,我省部分县(市、区)率先探索、创新实践,试点开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组建和发展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和经验,但也暴露了一些风险隐患。
各地要充分认识规范发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规范管理,引导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服务社员、服务“三农”、规范运作、风险可控,实现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平稳健康发展。
二、稳妥发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按照对内不对外、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的基本要求,做到支持三农、运作规范、风险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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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
和管理监督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层组织管理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07]8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07.16
【实施日期】2007.07.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7〕8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
和管理监督工作的意见
(省民政厅2007年6月)
民间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等类型的社会组织。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和政府职能转变,我省民间组织发展迅速,社会作用不断增强。
但从总体上看,民间组织发育还不够成熟,民间组织发展状况还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要求,民间组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也亟待加强。
为促进我省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新时期民间组织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加强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时期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和培育民间组织加快发展,积极发挥民间组织在经济社会生活中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依法对民间组织加强管理和监督,实行分类指导,促进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在全省逐步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齐全、作用显著的民间组织体系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法制健全、规范有序的民间组织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要求。
一是重点扶持公益类、服务类民间组织。
适应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着重培育发展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社区民间组织和慈善类民间组织。
二是增强民间组织社会参与程度。
鼓励社会力量在经济、教育、科
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兴办各类民间组织,扩大民间组织发展规模,改善民间组织运作机制,拓展民间组织服务领域。
三是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
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方式,支持和培育民间组织加快发展,逐步优化民间组织的功能、结构和布局。
同时,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管理监督,完善政府监督、社会监督与民间组织自律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系,引导民间组织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四是推动民间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公民依法参与民间组织事务,民间组织依法开展社会管理和服务活动,民间组织的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开展民间组织管理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民间组织的分类指导
(三)强化社会团体的管理和服务功能。
按照市场化原则改革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能力建设,不断完善行业协会(商会)自律、维权、协调和中介服务功能,重点培育新兴行业、支柱产业、优势产业的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