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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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案研究—强制措施

类案研究—强制措施

类案研究——强制措施基本知识点介绍1.强制措施概念所谓强制措施,或者对妨害民事诉讼活动的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取的旨在排除妨害行为的强制手段。

从性质上讲,强制措施的目的就是排除妨害,使受损害的诉讼秩序恢复常态,使诉讼能够顺利进行。

2.强制措施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5种: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拘传:也称强制到庭,指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排除司法警察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的措施。

训诫: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情节较轻的人,以口头形式给予批评教育,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的措施。

责令退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人,由司法警察依法强制其退出法庭的措施。

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对事实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案例五则案例一则训诫案例一则责令退出法庭案例三:当事人违反法庭纪律被责令退出法庭2012年8月6日下午,富县法院民事庭在审理富县羊泉镇鹿首村与杨双合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在庭审进行到法庭调查阶段时,被告杨双合的委托代理人李和平(一般诉讼代理)对审判长询问“原告是否再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不满,认为审判程序违法,并指责审判长引导归纳原告举证质证为偏袒原告,经审判长、合议庭劝告、警告无效后,该代理人不但不听,反而继续扰乱法庭秩序。

案例一则:罚款案例一则 拘留案例五:撕抓法官夺警具 邓州一小超市老板抗拒执行被拘3月6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决定,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李某为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邓州市法院多次派出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李某开设的小型超市及其家中执行,但均被李某巧妙地躲避过去。

一次在获悉了李某正在其超市经营的信息后,执行人员遂驱车赶往超市,将李某堵个正着。

当执行人员亮明身份,让李某履行判决义务时,李某谎称自己叫何伟。

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通论》考试试卷(2491)

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通论》考试试卷(2491)

某财政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通论》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单项选择题(5分,每题1分)1. 债权人王某伙同他人将债务人甲关在办公室中长达十几个小时并持续辱骂,甲求救未果后持水果刀将王某刺成重伤。

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2019年法硕(法学)真题]A.防卫过当B.假想防卫C.正当防卫D.偶然防卫答案:A解析: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本题中,王某等人将甲关在办公室并持续辱骂,并没有严重危及甲的人身安全。

而甲持水果刀将王某刺成重伤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因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项,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

本题中,王某等人将甲非法拘禁并持续辱骂,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此,甲的行为不属于假想防卫。

项,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的情况,客观上起到了人身防卫的效果。

本题中,甲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采取防卫行为,具有防卫意图,不属于偶然防卫。

项,特别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的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题中,王某等人的非法拘禁行为,侵犯了甲的人身权益,但尚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不属于暴力犯罪,所以不成立特别防卫。

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3篇)

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

在法律实践中,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强制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和民事强制措施等。

本文将从这三个方面对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进行详细阐述。

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采取的具有强制性的行政行为。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行政强制措施:1. 传唤、传讯传唤、传讯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或者证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调查的行为。

传唤、传讯是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适用于行政违法行为调查、行政处罚决定等场合。

2. 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是指行政机关在调查、处理行政违法行为时,依法对涉案物品或者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的目的是防止涉案物品被转移、销毁,确保案件调查顺利进行。

3.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暂时限制或者剥夺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资格。

这种强制措施适用于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4. 强制拆除强制拆除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法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采取的强制措施。

强制拆除的目的是消除违法行为,恢复社会秩序。

5. 强制划拨、冻结存款、汇款强制划拨、冻结存款、汇款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存款、汇款等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这种强制措施适用于涉及税收、罚款、赔偿等行政案件。

三、刑事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依法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权利的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刑事强制措施:1. 拘传拘传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法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行为。

拘传适用于轻微的犯罪案件。

2. 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逮捕后,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根据其情况,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不羁押,而是要求其提供保证金或者保证人,保证其到案接受审判。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关于罚款金额的修法
注意:此次修法加大罚款金额 个人:10万元以下 (上次修法增加至1万元以下) 单位:5万元——100万元 (上次修法增加至1万元——30万元)
(五)拘留(司法拘留)
概念…… 程序:1.提出
2.制作《拘留决定书》 3.报院长批准 拘留期限:15日 适用: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罚款并用。 救济: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行为: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 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 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 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 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 ,拒不协助执行的。
六、追究刑事责任
七、可以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民诉新司解189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 法第110条的规定处理: (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 ,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四)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 (五)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 、隐匿财产的。 民诉新司解190条: 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提起撤销之诉,经审查, 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 二条规定处理。(罚款、拘留、追究刑责)

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

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

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一、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和行为,可以分别不同情况,适用五种不同的强制措施。

(1)拘传。

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达室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2)训诫。

训诫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

(3)责令退出法庭。

人民法院对违反规则情节轻微的人,可以责令其退出法庭,以维持法庭的秩序,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4)罚款。

罚款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人,根据情节轻重,强制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一定数额金钱的措施。

(5)拘留。

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民事强制措施指的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人采取的强制手段。

在中国,采取这种措施的目的在于,排除妨害,教育行为人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遵守诉讼秩序,听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的指挥,保证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三、民事强制措施的性质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不是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有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

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给予刑事制裁。

违反民事实体法的规定,其违法行为应予制裁的,给予民事制裁。

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其违法行为应予制裁的,给予行政制裁。

法律制裁是实体法规定的,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只能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人采取强制教育的方法,使其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不能给予法律制裁。

民事强制措施我们也应该多少有点了解,应该区分跟刑事和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民事强势措施的种类的相关内容,若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律师。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第十章)第1页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考点一 妨碍行为的构成①主体条件:既可以是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诉讼参与人,还可以是案外人;②行为条件:必须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 ③主观条件:必须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④结果条件:必须是足以妨害民事诉讼进行,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⑤时间条件:必须是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

不包括起诉前、也不包括执行后。

但有两个例外:第一,妨碍诉前保全的,第二,在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诉法》第102条(现行民诉法第111条)的规定处理。

因妨害行为给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诉。

考点二 强制措施的种类与适用1.拘传条件与程序(1)必须到庭的被告。

(2)经过两次合法的传票传唤。

(3)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4)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本院院长批准。

2.罚款与拘留(1)批准:罚款必须经过院长批准。

(2)复议: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3)标准:对个人罚款的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15日以下。

3.具体适用注意下列两种案件《民诉法》第112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13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民诉法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12民诉法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过一程中,行为主体故意破坏和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妨碍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的构成要件如下:
1.行为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案件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诉讼参与人,还可以是案外人。因为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针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的,因此,无论是谁,只要是其行为妨害了民事诉讼秩序,就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而不论其是否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
3.行为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主观上是故意的。所谓主观上的故意,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希望或放任妨害民事诉讼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造成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结果且追求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是因为过失而造成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结果的,如因为大意或疏忽而丢失了证据等。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4.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这些行为包括:第一,有关单位拒绝或妨碍法院调查取证的;第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划拨存款的;第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拒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拒不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其他财产的;第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这些行为包括:一是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的;二是以暴力、威胁
(一)拘传
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二)训诫
训诫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地批评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六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圣才出品】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六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1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概述1.概念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排除干扰,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障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顺利进行,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具有制裁性质的强制手段。

具体来讲:(1)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性手段,其目的在于排除妨害,保证民事诉讼顺利进行。

(2)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既包括审判阶段,也包括执行阶段。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概念 概述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与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区别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性质与意义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拘传 训诫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责令退出法庭 罚款 拘留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3)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适用的对象比较广泛,既包括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包括妨害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外的人,如旁听群众。

(4)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在适用时,依照行为人妨害民事诉讼的程度轻重不同,既可单独适用某一种强制措施,也可以将几种强制措施合并适用。

2.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与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区别(1)适用的主体不同。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只能由人民法院适用;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适用的主体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

(2)适用的对象不同。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对实施了妨碍诉讼秩序的行为人采用的,无论是本案的当事人、诉讼参与人还是案外人,只要他的行为妨碍了诉讼进行,均应对其适用相应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只能对本案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适用,对案外人则严禁适用。

(3)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对已经实施妨碍诉讼秩序行为的人适用,具有惩罚性;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主要体现其预防性,旨在防止被告人、嫌疑人串供、毁灭证据、逃跑、自杀或继续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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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适用发布时间: 2005-02-02 08:55:45 浏览量:1403江津市人民法院政治处郭明华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以下简称强制措施),该适用而未予适用、不必适用而随意适用、该适用而不当适用的情形并不鲜见。

该适用而未予适用的在审判阶段较明显,不必适用而适用或该适用而不当适用的主要反映在执行阶段。

这不仅有损法律的尊严,司法的权威,也不利于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者还直接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后果。

究其原因,主要是对强制措施的意义、作用认识不足,未正确熟练把握强制措施适用的要领。

由于强制措施只能由人民法院适用,外界人士对“适用”这个实践问题较难探讨著述,法官探索交流强制措施的正确适用是责无旁贷。

笔者就通过审判和执行工作实践领域,试就如何正确适用强制措施浅述于后,以期抛砖引玉,深化强制措施适用性探讨。

一、掌握强制措施的概念、性质和种类。

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保证民事诉讼顺利进行,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采取强制手段,以排除妨害的保障措施。

适用于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包括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适用于妨害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

强制措施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份,但它本身不是诉讼程序,而是保障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措施。

它在性质上不同于民事制裁,更不同于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后三者是对违反实体法行为给予制裁,而强制措施不是制裁。

强制措施是以排除妨碍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为目的,不是以制裁为目的。

虽然强制措施中罚款、拘留也具有处罚性质,但是从根本上讲仍然是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手段。

强制措施也不同于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二者在适用主体、适用对象、适用目的上均有不同。

前者的适用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后者的适用主体包括公检法机关;前者的适用对象是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后者的适用对象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分子;前者的适用目的是排除已经实施了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障碍,保障诉讼正常进行,后者的适用目的是防止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分子逃跑、自杀或进行犯罪。

强制措施的种类有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五种。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构成犯罪的,则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充分认识正确适用强制措施的意义和作用。

强制措施的正确适用,对于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具体体现在:(一)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和实体权。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往往影响当事人正常行使诉讼权利,妨碍当事人通过行使诉权来维护自己的实体权利。

如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的行为,就是典型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直接侵害了当事人举证权乃至胜诉权。

只有及时正确的适用强制措施,才能有效制止妨害,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和实体权。

(二)保障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但实践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或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时有发生。

只有正确适用强制措施,才能有效排除妨碍,取得案件所需证据,保证审判和执行的正常进行。

(三)保障开庭审判的正常进行。

开庭能否正常进行,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能民事诉讼法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设专章作出规定,详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具体适用作出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分别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2条至第127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97条至101条、《关于在执行经济纠纷案中严禁违法拘留人的通知》(法发[1992]25号)、《关于纠正和制止以扣押人民人质方式解决经济纠纷的通知》(法[1994]130号)、《关于必须严格控制对被执行人采取拘捕措施的通知》(法[1996]9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开庭审判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法发[1993]4号)、《关于对因妨害民事诉讼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1993年2月23日)、《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收取查询费为由拒绝人民法院无偿查询企业登记档案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民事制裁的复函》(法函[2000]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法发[1993]40号)等文件中。

熟练掌握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是正确适用强制措施的前提。

此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了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打击报复证人罪,扰乱法庭秩序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这些规定是维护诉讼秩序的最强硬的手段,也应当掌握,以便分清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应采取强制措施或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准确把握强制措施的实体适用要领。

强制措施的实体适用,要求做到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事实查证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为此,必须准确把握强制措施实体适用的要领。

1、把握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是判定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是否成立的基本标准。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都不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1)主体合格(主体要件)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主体,可以分为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案外人;也可以分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人或其他组织,只要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就是合格主体。

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自然人,则应区别对待: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或视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是合格主体;限制行为能力的,一般不应视为合格主体;无行为能力的,不是合格主体。

(2)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客观要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必须是已经实施了的,客观存在的。

仅有妨害民事诉讼的意图而未付诸实施的,不能认定其为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表现形式,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

“作为”是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如哄闹、冲击法庭,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协迫他人作伪证等等。

“不作为”是拒不实施法律所要求的行为,如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关单位拒绝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存款等。

(3)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实施的(时间要件)民事诉讼过程包括审判过程和执行过程,只有在该过程中实施的干扰诉讼秩序,阻碍诉讼法活动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才是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诉讼开始前或诉讼终结后的违法行为都不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4)是故意实施的(主观要件)只有故意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才能对其以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论处;过失行为即使客观上妨害了民事诉讼,也不能以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论处。

2、把握强制措施适用的基本原则。

强制措施适用的基本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适用强制措施过程中,起指导作用并为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有关工作人员所共同遵守的活动准则。

强制措施适用的基本原则,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虽未明确规定,但根据法律设立强制措施的目的和审判实践中适用强制措施的效果来看,可以总结出以下几项。

(1)以保障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强制措施,其目的是排除妨碍,保障民事诉讼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适用强制措施,也只能是以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能够顺利进行为目的,而不能是以制裁为目的。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就是要求人民法院查证妨害民事诉讼的事实,并以查证的妨害民事诉讼事实为适用强制措施的事实依据。

未经合法程序查证的事实,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的事实,即使可能客观存在,也不能成为适用强制措施的事实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要求人民法院以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规定作为标准和尺度,衡量查证的事实和情节,作出正确处理,不能自定标准去衡量和处理。

(3)说服教育与实施强制措施相结合的原则说服教育是排除民事诉讼障碍的重要方式,尤其是社会法制意识尚不强的现阶段,说服教育显得更为重要,审判实践中,大多数的民事诉讼障碍就是通过法官及有关人员的说服教育得以排除的。

但说服教育不是万能的,对那些拒不听从说服教育,藐视法律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应予坚决采取强制措施。

3、把握五种强制措施的实体适用条件(1)拘传的适用条件拘传是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强制被告到庭参加诉讼的强制措施。

适用拘传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拘传的对象是必须到庭的被告。

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必须到庭的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是必须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

打电话、捎信等通知方式不能取代传票传唤。

三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如果必须到庭的被告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则不能对其适用拘传。

(2)训诫的适用条件训诫,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教育、警告、责令其改正错误的强制措施。

适用训诫的条件是行为人违反法庭规则。

(3)责令退出法庭的适用条件责令退出法庭,是指人民法院责令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的人离开法庭的强制措施。

适用责令退出法庭的条件是行为人违反法庭的规则。

实践中还应该掌握在训诫无效的条件下采用,如果训诫能够排除妨害,则不应采用责令退出法庭。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当事人、诉讼参与人,要慎用责令退出法庭,以免影响法庭查清案件事实;必须到庭的被告违反法庭规则,不能适用责令其退出法庭,而应适用其他强制措施。

(4)罚款的适用条件罚款,是指人民法院强制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较重的人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措施。

罚款适用的条件是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法庭规则的;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扰乱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隐藏、转移、变买、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打击报复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有履行能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者擅自解冻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抗拒执行的;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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