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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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

( 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1 36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孝光,男,1969年3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宜章县,汉族,法律硕士,捕前系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住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家属宿舍。2007年4月29日因涉嫌徇私枉法、受贿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因涉嫌受贿犯罪被逮捕。现押湖南省看守所。

辩护人杨章保,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辩护人李继华,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黄孝光受贿一案,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八年九月十日作出(2008)益法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黄孝光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OO九年五月十八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东晖出庭履行职务。受黄孝光及其亲友的委托,北京市德卢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杨章保,广东大洲律师事务律师李继华担任上诉人黄孝光的辩护人,出庭为黄孝光提供辩护,黄孝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参与贩卖、运输、制造冰毒1389公斤的犯罪嫌疑人陈锡钟归案后,其妻范玉叶担心陈被判极刑,委托亲友陈铯出面疏通关系。陈铯找到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

陈锡钟案件的黄孝光帮忙,并提出愿意缴纳罚金和给法官个人好处费。黄孝光将此情况告知时任该院副院长的陈瑶云,陈瑶云表示同意,并商定,如果作不到,陈锡钟家属代缴的罚金及给法官个人的好处费将退还。2004年1月31日、同年2月15日,黄孝光与陈瑶云二次前往广州,由黄孝光出面收受了陈铯经手所送贿赂款150万元,黄孝光分得60万元,陈瑶云分得90万元。2004年7月,陈锡钟被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行贿人的供述、共同作案人的供述及被告人黄孝光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据此,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黄孝光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非法所得60万元,没收个人财产140万元,共计200万元上缴国库。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原审判决对被告人黄孝光于2003年9月28日、2004年1月29日、2006年上半年3次受贿50万元的事实不予认定错误,应当认定黄孝光与陈瑶云其同受贿200万元;原审判决没有认定被告人黄孝光具有徇私枉法情节错误;被告人黄孝光认罪态度极端恶劣,原审判决对被告人黄孝光量刑畸轻。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上述抗诉意见。

被告人黄孝光上诉提出:1、原审判决认定受贿犯罪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没有受贿,没有分得赃款,没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受贿罪。3、实施了介绍贿赂的行为,但情节显著

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请求宣告无罪。4、原审判决没收非法所得60万元没有证据,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4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辩护人辩护提出:l、检察机关抗诉认定黄孝光与陈瑶云共同受贿200万元的证据不足,不能成立。2、原审认定黄孝光从150万元贿赂款中分得60万元证据不足。3、黄孝光没有为当事人谋取利益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受贿罪,黄孝光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4、原审量刑畸重。

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公安局侦破了肖新传、杨泰光、卓祖城、廖大礼、林能谦(均已被处决)、陈锡钟等16人制造、贩卖、运输毒品冰毒1389公斤案,广东省陆丰市人陈锡钟作为主犯涉案并于2002年8月被抓获。陈锡钟之妻范玉叶委托陈锡钟堂兄陈铯出面疏通关系,委托陈锡钟的表弟黄炳桂专门负责管理相关费用(范玉叶、陈铯、黄炳桂另案处理)。2003年12月3日,肖新传、杨泰光、陈锡钟等16人被起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由上诉人黄孝光担任审判长并主审。陈铯找到黄孝光,代表陈锡钟的家属请求黄孝光帮忙,表示只要不判陈锡钟极刑,家属愿意代为缴纳罚金以减轻陈锡钟的罪责,还可以给法官个人好处。黄孝光将陈铯的这一意图告知了时任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的陈瑶云(另案处理),陈瑶云同意先收钱。陈瑶云与黄孝光商议,如果陈锡钟被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收的钱包括预收陈锡钟家属代缴的罚金都将退还。之后,黄孝光按与陈瑶云商定的调子和陈铯谈妥了预收罚金及个人好处费的方案。2004年7月,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陈

锡钟有重大立功表现一审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陈锡钟的家属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了罚金及没收财产款共计人民币239.8万元。

2004年1月30日,黄孝光与陈瑶云商定前往广东收钱。黄孝光即电话告诉陈铯,要其在广州送50万元。陈铯告诉范玉叶后,当天即与黄炳桂赶往广州。次日,由黄炳桂在广州取出50万元交给陈铯,陈铯将50万元在广州火车站附近的人行天桥下送给了黄孝光。事后,黄炳桂把看着陈铯将50万元交给黄孝光的情况电话告诉了范玉叶。 2004年2月14日,黄孝光与陈瑶云商定再次前往广东收钱。黄孝光即电话告诉陈铯,要其在广州送100万元。陈铯告诉了范玉叶。次日,范玉叶安排司机陈少虚开车送陈铯和黄炳桂到广州,黄炳桂将从深圳及广州等地银行取出的100万元在广州花园酒店门口交给陈铯,在黄炳桂注视下,陈铯进该酒店大厅将100万元送给了黄孝光。黄孝光收受100万元后,交陈瑶云以“付永良”的户名存入了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庙前直街支行。

黄孝光收受上述二笔赃款后与陈瑶云进行了分赃,陈瑶云分得90万元,黄孝光分得6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一)、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证实黄孝光系该院法官。

(二)、行贿人的供述

1、行贿人范玉叶的供述,主要内容为:(1)大夫陈锡钟被抓后,她委托陈锡钟堂兄陈铯出面疏通关系’委托陈锡钟表弟黄炳桂负责管钱。(2)陈铯告诉她说找到了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陈锡钟案件的黄孝光法官,并说要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和给黄孝光个人送钱。(3) 2004年1月底的一天,陈铯打电话说黄孝光在广州要50万元她要黄炳桂在银行取出50万元交给陈铯,后黄炳桂打电话告诉她说看见陈铯将50万元送给了黄孝光。(4)在送50万元后约十多天,陈铯告诉她说黄孝光在广州要100万元,她要黄炳桂从银行取出了100万元交给陈铯,黄炳桂告诉她说看见陈铯把100万元送给了黄孝光。

2、行贿人陈铯的供述,主要内容为:(1)陈锡钟被抓后,陈锡钟的亲友推举他出面为陈锡钟的案件疏通关系。(2)他请黄孝光帮忙,与黄孝光为向法院缴纳罚金和给黄孝光个人送钱的事进行过多次交谈,黄孝光承诺如果陈锡钟被判处极刑,缴纳的罚金和送给个人的钱将退还。为陈锡钟的案件他只与黄孝光接触过。(3) 2004年1月30日,黄孝光提出要他在广州送50万元,他告诉范玉叶后,与黄炳桂赶往广州。次日,黄炳桂从银行取出50万元,由他在广州火车站附近一人行天桥下送给了黄孝光。(4) 2004年2月中旬,黄孝光要他送ll00万元到广州。他告诉范玉叶后,由黄炳桂从银行取出100万元,由他在广州花园酒店大厅将1 00万元现金送给了黄孝光。

3、行贿人黄炳桂的供述,主要内容为:(1)他受范玉叶的委托保管陈锡钟案件的经费。(2) 2004年1月31日,他按照范玉叶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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