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请获得进口产品贴息资金支持企业提供项目资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0.21•【字号】京商生一字〔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商生一字〔2024〕17号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4〕18号)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工作要求,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了《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10月21日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是提高“七有”“五性”保障水平的重要内容,是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部署要求,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推进,坚持探索创新、分类施策,以扩大优质服务供给为主线,以促进平台企业积极开展家政服务业务和传统家政企业转型升级为抓手,着力破解供需两端信息不对称等行业堵点痛点,健全工作体系,强化统筹协同,提升家政服务消费品质,满足市民个性化和多层次家政服务消费需求,更好发挥家政服务业促消费、惠民生、稳就业作用,制定如下措施。
一、扩大家政服务人员规模,实现供需精准对接(一)持续开展家政劳务对接助力乡村振兴。
进一步扩大省际和市(区)级家政劳务协作范围。
落实京冀省级家政劳务协作协议,推动10家以上家政企业作为“河北福嫂”来京就业输入基地。
组织信誉良好、运作规范的家政企业,赴家政劳务协作地区举办供需精准对接活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各有关企业: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4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14]58号)文件精神及《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京财企[2013]2481号,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为做好我市2014年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就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内容、方式及标准(一)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内容、方式及标准详见《实施细则》(附件1)。
其中: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调整为:“境外投资项目在申报年度内实际出资额超过2000万美元的投资,给予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的重点支持范围投资额1000-2000万美元的境外项目在申报年度内累计完成80%以上的投资,给予额度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
第七条第三款调整为:“对我市企业开展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按完成营业额进行补助。
用于支持企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补助,按照不超过项目申报期内已完成营业额的0.5%进行补助。
补助额乘以申报期汇率换算为人民币进行申报”。
(二)对前期费用的补助。
合作资金对不超过项目中方投资额或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额15%的前期费用予以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50%,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增资项目不予支持。
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京财经一[2011]1320号•【施行日期】2011.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11〕1320号)各区(县)财政局、商务委员会,有关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国际商贸中心建设的意见》的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商务发展方式为主线,全面推进北京市商贸流通“规范化、现代化、特色化、国际化”发展,充分发挥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商务经济可持续发展。
现将《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国际商贸中心建设的意见》的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商务发展方式为主线,为全面推进北京市商贸流通“规范化、现代化、特色化、国际化”发展,充分发挥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国际商贸中心建设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和市政府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商业流通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性扶持资金,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商业)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下达我市的商业扶持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我市经济发展规划和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及区域发展政策,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和高效使用。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促进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促进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9.11•【字号】京商务财务字〔2018〕26号•【施行日期】2018.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促进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6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为促进我市服务外包发展,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促进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实施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2018年9月11日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促进北京市服务外包发展实施方案根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为促进我市服务外包发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支持内容支持在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服务外包业务,主要包括:(一)推动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研发、设计和品牌建设,建立国际(离岸)接包中心和研发中心,取得国际资质通行的资质认证。
(二)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境外建立分支机构,向“一带一路”市场推广中国技术和标准。
(三)支持发展云计算服务,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向云端交付转型。
(四)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建立和完善培训体系,开展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实习实训,培养国际化复合型人才。
(五)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加快发展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六)鼓励年度离岸外包业务执行额达到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通知各有关企业:为适应国际承包工程市场带资承包项目日益增多的新形势,解决我市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承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出现的资金融通困难问题,进一步扩大我市对外承包工程规模,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鼓励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意见》的精神,结合北京市对外承包工程的发展需要和企业实际需求,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中国信保营业部)为企业具体办理有关融资担保、保函担保及开具保函等业务。
具体通知如下:一、资金的来源及支出范围(一)资金由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为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提供融资担保、保函担保或开具保函;(二)垫资融资担保项下的贷款和垫支保函项下的资金赔付;(三)偿还融资担保贷款和垫支保函赔付资金的核销。
二、申请条件1、经商务部批准,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并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本市企业);2、企业履约记录良好,在经营中遵守国家外经贸政策;3、本市企业在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中,按照项目所在国有关规定需在当地注册公司(以下简称境外企业)开展业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其境外企业提出申请:(1)境外企业须为在当地的合法注册公司;(2)境外企业的设立已经通过市商务局或商务部批准,并取得商务部颁发的境外企业批准证书;(3)境外企业已通过境外企业年度年检;(4)本市企业为其境外企业提供反担保。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协助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进行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协助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进行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0.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0.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对外援助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协助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进行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令(二〇二〇年第4号)《对外援助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负责对外援助工作的具体部门协助国际发展合作署进行援外项目咨询服务单位资格认定。
据此,北京市商务局在政务服务事项中增加对外援助咨询项目服务单位资格认定的初审事项。
公司登记机关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公司法人、登记管理机关为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的社会团体法人直接向国际发展合作署提交申请,在京其他单位向我局提交申请。
申请单位应准备一式两份申报资料,将其中一套申报资料加盖公章报北京市商务局初审,待初审通过后领取我局出具的转报函,再将转报函及一套申报材料报送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进行后续审核。
申请单位同时申请不同类别资格的,每个类别需提交一套单独装订的申请材料。
已通过初审的资格认定单位在此网站注册预约登记,网址为:8081并可在该系统中查询审核状态直至获得批件(国际发展合作署同时也会电话告知)欢迎大家在此系统中对援外资格认定工作留言、提出宝贵意见!按照原《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令2015年第1号)和商务部2015年第66号公告获得援外成套(技术援助)项目可研单位、物资项目可研单位、可行性研究评估单位、经济技术咨询单位资格的单位,2021年2月28日前可继续参与相应类别援外项目采购,并尽快依据《办法》重新申请资格。
自2021年3月1日起,依据《办法》获得援外项目咨询服务相应类别资格的单位才能参与相应类别援外项目采购。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0.07.24•【字号】京商外运字〔2020〕22号•【施行日期】2020.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京商外运字〔2020〕22号各区商务局,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20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20〕109号)及《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20年度进口贴息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情况进口贴息实行目录管理,本次进口贴息申报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
该目录包括鼓励引进的先进技术、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和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三部分内容。
我局服务贸易处负责鼓励引进的先进技术部分,外贸运行处负责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和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部分。
二、企业申请条件(一)符合《资金办法》第十一条及《实施细则》第十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三)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进口产品应当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精品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精神,加强和规范我市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委制定了《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1 -北京市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走出去”战略,加强和规范我市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制定的《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3]124 号),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合作资金)的来源: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用于支持我市依法设立的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资金。
第三条合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外经贸政策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导向,符合我国在国际贸易协定中的义务,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合理引导我市各类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第四条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为合作资金的主管部门。
市财政局负责合作资金的预算和资金拨付,会同市商务委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项目集中评审及审定资金拨付方案,划拨合作- 2 -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商务委负责合作资金的业务管理,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年度的支持重点,建立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库,组织我市企业项目申报、集中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支持内容、方式及标准第五条合作资金支持的对外投资合作业务范围包括:(一)境外投资,是指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股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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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请获得进口产品贴息资金支持企业提
供项目资金使用承诺书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2.24
【实施日期】2010.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请获得进口产品贴息资金支持企业提供项目资金使用承诺书的通
知
各有关企业:
北京市2008年度进口产品贴息资金现已开始拨付。
根据有关规定,已通过审核的企业需提交“项目资金使用承诺书”。
承诺书应包含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已认真阅读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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