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委等八部门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
总部经济政策

北京: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大利用外资力度,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市进行投资,发挥首都资源优势,促进首都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外跨国公司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设立的具有地区总部性质或职能的企业(以下简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跨国公司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由市对外经贸委负责认定。
第四条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用于在本市进行资本性再投资的,可在税法规定的再投资退税基础上,由市财政按照其实际上缴地方的企业所得税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
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五条在国家外贸商品类别规定的范围,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依法取得经营其所属生产性企业产品的出口权及自用设备的进口权。
第六条支持具备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本市依法设立合资外贸公司和合资批发企业。
第七条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本市依法设立经销公司,销售其境内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
第八条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本市依法设立财务公司,向其投资的企业提供财务支持。
第九条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本市依法设立投资性公司和投资股份公司,根据国家政策,在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时,可以适当放宽其经营范围。
第十条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银行除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外,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一个以上的外汇帐户,并保留较高的外汇结算帐户限额。
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以依法在境内划转外汇资金。
第十一条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根据实际需要,经海关批准,可以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
第十二条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京设立所属的研究开发机构、培训机构、技术支持中心等机构。
有关部门优先办理其立项、规划、可行性研究、登记、开工建设等事项;并在《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前提下,可以优先提供建设用地,并按程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5•【字号】京政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2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2021年2月5日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第一条为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全力推进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两区”)建设,推动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总部企业,是指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战略决策能力强、资源调动范围广、持续发展潜力大,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京开展实体化经营并经本市认定或确认,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或具有城市发展战略意义的企业。
第三条市商务局负责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总部。
(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境外母公司总资产2亿美元以上(含)、在京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含)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资研发总部是指境外母公司授权、在京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200万美元以上(含)的专业研发或以研发为主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机构。
第四条其他总部企业由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确认。
第五条聚焦更高能级总部企业在京发展,统筹整合政策服务资源,落实企业“服务包”制度,持续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提升总部企业整合资源、开拓市场、产业升级、创新创造和经济社会贡献能力。
第六条充分利用“两区”政策,支持总部企业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围绕全球贸易、数字经济等领域开展先行先试,享受产业准入更加开放、数据流动更加安全有序、资金进出更加便利、人才支持幅度更大、税收优惠力度更大、营商环境更优的政策服务措施。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2014年度北京市总部企业、中介机构奖励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2014年度北京市总部企业、中介机构奖励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6.05•【字号】京商务总部字[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2014年度北京市总部企业、中介机构奖励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京商务总部字〔2014〕2号2014年6月5日)各相关单位: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9〕15号)及其实施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总部企业在京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3〕29号)等文件精神,即日起开始受理对纳入本市总部企业统计范畴且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纳入《北京市总部经济中介组织机构库》内且有突出贡献的中介组织的奖励补助申报工作。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总部企业申报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备奖励补助申请资格:(一)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9〕15号)及其实施办法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二)具备以下条件的其他总部企业(金融总部企业除外):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且具有法人资格;2.跨地区或跨境经营,且在京外至少拥有1个分(子)公司;3.资产合计和营业收入均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的企业。
二、中介机构申报条件纳入《北京市总部经济中介组织机构库》内且有突出贡献的中介组织。
三、奖励或补助申请(一)申请流程。
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通过《北京市总部企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网址:/zongbu)、下载打印(样表见附件1-3),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章后,会同其他证明材料交区县商务部门初审、区县政府同意,中介组织奖励相关资料由市投资促进局直接受理并初审,所有材料经市商务委复审,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信息变更告知承诺书【模板】

***件2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信息变更告知承诺书一、基本信息(一)政府部门名称:市商务局咨询电话:********(二)申请人(三)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证件类型:证件编号:二、政府部门告知(一)办理事项(以下内容为二选一)名称: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信息变更(二)事项依据1.《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9〕15号)2.《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京商务总部字〔2016〕3号)(三)提交的申报材料1.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名称变更申请;2.原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确认证书。
(四)违诺失信惩戒申请人轻微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只记录不公示;一般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最短公示期为一个月,最长公示期为六个月;虚假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最短公示期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一年。
公示期届满的违诺失信信息不再公示,未履行违诺失信惩戒的除外。
(五)政府部门职责1.办理时限。
对申请人现场提交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当场作出同意决定,制作并发放《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确认证书》;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对通过首都之窗平台提出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0.5个工作日办结,并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邮寄《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确认证书》。
2.日常监管。
市商务局可在行政确认作出后三个月内对申请人履诺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通过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不符的,责令限期内改正,逾期不改的,撤销决定;作出虚假承诺的,直接撤销决定。
(六)申诉渠道申请人对审批过程及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市商务局进行说明、申辩,或者向12345市民服务热线、政府网站等进行咨询或投诉举报。
申请人认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载的申请人违诺失信信息与实施不符或者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可以向市经济信息化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关於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

關於鼓勵跨國公司在京設立地區總部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為促進首都經濟發展,鼓勵跨國公司在京設立地區總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跨國公司地區總部(以下簡稱地區總部),是指外國跨國公司以投資或授權形式在本市註冊設立的,對在一個或一個以上國家行政區域內的企業行使管理和服務職能的唯一總機構。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跨國公司在本市註冊設立的地區總部,參照本規定執行。
在本市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地區總部適用本市有關促進金融發展的政策規定。
第三條對2009年1月1日以後在京新註冊設立或新遷入京的,註冊資本在1億元人民幣(含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地區總部,按註冊資本金額給予不同檔次資金補助,補助分3年發放。
對一次性增資達到規定檔次的地區總部,按相應標準給予差額補助。
第四條對在京新註冊設立或新遷入京的地區總部租用辦公用房的,連續3年給予租金補助。
申請租房補助的地區總部,租用期應不少於3年;享受補助期間,不得將自用辦公用房出租、轉租或改變其用途;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退還已獲得的補助。
本條款在朝陽區試點,由朝陽區政府負責落實,其他區縣可參照執行。
第五條對2009年1月1日以後在京新註冊設立或新遷入京的地區總部及其設立的研發中心自建或購買辦公用房的,可享受一次性補助。
享受補助的地區總部,5年內不得對外出售、出租辦公用房或改變其用途。
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退還已獲得的補助。
第六條從2009年度起,對年營業收入首次超過1億元人民幣(含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地區總部,按營業收入給予不同檔次資金獎勵,獎勵分3年發放。
第七條地區總部可依法從事投資經營決策、生產經營管理、資金運作和財務管理、技術支援與研究開發、市場行銷服務、進出口及國內分銷、物流配送服務、資訊服務、承接跨國公司內部及境外其他公司的服務外包、員工培訓與管理,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從事的其他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
第八條地區總部可建立統一的內部資金管理體系,按國家有關規定對自有資金實行統一管理。
北京修订跨国公司总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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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的 在 连 续 3年 内 给 予 租 金 补 助 。 本 条
政 策在朝 阳区试 点 ,由朝 阳区政 府 负责 执 行 .其他区县可参照执行 。三是 自建 或购房
补 助 对 20 0 9年 1 1日以 后 在 京 新 设 立 月
性增资达 于发挥跨国公 司地 区总 部的综合服 务职能。 存量地区总部企业的发展 对一次
可以带 动北京金融 、 保险 、 贸易、 会计 、 法律 、
到上述金额的地区总部参 照上述规定 ,按对
信 息等 现代 服务 业企 业迅速 发展 提 升高 应标准给予差额补助 。二是租房补助 。对在 端知 识型服 务业 的 比重。 同时 .降低 了跨 京 新设 立或 新迁入 的地 区总 部租 用办 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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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 毒Biblioteka 北京修订跨国公 司总部政策
本 刊 记者 汤 平
5月 2 北 京市 出台 了 《 于鼓 励 国公 司地 区总部 的门槛 将 跨 国公 司境外 6日 关 跨 国公 司在京 设立地 区总 部的若 干规 定》 母公 司 在中 国累计 实缴 注册 资本 总额 ,由 。 0 0万美元降至 1 0 0 0万美元 。 这 是对 19 出台的 《 9 9年 北京市关 于鼓励跨 3 0
术 人 员 12年 的 多 次 入 境 签 证 和 居 留许 可 。 作 简 化办 事程 序 ,提 高 工作 效率 和服 务 - 新 规 定 放 宽 了 时 限 和 人 员 范 围 : 区 总 部 质 量 。 同 时 建 立 政 府 补 助 奖 励 政 策 兑 现 审 地 外 籍 高 层 管 理 人 员 和 技 术 人 员 中 层 管 理 核 实施 机制 。 和 技 术 人 员 一 般 外 籍 员 工 可 以分 别 申请 办 理 不 超 过 5年 3年 、 1 的 多 次 入 境 有 年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利用外资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利用外资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6.14•【字号】京政发[1988]58号•【施行日期】1988.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交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利用外资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8〕58号6月14日为鼓励利用外资,特作如下规定:一、放宽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凡符合本市规定的投资方向,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规定,基本建设(含新建、扩建)规模在区、县政府和市级局、总公司(指市政府授权的总公司,下同)审批权限以内,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能源、材料和外汇平衡能自行落实,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和许可证,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以下简称外商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均由区、县政府或市主管局、总公司负责审批。
审批后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批件报市政府主管委、办和市计委、市经贸委备案。
上述委、办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10日内未提出异议即视为同意。
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每次成交合同或协议中的引进技术、设备,包括国内配套资金总规模不超过300万美元的,由区、县政府或市主管局、总公司按前款规定自行审批。
总规模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可不办立项和可行性报告审批手续,由生产企业直接对外谈判、自选外贸公司代理或共同对外签约。
其签约经市经贸委批准即可实施。
二、鼓励吸收外资改造老企业本市企业兴办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除可用现有场地、厂房、设备、工业产权和企业自有资金、物资等作为出资外,也可将国家和本市安排用于技术改造的资金(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作为出资。
本市企业转变为中外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后,应按照劳动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富余职工。
保留原企业法人地位的,也可用从合营企业中公得的利润或获得的租金、服务费等收入,发展其他生产经营,安置富余职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1.12.09•【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2021年12月9日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稳外资工作的若干措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法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本市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加强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保护,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推动形成本市全方位高水平开放新格局。
现提出本市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的若干措施如下:一、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1.落实国家开放政策。
深入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实好全国版和自贸试验区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加快推进金融、汽车等领域开放政策在京落地。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及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2.深化重点领域开放。
在特定区域(自贸试验区)取消应用商店的信息服务业务外资股比限制;争取国家增值电信业务进一步开放试点,探索在自贸试验区特定区域率先开放互联网数据中心(IDC)等增值电信业务;积极争取数字经济、数字贸易领域开放政策在京先行先试。
推进研究型医院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参与“互联网+医疗健康”创新发展;积极争取外资独资医疗机构开放政策在京落地。
吸引一批国际顶尖的会计、法律、建筑、管理咨询、广告等知名企业在京落地。
推进职业教育国际合作示范项目,允许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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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委等八部门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
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
为落实北京市《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9〕15号,简称《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地区总部的认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
1.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
2.具备以下条件的外商投资管理性公司
(1)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
(2)母公司在中国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或者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6个;
(3)管理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4)是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唯一的最高经营管理机构;
(5)对国际知名跨国公司,可适当放宽条件。
投资性公司,是指跨国公司按照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管理性公司,是指为母公司所投资的企业和关联企业提供管理、决策、研发、资金管理、物流、销售、策划、咨询、培训等相关服务的企业法人。
(二)市商务委负责在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认定,应在企业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做出准予或不予认定的决定,对准予认定的企业颁发确认证书。
(三)申请认定地区总部,需向市商务委提交以下材料:1.承担地区总部职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地区总部及履行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3.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对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和拟担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相应
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为复印件);
4.母公司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依法审计的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
5.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复印件);
6.承担地区总部职能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复印件);
7.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除注明为复印件外,其他材料应当提交文件的正本。
二、补助和奖励
(一)对2009年1月1日以后在京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京的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对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至5亿元人民币的,补助5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至10亿元人民币的,补助8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
补助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对一次性增资达到规定档次的地区总部,按相应标准给予差额补助,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认定的地区总部,从2009年度起,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至5亿元人民币的,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至10亿元人民币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人民币的(含10亿元人民币),给予10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奖励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三)对2009年1月1日以后在京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京的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
的,可享受一次性补助。
对自用办公部分面积,一次性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补助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0平方米。
享受补助的地区总部,5年内不得对外出售、出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其用途。
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地区总部1位主要负责人以市政府名义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为该负责人在1个年度内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的80%,且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该奖励政策自地区总部被认定次年起连续执行3年。
对在1个年度内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增量名列我市前10名的地区总部,对其1位主要负责人以市政府名义给予50万元人民币奖励。
所得奖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对在京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京的地区总部租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助,第1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2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第3年补助年度租金的10%,最高补助使用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
申请租房补助的地区总部,租用期应不少于3年;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退还已获得的补助。
本款在朝阳区试点,由朝阳区政府负责落实,其他区县可参照执行。
(六)本条涉及的补助和奖励1年兑现1次,由所在区县先予全额兑现。
第一、二款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分别承担50%,市级应承担部分通过体制结算补助区县;第三款所需资金由市发改委从固定资产投资中安排;第四款由市财政通过体制结算补助区县;第五款所需资金由所在区县承担。
市商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补助和奖励兑现审核办法,负责以上补助和奖励兑现的协调落实工作,并牵头负责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
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向所在区县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区县有关部门初审后,经区县政府批准,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市商务委。
市商务委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进行复审,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
三、人才引进和奖励
(一)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引进本市急需紧缺的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本科及
以上学历并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可向地区总部所在区县(包括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部门申请办理人才引进;聘用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向地区总部所在区县(包括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部门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二)地区总部聘用外籍人员在本市就业的,可由地区总部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一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和《外国人就业证》。
(三)在地区总部连续两年以上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人员,按照京政办发〔2005〕18号《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享受奖励政策。
四、人员流动
(一)地区总部外籍人员凭市商务委的确认函,持营业执照(副本)、临时住宿登记等有关证明,可享受多次出入境便利。
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外籍高层管理和技术人员,可申请办理不超过5年多次入境有效的F字签证;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和技术人员,可申请办理不超过3年多次入境有效的F字签证;一般外籍员工可申请办理不超过1年多次入境有效的F字签证。
上述外籍人员的外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与上述人员相同期限的F字签证。
受聘于地区总部的持L、X字签证入境的外籍人员,可根据需要,按上述办理条件申请F字签证。
地区总部的外籍人员急需短期来华,如未及时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签证的,持邀请单位函件及有关证明,可在首都机场口岸申请签证,邀请单位应持市商务委颁发的确认证书事先在市公安局首都机场口岸签证处办理备案手续。
(二)地区总部外籍人员需在京常住的,凭市商务委的确认函,提供《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人专家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居留许可。
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外籍高层管理和技术人员,可申请办理有效期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和技术人员,可申请办理有效期4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一般外籍员工可申请办理有效期3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上述外籍人员的外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与上述人员相同期限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以上居留许可期限不得超过其护照有效期。
地区总部的高级管理人员按有关规定可优先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三)对地区总部的中国籍内地员工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的,可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多次出入境有效的商务签注;对地区总部的中国籍内地员工因商务需要赴台湾的,如提供国务院台办批件和台湾地区旅行证,可优先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四)市公安局负责受理以上人员出入境签证、居留、赴台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相关申请。
五、《若干规定》中涉及的外汇管理、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及相关区县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地区总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市商务委负责提供便利政策的协调落实工作。
六、《若干规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委负责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