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务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通知各有关企业:为适应国际承包工程市场带资承包项目日益增多的新形势,解决我市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承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出现的资金融通困难问题,进一步扩大我市对外承包工程规模,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鼓励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意见》的精神,结合北京市对外承包工程的发展需要和企业实际需求,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中国信保营业部)为企业具体办理有关融资担保、保函担保及开具保函等业务。
具体通知如下:一、资金的来源及支出范围(一)资金由北京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为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提供融资担保、保函担保或开具保函;(二)垫资融资担保项下的贷款和垫支保函项下的资金赔付;(三)偿还融资担保贷款和垫支保函赔付资金的核销。
二、申请条件1、经商务部批准,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并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本市企业);2、企业履约记录良好,在经营中遵守国家外经贸政策;3、本市企业在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中,按照项目所在国有关规定需在当地注册公司(以下简称境外企业)开展业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其境外企业提出申请:(1)境外企业须为在当地的合法注册公司;(2)境外企业的设立已经通过市商务局或商务部批准,并取得商务部颁发的境外企业批准证书;(3)境外企业已通过境外企业年度年检;(4)本市企业为其境外企业提供反担保。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2.07.13•【字号】京商外运字〔2022〕32号•【施行日期】2022.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京商外运字〔2022〕32号各区商务局,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及《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2〕37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22年度进口贴息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情况进口贴息实行目录管理,本次进口贴息申报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
该目录包括鼓励引进的先进技术、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和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三部分内容。
我局服务贸易处负责鼓励引进的先进技术部分,外贸运行处负责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和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部分。
二、企业申请条件(一)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及根据形势变化印发的新版《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三)进口产品应当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全面下放我市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全面下放我市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登记管理【发文字号】京商务服贸字[2015]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5.08【实施日期】2015.05.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全面下放我市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的通知(京商务服贸字〔2015〕5号)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根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的通知》(京商务服贸字〔2014〕26号),我市自2014年10月1日起,将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工作下放至部分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在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昌平区、大兴区、通州区、顺义区、房山区、门头沟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县、延庆县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试运行,实现了管理关口前移,初步形成了区县商务委审核、市商务委审定、商务部核查三级负责制的管理体系。
为全面下放我市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5年6月1日起,东城区、西城区和朝阳区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工作由各辖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
二、根据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商服贸函〔2015〕145号),并针对各区、县和开发区在试运行中的实际情况,对《北京市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说明》(详见附件1)进行了修订,原《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的通知》(京商务服贸字〔2014〕26号)中的附件2《北京市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说明》废止。
三、请各区县(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新修订的《北京市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说明》,认真做好辖区内企业的服务外包业务及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工作。
四、请各相关企业自2015年6月1日起,到企业注册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合同登记手续。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北京市物流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北京市物流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7.04•【字号】京商务物流字〔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北京市物流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京商务物流字〔2016〕6号各区商务委、各有关企业、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和国家标准委服务业标准部《关于组织申报物流标准化试点城市的通知》精神,稳步深入地推进北京物流标准化工作,现征集2016年物流标准化试点企业和项目,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思路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点面结合、协同推进”的原则,以标准托盘(1.2m*1.0m)及其循环共用为切入点,带动上下游物流设施设备和包装标准化水平提升;以快消品、农副产品、药品、电商等领域为重点,带动物流服务标准化水平提升;以物联网应用、信息平台为主线,带动物流信息化水平提升,促进构建标准化的智慧物流配送体系,形成标准托盘与物流包装联动、地区之间互动联动的局面。
二、工作任务及政策支持范围(一)工作任务在京津冀区域内,推动以第三方物流(快递)服务企业、商贸批发企业、快速消费品生产企业、连锁零售(网络零售)企业、农副产品(药品)生产销售企业、标准化设备和信息服务商为主体,以标准化托盘循环共用为牵引带动,以标准化周转箱和周转笼车为补充,有效促进物流标准化相关设施设备的建设和升级改造,提升企业信息管理和利用水平。
在2015年推进物流标准化“四种模式”(配送中心主导模式、第三方物流主导模式、农产品物流一贯化模式、国际物流一贯化模式)的基础上,深入推进覆盖京津冀的标准化物流运营和服务体系建设,构建“一个跨区域物流网络”、推进“两项重点任务”、实现“三个创新突破”。
1.构建“一个跨区域物流网络”加强京津冀区域和企业间稳步合作,聚焦商贸流通领域,推进物流标准化和农产品物流跨区域协同发展,探索出区域高效集约的标准化物流保障和农产品供应模式,逐步形成功能完备、分工明确、布局合理的环首都标准化物流网络。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开展物流标准化2015年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开展物流标准化2015年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5.01.23•【字号】•【施行日期】2015.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开展物流标准化2015年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商务委,各有关企业、行业协会: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物流标准化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4〕64号)精神,北京市作为试点城市将启动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
为提高试点工作针对性和成效,现征集物流标准化试点企业和项目,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思路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导、以点带面、由易到难”的原则,以城市配送体系中物流标准化建设、托盘标准化及其循环共用、标准周转箱容器应用等为工作重点,支持对非标准托盘按照国标《联运通用平托盘主要尺寸及公差》、《联运通用平托盘性能要求和试验选择》进行标准化更新,提高标准化托盘使用量,优先推广1.2m*1.0m托盘;鼓励企业带标准化托盘运输,支持使用和更新标准化周转箱、笼车等标准化物流设备;推广应用与标准化托盘、周转箱、笼车相适应的货架、叉车等设施设备,带动物流设施设备标准化升级改造和普及应用;促进物流配送交接模式变革,推动覆盖京津冀区域,包括快速消费品生产、物流、零售终端全过程的物流标准化进程,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
力争经过三年试点,参与试点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商贸批发企业、快速消费品生产企业标准化托盘使用量达到90%以上,其中60%为租赁使用,实现带托配送、托盘循环共用、免检直通模式门店占到总配送门店的5%以上;对于零售连锁企业,第三方物流及商贸批发企业直送门店的货物20%以上实现带托运输,托盘进入循环共用体系,企业内部配送中心标准化托盘租用率达到70%以上;完成相关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发布。
培育并形成推动本市物流标准化体系建设和具有示范作用的推广物流标准化的骨干物流和零售企业。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奥运期间商业货物运输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京商运行字[2008]10号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奥运期间商业货物运输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京商运行字[2008]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1c512481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6e.png)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奥运期间商业货物运输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奥运期间商业货物运输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京商运行字[2008]10号)各区(县)商务局:2008年6月20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对本市机动车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及《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对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6月27日,北京市交通委等四部门下发了《关于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北京市道路货物运输保障公共服务窗口的通告》,奥运期间,我市将采取严格的交通管制措施。
为贯彻执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我市商业货物运输保障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遵纪守法。
认真贯彻《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对本市机动车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及《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对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精神,严格执行“两个通告”规定。
二、专人负责、底数清楚、确保重点。
确定奥运期间商业货运机动车通行证办理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结合自身情况,明确本区域内商业货运机动车通行证的审核条件,以生活必需品和奥运场馆周边商业网点商品运输为重点,做好本区域内商业货物运输保障工作。
三、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安全用证。
做好奥运期间货运机动车通行证的管理工作。
以属地管理为原则,谁审批谁负责,确保奥运期间的用证安全。
四、根据7月5日市运管局、市交管局、市环保局三部门召开的紧急会议所公布的“公共服务窗口工作程序规定”的内容,市商务局公共服务窗口于2008年7月7日正式办理本市商业货运机动车通行证的审核工作,请各区(县)商务局同时启动本地区商业货运机动车通行证的初审工作。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一五”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一五”时期物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电子商务【发文字号】京发改[2007]37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发布日期】2007.03.08【实施日期】2007.03.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一五”时期物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京发改[2007]377号)各有关单位:《北京市“十一五”时期物流业发展规划》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十一五”时期物流业发展规划》是根据《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和“十一五”时期首都物流业发展需要,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北京市商务局编制完成的。
该规划提出了今后五年我市物流业的发展思路、发展目标、重点任务政策措施,是全市“十一五”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十一五”时期本市物流业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请全市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十一五”时期物流业发展规划》,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促进本市物流业持续健康发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二○○七年三月八日北京市“十一五”时期物流业发展规划序言“十一五”时期是首都抓住本世纪头20年重要发展战略机遇期,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的关键时期;是着力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全面提升首都综合竞争能力和国际影响力的重要阶段。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进程的快速推进,服务于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诸环节的物流业得到了快速发展,物流技术与管理不断推陈出新,发达国家正面临着一次新的物流革命。
因此,加快推进首都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对于降低社会流通成本,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效率和效益,增强首都综合服务功能,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总体部署,特制定《北京市“十一五”时期物流业发展规划》。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2.06.28•【字号】•【施行日期】2022.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21〕3号)和《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京审改办发〔2020〕1号)要求,我局对现有文件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2022年6月28日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告知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修订)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据《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京审改办发〔2020〕1号)要求,现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制定本意见。
一、告知承诺的涵义本意见所称告知承诺,是指由市商务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事项办理的标准、申请材料、需要履行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相应违反承诺的后果,市商务局对符合要求的直接作出同意的方式。
申请人可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也可选择一般方式办理。
二、办理事项与条件(一)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2.境外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3.境外母公司在京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
(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更换确认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更换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确认证书: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名称信息变更;2.确认证书有效期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