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商 务 局 - 北京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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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0.21•【字号】京商生一字〔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商生一字〔2024〕17号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4〕18号)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工作要求,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了《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10月21日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是提高“七有”“五性”保障水平的重要内容,是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部署要求,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推进,坚持探索创新、分类施策,以扩大优质服务供给为主线,以促进平台企业积极开展家政服务业务和传统家政企业转型升级为抓手,着力破解供需两端信息不对称等行业堵点痛点,健全工作体系,强化统筹协同,提升家政服务消费品质,满足市民个性化和多层次家政服务消费需求,更好发挥家政服务业促消费、惠民生、稳就业作用,制定如下措施。

一、扩大家政服务人员规模,实现供需精准对接(一)持续开展家政劳务对接助力乡村振兴。

进一步扩大省际和市(区)级家政劳务协作范围。

落实京冀省级家政劳务协作协议,推动10家以上家政企业作为“河北福嫂”来京就业输入基地。

组织信誉良好、运作规范的家政企业,赴家政劳务协作地区举办供需精准对接活动。

北京市商务局印发《关于促进北京市直播电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24—2025)》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印发《关于促进北京市直播电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24—2025)》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印发《关于促进北京市直播电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24—2025)》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4.03.22•【字号】京商电商字〔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印发《关于促进北京市直播电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24—2025)》的通知京商电商字〔2024〕6号各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直播电商在赋能实体经济、助推企业数字化转型、促进新型消费提质扩容中的积极作用,市商务局研究制定了《关于促进北京市直播电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24—2025)》,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商务局2024年3月22日关于促进北京市直播电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2024—2025)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2024年工作要点》,充分发挥直播电商在赋能实体经济、助推企业数字化转型、促进新型消费提质扩容中的积极作用,助力北京加快建设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和国际消费中心城市,促进本市直播电商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措施。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培育人、整合货、链接场”为思路,坚持市场主导、政府促进、创新驱动、融合发展,强化统筹协调,促进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直播电商规范健康发展,推动北京成为国内领先、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直播电商高地。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累计指导认定约30个北京市特色直播电商基地,打造约50个直播电商示范案例或场景,培育约100家直播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在京品牌商家,力争2025年本市纳统直播电商交易额达1.5万亿元。

三、重点任务(一)培育直播电商市场主体。

支持本市品牌商家充分发挥直播深互动、强社交优势,做大做强直播电商业务,打造有影响力、高成长性的直播品牌。

北京市社会事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审批流程的介绍和各阶段工作重点

北京市社会事业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审批流程的介绍和各阶段工作重点

02 项目审批流程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
申报时需要提供的文件: 1.项目所在地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市属有关部门或市属国 有控股集团、总公司关于申报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的初审 意见及请示或者报批函; 2.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符合国家规定 的项目建议书; 3.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4.新征用地项目,应取得当地政府同意提供项目用地的书面 文件;自有用地项目,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社会事业类固定资产投资 项目投资审批流程介绍及
各阶段工作重点
二〇一六年三月
项目审批依据 项目审批流程 涉及标准及规范 各阶段注意事项
项目审批依据
01 项目审批依据
序号
文件名称
1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发改 [2004]2423号)
2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 发[2005]11号)
02 项目审批流程 政府投资项目—可研
申报时需要提供的文件: 13.文物:根据规划意见的要求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考古、 勘探〔非可研前置条件,但一般在可研阶段完成; 14.国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根 据国土预审要求确定是否办理,非可研前置条件,但一般在 可研阶段完成; 15.市政各专业咨询方案; 16.需区县政府配套资金的市政府投资项目,承诺资金落实 的证明;
12
北京市审改办《关于做好在全市推广实施新的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工作的通 知》(京审改办函[2014]5号)
13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 的通知(京政发[2015]21号)
14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新增 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42号)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23•【字号】京发改[2005]2743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的通知(京发改[2005]274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0号令)、《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们编制了《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2005年本)》(以下简称《管理目录》),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管理目录》中所列的禁止类企业投资项目,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均不予核准或备案。

《管理目录》中所列的核准类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核准权限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管理目录》以外、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国内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由项目所在地区(县)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管理目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及本市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的变化,将适时进行调整。

特此通知。

联系人:投资处刘松桥;联系电话:66415588-0732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2005年12月23日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目录(2005年本)使用说明:一、目录所列的禁止类企业投资项目,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均不予核准或备案。

二、本目录所列的核准类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核准权限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
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2.16
•【字号】京发改[2013]2703号
•【施行日期】2013.1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京发改[2013]270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要求,我委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出18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保留154件(含拟修订文件)、废止26件。

现将保留和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2年12月31日)予以公布。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2月16日附件1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共154件)
(截至2012年12月31日)
备注:文件名称后加*标识的为拟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后将及时公
布。

附件2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共26件)。

北京市发改委关于《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说明

北京市发改委关于《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说明

附件二关于《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说明一、编写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主要目的为贯彻落实投资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帮助和指导企业开展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写工作,规范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和《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特编写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供有关方面借鉴和参考。

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是对项目申请报告编写内容及深度的一般要求。

企业在编写具体项目的申请报告时,可结合项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通用文本中所要求的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如果拟建项目不涉及其中有关内容,可以在说明情况后不再进行详细论证。

为了更好地适应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和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通用本的基础上,逐步制定特定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文本。

行业本将充分反映不同行业的特殊情况,并根据工作需要对通用本的内容进行适当增减。

二、项目申请报告的性质及研究思路按照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政府不再审批企业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都由企业自主决策。

尽管不需再报政府审批,但为了防止和减少投资失误、保证投资效益,企业在进行自主决策时,仍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上述内容进行分析论证,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因此,投资体制改革之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功能是满足企业自主投资决策的需要,其内容和深度可由企业根据决策需要和项目情况相应确定。

项目申请报告,是企业投资建设应报政府核准的项目时,为获得项目核准机关对拟建项目的行政许可,按核准要求报送的项目论证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应重点阐述项目的外部性、公共性等事项,包括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众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内容。

编写项目申请报告时,应根据政府公共管理的要求,对拟建项目从规划布局、资源利用、征地移民、生态环境、经济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证,为有关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提供依据。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3.01•【字号】京发改[2004]298号•【施行日期】200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4年3月1日京发改[2004]298号)各有关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起草的《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们。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二00四年三月一日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99]31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60%以上的公益性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

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1)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等。

(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3)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4)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风沙治理等公用事业项目。

崔保全等与北京市人民政府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崔保全等与北京市人民政府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崔保全等与北京市人民政府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5【案件字号】(2020)京03行终8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巍胡林强王菲【审理法官】董巍胡林强王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崔保永;崔保全;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崔保永崔保全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崔保永崔保全【当事人-公司】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董琛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钱海龙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李辉北京简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董琛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钱海龙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李辉北京简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董琛钱海龙李辉【代理律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北京仁道律师事务所北京简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崔保永;崔保全【被告】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鉴于一审法院经审理已确认截止《王淑兰答复意见》作出之时,涉案项目不存在征用集体土地的情形,市规自委据此告知王淑兰涉案项目未取得市政府征地批复的事实,且各方当事人均认可该事实,本院对此事项予以确认并不再予以赘述。

市规自委已对该事项进行了相应的调查核实,根据在案证据及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密云住建委就涉案项目向北京住总绿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该项目的拆迁审批及监管职责并非市规自委的法定职权范围,上诉人所述的违法征迁行为应向有权机关进行反映。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质证关联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王淑兰提起上诉后,于二审期间即2020年10月21日死亡。

经本院与王淑兰之子崔保全、崔保永谈话询问,崔保全、崔保永明确表示承继王淑兰在本案中的诉讼权利及义务,继续参加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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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零售商的促销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2006年第18号令)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零售商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各种形式的促销行为适用本细则。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特殊规定的行业促销行为从其规定。

本细则所称零售商是指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直接面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本细则所称促销行为是指零售商为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而开展的营销活动。

第三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提倡零售商开展明折明扣等能够让消费者得到实惠的促销活动。

本市鼓励行业协会建立商业零售企业信用档案,引导零售商积极探索形式多样的依法、诚信、文明、安全的促销方式。

第五条 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应当明示,其内容要真实、合法、清晰、明白,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或店堂内等显著位置,明示促销活动的内容。

凡以折扣方式促销商品的,应当直接标明各类商品品种的折扣率;凡有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的,不得宣称"全场促销";凡标示的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不得宣称市场最低价。

(二)明示内容应当包括:
促销活动的主题和起止日期。

促销活动涉及的主要方式和具体规则。

含有限制性条件,以及附加条件等内容的,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

参加促销活动的商品类别及营业场所的楼层或卖场。

凡有不参加促销活动的例外(特例)商品,应当在其柜台或商品货架明显位置标明。

(三)促销活动明示的格式条款,不得含有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零售商承担的义务;不得不合理地减免或免除零售商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得增加消费者的义务;不得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不得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等法定权利。

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拒绝消费者的咨询或做出任意解释。

(四)促销活动期限内,其明示的内容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变更和终止除外。

(五)不得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或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档案,如实、准确、完整记录促销活动前、促销活动中的价格资料,妥善保存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所标明的原价真实。

降价促销商品应当使用降价标价签或价目表,如实说明降价原因,标明原价和现价。

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

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费用。

零售商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价格手段,以及利用返券(卡)方式虚假优惠折价等价格欺诈行为开展促销活动,以此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本细则所称"原价"是指零售商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本细则所称"虚假优惠折价"是指零售商标示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优惠折价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或区县价格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八条 零售商开展有奖销售,应当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和方式等事项。

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

不得以虚构的奖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

以非现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正常价格折算其金额。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或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九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所销售的商品应当保证商品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与消费者达成的协议,依法承担"三包"和售后服务的义务。

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其商品质量。

第十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中,限时促销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限量促销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并保留限量促销商品的销售凭证;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

不得组织容易造成人群聚集、人身伤害、秩序混乱的限时限量促销活动;不得开展以低于进价的粮、油、盐、肉、蛋等生活必需品的限时限量购物活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除外)。

第十一条 零售商开展积分优惠卡促销活动,应当事先明示积分商品的范围、获得积分的方式、积分有效时间、可以获得的购物优惠等相关内容。

消费者办理积分优惠卡后,零售商不得变更已明示的前款事项;增加消费者权益的变更除外。

第十二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其促销商品应当依法纳税。

消费者要求提供促销商品发票或购物凭证时,零售商应当立即开具,不得迟延或拒绝消费者索求,不得要求消费者负担额外的费用。

第十三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具备相适应的安全条件和交通条件,制定促销活动安全保卫工作预案、交通疏导工作预案、应急处置预案,落实各项安全工作措施,防止因促销活动造成公共场所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疾病传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十四条 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店名义开展整体促销活动,且促销商品品种数量达到店内实际销售商品品种数量60%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一)以新店开业(重张)、店庆、节庆(国家法定节日)等名义开展的促销行为。

(二)一次促销活动连续三个营业日以上(含三个营业日)或者一次促销活动连续营业时间超过16小时以上(不含餐饮、娱乐、住宿等行业商品销售)的促销行为。

第十五条 零售商属于本细则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21号令)的有关规定,自促销活动开始七日前,将促销活动"治安保卫方案"报属地公安部门备案。

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应对促销活动进行安全和交通方面的防范检查和监督指导。

第十六条 零售商属于本细则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将促销活动的有关情况,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区、县)商务部门备案。

主要内容包
括:
(一)单位名称、经营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经营业态和单店营业面积。

(二)促销活动的主题和期限。

(三)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商品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

(四)促销明示的宣传资料和媒体广告(原件或复印件)。

(五)促销活动期间消费者投诉及处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各区县商务部门可建立网上备案制度,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

第十七条 本市市或区县商务、价格、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零售商促销行为的监督管理。

零售商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依照《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参照政府各部门的职责范围进行举报。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制定的《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规范(试行)》(京商秩字〔2004〕21号)同时废止。

附表:
零售商促销活动备案表
填报企业(盖章) 200 年 月 日
店铺名称经营业态经营地址营业面积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部门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一、促销活动主题和促销起止日期:
二、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商品范围及相关限制性条件:
三、促销明示的宣传资料和媒体广告(原件或复印件另附):
四、促销活动期间消费者投诉及处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备注:本备案表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区、县商务局备案。

本备案表可复制,有关文字材料可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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