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改委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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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供暖标准以及收费标准

北京供暖标准以及收费标准

北京供暖标准以及收费标准
北京作为我国的首都,冬季的供暖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北京市政府为了保障市
民的生活质量,对供暖标准以及收费标准进行了严格规定,以确保供暖服务的质量和公平性。

首先,北京市对供暖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北京市居民供热管理办法》,供暖期间,供暖单位应当保证室内温度在18摄氏度以上,供暖时间应当在每年的
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期间。

供暖单位还要定期对供暖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供暖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此外,供暖单位还要及时处理居民的供暖投诉,保障居民的供暖权益。

其次,北京市对供暖收费标准也做了详细规定。

根据《北京市居民供热管理办法》,供暖收费应当按照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计量收费,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平。

供暖收费的计量方式可以采用集中供暖的总量计量或者分户供暖的分户计量,但无论采用哪种计量方式,都必须经过计量部门的核准,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计量和收费。

另外,北京市还规定了供暖收费的调整机制,以适应市场变化和居民需求,确保供暖收费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总的来说,北京市对供暖标准以及收费标准的规定,为市民提供了可靠的供暖
保障。

供暖标准的明确规定和供暖收费的合理公平,保障了市民的供暖权益,也促进了供暖服务的提升和改进。

希望北京市政府能够继续加大对供暖标准和收费标准的监管力度,确保市民能够享受到更加优质、公平的供暖服务。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7•【字号】京政发[2010]25号•【施行日期】201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0〕2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为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绿色北京,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以“公建推进、居民试点、节能改造”为重点,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有利于节能减排原则。

打破供热“大锅饭”制度,以供热计量改革作为节能降耗抓手,推进建筑节能、供热节能和计量改造,提高供热运行管理和服务水平,增强节约意识。

(二)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原则。

制定鼓励政策,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加强考核。

充分调动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积极性,实现节能节费、供用热双方共赢。

(三)坚持供热单位为主体原则。

供热单位是开展供热计量收费改革的实施主体,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积极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四)坚持公共机构率先垂范原则。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带头开展办公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率先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五)坚持同步推进原则。

新建建筑工程建设与供热计量装置安装同步,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与供热分户计量改造同步,供热计量装置安装与供热计量收费同步。

二、实施步骤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工作分四个阶段推进:第一阶段(2010年)。

新建建筑和已完成节能改造并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基本完成市热力集团供热范围内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启动区域锅炉供热范围内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

2023北京煤气费价目表最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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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北京煤气费价目表最新公布!2023北京煤气费价目表最新公布!从北京市燃气集团官网得知,居民用气收费标准如下:1、第一档:2.61元/立方米一般生活用气(炊事、生活热水):0-350(含)壁挂炉采暖用气:0-1500(含)农村煤改气采暖用气:0-2500(含)2、第二档:2.83元/立方米一般生活用气(炊事、生活热水):350-500(含)壁挂炉采暖用气:1500-2500(含)农村煤改气采暖用气:2500-3000(含)3、第三档:4.23元/立方米一般生活用气(炊事、生活热水):500以上壁挂炉采暖用气:2500以上农村煤改气采暖用气:3000以上4、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户2.63元/立方米。

非居民天然气收费标准为:2022年2月15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22〕196号),下调本市发电及供暖制冷用气销售价格,调后北京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表如下:1、发电用气2.27元/立方米;2、供暖、制冷用气城六区:2.45元/立方米;其他区域:2.21元/立方米;3、工商业用气城六区:2.87元/立方米;其他区域:2.63元/立方米;4、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供非居民用)2.33元/立方米。

使用燃气热水器的注意事项一、申请安装客户需使用管道气热水器,请向我公司申请由专业技术人员上门为您实地勘测、安全施工。

二、热水器突然熄火使用中热水器突然熄火,原因可能是以下之一:①有的热水器没有自动保护装置,使用一定时间会自动关闭,只需重新开启热水器便可。

②因水压不足,无法带动热水器燃烧。

③因抢险、抢修等原因,紧急暂停管道气供应。

应立即关闭热水器,以免恢复通气后煤气泄漏。

请留意我公司或物业部门的通告,掌握恢复通气时间。

④被风吹熄。

如何对室内燃气设施进行查漏?1、家中如闻到燃气味,用毛刷将洗衣粉或肥皂水刷到怀疑发生漏气的接口、阀门或焊缝上,如果有气泡出现,即为漏点。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发布《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优惠办法》有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发布《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优惠办法》有关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发布《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优惠办法》有关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9.01•【字号】京经电管[2002]121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发布《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优惠办法》有关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经电管[2002]12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治理大气污染的有关措施,推动我市电采暖工作健康发展,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物价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优惠办法>的通知》(京经电管[2002]100号)。

根据该文件精神,制定了《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优惠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价格联动实施细则》、《北京市电采暖市场规范细则一》三个细则(试行),与《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优惠办法》同步实施。

现予以公布。

附:1、《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优惠办法实施细则》2、《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价格联动实施细则》3、《北京市电采暖市场规范细则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2002年9月1日附件一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优惠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一、优惠政策及适用范围(一)《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优惠办法》(以下简称《优惠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北京行政区域内的电采暖用户。

(二)根据《优惠办法》,电采暖是指以电能为主要能源的采暖方式,包括蓄能式电采暖设备、热泵系统、电热锅炉、电热膜、发热电缆、普通电暖器(没有其它采暖方式)等。

(三)电采暖用户每年从11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享受低谷用电优惠;低谷优惠时段为晚23:00至次日早7:00。

(四)在低谷优惠时段内,不区分用电性质、供热对象,一律按0.2元/千瓦时(含三峡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计费;其他时段按照其用电性质电价不变。

2022北京取暖费标准

2022北京取暖费标准

2022北京取暖费标准随着冬季的临近,天⽓也越来越冷。

这不,北京已经集中供暖了。

取暖费是⼤家都需要交的。

奇暖费有时会有变动的,那么,北京取暖费标准是什么呢?下⾯就由店铺⼩编为您解答这个问题,希望能够实质意义上的帮助您。

2021北京取暖费标准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委员会关于调整背时⾮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京发改1654号⽂件:1、本市⾮居民供热价格统⼀调整为42元/建筑平⽅⽶*采暖季。

2、本市⾮居民热计量收费计量热价调整为0.25/千⽡时(69.45元/吉焦),基本热价保持18元/建筑平⽅⽶*采暖季不变。

居民住宅每采暖季每建筑平⽅⽶供热价格依供热⽅式各不相同。

其中,**热⼒集团城市热⽹供热价格为每建筑平⽅⽶24元,燃煤直供供热价格为16.5元,燃煤间供供热价格为19元,天然⽓、液化⽓、油、电供热价格为30元。

据介绍,居民供热计量收费中,基本热价根据市热⼒集团城市热⽹供应、燃煤锅炉供应和天然⽓供应三种不同情况分别按采暖季每建筑平⽅⽶12元、7元、18元收取,⽽计量热价则统⼀按每千⽡时0.16元收取。

北京法定采暖期内的缴费标准:采暖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其中:基本热费(元)=基本热价(元/建筑平⽅⽶·采暖季)×建筑⾯积(平⽅⽶)计量热费(元)=计量热价(元/千⽡时或元/吉焦)×⽤热量(千⽡时或吉焦)基本热价、计量热价均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根据市政府决定调整采暖期或双⽅约定的采暖期,超出法定采暖期的缴费标准:采暖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

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建筑平⽅⽶·天)×建筑⾯积(平⽅⽶)×天数(天)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吉焦)×⽤热量(吉焦)基本热价(元/建筑平⽅⽶·天)计算⽅法为:法定采暖期基本热价(元/建筑平⽅⽶·采暖季)除以法定采暖期(天)。

法定采暖期按121天计。

以上就是法律⽹⼩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本市⾮居民供热价格统⼀调整为42元/建筑平⽅⽶*采暖季;本市⾮居民热计量收费计量热价调整为0.25/千⽡时(69.45元/吉焦),基本热价保持18元/建筑平⽅⽶*采暖季不变。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08]1886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08]1886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08〕1886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415号),为部分缓解供热行业因煤炭价格上涨带来的成本压力,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燃煤锅炉(直供方式)非居民供热价格统一调整为23.5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燃煤锅炉(间供方式)非居民供热价格统一调整为26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市热力集团非居民供热价格统一调整为30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二、本市非居民热计量收费基本热价调整为1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计量热价保持0.16元/千瓦时(44.45元/吉焦)不变。

三、中电国华北京热电分公司、华能北京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唐北京高井热电厂等热电厂燃煤机组采暖用供热价格统一调整为33元/吉焦。

四、蒸气价格执行市场调节价,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协商确定。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热价格及供热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各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六、本通知自2008年冬季采暖季起执行。

本通知未作规定的价格和收费政策,仍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结束——。

北京非居民供热的概念

北京非居民供热的概念
北京非居民供热是指北京市政府规定的针对非居民单位(如商业企业、办公楼、工业企业等)提供供热服务的政策和措施。

非居民供热是指由市政府指定供热公司或其他热力供应单位,向非居民单位提供取暖、供热等服务。

北京非居民供热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供热网络建设:北京市政府通过建设供热管网,将热源与非居民单位连接起来,为其提供热能供应。

2. 热力企业选择:非居民单位需要选择合格的热力供应企业进行供热合作,通常以签订热力供应合同的形式确定供热服务方式和费用等细则。

3. 收费标准:供热单位会根据供热面积、热负荷等因素,向非居民单位收取一定的供热费用。

4. 供热服务保障:供热单位会负责维护供热设备,确保供热正常运行,并提供相关故障处理和维修等服务。

非居民供热政策的实施目的是保障非居民单位的供热需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实现绿色低碳发展。

同时,通过建设供热网络和合理的服务模式,提高供热服务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促进北京城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北京暖气标准

北京暖气标准
北京暖气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供暖时间:北京暖气供应时间为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

有时会根据寒流或冷空气的影响提前供暖,但通常不会晚于11月15日开始供暖。

供暖季结束时间一般为3月15日,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气温持续降低或遭遇极端天气,供暖时间可能会适当延长。

2. 供暖温度:按照国家标准,北京供暖期间室内温度应达到最低18度。

供暖系统运行时,会根据室外温度的变化调整供、回水温度,以确保室内温度达标。

3. 暖气费收费标准:北京暖气费收费标准根据建筑物的不同供热方式和居民、非居民性质而有所区别。

居民住宅每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供热价格根据供热方式不同,分别为热力集团城市热网供热价格为24元,燃煤直供供热价格为16.5元,燃煤间供供热价格为19元,天然气、液化气、油、电供热价格为30元。

非居民供热价格统一调整为42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4. 暖气供应标准:北京暖气供应标准一般为24小时不间断供暖。

白天暖气温度可能会稍低,晚上和夜间温度会较高。

总体来说,供暖期间室内温度应保持在18度以上。

5. 停止供暖时间:北京停止供暖时间一般为每年3月15日。

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气温持续降低或遭遇极端天气,供暖时间可能会适当延长。

最晚停暖时间不晚于3月31日。

实际停暖时间会根据气象
部门预报和市城管委、市气象局、市专业气象台等多部门的会商结果来确定。

北京取暖费收取标准

北京取暖费收取标准北京市是我国北方地区的首都,冬季气温较低,取暖费用成为市民生活中的重要支出之一。

为了规范取暖费的收取标准,北京市政府制定了相应的政策,以保障市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以下将对北京取暖费收取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北京市对取暖费的收取标准主要分为居民取暖和非居民取暖两种情况。

对于居民取暖,按照居民使用面积和采暖方式进行分类,采用阶梯式收费标准。

具体来说,居民使用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的,按照每平方米0.7元/月的标准计费;使用面积在18-36平方米的,按照每平方米1元/月的标准计费;使用面积在36平方米以上的,按照每平方米1.4元/月的标准计费。

对于非居民取暖,按照供热企业与用户签订的供热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收费。

其次,北京市鼓励居民使用清洁能源进行取暖,对使用清洁能源的居民给予一定的补贴。

清洁能源主要包括地源热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

对于使用清洁能源的居民,按照实际使用的清洁能源量给予一定的费用补贴,以鼓励居民选择环保、节能的取暖方式。

再次,北京市对取暖费的收取实行了监管机制,确保取暖费的合理收取。

北京市物价部门会定期对供热企业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理收费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同时,市民也可以通过12358热线或物价部门的网站进行投诉举报,保障自身权益。

最后,北京市政府鼓励供热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供热效率,降低取暖费用。

供热企业应当加大对供热管网、锅炉等设施的维护和更新力度,提高供热系统的运行效率,降低热损失,从根本上降低取暖费用,为市民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取暖服务。

综上所述,北京市对取暖费的收取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保障市民的基本生活需求,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加强监管机制,促进供热企业技术改造,为市民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取暖服务。

希望市民们能够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良好的取暖环境。

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1. 引言北京市是中国的首都,气候寒冷,冬季供热是居民和非居民都必需的基本服务,供热合同是居民和非居民与供热部门之间约定的法律文件。

本文档将重点讨论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注意事项。

2. 背景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是北京市供热部门与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非居民用户之间签订的,规定供热服务的责任、义务和权益的合同。

其目的是确保供热服务的正常运行,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热市场秩序。

3. 合同主要内容3.1 服务范围和标准合同应明确规定供热服务的范围和标准,包括供热的起止时间、供热温度、供热面积等。

特别是对于非居民用户,由于其供热需求较大,合同应明确规定供热服务的容量和质量要求。

3.2 供热价格和计费方式合同应明确规定供热价格和计费方式,包括供热费的计算方法、付费周期和付费方式等。

供热价格的确定应遵循市场原则,保证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合理安排非居民用户的供热费用。

3.3 合同期限和解除条款合同应明确规定合同的期限和解除条款。

期限通常为一年,合同期满后可以续签,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应在合同中详细说明,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3.4 违约责任和争端解决合同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和争端解决的方式。

对于违约行为,合同应明确规定相应的补救措施和赔偿金额。

对于争端解决,一般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

4. 注意事项4.1 合同语言清晰明确合同的语言应清晰明确,避免使用过于复杂的法律术语,以便用户能够理解合同内容。

4.2 合同中的权益保障合同应保障非居民用户的权益,在供热服务范围、质量、价格等方面不得歧视,确保公平公正。

4.3 合同的签署和备案合同的签署应由供热部门和非居民用户共同进行,并在双方签字后备案,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5. 结论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是保障非居民用户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供热服务的范围和标准、供热价格和计费方式、合同期限和解除条款、违约责任和争端解决的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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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
京发改(2010)1731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缓解供热行业因天然气等上游价格上涨带来的成本压力,保障冬季供热正常稳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燃气(燃油、电)锅炉非居民供热价格统一调整为3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二、市热力集团非居民供热价格调整为33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三、燃煤锅炉非居民供热价格(直供方式、间供方式)统一调整为2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四、本市非居民热计量收费计量热价调整为0.2元/千瓦时(55.56元/吉焦),基本热价保持1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不变。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热价格的监督检查,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各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六、本通知自2010-2011年采暖季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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