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北京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完善电力应急机制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完善电力应急机制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04.07•【文号】发改运行[2015]703号•【施行日期】2015.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电力应急机制做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703号北京市、河北省、江苏省、广东省、上海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完善电力应急机制,各有关单位要在前期北京市、苏州市、唐山市、佛山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城市)和上海市需求响应试点工作基础上,进一步突出特色,建立长效机制,更好发挥试点的引领示范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重要意义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有利于削减或转移高峰用电负荷,化解多年来反复出现的高峰电力短缺问题,并节约大量电源电网投资;有利于提升电力应急保障能力,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保障电力供需平衡和生产生活秩序;有利于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推动智能电网的应用和发展,提升用能管理、企业管理乃至社会管理水平。
二、强化机制创新,实施需求响应试点城市及所在省份要借鉴上海需求响应试点的实践和国际经验,组织实施需求响应,完善电力应急机制,以更加市场化的方式保障电力供需平衡。
为吸引用户主动减少高峰用电负荷并自愿参与需求响应,可以制定、完善尖峰电价或季节电价,具体方案请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等共同研究确定。
请于2015年6月底前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在2015年夏季、冬季用电高峰以及供应紧张时实施需求响应,相应减少的负荷计入临时性减少高峰电力负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财政局关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实施方案(2014年—2015年)的通知【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发改[2014]261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4.12.09【实施日期】2014.12.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实施方案(2014年-2015年)的通知(京发改[2014]2617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完成本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资源计量器具的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配置,构建能源计量、能耗在线监测、能耗智能化管控三位一体的信息化、智能化节能减碳管理体系,促进重点用能单位科学合理用能,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切实提高本市节能减碳工作的精细化管理水平,我们联合研究制定了《北京市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实施方案(2014年-2015年)》,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财政局2014年12月9日北京市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实施方案(2014年-2015年)能源资源计量器具的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配置,是有效获取能源资源利用数据的基础条件,为加快构建本市能源计量、能耗在线监测、能耗智能化管控三位一体的信息化、智能化节能减碳管理体系,切实促进重点用能单位科学合理用能,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4〕24号)、国管局《关于切实加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管节能〔2014〕152号)等法规政策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电力应急平衡方案的批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电力应急平衡方
案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
•【字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市电力应急平衡方案的批
复
你公司《关于北京市电力应急平衡方案的请示》(京电营[2008]102号)收悉。
经研究,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为防范极端天气、自然灾害和外力破坏等可能造成的电力突发事故编制的《北京市电力应急平衡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你公司应统筹协调,做好《2008年北京地区奥运保障电力需求侧管理方案》,《北京地区电网2008年年度拉路限电序位及奥运期间拉路限电序位》和《方案》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的对接工作,按照资源平衡、应急调度、事故恢复三个层级梳理电力需求侧管理和调度管理流程。
三、你公司应进一步细化《方案》,并编制具备可操作性的《北京市电力应急平衡实施方案》,提高负荷管理水平,实现运行管理制度化、调控程序规范化,确保方案落实。
四、你公司对实施《方案》调控措施的用户,应按照《2007年可中断负荷补偿管理办法》给予中断负荷补偿。
所需资金从2005年~2008年的尖峰电价收入中
列支。
五、在启动《方案》前,你公司应提前向我委报告,并提前2小时通知相关用户,在保障用户的人身和用电设备安全的前提下,实现社会有序用电、和谐用电。
电力需求侧管理试点

北京苏州等4地试点电力需求侧管理2012年11月01日10:21 财政部网站评论(0)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关于公示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首批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2〕368号)等规定,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组织专家于近日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进行了评审。
根据专家组意见,经研究,拟确定首批试点城市名单为:北京市、江苏省苏州市、河北省唐山市、广东省佛山市。
现对首批试点城市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2年11月1日~11月7日。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010-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010-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2012年10月31日电力需求侧管理在苏州试点部分省区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会议在苏州园区召开。
从会上获悉,作为电力管理水平走在全国前列的城市,该项工作有望年内在苏州试点。
据介绍,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由政府主导,综合运用经济、技术、管理,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激励和约束全社会电力用户优化用电方式,提高终端用电效率,实现科学用电、节约用电、有序用电的用电管理系统工程。
从会上获悉,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于7月5日印发了《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标志着试点工作的启动。
在实地调查苏州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后,苏州、唐山和佛山市代表在会上进行了工作交流,由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和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调节局、价格司对下一步工作作部署。
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电力能源处处长曹念忠表示,该项工作启动后,将先在全国3个城市进行试点,目前苏州已开始申报,作为电力管理水平走在国内前列的城市,苏州有望成为首批试点城市。
“通过试点,可以有效缓解电力供应紧张的局面,提升苏州区域竞争力,加强电力管理水平,意味着企业管理水平也上了一个台阶,对于用电客户,有着积极的一面。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电网和转供电环节电价重点检查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电网和转供电环节电价重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28•【字号】•【施行日期】201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电网和转供电环节电价重点检查的通知各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改革局、燕山发展改革委,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电网和转供电环节电价重点检查的通知》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精神,确保完成“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目标,进一步规范本市转供电价格行为,决定开展本市电网和转供电环节电价重点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在前期本市已开展的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将检查时间延长到2018年12月20日。
二、检查对象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
此次重点检查对象为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以及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交通场站等转供电主体。
三、检查时限检查时限为2018年1月1日以来电网企业和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可追溯。
四、检查组织此次重点检查由市价监局统一部署,各区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
市价监局将对有关区发展改革委价格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市价监局负责对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执行清费政策有关情况开展检查。
各区发展改革委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对辖区内转供电主体开展检查。
五、检查重点(一)电网企业1.是否存在继续收取取消的垄断性服务收费的行为;2.是否存在未退还临时接电费的行为;3.是否存在擅自制定项目和标准并收费,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4.是否存在在地方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之外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5.是否存在不落实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减免政策的行为;6.是否制定了对于具备一户一表改造条件的,自愿移交市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的相关实施计划与具体工作方案;7.是否存在其他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行为。
《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解读1

《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解读1周伏秋【期刊名称】《电力需求侧管理》【年(卷),期】2017(019)006【总页数】1页(P59)【作者】周伏秋【作者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北京 10003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407.61近日,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联合印发了新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新《办法》旨在顺应电力、能源、经济发展新形势,应对电力经济可持续发展面临的多重挑战,对新时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提出了更多、更高的新要求。
电力需求侧管理是由政府主导的全社会用电战略管理,牵涉面甚广。
在中央政府层面,管理职能分散在多个部委,工作的有序、有效开展需要多部门协同和配合。
故此,在《办法》修订过程中,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多次征求相关部委的意见。
新《办法》沿用了原《办法》的发布方式,由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住建部、国资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内容有重大创新,令人耳目一新。
其战略考量和逻辑主线,是从节约用电、环保用电、绿色用电、智能用电、有序用电5个维度全面、深入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助推供给侧改革和能源革命,促进电力经济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
“降成本”是供给侧改革的五大重点工作之一,故此,新《办法》将“节约用电”列为首要工作,旨在通过进一步加强节电管理,有效降低全社会、特别是企业用电成本,助推供给侧改革和全社会节能减排。
在节电工作的具体推进上,工业、建筑领域被列为重点工作领域。
除了继续实施约束性的电网企业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度外,对电能服务机构、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重要实施主体提出了引导性、激励性的工作要求。
传统意义上,电力需求侧管理是做减法。
作为在电力电量消费上做加法的“环保用电”被新纳入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范畴,体现了政府部门管理理念和思维的重要创新以及对大气污染这一重大现实环境问题的关切。
新《办法》将环保用电列为重要工作方向,其首要考量是通过推动在需求侧实施电能替代,促进能源消费结构清洁化,支持大气污染治理;同时,也意在藉此扩大电力消费市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5.27•【文号】发改能源[2004]939号•【施行日期】2004.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2004年5月27日发布发改能源[2004]93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电力需求侧管理是国家能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缓解电力供应紧张状况,提高电力使用效率的重要举措,是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对促进能源、经济、环境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做好全国电力需求侧管理,保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规范、有效、持续地开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通过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引导电力用户改变用电方式,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和保护环境,实现最小成本电力服务所进行的用电管理活动,是促进电力工业与国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项系统工程。
第三条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要由各级政府大力推动和主导,加强规划管理、负荷管理、节电管理,大力开展宣传与培训,监管机构实施有效监管,利用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措施等多种手段,充分调动电网经营企业、发电企业、用户及能源中介机构等各方积极性,共同参与,共享收益,以取得最佳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各省(区、市)政府负责主导、推动本地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规章、标准和规划,出台相应政策,建立健全电力需求侧管理运行机制,研究提出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内容和目标,推动能源服务中介组织的发展,建立大电力用户能源效率评价制度,协调社会、电力企业、用户的利益,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推动电力需求侧管理健康发展。
第五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协助政府制定有关规章、标准及政策,监督检查电力需求侧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和各项目标的完成情况。
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征集和评审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机构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征集和评审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7.07•【字号】•【施行日期】2010.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征集和评审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机构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建〔2010〕60号)要求,为加快推进国家财政资金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作,现公开征集和评审本市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的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机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节能服务机构自愿申请。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各申报机构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初次审核,通过初审的机构将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申请备案。
二、申报条件根据《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申请财政奖励资金备案的节能服务机构须符合下述条件:(一)在京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三、评审程序(一)自愿报名。
符合条件、有意愿申请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机构于2010年7月7日至7月14日,将申报材料报送到市发展改革委资环处(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材料要求装订成册,一式8份密封提交,同时提交电子文档1份)。
(二)专家评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初次审核。
四、联系方式市发展改革委资环处:韩爽联系电话:66415588-0453,传真:66415776。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2022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安排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2022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京管发〔2021〕34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2022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安排的通知京管发〔2021〕34号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国网华北分部、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各市场主体: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关于2022年能源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1〕365号)有关要求,做好北京地区电力市场化改革,发挥中长期交易"压舱石"作用,稳妥推进北京市2022年电力市场化直接交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交易电量规模2022年,北京市电力市场化交易总电量规模拟安排790亿千瓦时。
二、市场参与方式自2022年1月1日起,本市放开准入条件,执行大工业电价(工业电价)、一般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可选择市场直接购电。
申请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无需办理准入,市城市管理委不再公布准入用户名单。
用户直接向首都电力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注册,鼓励全部工商业用户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
已在首都电力交易中心完成市场注册的电力用户可以选择市场直接购电。
上一年度用电量在500万千瓦时以下的直接交易用户,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市场化交易;上一年度用电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直接交易用户,可直接或委托售电公司代理参与市场化交易。
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直接购电的用户,由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代理购电;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又退出的电力用户,默认由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代理购电,其用电价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调整完善北京市固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调整完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119【发文字号】京发改规[2017]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9.18【实施日期】2017.09.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调整完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通知(京发改规[2017]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京发〔2017〕20号),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扎实推进放管服改革,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控制二氧化碳排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和二氧化碳排放管理,我们对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进行了调整完善,现将《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调整完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9月18日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调整完善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为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扎实推进放管服改革,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控制二氧化碳排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和二氧化碳排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令第44号),现就调整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节能审查制度本市辖区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流程办理节能审查,市区两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节能减碳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二氧化碳排放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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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北京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第二批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京发改[2014]92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4.30
【实施日期】2014.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北京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第二批项目
的通知
(京发改〔2014〕92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公用〔2013〕1839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要求,我委组织申报第二批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电单位、用电单位或电能(节能或能源、以下简称电能)服务公
司。
二、申报时间
2014年5月4日-5月30日。
三、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办法”中有关规定。
四、项目类型
申报项目包括13类:绿色照明;电机更换;电机拖动及调速;空调改造及优化控制;变压器更换;热泵;无功补偿;生产工艺节电改造;蓄热电加热;水蓄冷集中空调;冰蓄冷集中空调及冷站;主动需求响应及其他(指其他新技术实施的项目,确能实现永久性节约和转移高峰负荷的)。
五、申报材料
申报项目按照基准型、整合型和示范型三类进行申报。
1.基准型项目。
申报单位提供项目申报书,包含项目基本信息,单位基本信息、项目设计说明、设备清单、节电计算说明等内容(附件1)。
2.整合型项目。
申报单位提供每个单独项目的项目申报表(同基准型)和整合型项目建议书。
3.示范型项目。
申报单位提供该项目的项目申报表(同基准型)和具有行业引领性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推荐书(附件2)。
六、相关事项
1.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打印版(一式五份)和电子版光盘报送至项目地点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区县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送至北京节能环保中心,我委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
合规性、完备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及时告知申报单位。
2.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信,若出现弄虚作假、故意套取财政补贴的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3.已获得中央财政奖励的项目不得申报。
4.申报材料不退回申报单位。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4月30日附件一:
北京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
示范型项目推荐书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北京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京财公用〔2013〕1839号)的要求,现对
项目进行推荐。
该项目在同行业中技术先进、运行控制优化、节电效果显著、项目运作模式新颖,是节电技术的典范。
(结合上述内容,给出推荐理由,要求论据充分,能够突出该项目示范性作用,详细介绍项目实施内容及优势等具体情况,需有定性和量化数据进行论证。
)同意推荐该项目作为北京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示范型项目申报财政奖励资
金。
附:非营利社会团体资质证明文件
(联系人:;联系电话:)
(非营利社会团体公章)
年月日
附件二:
北京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
项目申报书
项目申报单位:(盖章)
项目申报时间:年月日
申报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