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核-源于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截至2011.12.27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商务部2004年第16号部长令《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和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商合发[2004]452号),我们修改了《北京市境外投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并更名为《北京市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和机构管理办法》(见附件)。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和机构管理办法》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北京市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和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企业到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和机构的管理,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各类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发展成为跨国企业集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境内投资主体”)以新设、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到境外和港澳地区投资开办非金融类企业和机构(办事处等)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商务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商务部的委托,核准或审核境内投资主体到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和机构。
第四条申请到境外投资的境内投资主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二)资信良好,无违法行为记录;(三)具备相应的人才、资金和技术,有一定的研发、生产和经营、管理能力。
第五条境内投资主体申请到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或机构,应当经区、县、局(总公司)向北京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报送如下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一)申请书(内容包括境内外投资主体介绍、境外开办企业(或机构)的名称、企业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二)注册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局(总公司)的意见;(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和章程,境外机构(办事处、代表处)工作条例及主要负责人简历;(四)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影印件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五)董事会决议;(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报送的其它材料。
商务局对外商投资企业各类变更审批所需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各类变更审批2012-04-19 16:28:03 作者:政务大厅浏览次数:3060一、办理机构政务大厅商务局窗口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7、《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8、(1995)外经贸法发第366号“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9、《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期有关问题的意见》三、申报材料及条件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1)企业申请(盖章)2份;(2)工商管理部门新核准的企业名称(若为中方投资者名称变更,则需工商局出具的中方企业名称变更证明);(3)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签字);(4)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带有年检记录);(5)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盖章)。
2、企业法定地址变更(1)企业申请(盖章)2份;(2)若重新租赁房屋需提供新房屋租赁协议和出租方房产证明;若新购土地或房产需提供土地证或房产证明;若因门牌名称号码变更,需提供公安部门或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原件;(3)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签字),若因门牌名称号码变更则无需此件;(4)批准证书(带有年检记录)正本、副本2原件;(5)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盖章)。
3、企业延长经营期限(1)企业申请(盖章)2份;(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全体董事签字);(3)合资(合作)各方延长经营期限的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件(各方法定代表签字),独资企业需提供修改后的章程;(4)原合同、章程及批准文件;(5)历次变更的批准文件;(6)验资报告复印件;(7)批准证书(带有年检记录)正本及副本2原件;(8)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盖章)。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05•【字号】京商务经字[2009]41号•【施行日期】200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商务经字〔2009〕4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精神,我委制订了《北京市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二OO九年五月五日附件:北京市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本市境外投资,根据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赢”原则。
第四条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北京市企业到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核准第五条北京市企业申请到境外投资,应当经企业注册地区、县,或国有控股集团(总公司)向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六条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二)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含增资后,中方投资总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三)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四)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五)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六)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七)商务部列出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
第七条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BJ MOFCOM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受理--注意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总时限:90个工作日(合资)、45个工作日(合作)、90个工作日(外资)程序:一、申请申办人须提交申请书(含附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如下申办材料:1.一般变更(主要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地址、经营期限、经营范围变更;投资者同比增资等):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及相关专项法规、规章提交报批材料(主要包括:董事会决议、合同修改协议、章程修改协议等)。
2.股权变更:按《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提交报批材料(参考格式)。
3.调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按《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等规定提交报批材料。
4.合并分立: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提交报批材料。
5.提前终止解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法规规定提交报批材料。
委托授权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相应法定授权委托文书。
二、受理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本岗位责任人:外资处受理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2.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并进行收文登记(主要登记受理时间、受理人、申办单位名称、申办事项、申办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将申办材料转审核程序。
3.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同时,向上一级(外资处主管领导)备案。
时限:5个工作日权限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核受理--注意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总时限:30个工作日(总时限不包括上级审批时间)。
外资企业章程变更步骤

外商独资企业章程变更环节一、北京市商务局申请材料:(一)申请书(含附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二)同意证书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及如下申办材料:1.一般变更:(重要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旳名称、地址、经营期限、经营范围变更;投资者同比增资;延长入资期限等)(1)董事会决策(2)协议修改协议(3)章程修改协议2.股权变更:(1)属于如下两种原因变更旳:企业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旳;需要提交:1)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2)企业原协议、章程及其修改协议;3)企业同意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4)企业董事会有关投资者股权变更旳决策;5)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旳董事会组员名单;6)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旳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承认旳股权转让协议;7)审批机关规定报送旳其他文献。
(2)属于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者股权旳,需要提交:1)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2)企业原协议、章程及其修改协议;3)企业同意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4)企业董事会有关投资者股权变更旳决策;5)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旳董事会组员名单;6)企业投资者签订旳股权变更协议。
3.调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除应按照上述股权变更旳第(2)条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1)董事会一致通过旳决策和董事长签订旳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详述缩小生产、经营规模旳理由及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旳数额(2)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旳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和营业执照副本(3)企业应当自原审批机关就同意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做出初步答复之日起10日内,告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4)企业经3次公告后,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企业在报纸上三次刊登企业调低注册资本公告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状况旳阐明(5)申请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旳30日内,按规定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立案。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窗受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窗受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12•【字号】•【施行日期】2017.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窗受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商务委、工商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积极营造北京服务业扩大开放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完善开放发展促进体系。
商务、工商部门联合推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窗受理”改革措施。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具体内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窗受理”是指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环节,商务和工商部门通过整合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和工商登记需要填报的信息和材料,形成一张“电子表格”,外商投资企业只需通过网上平台填报,即可一次性完成商务备案和工商登记的改革措施。
二、实施步骤及网络平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窗受理”的改革措施,自2017年4月19日起在全市实行。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人,可通过工商部门的北京工商网上登记服务平台、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或商务部门的开放北京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填报信息和材料,一次性完成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商务备案和工商登记工作。
三、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扎实落实全面推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窗受理”是在更深层次,更广范围,以更有力举措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府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各区商务和工商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改革的重要意义,密切沟通,加强配合,确保改革措施落地生根。
(二)加强培训,注重宣传各区商务、工商部门按照改革措施要求,加强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国务院: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

开 国 务 院 常 务会 议 , 决 定 简化 外 资 企 业
等审批管理, 营造扩大开放的更好环境。
会 议 认 为 ,复 制 推 广 自 贸试 验 区经 验 ,通 过 深化 简政 放 权、放 管结 合、优化 服 务等 改 革 ,营造 内 外资 企 业一 视 同仁 、 公 平 竞 争 的 营 商环 境 ,是 推 进 新一 轮 高 水 平 对 外 开 放 的 重要 内容 。 根 据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关 于修 改外 资 企 业 法 等 法 律 的 决 定 , 会议 确 定 ,今 后 举 办 外 商投 资企
行等境外央行类机构和金 融机构增加境
内人 民 币债券 资产 的配 置。 央 行 官 网发 表文 章也 指 出 ,长 期 的 金 融 改革 开 放 为人 民币 加 入 S D R 打 下 坚
现这股 势 头。根据 中 国中央结 算公 司
的数 据 ,9 月份 境 外 机构 持 有 中国 主
业指 导 目录 ( 2 0 1 5 年 修彳 了 ) 》中限制 类和
汇登记等 手续 的前置 条件 ,即设 立外商投
资企业 ,可 以在营业执照 签发前,或营业 执照 签发后 3 ( ) 日内,通过综 合管理 系统,
禁止 类 ,以及鼓 励 类 中有 股权 要 求、高 管要 求 的 有 关规 定执 行 。 涉 及 外 资 并 购设 立企 业及 变更的 , 按 现行有 关规 定
权债 券3 8 5 9 . 7 亿 元人 民 币 ( 5 7 4 亿 美神 ,
增 幅1 %。
3 8 CHI NA。 S F OREI GN TRADE
解 读 :国家 发 改 委 和 商 务部 联 合 发布
公 告 指 出 ,全 国 人 大 9月 3日决 定 ,将 不
商务部关于同意境外企业变更境内投资主体名称的批复-商合批[2006]678号
![商务部关于同意境外企业变更境内投资主体名称的批复-商合批[2006]678号](https://img.taocdn.com/s3/m/2875c4fa534de518964bcf84b9d528ea81c72f99.png)
商务部关于同意境外企业变更境内投资主体名称的批复正文:---------------------------------------------------------------------------------------------------------------------------------------------------- 商务部关于同意境外企业变更境内投资主体名称的批复(商合批〔2006〕678号)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清华同方(海外)创业投资公司变更国内投资主体名称的请示》(京商经字〔2006〕215号)、《北京市商务局关于美国凌讯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中方投资主体名称的请示》(京商经字〔2006〕216号)和《北京市商务局关于美国清华同方国际信息技术公司变更投资主体名称的请示》(京商经字〔2006〕217号)均悉。
鉴于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已变更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清华同方(海外)创业投资公司、美国清华同方国际信息技术公司的投资主体名称变更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美国凌讯科技有限公司的中方投资主体名称变更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事项不变。
二、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局换领《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三、请督促主办单位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四、请要求境外企业对安全、质量、知识产权、社会责任等方面给予高度重视。
五、企业在境外变更注册后,请督促其将注册文件报你局备案,并按照《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〇〇六年九月六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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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核问:朝阳区内资公司,引入台湾自然人股东如何办理。
到何地办理申报,报表在哪里?回复如下: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等相关文件,如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且经营范围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中非限制类的项目(包括一般商品的批发、佣金代理),原则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具体可先向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或服务大厅咨询了解。
如涉及我委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可登陆<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主页>-<办公大厅>-<办事窗口>-><21号窗口>查询、下载有关资料文件,或拨打咨询电话。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外资管理处2011-12-12事项名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核服务分类:设立变更- 其他受理方式:书面受理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收费标准:不收费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总时限不包括上级审批时间)。
办理程序:(中外合资企业)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许可机构报送下列文件:1)设立合资企业的申请书(含附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空白表格下载、示范文本下载)、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空白表格下载、示范文本下载)、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空白表格下载、示范文本下载));2)合资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由合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企业协议合同章程;4)由合资各方委派的合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组成名单(包括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派书);5)专项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及许可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合资各方在注册地开户银行出据的资信证明、计划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等)。
标准: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管理处受理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并进行收文登记(主要登记受理时间、受理人、申办单位名称、申办事项、申办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将申办材料转审核程序。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同时,向上一级(外资处主管领导)备案。
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中外合作企业)申请设立中外合作企业由中国合作者向许可机构报送下列文件:1)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书(含附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空白表格下载、示范文本下载)、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空白表格下载、示范文本下载)、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空白表格下载、示范文本下载));2)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3)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4)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5)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作各方在注册地开户银行出据的资信证明;境外合作者是自然人的,除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供有关其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6)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7)专项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及许可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
标准: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管理处受理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并进行收文登记(主要登记受理时间、受理人、申办单位名称、申办事项、申办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将申办材料转审核程序。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同时,向上一级(外资处主管领导)备案。
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外资企业)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由外国投资者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向许可机构报送下列文件(专项法规规定可直接向许可机构申报的设立申请可不必经区县人民政府转报):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含附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空白表格下载、示范文本下载)、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空白表格下载、示范文本下载)、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空白表格下载、示范文本下载));2)可行性研究报告;3)外资企业章程;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5)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投资者在注册地开户银行出据的资信证明;境外合作者是自然人的,除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供有关其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6)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8)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主要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
标准: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管理处受理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并进行收文登记(主要登记受理时间、受理人、申办单位名称、申办事项、申办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将申办材料转审核程序。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同时,向上一级(外资处主管领导)备案。
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并购设立企业)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专项说明:(1)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投资者应根据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企业类型及所从事的行业,依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行政许可机关报送下列文件:1)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2)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含附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空白表格下载、示范文本下载)、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空白表格下载、示范文本下载)、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空白表格下载、示范文本下载));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5)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6)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7)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8)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9)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10)《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要求报送的文件;11)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等,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
(2)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根据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企业类型及所从事的行业,依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行政许可机关报送下列文件:1)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含附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空白表格下载、示范文本下载)、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空白表格下载、示范文本下载)、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空白表格下载、示范文本下载));3)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4)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5)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章程、营业执照(副本);6)被并购境内企业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以及债权人是否提出异议的说明;7)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有关资信证明文件;8)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安置计划;9)《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要求报送的文件;10)购买并运营境内企业的资产,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
标准: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管理处受理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并进行收文登记(主要登记受理时间、受理人、申办单位名称、申办事项、申办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将申办材料转审核程序。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同时,向上一级(外资处主管领导)备案。
时限:5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空白表格下载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样表)示范文本下载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空白表格下载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样表)示范文本下载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空白表格下载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样表)示范文本下载办理机构: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外资管理处办理地址:东城区朝内大街190号办公大厅21号窗口(邮编:100010)办理电话:85163160 (咨询电话)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