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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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完善

论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完善

论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完善摘要:可口可乐老总曾说过:“假设其公司在全球的工厂一夜之间全部被毁灭的话,公司仍然可以凭借其‘可口可乐’这一驰名商标的价值在短期内东山再起”。

在经济趋同化的全球背景下,对知识产权领域的驰名商标的保护,显得更为重要。

关键词:认定标准司法认定民意测验联合质检一、驰名商标认定标准2012年10月31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并已决定将该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将《商标法》第14条调整为:“驰名商标应当在商标注册、评审、管理等行政处理程序和商标民事纠纷诉讼过程中,根据案件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按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办理。

”该修正案(草案)规定了驰名商标依申请认定的原则,认定时应考虑的相关因素没有变化,增加了著名商标与驰名商标的区别,驰名商标为国家级别,著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下放到各地方法规规章,可以说著名商标是在区域内有同驰名商标认定时考虑的五个因素时,将范围缩小到本地区即可,著名商标与驰名商标在知名度、地域范围、相关公众等因素上要求的程度不同。

二、对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新构想(一)在认定方式上,应更倾向于司法认定我国实行“双轨制”驰名商标认定方式,但笔者更倾向于司法认定模式,因为驰名商标不是一种称号、荣誉,当今市场对驰名商标异化非常严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认为,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最初的设立目的在于防止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兼顾驰名商标权利人的权益和消费者利益,当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跨类保护后,保护的重点就落在了驰名商标巨大的商誉和显著的表彰功能上。

驰名商标的保护更加突出的是保护驰名商标所有权人、制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的完善

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的完善

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的完善
来小鹏;傅家杰
【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
【年(卷),期】2009(0)8
【摘要】200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依据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和现实需要,一方面就<商标法>和现有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规定中存在的不足予以补充,如重新界定了驰名商标的含义、进一步明确了设立驰名商标制度的意图等;另一方面,对我国现行商标法律制度尚未涉及的问题也作出了新的规定,如关于注册商标与在先驰名商标冲突问题的解决方式、驰名商标淡化问题的规定等.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实务方面,<解释>的规定可以说均属于对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总页数】3页(P40-42)
【作者】来小鹏;傅家杰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存疑性听证:我国刑事司法证据认定制度体系的完善
2.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完善
3.关于完善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法律思考
4.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研究
5.现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之弊端及改进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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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

论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
中 图分类 号 : F 2. D 5 33 文 献标 识码 : A
驰 名 商 标 作 为 册取 得 原则 做 出 例外 性 规定 . 即对 驰 名 商标 而 言 . 标权 可 以因驰 名 而取 商
得 . 以 注 册 为 前 提 . 且 有 时 不 以 实 不 而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 标 事 业 得 到 发 展 的 同 商 时 , 国 一 些 信 誉 好 、 望 高 、 名 度 大 我 声 知
际 使用作 为认 定 商标 驰名 的必 要条件 可 以说 ,经过 几 次修 改 与 完 善 , 我 国法 律 对 于 未 注 册 驰 名 商 标 的 保 护 有 了一定 的进 展 , 但是 , 体到 操 作层 面 . 具 还存 在很 多 问题 . 待解决 有 第一 . 然我 国商标 法 规 定对 于 侵 虽 犯 他 人 未 注 册驰 名 商标 权 的 商标 是 不 予 注 册并 禁 止使 用 的 .但 我 国 商 标 法 律 、 规及 司法解 释 未把 违 反 商标 法 第 法 十 三 条第 一 款 规 定 的行 为 明确 规 定 为
但对 违 反 该款 规 定 的行 为 . 律并 未规 法
名 商 标 在 我 国 己注 册 或 己使 用 且 被 相 关 公众 所熟 知 的 . 国也 应给 予保 护 我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的保 护 , 中华 人 民共 和 《 国商 标法 实 施条 例 》 以下 简称 《 施条 ( 实 例 》 和《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审理 商 标 民 ) 最
事 纠纷 案 件适 用 法律 若 干 问题 的 解 释》 所 有 人 有权 在诉 前 向法 院 申请 采 取 责 ( 以下简 称 《 标 纠纷 问题 的解 释 》 所 令 停 止 有 关 行 为 和 财 产 保 全 的 措 施 及 商 )

完善我国驰名商标法律制度研究

完善我国驰名商标法律制度研究
我 国驰 名商 标 的 法律 规 定 有 国家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局 于 1 9 9 6年 8月 4日发布 的《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 规定》 ( 1 9 9 8 年1 2月 3日作 了修订 , 2 0 0 3年 6月 1日以《 驰名商标 认定和保 护规定》 替代 ) 、 2 0 0 1年修订 的《 商标法 》 、 2 0 0 2年 8 月 3日国务 院颁 布 的《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商标法实施 条例》 等 。此外 , 最高人
驰 名 商 标 认 定 由被 动 变 为 被 动 与 主 动 相 结 合 原 则 更 符 合 中 国
实 际, 也更有利于保护驰名商标 。②
2 . 认 定 主 体 上 将 目前 行 政 认 定 和 司法 认 定 并 行 体 制 明 确 为
民法 院 2 0 0 1年 7月 发布 的《 最高人 民法 院关 于审 理涉及 计算 机 网络 域名 民事 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 2 0 0 2年 1 0月发布 的《 关于审理商标 民事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 问题 的
完 善 我 国驰 名 商标 法律 制 度 研 究
宋 东明 1 , 2
( 1 . 沈阳师范大学 法学院, 辽宁 沈阳 1 1 0 0 3 4 ; 2 , 辽 宁大学 法学院, 辽宁 沈阳 1 1 0 1 3 6 )
【 摘 要 】 我国驰 名商标认定- 9 保护法律制度基本建 立, 但 面对现实 中出现 的新 问题 , 驰名商标 法律 制度尤其是 管理制度暴露 出许 多缺 陷, 为此 , 有必要建立和完善驰名 商标 认定制度 、 驰名 商标 动态管理制度 、 第 三方权利保护制度 、 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衔 接制度 、 驰名 商标权 利限制制度 以及驰名商标认定 后保 护期限制度等。 【 关 键 词 】 驰 名商标 ; 权利保 护; 权利 限制 ; 商标管理 【 中图分类号 】 D 9 2 2 . 2 9 4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 0 0 4 — 2 7 6 8 ( 2 0 1 3 ) 0 3 — 0 0 9 3 — 0 3

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

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

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近年来,我国商标保护制度不断完善,尤其是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

驰名商标作为具有高度知名度和良好商誉的商标,不仅代表着企业的品牌形象,更是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和信誉的认可。

本文将就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进行探讨。

一、驰名商标的定义驰名商标,顾名思义指的是具有高度知名度和极高商业价值的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需具备以下条件:首先,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享有广泛知名度,具备较高的商誉和知名度;其次,该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广大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信誉和良好的口碑。

二、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为了更好地保护驰名商标,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强对其的保护。

1.禁止恶意抢注为了防止他人恶意抢注驰名商标,我国商标法实施了禁止恶意抢注制度。

根据该制度,将对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进行惩罚性赔偿,并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加强行政保护执法机构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行政保护力度,特别是对于侵权行为提起行政处罚,加大处罚力度和频率。

通过加强日常巡查和抽查力度,严厉打击侵犯驰名商标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3.加强司法保护我国法院对于驰名商标的维权保护也给予了高度重视。

通过完善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司法打击力度,大幅提高了驰名商标持有人的维权成功率。

同时,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的赔偿力度,使失信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三、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意义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不断完善,对于促进我国企业的品牌建设和提升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1.促进知名品牌建设对于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来说,其商标已经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商誉,这为企业在市场中的品牌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保护驰名商标不仅可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更可以促进企业的品牌形象的建设,吸引更多消费者对企业的关注和认可。

2.提升国际竞争力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限于国内市场,更重要的是提升了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反思与完善

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反思与完善

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反思与完善摘要:商标的淡化理论区别于传统的混淆理论,对驰名商标特别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趋势,为我国司法所接受。

但是我国的反淡化保护实际建立在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文件上,法律基础并不牢固。

同时,司法实践中对于淡化的证明往往缺乏详细的论证,由此可能导致保护范围的扩大。

此外,我国对于淡化的证明往往最终依赖于法官的自由心证,未来应当引入并完善消费者调查的淡化证明方式,使淡化的损害更加直观、客观的呈现,建立更为合理的商标反淡化制度。

关键词:驰名商标;淡化理论;淡化证明;市场调查一、问题的提出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是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商标法》第13条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是否属于反淡化保护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虽然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第9条第2款被普遍认为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并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应用,但仍然存在问题。

首先在理论上,淡化理论和混淆理论的适用范围不清,淡化保护的独立性和正当性仍然需要探讨。

其次在法律适用上,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仍然缺乏坚实的法律基础,法条与司法解释之间存在矛盾。

此外,实践中法院得出淡化结论的论证过程模糊,对于淡化损害衡量标准不清,容易发生保护不周或者“全类保护”的情形。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指出,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推动高质量发展是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的作用更加凸显。

驰名商标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一环,其中问题仍需深入探讨。

二、反淡化的理论和实践驰名商标因经过长期的使用、推广、宣传,使得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也因此凝聚了较高的商誉,一些驰名商标久而久之甚至成了质量、品味、身份的象征,使得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商标之间存在唯一联系,从而区别于普通商标。

论我国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完善

论我国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完善

论我国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完善摘要:获得驰名商标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广告效应和经济利益,近些年来通过诉讼认定驰名商标的现象越来越多,经营者通过诉讼获得商标驰名的认定以达到扩大商品、服务的影响力的目的。

由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相对于行政认定更加简便有效以至于司法认定泛滥,法院压力增大,且存在认证过多、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范围模糊、资格审查不够严格、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范围的标准和尺度不统一等问题。

关键词:驰名商标认定的主体及程序认定的范围认定标准商标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其目的用来标识产品或服务的来源。

一旦一个普通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则意味着企业的信誉、服务和商品的质量都获得了消费者的广泛认可,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会对企业来说有着巨大的意义。

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和《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概念做出了规定。

驰名商标是指为中国相关公众所广泛知晓、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驰名商标不仅是企业的重要财产更是国家经济实力的表现。

由于驰名商标特别容易受到他人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等形式的侵害,其所有人利益更容易受到损害,按一般保护注册商标的法律规定不足以有效地保护驰名商标,因此需要一些特殊的方法实施保护。

给与驰名商标特殊保护不仅涉及商标所有权人的利益,也是企业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的坚强后盾。

驰名商标不仅在该商标核准注册的保护范围内获得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同时还能防止他人“搭便车”,在对抗商标恶意抢注等方面都将得到更大力度的保护。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最初的设立目的在于防止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兼顾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而今其保护重点已转移至驰名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和所起到的表彰功能。

获得驰名商标会让企业的知名度增加,其商品和服务会得到更多消费者的青睐,同时产生品牌效应。

作为一种无形资产,驰名商标会为企业带来更多的收益。

此外,各地政府对所属地区的企业争创驰名商标也采取了大力支持的态度。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与完善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与完善
于 不 良动 机 , 取 各 种 手段 , 样 则 许 采 这
驰 名 商 标 , 个众 人 知 晓 的 国 际 化 法 律 术 语 , 英 文 表 述 为 ’ 一 其 w l ko nt dm r” e— n w ae ak,意 为 ” l r 世人 知 晓 的 ”” 所周 知 ” 商 标 。不 、 众 的 同 国家 对 其 翻 译 有 所 不 同 , 的 翻译 为著 名 商标 , 的 翻 译 为 世 所 有 有 周 知 的 商 标 , 管 怎 样 翻译 , 当 肯 定 的 是 , 出 发 点 都 是 基 于 驰 不 应 其 名 商 标应 有 的 性 质 特 征 及 价 值 。
是 对 驰 名 商标 的 特 殊 保 护 制 度 的 现 状 及 其 存 在 问 题 进 行 了探 讨 , 提 并
403) 0 0 1
( ) 有 较 高的 市场 占有 率及 声誉 二 具
量 , 过 消 费 者 长 期 使 用 , 其 了解 和熟 知 。 经 为
驰 名 商 标 虽 然 不 能 完 全 垄 断 市 场 , 较 之 于普 通 商 标 而 言 , 但 其
在 同类 产 品 中 往 往 占有 较 大 销 售 比例 。 同 时 , 名 商 标 之 所 以 驰 驰 名 , 是 因为 其 有 着 较 高 的信 誉 , 费 者 往 往 比较 信 赖 而 购 买 或 使 正 消
用。 ( ) 由 本 国 法 定 职 能 部 门 认 定 三 须
出 了我 国 立 法 上 对 驰 名 商 标 特 殊 保 护 制 度 的 完 善 建 议 。 【 键 词 】 名 商 标 ; 殊 保 护 ; 善 ; 议 关 驰 特 完 建
准 ”即商 标 驰 名 与 否 , 是 以认 定 驰 名 的 特 定 国 家 为 准 , 应 当 以 , 不 而 有 关 商 标 是 否 在 国际 市 场 上 驰 名 为 准 ; 发 展 中国 家 则 主 张 , 名 而 驰 的 地域 应 当 限 制 在 本 国境 内 。不 难 看 出 , 者 不 同 的 主 张 正 式 其 两 经 济 发 达水 平 与 实 力 的不 同 所 导 致 。 笔 者 认 为 , 名 商 标 应 当 具 驰 有 一 定 的地 域 性 。 比 如 , 外 国被 认 定 的驰 名 商 标 , 一 定 当然 成 在 不 为 我 国认 定 的驰 名 商 标 。因 为 应 该 考 虑 我 国相 关 公 众 是 否 熟 知 的 因素 , 一 点 , 国 际 公 约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一 致 的 。反 之 , 我 国 被 这 与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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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驰名商标作为无形的资产日益受到关注。

然而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发展时间较短,驰名商标的保护在不同程度上有所缺陷。

一方面注重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另一方面驰名商标的保护同时却走入了异化的怪圈,驰名商标所有者滥用手中权力来谋夺市场竞争的胜利,这已背离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初衷。

如何在保护驰名商标和因保护带来的问题中寻找平衡点,值得我们研究。

一、认定制度的完善
我国自从加入《巴黎公约》后,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经历了一个发展的阶段。

而驰名商标认定制度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驰名商标认定主体多元化,正是因此致使驰名商标认定的混乱和驰名商标的泛滥。

对此笔者建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完善(1)细化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尤其是其中的质量标准。

(2)明确仲裁机构的驰名商标认定权。

仲裁机构可以提供高效率的保护,一裁终局快速有效且不易被有心人士用以宣传;(3)完善驰名商标认定原则,综合我国国情考虑,实行“被动认定为主,主动认定为辅”的灵活模式。

(4)避免驰名商标认定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影响,明确认定的必要性标准。

二、驰名商标的跟踪、退出和撤销
驰名商标之所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是因为其达到了一定的标准,然而驰名商标可能逐渐丧失相应的条件。

例如三鹿奶粉事件就值得我们反思,三鹿、伊利、蒙牛作为驰名商标虽然享有名声其产品却存在安全问题,这与驰名商标本身所代表的意义是相悖的。

法律为驰名商标提供保护并不是为了让其以免检之类的特权为名制造劣质产品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驰名商标的权利应受到限制,驰名商标不能想当然的实行终身制,对于那些丧失驰名特质的驰名商标,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专门的规范。

首先,驰名商标一经便享有了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世界上没有无义务的权利,驰名商标享有特殊保护是有条件的,即商标必须驰名。

我国在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中并没有对质量标准进行规定,这在实践中是值得注意的。

笔者建议在中国完善对驰名商标的跟踪调查制度,每隔相应的实时间便对商标是否符合驰名商标标准进行再判断。

其次,驰名商标的退出机制也是驰名商标制度的一个盲点,从驰名商标认定弄虚作假、驰名商标默默无闻、名牌产品出问题频出来看,有必要建立驰名商标的撤销制度。

笔者认为驰名商标的撤销也应该有一个相应的标准,建议使用驰名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限期责令改正或撤销其驰名商标:(1)自行改变驰名商标的;(2)自行改变驰名商标的名义地址或其他事项的;(3)自行转让驰名商标;(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5)该商标所含的经济价值显著下降不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6)其他不符合驰名商标构成条件的。

此外,笔者建议还应建立一个透明的驰名商标信息公开制度,也可以建立一个专门公布驰名商标企业信息,公开对驰名商标跟踪检查,接受公众监督投诉的专门的系统。

这样驰名商标能够受到公众舆论监督,消费者也可以较好地判断商标的驰名与否。

三、对驰名商标保护进行规范的建议
笔者认为对驰名商标提供的特殊保护是为了保护驰名商标不受非法侵害,而不是赋予驰名商标权利人超越他人的特权。

从驰名商标权利保护过度、市场资源有限方面结合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来看,有必要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进行规范和监管。

任何权利都应该有界限,不存在无限制的权利,同理驰名商标享有特殊保护也应该是所限制的。

对于驰名商标权利的限制笔者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虑:
首先,对于在先权利人的权利应给予保护,允许他人的没有混淆效果的善意合理使用。

但同时应完善合理使用驰名商标的条件,此外对于非商业的驰名商标合理善意使用也应该予以保护。

其次,对于驰名商标用于商业广告宣传的行为应进行限制或者是禁止。

驰名商标本身不是一个荣誉称号,不是为给商标增加影响力而存在。

现在广泛存在以驰名商标口号大肆宣传的现象与驰名商标保护本意相违背,影响了社会风气,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此外,对于驰名商标的自我淡化行为也应作出限制。

现实中搭乘自身驰名商标的便车逐一占取其他行业的市场的行为实际上是对自身驰名商标的淡化,不仅会误导消费者损害其利益,同时会使驰名商标的价值淡化并且一手葬送商标的显著性使之不再具有驰名商标的特质。

不仅对驰名商标自我淡化行为应有限制,对于驰名商标的许可使用和转让也应作出相应的限制,如果不进行限制,被许可使用者或受让者产品质量没有达到驰名商标相应水平的情况下,既是对消费者的不负责,也是对驰名商标的一种淡化。

最后,还可以结合运用刑法、行政法和经济法等法律法规来对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规范。

,这样可以构建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可以在维护公平公正上发挥更好的效果。

浅谈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完善
祝雪琪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5)
摘要:驰名商标保护在国际上又来已久,但是在保护驰名商标法律不断完善的同时也产生了驰名商标的权利滥用行为。

本文主要针对驰名商标的权利滥用现象和完善驰名商标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驰名商标权利滥用保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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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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