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消协与公益诉讼(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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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基础知识讲解课件

公益诉讼基础知识讲解课件

公益诉讼基础知识讲解课件公益诉讼是指公益组织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通过提起诉讼或者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护环境、资源、食品药品安全、劳动权益等公共利益的行为。

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

本课件将为您介绍公益诉讼的基础知识。

一、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明确了公益诉讼的地位、条件、程序和效力,为公益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支持。

二、公益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分为公益组织和个人。

公益组织包括环保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劳动保障组织等。

个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公益诉讼,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维护了公共利益。

三、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公益诉讼的案件类型多样化,包括环境污染案件、食品安全案件、劳动权益案件等。

这些案件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特点,涉及广泛,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至关重要。

四、公益诉讼的诉讼地位公益诉讼具有特殊的诉讼地位,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

在公益诉讼中,公益组织作为原告或者第三人参与诉讼时,可以代表公共利益行使诉讼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五、公益诉讼的效力和影响公益诉讼的效力主要表现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惩治违法行为和改善法治环境等方面。

通过公益诉讼,可以促使违法行为者承担法律责任,遏制违法行为的蔓延,推动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

六、公益诉讼的挑战和困境公益诉讼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和困境。

例如,证据收集难、成本高昂、法律适用不明确等问题都制约了公益诉讼的有效实施。

因此,需要加强相关法律的完善和实施,提高公益组织的维权能力。

七、公益诉讼的发展趋势公益诉讼在我国的发展趋势是积极的。

随着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公益组织和个人将参与到公益诉讼中。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加大对公益诉讼的支持力度,为公益组织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八、结束语公益诉讼是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

公益诉讼知识点总结

公益诉讼知识点总结

公益诉讼知识点总结1. 公益诉讼的类型公益诉讼从案件类型上分可分为环境公益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诉讼、反垄断公益诉讼、劳动保障公益诉讼、反腐败公益诉讼等。

这些不同类型的公益诉讼均体现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和维护,保障这些领域中弱势群体的利益。

2. 公益诉讼的基本原则公益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权利原则、公正原则、程序正义原则、迅捷性原则等。

权利原则指的是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而非个人利益;公正原则体现了公益诉讼必须依法公正处理,维护司法公正;程序正义原则要求公益诉讼程序的进行必须合法、公平、公开;迅捷性原则强调公益诉讼案件要尽快审理,以保障公共利益的得到及时维护。

这些原则是公益诉讼制度能够有效履行职能的基础。

3. 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通常包括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相关利益团体以及符合相关条件的公民、法人等。

在不同地区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对于不同类型的公益诉讼可能有不同的适格主体规定,需要具体参照当地的法律法规。

4. 公益诉讼的法律程序公益诉讼的法律程序通常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等阶段。

在这些阶段中,除了普通的诉讼程序之外,公益诉讼还可能涉及相关公共利益保护机构的介入、公众参与、司法审查等特殊程序环节。

5. 公益诉讼的影响公益诉讼对社会的影响是长期的、深远的。

正常情况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不仅会直接影响到案件当事人,更可能对相关领域的政策和法律发展产生重要的引导作用,从而推动整个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制度建设和法治进程。

6. 公益诉讼的困境和挑战尽管公益诉讼有着众多显著的优势,但也面临着一系列的困境和挑战。

比如,诉讼成本高昂、立案难等问题成为了制约公益诉讼的重要因素。

另外,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也会透过公益诉讼来行使不正当的诉讼权利以牟取私利,这对公益诉讼监管构成了一定的挑战。

7. 公益诉讼的发展趋势面对现有的困境和挑战,公益诉讼也在不断探索前进。

例如,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严格的公益诉讼立案条件、规定明确的公益诉讼受赔对象等相关政策措施。

【法考】民诉法:民事公益诉讼(一)

【法考】民诉法:民事公益诉讼(一)

【法考每日背诵】民诉法:民事公益诉讼(一)离考试越来越近,所以,我们不再更新每日重点知识点(刑法、刑诉、行政法已全部更新完)经典真题和总结与对比这三个栏目,下面的时间都用来更新,法考每日背诵内容。

|「起诉主体」1.社会组织:①设区的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②专门从事公益活动;③连续年以上且无。

2.消费者协会:级以上3.检察院(1)特定性: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仅限于破坏保护、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的行为。

(2)补充性:在没有或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院才能起诉。

(3)检察院除了提起公益诉讼外,还可以法定机关和组织起诉。

支持起诉方式:可以通过提供、提交、协助等方式。

|「起诉主体」1.社会组织:①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②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③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2.消费者协会:省级以上3.检察院(1)特定性: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仅限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2)补充性:在没有法定主体或法定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院才能起诉。

(3)检察院除了提起公益诉讼外,还可以支持法定机关和组织起诉。

支持起诉方式: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

|「法院受理的条件」1. 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原告和本案有关系;2.有明确的;3.有具体的;4.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起诉时仅要求,非充足证据);5.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

【注意】与一般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相比,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减少了对原告适格的要求,增加了损害初步证据的要求。

|「法院受理的条件」1.原告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要求原告和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4.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起诉时仅要求初步证据,非充足证据);5.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注意】与一般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相比,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减少了对原告适格的要求,增加了损害初步证据的要求。

法考三诉知识点

法考三诉知识点

法考三诉知识点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三诉”——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一直是重点和难点。

对于考生来说,掌握这三诉的知识点至关重要。

行政诉讼,简单来说,就是“民告官”。

在这个领域,首先要明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哪些行政行为可以被起诉,哪些不能,这是一个关键的问题。

比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常见的行政行为,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不合法或者不合理,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

行政诉讼的管辖也是重要的知识点。

一般情况下,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就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再来说说行政诉讼的被告。

确定被告的规则比较复杂,通常是谁作出行政行为谁就是被告。

但如果是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在行政诉讼的证据方面,要清楚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这与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有所不同。

民事诉讼,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民事诉讼的管辖是一个常考点。

一般地域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也是需要重点掌握的。

原告是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被告是被原告指称侵犯其民事权益或者与之发生民事争议,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同样重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在民事诉讼的程序方面,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都有各自的特点和规定。

一审程序是基础,二审程序是对一审程序的监督和纠正,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再次审查。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讲义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讲义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讲义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讲义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一)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的责任归属1.销售者先行赔偿制度。

2.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连带赔偿制度。

(二)营业执照持有人与租借人的赔偿责任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三)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特殊责任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四)虚假广告的广告主要与广告经营者的责任广告主严格责任;广告经营者明知应知连带;否则,没有责任,但有义务指出广告主,否则全部责任。

(五)(1)检验机构及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①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时承担行政责任;②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③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2)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六)三包和双罚1对国家规定或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退货。

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司法考试学习笔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点法条

司法考试学习笔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点法条

司法考试学习笔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点法条考点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对象对于该考点我们应该掌握以下几点: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的适用对象是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

从事消费活动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不属于消费者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

2.该法第54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情况,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1)此处的主体是农民,消费性质是生产消费,即购买、使用生产资料时所发生的行为;(2)农民的生产消费必须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消费;(3)对于上述行为可以“参照”本法执行。

考点二: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对于消费者的权益和经营者的义务我们首先应当重点对比掌握以下内容:1.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既包括人身安全也包括财产安全)——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2.消费者知悉真情权——经营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该义务是要求经营者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和表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3.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4.消费者的受尊重权(包括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经营者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其次,我们还需要掌握经营者如下的义务:1.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

【法考】民诉法:民事公益诉讼(二)

【法考】民诉法:民事公益诉讼(二)

【法考每日背诵】民诉法:民事公益诉讼(二)2020三个月的打磨,只为最后一百天的你!离考试越来越近,所以,我们不再更新每日重点知识点(刑法、刑诉、行政法已全部更新完)经典真题和总结与对比这三个栏目,下面的时间都用来更新,法考每日背诵内容。

|「证据与证明」1.法院要求被告提供,被告拒不提供证据时,可以做出被告的推定。

2.对于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且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必要的问题,法院可以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3.对自认的限制: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法院认为损害的,应当不予确认。

|「证据与证明」1.法院要求被告提供,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时,可以做出不利于被告的推定。

2.对于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且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必要的专门性问题,法院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3.对自认的限制: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法院认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不予确认。

|「在先判决的证据效力」1.一般免证:已为认定的事实,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或受害人提起私益诉讼,原告、被告均无需举证证明,但对该事实有异议并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2.对被告不利规则:民事认定被告存在不法行为或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或受害人提起私益诉讼,原告主张适用的,法院可予支持,但被告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被告主张直接适用对其的,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仍应承担相应举证证明责任。

|「在先判决的证据效力」1.一般免证:已为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或受害人提起私益诉讼,原告、被告均无需举证证明,但对该事实有异议并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2.对被告不利规则: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被告存在不法行为或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或受害人提起私益诉讼,原告主张适用的,法院可予支持,但被告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被告主张直接适用对其有利认定的,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仍应承担相应举证证明责任。

司法考试消费者法考点汇总

司法考试消费者法考点汇总

司法考试消费者法考点汇总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1、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2、向消费者倾斜,给消费者以特别保护的原则;3、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4、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的原则;二、消费者的权利1、保障安全权:人身安全权及财产安全权。

2、知情权:①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了解商品或服务的有关情况;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情况必须是真实的。

3、自主选择权:①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②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③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④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①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②有权拒绝经营的强制交易行为。

5、求偿权:其主体包括以下四种:①商品的购买者;②商品的使用者;③服务的接受者;④第三人,6、结社权7、获得有关知识权8、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尊严尊重权9、监督批评权三、经营者的义务1、履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约定的义务2、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4、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6、出具售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7、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8、履行“三包”或者其他责任的义务;9、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和义务;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四、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①商品存在缺陷的;②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③不符合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④不符合商品、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⑤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的失效、变质的商品的;⑥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⑦服务的内容和收取的费用违反约定或法律规定的;⑧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的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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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与公益诉讼
(一)消费者协会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1.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2)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3)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4)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5)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6)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7)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8)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2.政府的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3.营利性服务的禁止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二)消费者公益诉讼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提起主体仅为中国消费者协会和省级协会,地市级协会无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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