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1:危害公共安全罪

合集下载

肖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

肖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

肖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游伟谢锡美〔基本案情〕2001年10月间,被告人肖永灵通过新闻得知炭疽杆菌是一种白色粉末的病菌,国外已经发生因接触夹有炭疽杆菌的邮件而致人死亡的事件,因此,认为社会公众对收到类似的邮件会产生恐慌心理。

同年10月18日,肖永灵将家中粉末状的食品干燥剂装入两只信封内,在收件人一栏上书写了“上海市政府”和“东方路2000号”(上海东方电视台)后,乘车至本市(即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将上述信件分别邮寄给上海市人民政府某领导和上海东方电视台新闻中心陈某。

同年10月19日、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陆某等人及东方电视台陈某在拆阅上述夹带有白色粉末的信件后,造成精神上的高度紧张,同时引起周围人们的恐慌。

经相关部门采取大量措施后,才逐渐消除了人们的恐慌心理。

〔判决要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永灵通过向政府新闻单位投寄装有虚假炭疽杆菌信件的方式,以达到制造恐怖气氛的目的,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8日以(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对肖永灵做出有罪判决,认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在法定上诉期间,被告人肖永灵未提起上诉。

〔法理评析〕一、问题的提出刑事判决是刑事法律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其适用结果的公正与否将更为直接也更为深远地影响着社会公众的法律感情,即对法律的尊重感和信赖感。

因此,公正是整个刑事判决的基石。

应该看到,公正体现于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但最终总是要在刑事被告人的具体定罪、量刑中表现出来。

刑事判决的公正奠基于确实、充分的案件事实。

然而,刑事判决毕竟是刑事法官适用法律的结果,而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不但影响刑事判决的公正,而且影响着社会公众的法律感情。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类罪行严重威胁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在刑法中受到了严厉的打击和惩罚。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以便更加深入地了解这一类犯罪的危害和后果。

案例一,故意放火罪。

某市某小区一名居民因邻居纠纷,怀恨在心,于深夜将自家门口的垃圾桶点燃,导致火势蔓延至整栋楼房,造成多人伤亡和财产损失。

经公安机关侦查,该居民因故意放火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某县某人为了报复前任情人,非法购买枪支和弹药,企图对其实施暗杀。

在警方及时介入并抓获犯罪嫌疑人后,经审讯得知其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犯罪事实。

最终该人因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三,危险驾驶罪。

某市某司机酒后驾车,行驶至繁华街道时因酒后驾驶而控制不住车辆,导致多名行人受伤。

经检测,该司机血液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构成危险驾驶罪,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四,破坏交通工具罪。

某市某人因个人恩怨,在高速公路上投掷石块,致使多辆车辆受损,严重威胁了道路交通的安全。

经公安机关侦查,该人因破坏交通工具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案例充分展示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

这些罪行不仅严重威胁了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对于这类罪行,司法机关也应该依法严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希望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了解,能够引起更多人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重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危害公共安全的对象为犯罪对象的犯罪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其危害性极大,对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些案例来具体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

案例一,2015年天津港爆炸事故。

2015年8月12日晚,天津港发生了一起严重的爆炸事故,造成了数十人死亡,上百人受伤,大量房屋被炸毁。

经调查发现,该爆炸事故是由于港口存放的大量危险化学品未经妥善管理,加之违规操作和监管不力,最终导致了这场惨重的事故。

这起爆炸事故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给周围居民和企业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也让人们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监管体系产生了极大的担忧。

案例二,2014年南京长江大桥坍塌事件。

2014年8月24日,南京长江大桥一处桥墩发生坍塌,造成多辆车辆坠入江中,多人死伤。

经调查发现,这起事故是由于大桥建设时使用了劣质材料,施工质量不过关,加之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最终导致了这场严重的事故。

这起桥梁坍塌事件不仅危及了行车人员的生命安全,也给交通运输和城市发展带来了严重影响,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

案例三,2011年浙江温岭爆炸案。

2011年6月16日,浙江温岭市一家化工厂发生爆炸,造成多人死伤,周围房屋受损严重。

经调查发现,该化工厂存在安全隐患,生产经营不合规,安全管理混乱,最终导致了这场严重的爆炸事故。

这起爆炸案严重危害了周边居民和企业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对当地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警惕。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严重性和危害程度。

这些案例不仅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也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影响。

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危害公共安全罪,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建筑工程、生产经营等领域的监管和管理,严惩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刑法学经典案例

刑法学经典案例

《刑法学》经典案例(为便于学习掌握《刑法学》理论和应用,特选取了一些经典案例,请大家在学习之余,进行分析并在××论坛发表分析意见,以期共同学习提高。

)第一部分刑法总则一、犯罪构成的主体案例1.李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五万余元。

14岁生日那天,李某邀集几个朋友一起吃饭。

饭后回家途中(当晚九点),李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将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

第二天李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

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挂倒,二死一伤。

李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

当日下午,李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

听说警察在调查此案,李某逃走,后被抓获。

经查,李某在逃亡的第五天还曾教唆一个15岁的男少年抢劫他人财产1200元;帮助他人运输毒品30克,获得运输费150元。

请对李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二、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案例2.被告人甲女与开办工厂的乙男勾搭成奸。

乙因工厂不景气而心绪不佳。

为稳定人心,乙未将不景气的情况公诸于众,被告人甲也不知晓。

一日,乙与妻子、甲以及一个朋友吃饭喝酒。

劝酒时,被告人甲为乙斟酒,乙妻见状便阻拦说:“他不会喝酒。

”乙即说:“别说喝酒,就是…1059‟(即剧毒农药)我也奉陪到底。

”被告人甲便开玩笑地问到:“你家有…1059‟吗?在哪儿?”乙说“有,在西屋地上。

甲便取来…1059‟农药,当着大家的面将农药倒入乙的碗里,然后对乙说:“你喝啊?”乙即问妻子道:“我喝啦?”乙妻开玩笑说:“你喝吧!”于是乙便喝了一口。

甲根本未料到乙真会喝,当即吓呆了,乙妻见状急忙打掉乙手中的酒碗,用手抠乙的喉咙,想让乙把农药吐出来,但未奏效,乙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问:本案中,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三、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案例3.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是同一家电脑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

当事人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分析

当事人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分析

当事人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分析案例名称:张某因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分析案例概述:2010年1月5日晚上7点,张某因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北京市公安局立案调查。

张某是一名汽车修理工,经过长时间工作后,他前往附近的一家酒店休息。

当时,酒店正在进行翻新工程,但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在一楼大厅,酒店聘请的装修队正在使用明火焊接设备。

不幸的是,张某走近焊接区域时,一束明火突然蹿起,引燃了酒店内的装修材料。

火势迅速蔓延并引发了严重的火灾。

该火灾造成酒店及周边建筑物的重大损失,同时也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

经过:案发后,调查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并获取了酒店的监控录像进行了调查。

调查显示,当时焊接区域周围的火灾报警器并未正常启动,且周围没有任何灭火设备或逃生通道。

调查人员还发现,装修队没有任何关于火灾防范的指导文件,并未对员工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

同时,酒店管理者也未对装修工作进行严格监管。

调查人员还确定了张某的行动轨迹。

根据监控录像,张某在进入酒店后,没有注意到明火焊接设备的存在,并且没有预防自己的衣物、工具等可燃材料被明火引燃。

造成火灾的罪魁祸首正是张某的疏忽大意。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要件为:有关人员在操作或使用危险物品时,由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者操作、使用不当,造成公共危险的行为。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张某通过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明火焊接设备,直接燃烧了周围的装修材料,引发了火灾。

他作为汽车修理工,应当了解明火的危险性,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他没有正确判断明火与周围物体距离的隐患,也没有注意避免自身可燃材料与明火接触。

因此,张某的过失行为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要件。

张某的疏忽大意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包括损失巨大的财产和人员伤亡风险。

据初步统计,此次火灾造成了数名酒店员工和客户的轻伤,并导致酒店及周围建筑物的大面积损毁。

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案例一:故意投放危险物品妨害公共安全
被告人A因与甲公司存在贸易纠纷,为了报复甲公司,决定采取极端
手段威胁、恐吓对方。

A购买了大量爆炸装置,并在甲公司总部附近的公
共区域内故意投放,希望引起惊慌、造成人员伤亡。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故意投放危险物品,妨害公共安全,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A的行为属于
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

据此,A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区域的安全和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对社
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
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证据充分,被告人A应当对其犯罪行为承担法律
责任。

案例二:故意破坏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
被告人B为了满足自己的复仇心理,针对C公司的批货物,在货车运
输途中,故意制造事故,将货车引爆,造成货车起火、人员伤亡。

目的是
想要同时危害到C公司的利益和对抗社会秩序。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破坏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B的行为属于构成了危害
公共安全罪。

据此,B的行为不仅对交通工具的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还对人员的
安全和财产的完整性造成了严重破坏。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被告人B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是两个案例,分别涉及了故意投放危险物品和故意破坏交通工具这两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些行为都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威胁和破坏,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黎景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黎景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黎景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案例分析案件来源:网上下载案件表述:被告人黎景全,男,汉族,1964年4月30日生于广东省佛山市,初中文化,佛山市个体运输司机,1981年12月11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06年9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

2006年9月16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黎景全大量饮酒后,驾驶车牌为粤A1J374的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盐步碧华村新路治安亭附近路段时,从后面将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李洁霞及其搭乘的儿子陈柏宇撞倒,致陈柏宇轻伤。

撞人后,黎景全继续开车前行,撞坏治安亭前的铁闸及旁边的柱子,又掉头由北往南向穗盐路方向快速行驶,车轮被卡在路边花地上。

被害人梁锡全(系黎景全的好友)及其他村民上前救助伤者并劝阻黎景全,黎景全加大油门驾车冲出花地,碾过李洁霞后撞倒梁锡全,致李洁霞、梁锡全死亡。

黎景全驾车驶出路面外被治安队员及民警抓获。

经检验,黎景全案发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69.9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黎景全在医院被约束至酒醒后,对作案具体过程无记忆,当得知自己撞死二人、撞伤一人时,十分懊悔。

虽然其收入微薄,家庭生活困难,但仍多次表示要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黎景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7日以(2007)佛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黎景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黎景全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7日以(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黎景全酒后驾车冲撞人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黎景全醉酒驾车撞人,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

案例刑法

案例刑法

• [问题] 1.刘某、宋某、张某、王某构成何罪? 2.刘某、宋某、张某、王某是否为共同犯 罪?
案例11-2 王某放火烧毁自家房屋
• 1999年10月21日,王某在帮村民赵某盖完房回家 时,见弟弟(与王某同住)正与田某交谈。由于王 某与弟弟感情不好,便怀疑弟弟在说自己的坏话, 遂大骂其弟,并手持菜刀、铁链追打。当其弟躲 到田某家后,王某返回家里,点燃自己住房内的 蚊帐,手持菜刀不准他人救火。此时火势越来越 大,村民们只好掀掉周围邻居 家住房的瓦檐以阻 止火势蔓延。王某见家中一间厅房基本烧毁,还 烧毁粮食、木料、自行车和家具,慌忙逃离现场。
• [问题]王某在火车站引爆自杀的行为应如何 定性? • 王某的爆炸物未能爆炸,电雷管只将王某 双手和腹部炸伤,没有造成他人的伤亡和 财产的重大损失。 • 本案中,王某实施了三个行为,即非法制 造爆炸物,非法携带爆炸物、电雷管进入 公共场所,在火车站引爆自杀。
案例11-8 投毒行为的认定
• 1999年下半年,李某种在地里的红薯藤常 被他人的牛偷吃。李某多次将此事反映到 村委会,村委会也未做出处理,为此李某 非常恼火,伺机报复。1999年11月15日, 李某从集镇买回两瓶白色粉末状的老鼠药, 17日上午,李某将鼠药撒在自家地里的红 薯藤上。当天下午,陈某等4户人家的6头 耕牛跑到李某的地里吃了撒有鼠药的红薯 藤后均被毒死,造成经济损失5 000余元。
双城市周家镇的特大交通事故
• (2006)11月21日发生在黑龙江省双城市周家镇 的特大交通事故(本报11月22日曾作报道),造成8 名小学生死亡、39名小学生受伤。11月25日,双 城市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该案犯罪嫌疑人 关景全批准逮捕。 • 今年11月21日晨6时许,双城市周家镇东跃 村村民关景全驾驶自家华丰牌大客车满载1名成年 人、50名小学生到该镇中心小学上学。 因超员、 车速过快、客车制动系统不良等原因,当车行驶 至东跃村间公路一座小桥附近时,翻入桥下河沟 内,致8名小学生经抢救无效死亡,39名小学生 程度不同受伤,其中重伤7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危害公共安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等罪的区别)
1、“毒丝瓜案”,甲与乙有仇,于是把乙家丝瓜地里的丝瓜全部都打了毒针。

乙家晚上吃饭吃丝瓜后,一死两伤。

解答:投放危险物质罪(农田是公共领域,丝瓜还有可能会卖到市场,因此对象不确定,危害公共安全)
2、司考题:“白斩鸡案”,张三往李四家门口挂了一只有毒的白斩鸡,李四看到后,把鸡扔掉。

张三又捡回来,放到李四家的米缸里面。

当天晚上李四家喝稀饭,一死两伤。

解答:故意杀人罪(对象确定)
3、张三家卖毛鸡蛋。

一日张三顺手把工业用盐放到杂物堆中。

张三的母亲顺手从杂物堆中拿出“盐”涂在毛鸡蛋上,导致多人食物中毒。

解答:张三母亲明知是工业用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张三母亲不知道是工业用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不能算是意外事件,因为一般来说,盐都不可能在杂物堆里。

如果从杂物堆中找盐,按照一般人标准,认为有过失)
4、张三毒死李四家的几十只羊后抱走,又卖毒羊肉卖给羊肉店。

解答:盗窃财物与故意毁坏财物(想象竞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在生产销售过程中,且以营利为目的)
5、张三对全村的羊下毒→投放危险物质罪
6、张三给李四家卖鸭脖子用的卤水里面下毒,李四发现卤水有异味,仍然生产。

解答:张三→投放危险物质罪
李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OR生产销售不合安全标准食品罪?选择后者,对生产有毒有害产品没有故意,但是他知道食品是不符合安全标准,这个无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罗翔说的常见的6种要熟记)
1、“肖永林案”,肖寄给上海某办公楼一袋石灰粉,谎称为炭疽菌,引起恐慌
解答:投放虚假物质罪(291条:当时还没有“投放虚假物质罪”,定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样显然是不合适的。


2、谎称往飞机上装了炸药包→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291条)
3、“高空抛狗案”,把小狗从高楼上扔下来,砸坏车子不宜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性与防火爆炸等不相当)(如果楼下人很多,可以定)
4、“扎针案”:甲手持针管,里面有感染了艾滋病毒的血液,问路人要钱,不给就拿针扎解答: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后罪本质上是危险犯。

从科学角度上,拿针扎是不会感染艾滋病的(罗翔说要连戳四百针~~)。

但是根据一般人的标准,会产生恐慌)
5、患甲型流感、非典,拒绝隔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6、“张明宝案”,酒后撞死人,后逃逸又撞死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7、在公路上,公交车掉头,结果发生车祸。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公用设施类犯罪(注意实质:危害公共安全;正在使用)
1、张三在开公交车,上来一个乘客李四不买票,于是张三和李四起了争执。

李四动手打张三,张三索性不开车了,两人扭打在一起。

结果公交车失控,撞死三个路人。

解答:张三→交通肇事罪(违法交通规则,导致损害结果。


李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一定是针对工具,而不是人)
2、拖拉机、缆车、三轮车等等,是否是汽车?主要还是看实质解释:是否承担起了交通运输的使命。

所以滑翔机一定不是航空器,热气球有可能是。

3、甲在铁轨上夹了一个卡子,想要假装发现夹子然后收到奖励。

没想到夹子拔不下来,在车行至该路段时拼命挥舞,冒着生命的危险,终于司机看到后,终于停下来,免于事故。

解答:破坏交通设施罪(危险犯,把夹子夹上时危险已经实现,构成犯罪。

这是现在刑法理论,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这是有缺陷的。


恐怖活动犯罪
1、恐怖组织:如何定义,核心在于针对普通平民;然后他扯了半节课的汪精卫……
2、劫持航空器罪,什么叫劫持,按照强制者的意思控制,就是劫持。

3、从深圳飞往上海的飞机,一乘客突然想起广州还有饭局,要求在广州下机,机长拒绝,乘客说小心我对你不客气。

机长紧急迫降。

解答:劫持航空器罪(按照强制者的意思完成;而且是行为犯,一行为,十年以上。


4、乘客砸了飞机的玻璃→破坏交通工具罪
5、客车为了抢客人,你追我赶,互相拿锤子砸车窗,导致一辆车撞到了收费站,死伤多人。

解答:坏交通工具罪(对车子的直接破坏,足以危及公共安全)
6、张三为赶上姐姐的婚礼,强行上一辆运煤车,逼司机开往婚礼地,但是给了司机200元解答:强迫交易罪(不可以定劫持汽车罪,因为没有危及公共安全)
7、劫持火车,怎么定罪?
解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OR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破坏可以是功能意义上的破坏。


8、偷下水道井盖。

解答:分情况而论,一般来说是掉人,可以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是快车道等地方,可以定破坏交通设施罪。

(和盗窃罪想象竞合)
枪支类犯罪
1、想偷钱,却偷了枪→盗窃罪既遂+非法持有枪支罪(如果事后占有的话)
2、想偷枪,偷到了枪→盗窃枪支罪
3、想偷枪,却偷了钱(或者名贵的仿真枪)→盗窃枪支罪的未遂和盗窃的既遂,想象竞合
4、张三把枪放在李四处
a.对李四说抢是自己训练时用的→非法持有枪支罪
b.对李四说枪是自己抢来的→非法储存枪支罪(明知是他人非法所得)
5、有制造枪支资格的企业,制造了20把枪,但是只卖了19把
6、警察把自己的枪借给甲→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射击教练把枪借给甲→不构成犯罪,除非造成严重后果
7、甲对乙说:“我要去打一只熊猫,把枪借给我。

”乙把枪给了甲。

解答:故意杀害珍贵动物帮助犯(明知违法活动还出借,不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直接定实施的犯罪的共同犯罪)
8、军人家里穷,把自己的枪拿去典当
解答:军人→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典当行→非法持有枪支罪
9、A买了枪,将枪带在身边,坐上公交车,路过天安门广场,随意点杀了几个人。

解答:非法买卖枪支罪吸收非法持有枪支罪,但是无法吸收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

事故类犯罪(罗翔淡定地说了一句前面讲的都不重要接下来才是重点……)
交通肇事罪:
1、违反交规和重大事故的因果关系:张三喝了酒开车,把前面李四给撞了。

因为前面的车逆向行使,把李四撞到了张三车前,张三躲避不及,撞了上去。

解答:无因果关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2、张三把李四撞成重伤后逃跑
解答:交通肇事罪(基本刑3年以下)(仅撞成重伤不构成犯罪,但是肇事后逃跑构成)
3、张三酒驾把李四撞成重伤后逃跑
解答:交通肇事罪(加重刑第一档3-7年)(酒驾把人撞成重伤,构成犯罪;肇事后又有逃逸情节,为第一档3-7年)
4、张三撞人后拨打110报警,
解答:没有透露自己的信息,离开后被撞人因失血过多死去→交通肇事罪(第二档7年以上);
如果透露自己的信息,离开后人死亡→交通肇事罪基本刑3年以下;
5、“水库案”:张三开车撞人,发现被撞的人死了,十分害怕。

于是把人扔到水里离开。

事实上人是被淹死的。

解答: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数罪并罚(交通肇事罪:重伤+逃逸构成犯罪;肇事后逃逸与死亡的因果关系,被水淹死切断,而且行为人对死亡没有故意心态,所以过失致人死亡)
6、上述案件,如果没有淹死,被人发现送往医院,但是未抢救成功。

解答:交通肇事罪(没撞死,也没有淹死,但是撞+淹+逃逸共同导致死亡结果,肇事后逃逸与死亡有因果关系。

7年以上)
7、酒后开车没有撞人或者撞成轻伤→危险驾驶罪
酒后开车撞人撞成重伤→交通肇事罪(基本刑)
酒后开车撞死人→交通肇事罪(基本刑)
酒后开车撞死人后逃跑→交通肇事罪(加重刑第一档)
酒后开车撞成重伤后逃跑致人得不到及时救治死去→交通肇事罪(加重刑第二档)
酒后开车撞死人后二次肇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司法解释关于肇事者的义务规定有违常理,所以处理结果可能怪异,要熟记。

(交通肇事后产生两个义务:报告义务和救助义务;履行报告义务未履行救助义务,基本刑;履行救助义务未履行报告义务,加重刑。


总结:区分“肇事后逃逸”和“逃逸致人死亡”时,可能肇事者在“撞死或撞伤”上有认识上的错误,但是判断因果关系是客观上的判断,不考虑肇事罪的主观认识,以客观为准。

罗翔课件或是书上148页第7点总结了逃逸类型的四种类型,不累述
7、酒后开车撞死人后二次肇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未喝酒,开车撞死人后逃跑二次肇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因为未喝酒时候的精神状态要清醒于酒后状态,推定为故意犯罪)
危险驾驶罪:
1、“二环十三男案”:北京二环路46公里,在13分钟内就开完。

是否构成此罪。

解答:“追逐竞驶”,可以是一个人——“计时型的飙车”。

2、酒后开车,不小心撞上路边的烧烤摊,把20多个人撞成轻伤
解答: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X没有重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X没有故意;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X没有重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