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分析(一)
肖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

肖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游伟谢锡美〔基本案情〕2001年10月间,被告人肖永灵通过新闻得知炭疽杆菌是一种白色粉末的病菌,国外已经发生因接触夹有炭疽杆菌的邮件而致人死亡的事件,因此,认为社会公众对收到类似的邮件会产生恐慌心理。
同年10月18日,肖永灵将家中粉末状的食品干燥剂装入两只信封内,在收件人一栏上书写了“上海市政府”和“东方路2000号”(上海东方电视台)后,乘车至本市(即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将上述信件分别邮寄给上海市人民政府某领导和上海东方电视台新闻中心陈某。
同年10月19日、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工作人员陆某等人及东方电视台陈某在拆阅上述夹带有白色粉末的信件后,造成精神上的高度紧张,同时引起周围人们的恐慌。
经相关部门采取大量措施后,才逐渐消除了人们的恐慌心理。
〔判决要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永灵通过向政府新闻单位投寄装有虚假炭疽杆菌信件的方式,以达到制造恐怖气氛的目的,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8日以(2001)沪二中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对肖永灵做出有罪判决,认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在法定上诉期间,被告人肖永灵未提起上诉。
〔法理评析〕一、问题的提出刑事判决是刑事法律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其适用结果的公正与否将更为直接也更为深远地影响着社会公众的法律感情,即对法律的尊重感和信赖感。
因此,公正是整个刑事判决的基石。
应该看到,公正体现于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但最终总是要在刑事被告人的具体定罪、量刑中表现出来。
刑事判决的公正奠基于确实、充分的案件事实。
然而,刑事判决毕竟是刑事法官适用法律的结果,而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不但影响刑事判决的公正,而且影响着社会公众的法律感情。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类罪行严重威胁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在刑法中受到了严厉的打击和惩罚。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以便更加深入地了解这一类犯罪的危害和后果。
案例一,故意放火罪。
某市某小区一名居民因邻居纠纷,怀恨在心,于深夜将自家门口的垃圾桶点燃,导致火势蔓延至整栋楼房,造成多人伤亡和财产损失。
经公安机关侦查,该居民因故意放火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某县某人为了报复前任情人,非法购买枪支和弹药,企图对其实施暗杀。
在警方及时介入并抓获犯罪嫌疑人后,经审讯得知其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犯罪事实。
最终该人因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三,危险驾驶罪。
某市某司机酒后驾车,行驶至繁华街道时因酒后驾驶而控制不住车辆,导致多名行人受伤。
经检测,该司机血液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构成危险驾驶罪,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四,破坏交通工具罪。
某市某人因个人恩怨,在高速公路上投掷石块,致使多辆车辆受损,严重威胁了道路交通的安全。
经公安机关侦查,该人因破坏交通工具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案例充分展示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
这些罪行不仅严重威胁了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对于这类罪行,司法机关也应该依法严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希望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了解,能够引起更多人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重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当事人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分析

当事人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分析案例名称:张某因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分析案例概述:2010年1月5日晚上7点,张某因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北京市公安局立案调查。
张某是一名汽车修理工,经过长时间工作后,他前往附近的一家酒店休息。
当时,酒店正在进行翻新工程,但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在一楼大厅,酒店聘请的装修队正在使用明火焊接设备。
不幸的是,张某走近焊接区域时,一束明火突然蹿起,引燃了酒店内的装修材料。
火势迅速蔓延并引发了严重的火灾。
该火灾造成酒店及周边建筑物的重大损失,同时也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
经过:案发后,调查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并获取了酒店的监控录像进行了调查。
调查显示,当时焊接区域周围的火灾报警器并未正常启动,且周围没有任何灭火设备或逃生通道。
调查人员还发现,装修队没有任何关于火灾防范的指导文件,并未对员工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
同时,酒店管理者也未对装修工作进行严格监管。
调查人员还确定了张某的行动轨迹。
根据监控录像,张某在进入酒店后,没有注意到明火焊接设备的存在,并且没有预防自己的衣物、工具等可燃材料被明火引燃。
造成火灾的罪魁祸首正是张某的疏忽大意。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要件为:有关人员在操作或使用危险物品时,由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者操作、使用不当,造成公共危险的行为。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张某通过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明火焊接设备,直接燃烧了周围的装修材料,引发了火灾。
他作为汽车修理工,应当了解明火的危险性,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他没有正确判断明火与周围物体距离的隐患,也没有注意避免自身可燃材料与明火接触。
因此,张某的过失行为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要件。
张某的疏忽大意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包括损失巨大的财产和人员伤亡风险。
据初步统计,此次火灾造成了数名酒店员工和客户的轻伤,并导致酒店及周围建筑物的大面积损毁。
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案例一:故意投放危险物品妨害公共安全
被告人A因与甲公司存在贸易纠纷,为了报复甲公司,决定采取极端
手段威胁、恐吓对方。
A购买了大量爆炸装置,并在甲公司总部附近的公
共区域内故意投放,希望引起惊慌、造成人员伤亡。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故意投放危险物品,妨害公共安全,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A的行为属于
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
据此,A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区域的安全和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对社
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
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证据充分,被告人A应当对其犯罪行为承担法律
责任。
案例二:故意破坏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
被告人B为了满足自己的复仇心理,针对C公司的批货物,在货车运
输途中,故意制造事故,将货车引爆,造成货车起火、人员伤亡。
目的是
想要同时危害到C公司的利益和对抗社会秩序。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破坏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B的行为属于构成了危害
公共安全罪。
据此,B的行为不仅对交通工具的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还对人员的
安全和财产的完整性造成了严重破坏。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被告人B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是两个案例,分别涉及了故意投放危险物品和故意破坏交通工具这两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些行为都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威胁和破坏,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安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15日,某购物中心发生一起无差别暴力袭击事件。
犯罪嫌疑人杨某,男,28岁,因工作、生活压力过大,心怀不满,携带刀具进入购物中心,对商场内无辜顾客和工作人员进行袭击,造成多人受伤。
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犯罪嫌疑人杨某被当场抓获。
二、案件分析(一)案件性质本案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杨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还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对购物中心内的人员造成极大的心理恐慌。
(二)案件原因1. 个人因素:犯罪嫌疑人杨某因工作、生活压力过大,心理承受能力有限,导致其产生极端情绪,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2. 社会因素:随着社会竞争日益激烈,生活节奏加快,部分人群心理压力增大,容易引发心理问题。
此外,社会不良风气、网络暴力等因素也可能对个人心理造成负面影响。
(三)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案件处理(一)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理1. 犯罪嫌疑人杨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2. 经审理,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对受害人的处理1. 受害人依法获得相应的医疗救治和赔偿。
2.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部门积极开展心理疏导工作,帮助受害人走出心理阴影。
四、案件启示(一)加强心理健康教育1. 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应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员工、学生的心理素质。
黎景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黎景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案例分析案件来源:网上下载案件表述:被告人黎景全,男,汉族,1964年4月30日生于广东省佛山市,初中文化,佛山市个体运输司机,1981年12月11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06年9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
2006年9月16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黎景全大量饮酒后,驾驶车牌为粤A1J374的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盐步碧华村新路治安亭附近路段时,从后面将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李洁霞及其搭乘的儿子陈柏宇撞倒,致陈柏宇轻伤。
撞人后,黎景全继续开车前行,撞坏治安亭前的铁闸及旁边的柱子,又掉头由北往南向穗盐路方向快速行驶,车轮被卡在路边花地上。
被害人梁锡全(系黎景全的好友)及其他村民上前救助伤者并劝阻黎景全,黎景全加大油门驾车冲出花地,碾过李洁霞后撞倒梁锡全,致李洁霞、梁锡全死亡。
黎景全驾车驶出路面外被治安队员及民警抓获。
经检验,黎景全案发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69.9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黎景全在医院被约束至酒醒后,对作案具体过程无记忆,当得知自己撞死二人、撞伤一人时,十分懊悔。
虽然其收入微薄,家庭生活困难,但仍多次表示要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黎景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7日以(2007)佛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黎景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黎景全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7日以(2007)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黎景全酒后驾车冲撞人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黎景全醉酒驾车撞人,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
案例刑法

• [问题] 1.刘某、宋某、张某、王某构成何罪? 2.刘某、宋某、张某、王某是否为共同犯 罪?
案例11-2 王某放火烧毁自家房屋
• 1999年10月21日,王某在帮村民赵某盖完房回家 时,见弟弟(与王某同住)正与田某交谈。由于王 某与弟弟感情不好,便怀疑弟弟在说自己的坏话, 遂大骂其弟,并手持菜刀、铁链追打。当其弟躲 到田某家后,王某返回家里,点燃自己住房内的 蚊帐,手持菜刀不准他人救火。此时火势越来越 大,村民们只好掀掉周围邻居 家住房的瓦檐以阻 止火势蔓延。王某见家中一间厅房基本烧毁,还 烧毁粮食、木料、自行车和家具,慌忙逃离现场。
• [问题]王某在火车站引爆自杀的行为应如何 定性? • 王某的爆炸物未能爆炸,电雷管只将王某 双手和腹部炸伤,没有造成他人的伤亡和 财产的重大损失。 • 本案中,王某实施了三个行为,即非法制 造爆炸物,非法携带爆炸物、电雷管进入 公共场所,在火车站引爆自杀。
案例11-8 投毒行为的认定
• 1999年下半年,李某种在地里的红薯藤常 被他人的牛偷吃。李某多次将此事反映到 村委会,村委会也未做出处理,为此李某 非常恼火,伺机报复。1999年11月15日, 李某从集镇买回两瓶白色粉末状的老鼠药, 17日上午,李某将鼠药撒在自家地里的红 薯藤上。当天下午,陈某等4户人家的6头 耕牛跑到李某的地里吃了撒有鼠药的红薯 藤后均被毒死,造成经济损失5 000余元。
双城市周家镇的特大交通事故
• (2006)11月21日发生在黑龙江省双城市周家镇 的特大交通事故(本报11月22日曾作报道),造成8 名小学生死亡、39名小学生受伤。11月25日,双 城市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该案犯罪嫌疑人 关景全批准逮捕。 • 今年11月21日晨6时许,双城市周家镇东跃 村村民关景全驾驶自家华丰牌大客车满载1名成年 人、50名小学生到该镇中心小学上学。 因超员、 车速过快、客车制动系统不良等原因,当车行驶 至东跃村间公路一座小桥附近时,翻入桥下河沟 内,致8名小学生经抢救无效死亡,39名小学生 程度不同受伤,其中重伤7人。
法律禁止做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社会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
然而,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人违反法律,触碰法律红线。
本文将通过几个法律禁止行为的案例,分析法律禁止的原因、法律后果以及预防措施。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酒后驾驶甲,男,35岁,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客车,行驶至市区一十字路口时,与一辆正常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重伤。
经鉴定,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分析:酒后驾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 案例二:故意伤害乙,男,30岁,因与邻居丙发生争执,持菜刀将丙砍成重伤。
经鉴定,丙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分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案件情况,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3. 案例三:非法集资丙,男,40岁,以投资理财为名,非法集资5000万元。
经调查,丙的非法集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分析:非法集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案件情况,丙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三、法律禁止的原因1. 维护社会秩序:法律禁止行为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保护公民权益:法律禁止行为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