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审理企业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问题
公司破产怎么清偿债务

公司破产怎么清偿债务公司破产怎么清偿债务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偿付遵循以下原那么: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缺乏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缺乏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二、企业破产清偿顺序1、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抵消债务人财产,《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的除外;2、担保债权;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以下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缺乏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企业破产的清偿顺序企业破产按照什么顺序进行清偿?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中明确规定了企业破产的清偿顺序,企业破产的清偿顺序分为三个顺序,第一顺序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补偿金的清偿;第二顺序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以及第三顺序是普通破产债权一、请求权的顺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以下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一顺序);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第二顺序);3、普通破产债权(第三顺序)。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破产法律诉讼案例分析与解决途径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破产法律诉讼案例分析与解决途径破产法律诉讼是法律服务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纠纷以及债务人的清偿问题。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实际案例,探讨破产法律诉讼中遇到的问题,并提供解决途径。
案例一:甲公司破产清算案甲公司是一家制造业公司,在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由于管理不善和市场变化导致破产。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甲公司面临着大量债务和不同程度的债权人权益争议。
其中一个核心问题是如何合理分配破产财产。
解决途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委任破产管理人,通过评估债权人的权益以及破产财产的价值,制定合理的清偿计划。
法院还可以依法采取审判监督、整合债权和债务、组织债权人会议等方式,协助解决争议,确保公正合理的破产清算。
案例二:乙公司破产重整案乙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商,由于资金链断裂和项目问题导致负债累累。
面临债务追偿和市场声誉损害,乙公司决定进行破产重整,以希望通过重组来重新恢复经营。
解决途径:在这种情况下,乙公司可以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申请,并提出详细的重整计划。
法院将组织债权人会议,了解各方利益关系,并根据重整计划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做出决定。
若重整计划通过,乙公司将有机会通过债务重组和资产处置等手段实现破产债务的偿还和经营复苏。
案例三:丙公司财产清算案丙公司是一家金融机构,在严重违规经营和经营风险失控的情况下被监管部门接管和决定进行财产清算。
在财产清算过程中,丙公司面临着大量债权人的诉讼和债权追偿问题。
解决途径:监管部门可以依法组织丙公司债权人会议,通过债务重组、债权债务转让、资产处置等方式,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审判机关则可以根据诉讼请求的事实和证据,判决追偿权利的大小和优先顺序,以维护法律和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破产法律诉讼案例分析与解决途径需要通过合理的法律程序和司法机关的介入来实现。
在破产案件中,法院、破产管理人和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发挥着重要作用,既要维护债权人的权益,又要促进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公正、公平、高效的破产法律诉讼结果。
企业倒闭破产清算起诉流程

企业倒闭破产清算起诉流程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企业的生死存亡是一个常见的现象。
因各种原因,如经营不善、市场竞争激烈、债务问题等,企业可能最终导致倒闭和破产。
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清算和起诉程序是必要的。
本文将探讨企业倒闭、破产以及相应的清算和起诉流程。
一、企业倒闭和破产企业倒闭指企业无法继续经营,产权或产权管理转移给其他方或者撤销。
而企业破产则是指企业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清算和债务处理。
企业倒闭和破产往往伴随着员工裁员、债权人的损失以及市场秩序的重塑。
二、清算流程当企业宣布破产后,清算是必要的程序。
以下是企业清算的一般流程:1.破产申请:企业可以自行或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对企业进行破产清算。
2.成立破产委员会: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法院会成立一个破产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破产清算过程。
3.资产评估和登记:破产程序开始后,破产委员会会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将其登记。
这一步是为了确保资产的合理估值和准确登记,以便后续的清算程序。
4.债权申报和核查:破产程序开始后,债权人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向破产委员会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破产委员会会对这些债权进行核查,确保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5.资产处置和清偿:在债权核查完毕后,破产委员会会根据破产法和相关规定,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处置,并使用所得资金清偿债务。
6.破产清算结束:当所有的资产处置和债务清偿工作完成后,破产清算程序正式结束。
三、起诉流程在企业倒闭和破产过程中,债权人可能会选择起诉的方式来追索债权。
以下是起诉的一般流程:1.准备起诉材料:债权人需要准备相关证据和文件,包括债务凭证、书面债权、法律文件等,以便起诉。
2.申请立案:债权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申请立案。
法院会对起诉状进行审查,符合法律条件的将予以受理。
3.受理案件:法院受理案件后,会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将通知上交给被告人,即企业倒闭和破产的相关方或责任人。
4.开庭审理:法院会根据诉讼程序安排开庭审理。
企业破产清算纠纷如何处理债权债务的清算

企业破产清算纠纷如何处理债权债务的清算近年来,随着经济环境的不稳定以及竞争压力的加大,企业破产的情况逐渐增多。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债务的清算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讨论企业破产清算纠纷中债权债务的处理方式。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债权债务的概念。
债权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利益的主张权利,债务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存在返还财产、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的义务。
在破产清算中,债权和债务的处理涉及到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益关系。
其次,债权债务的清算顺序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债权的清偿顺序主要分为标的物权、普通债权和次级债权。
在破产清算中,应当首先清偿标的物权,即以企业拥有的物权财产进行清偿。
如果标的物权不能满足清偿需求,再依次清偿普通债权和次级债权。
这种清偿顺序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另外,破产清算中债权债务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协商解决、受理、裁决和强制执行等。
首先,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通过协商和解来处理纠纷。
双方可以自愿达成协议,约定清偿方式、比例和期限等,并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确认。
这种方式避免了破产清算对企业和各方产生的不利影响。
其次,如果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债权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请,将破产清算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受理和裁决。
在受理和裁决过程中,仲裁机构或法院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证据,判决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比例和期限等。
这种方式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也维护了社会公平与正义。
最后,如果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或拒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会依照法律程序,通过查封、扣押和拍卖等手段,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
这种方式可以保证债权人得到应有的补偿,但也应注意尽量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良影响。
总之,在企业破产清算纠纷中,债权债务的清算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债权债务的处理方式应遵循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通过协商解决、受理、裁决和强制执行等方式进行处理。
只有通过合理有效的清算方式,才能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企业和社会的利益,实现破产清算的顺利进行。
企业破产重组债权债务怎么处理

企业破产重组债权债务怎么处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出现破产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申请企业破产的,法院受理后,破产企业可以申请破产重整的,那么企业破产重组债权债务怎么处理?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企业破产重组债权债务怎么处理企业在破产重组期间,破产重组方案表决通过后,债权债务的处理依据破产重组方案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二)债权分类;(三)债权调整方案;(四)债权受偿方案;(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第八十二条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三)债务人所欠税款;(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二、不同主体提出破产重整申请的条件(一)债务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即当企业法人具有一般破产原因时,可以对其实施重整。
2、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企业法人不具备破产原因,但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的,虽然不能对其实是破产清算或者破产何解,但为了挽救企业,也可以对其进行破产重整。
3、债权人申请对债务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布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可以像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二)债权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在此种情况下只有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
(三)出资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像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和注意事项有哪些

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和注意事项有哪些在商业世界中,公司破产清算是一个严肃且复杂的过程。
当一家公司面临无法偿还债务、经营困难等情况时,破产清算可能成为不可避免的选择。
了解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对于公司的股东、债权人以及相关利益方都至关重要。
一、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1、申请破产公司出现破产原因后,可以由债务人(即公司本身)或者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材料。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2、法院受理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会进行审查。
如果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会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通常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或人员担任,负责接管公司的财产、处理债务等事务。
3、通知和公告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会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进行公告。
公告的内容包括破产申请受理的时间、破产管理人的名称和地址、申报债权的期限、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等。
4、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逾期申报债权的,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可以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5、召开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主要职责是核查债权、监督破产管理人、决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
6、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破产管理人应当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如拍卖、变卖等。
变价后的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纠纷

企业破产纠纷破产是指企业在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下,通过法律程序将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并将其资产按照一定的顺序分配给债权人。
然而,在进行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常常会发生各种纠纷。
本文将围绕企业破产纠纷展开论述,并探讨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一、破产程序中的纠纷在企业破产的过程中,各方之间可能会出现多种纠纷。
首先,破产申请人与债权人之间可能会产生矛盾。
破产申请人通常会尝试通过破产清算来减少债务,而债权人则希望尽可能多地收回债权。
这种利益冲突可能会导致双方产生争执和纠纷。
其次,企业破产可能对雇员和供应商等其他利益相关方产生影响。
在企业破产时,员工的工资、福利和退休金等权益可能会受到损害,供应商可能无法收回应收款项。
这些纠纷可能会引发集体离职、工资拖欠和供应链断裂等问题,对整个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最后,企业破产清算可能引发与股东相关的纠纷。
在企业破产时,股东的权益可能会受到损害,尤其是对于小股东来说。
他们可能会对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合法性提出质疑,甚至提起诉讼。
二、解决企业破产纠纷的途径为了解决企业破产纠纷,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制度来规范破产程序,并提供纠纷解决的途径。
首先,破产法律规定了破产程序的具体步骤和要求。
破产法律明确了破产申请的条件和程序,债务清算的规定以及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措施等。
这些法律规定为企业破产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依据和指导。
其次,破产程序通常涉及破产法院的审判。
法院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方,负责处理破产案件并裁决纠纷。
法院可以通过听证会、复核证据等方式来收集各方的意见和证据,最终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外,破产管理人也起到关键的作用。
破产管理人是由法院指定的专业人员,负责处理破产程序中的各项事务。
他们可以通过与各方的协商和调解来解决破产纠纷,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另外,仲裁和调解也是解决企业破产纠纷的途径之一。
各方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或调解机构来解决破产纠纷。
仲裁和调解通常更加灵活、迅速,能够更好地满足各方的需求,并减少对公共资源的占用。
企业破产清算诉讼程序

企业破产清算诉讼程序破产清算是指企业因债务无法偿还而决定解散并清算资产的过程。
在破产清算的程序中,诉讼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企业破产清算诉讼程序进行详细介绍。
一、起诉破产清算企业破产清算的程序一般以破产申请的起诉为起点。
当企业无力偿还债务,且债务金额达到一定程度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诉讼。
破产清算诉讼中,债权人通常称为申请人,而破产企业则成为被申请人。
二、破产清算案件受理一旦申请人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诉讼,法院会依法受理该案件,并进行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法院会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如企业的债务证明、财务报表等。
如果法院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就会受理该案件并立案。
三、破产清算管理人的任命在破产清算诉讼程序中,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命破产清算管理人。
破产清算管理人一般由专业的清算机构或经过法院认可的个人担任。
他们的主要职责是代表破产企业进行资产清算和债务偿还。
四、破产企业的资产清算破产企业的资产清算是破产清算程序中最为关键的一步。
在法院指定的时间内,破产清算管理人会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清点、估价和变现。
这些资产包括企业的房地产、设备、存货、知识产权等。
清算管理人会根据资产的实际价值,将其变卖或以其他形式变现,以便偿还债务。
五、债务偿还破产清算的目的是清偿企业的债务。
在清算过程中,破产清算管理人会按照法律规定的优先顺序,分配可变现资产的价值。
法律通常规定了先清偿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特定债权,然后才是其他债权的优先顺序。
清算管理人会将可变现的资金依次支付给债权人,直至所有债务得到偿还。
六、破产声明的公告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法院会要求破产清算管理人发布破产声明的公告。
该公告的目的是通知债权人和其他有关各方破产清算的进展情况,以便让他们了解自己在破产清算中的权益。
公告一般通过报纸、互联网等渠道进行发布。
七、破产清算的结案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一旦债务得到清算管理人的妥善处理,剩余的资产也变现完成,法院会宣布破产清算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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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如何审理企业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发现,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债务纠纷问题较为突出,成为困扰企业破产案审理的重要因素。
那么如何审理企业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问题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的了解。
一、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的概念债务纠纷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的性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与否及债的额度确定或债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
本文所谓破产程序中的债务纠纷,是指破产财产管理人向破产企业债务人主张债权时与债务人就债的性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与否及债的额度确定或债的履行而发生的争议。
作为债务纠纷,就必然具备相对抗的主体双方,清算组作为债权人是主张债权的主体,在债务纠纷的诉讼关系中,一般被列为“申请人”;债务人是对债务提出抗辩的主体,在这一诉讼关系中,一般被列为“被申请人”。
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的合议庭,虽然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居主导地位,但在处理债务纠纷过程中,应该处于中立的、裁判者的位置。
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的内容,就是破产企业与破产企业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可以是直接的、具体的;也可以是间接的、抽象的。
直接的、具体的,是指债的构成可以直接以金钱来计算,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
间接的、抽象的,是指债的构成是通过其他民事法律关系来体现的,权利、义务的载体不直接表现为金钱。
破产程序中破产企业与其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单一的,也有复合的。
单一的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构成,只有某一单独的民事法律关系。
复合的,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构成,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关系。
如破产企业与其债务人之间,既有租赁合同关系的争议,又有加工定做合同关系的争议,还有买卖合同关系的争议。
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的客体,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用以清偿债务的金钱;二是用以交付的财产。
破产程序中的债务纠纷,不论是何种民事法律关系构成的债权、债务,都必须具有给付内容,而给付内容,就是指可以用金钱来计算其债权、债务额度的标的物。
破产企业债务人应交付的财产,相当于破产企业债权人享有取回权的财产,即破产企业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破产人财产。
在破产程序的运作中,破产企业债务人为履行交付财产义务发生争议的极为少见,大多都是为给付意义上的义务的履行发生争议的。
二、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审理的特点破产法是兼实体法与程序法于一体的特别法。
适用破产程序审理债务纠纷,与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民事纠纷相比,有其显著的特点。
1、审理的方式不同。
根据《意见》第46条和《规定》第73条第2款所作的司法解释,对破产企业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异议,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按照上述规定,审理企业破产案中的债务纠纷,人民法院只需书面审理,尔后作出裁定即可。
这是破产程序中职权主义的立法模式的体现。
这种立法模式,强化了法官在破产程序中的职权,削弱了破产程序中涉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审理破产案的合议庭,对破产案中涉案当事人提出的各种异议,对破产程序运作中出现的各种民事纠纷,均可以快刀斩乱麻的方式裁决了事。
这对加快破产案的审理,提高办案效率的正面效应是不可否认的。
但是,当破产企业债务人提出的异议及其所提供的证据,与清算组提出的主张及提供的证据争议较大,矛盾较多,合议庭难以辩明双方证据真伪,且对帐目难以作出结算时,如果不分青红皂白,贸然裁决,其负面效应也是不可低估的。
2、非完全独立之诉。
破产程序中的债务纠纷,是企业破产案的案中之案,在很大程度上受破产案的影响和制约,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⑴、破产程序中的债务纠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债权方宣告破产之前,诉讼发生在债权方宣告破产,清算组向债务人发出清偿债务通知,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之后。
破产财产管理人要求偿债之诉,伴随着企业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清理活动而开展。
⑵、由审理企业破产案的同一审判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
⑶、以破产财产承担诉讼风险。
如债务人败诉,债务人应支付的财产均由清算组收归为破产财产;如债务人胜诉,破产企业应支付的财产额即为债务人(已转化为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额。
将按法定清偿顺序受偿。
民事诉讼中的民事纠纷,本案与他案之间彼此是独立的,审理和裁判时,法官只对本案的法律关系作出评价,不受他案的影响和制约。
3、诉的合并的条件不同。
诉的合并有诉的主体合并和诉的标的合并。
我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53条,对诉的合并作了三点限制。
一是要求诉的主体的合并,必须符合“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这一条件。
也就是说,参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必须与引起诉讼的标的有关联。
二是诉的标的合并,必须符合“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客观条件。
三是必须符合“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主观条件。
此外,《民诉法》第126条,又作出了“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规定。
对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的审理,法律没有相关的诉的合并的规定。
但笔者认为,破产法作为部门法又是程序法,不可能象专门的程序法那么细致。
更何况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尚在(试行)阶段。
因此,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中,当破产法规定不详时,慎重借鉴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及运用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去尝试解决企业破产案中不同环节的现实问题,应当是无可厚非的。
前文说过,破产程序中的债务纠纷,是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债务人发出清偿债务通知之后,引发的破产企业或其财产管理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争议。
这种争议将债权人与债务之间所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只要具有给付内容,不论其是何种民事法律关系,或何种诉的标的,都抽象地概括为债权债务关系。
因此,在审理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的过程中,破产企业与其债务人之间,只要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民事法律关系的争议,不管是借款关系、买卖关系、租赁关系或承包关系等等,不论同时存在多少种民事法律关系,也不论其标的是否同一种类,在实践中均采取先分别审理,再综合结算,最后并案裁判的方法处理。
这种对诉的合并的审理方法,借鉴了民事诉讼程序中对诉的合并的法律依据,摒弃了民事诉讼程序中对诉的合并的客观和主观方面的制约条件。
4、裁判文书的形式和效力不同。
审理破产程序中的债务纠纷,无论是书面审理还是开庭审理,其裁判文书是用裁定书的形式,而民事诉讼的裁判文书,裁定书只用于解决诉讼程序中的问题,对实体权益的处理是用调解书或判决书的形式。
审理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的裁定书,具有一审终审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如不服裁定,只能提出申诉,而不允许上诉。
这与民事诉讼程序中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权益作出处理的判决书,其效力具有明显的区别。
5、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债权的受偿和债务的履行方面。
按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企业债务人与破产企业之间互有债权、债务时,可以等额抵消;如债务人负有债务时则应清偿;如经过审理债务人胜诉,经结算,破产企业成为债务人时,胜诉的债务人(已转化为债权人)只能同普通债权人一样申报债权,并按受偿顺序按比例受偿。
如其享有优先权则例外。
对双方尚未履行合同的决定权方面。
在破产程序运作中,清算组对企业破产宣告前尚未履行的合同,有权决定中止、解除或继续履行,而这种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则不能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选择,完全处于被支配的地位。
三、审理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应当遵循的原则破产程序中的债务纠纷,既简单又复杂,这就要求审理这类案件的方法也要有繁有简,区别对待,不能简单化、绝对化。
既要遵循破产法的特定规则,又要善于借鉴民诉法的有关原则、制度去解决现实问题。
据此,笔者认为,审理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债务纠纷,应当遵循以下几项原则:1、以书面审理为主,开庭审理为辅。
破产企业债务人提出的异议,大多都是反映帐目问题,对异议书提出的问题,合议庭应当及时反馈给清算组,由清算组核对帐目,经合议庭审查,确保帐目准确无误后,合议庭针对异议提出的问题,结合清算组核实的情况作出书面裁定。
这是我国破产法解决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的不成文规则,也是现实办案当中解决这类债务纠纷的主要方法。
但是,当合议庭对破产企业债务人提出的异议,以及清算组主张的债权形成反差较大,双方争议较多,合议庭对双方争议的事实难以把握时,以公开开庭方式审理作为补充,也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
但是,公开开庭审理,应当遵循《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给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必要的诉讼准备时间,还应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的若干规定》。
给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必要的举证时间,或者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决定当事人的举证时间。
因此,如果破产程序中必须开庭的案中案过多,势必影响整个企业破产案的审理进程。
故此,对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案的审理,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只能作为一种补充,作为一种辅助手段,而不宜推而广之。
2、注重个案,把握全局。
破产程序中的债务纠纷,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并不占居特别重要的位置,然而,作为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或是其他组织。
都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
其生存权和发展权,及其合法财产的权益,应该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
如果在审理这类债务纠纷中,忽略了其独立的人格,忽略了其民事权益,只求破产案的快审快结,简单了事,那么,必将造成对被申请人的侵权,甚至产生一系列的冤、假、错案。
为此,笔者主张,在审理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时,既要重视破产人和破产债权人的利益,也要关注与破产案相关的其他民事主体的利益,在这个基础上,根据具体案情的难易程度,把握好审理方法的繁简,处理好局部与整体的关系,解决好企业破产案与案中案审理中的各种冲突。
3、遵循破产法的特定规则。
企业破产法设定了一系列的特定规则,由这些特定规则构成了破产法的特点。
一是时效规则。
⑴、《破产法(试行)》第9条第2款规定了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有效期限:“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⑵、本法第31条规定:“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
”⑶、《意见》第64条规定:“计息的破产债权,计算到破产宣告之日止。
”⑷、《意见》第46条规定了破产企业债务人,对清偿债务通知提出异议的期限为收到通知后的七日内。
二是适用裁定不适用判决的规则。
对破产程序中债务纠纷的审理,事关破产人与其债务人实体权益的处理,尽管有的债务纠纷采用开庭方式审理,类似民事诉讼,其审理结果除清算组与债务人能达成和解协议的以外,依照《意见》第46条之规定,合议庭应以裁定的方式结案,而不能作出判决。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裁定既用于解决程序中的问题,又用于解决实体上的问题。
三是对实体权益的审理一审终审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