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医疗保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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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上海市社会保障卡》就医和结算医疗费用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上海市社会保障卡》就医和结算医疗费用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上海市社会保障卡》就医和结算医疗费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公布日期】2004.04.20
•【字号】
•【施行日期】2004.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村社会保险
正文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上海市社会保障卡》就医和结算医疗费用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从2004年5月1日起,参加小城镇医疗保险和小城镇社会保险门急诊补充保险(简称镇保门急诊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应持《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简称社保卡)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和结算医疗费用的凭证。

因各种原因没有领到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可到各区、县街道社保卡补换卡服务网点申领“镇保人员专用临时卡”(简称临时卡,样张附后);也可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申领《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简称医保卡),临时卡和医保卡也可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和结算医疗费用的凭证。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取消部分社会医疗保险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取消部分社会医疗保险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取消部分社会医疗保险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5.06.04
•【字号】青人社办字[2015]125号
•【施行日期】2015.06.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取消部分社会医疗保险社
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的通知
青人社办字[2015]125号各有关单位:
依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医疗保险社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青人社字〔2014〕68)号有关规定,取消青岛医学院附属门诊等4家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其中,青岛医学院附属门诊保留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业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取消社会医疗保险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单位名单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4日附件
取消社会医疗保险社区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单位名单序号单位名称
1 青岛医学院附属门诊
2 水清沟街道水清沟社区卫生服务站(四方区医院水清沟门诊部)
3 阜新路街道汝滨社区卫生服务站(青岛四方蘧汝滨诊所)
4 市北区辽源路街道永安社区卫生服务站。

区县医保局职能

区县医保局职能

区县医保局职能医保指社会医疗保险。

是国家和社会根据法律法规,在劳动者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

2016年1月1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要求,推进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整合,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区县医保局职能,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区县医保局职能区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拟订区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规划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并执行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建立全区统一的医疗保障制度。

组织拟定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三)组织制定并执行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承担区级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1/ 9(四)执行上级医疗保障部门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支付标准和收费等政策,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按授权组织制定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政策。

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五)执行上级医疗保障部门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组织实施。

(六)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职能转变。

深化全区医疗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

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推进全区统一的“智慧医保”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加强医保与分级诊疗、价格、控费、签约服务等政策衔接,发挥医保杠杆作用,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价格形成机制,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进一步提高医保资金使2/ 9用绩效,确保实现医保资金可负担、能持续。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1.04•【字号】青人社发[2014]19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4]19号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参保与缴费(一)职工社会医疗保险1.自2015年1月1日起,非本市户籍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需在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满1年后方可申请;此前已经参保缴费的可继续参保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本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

2.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认定及补缴问题。

参保职工在本市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前,凡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未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后,按实际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

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前的视同缴费和实施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为本人累计缴费年限。

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其军龄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本市职工医保制度实施时间,按参保人参加职工医保所在区划分别确定:市南区、市北区(含原四方区)、李沧区、胶州市以2001年1月1日为线;即墨市以2001年5月为线;莱西市以2002年06月为线,平度市以2003年11月为线;城阳区、黄岛区、崂山区以2004年7月1日为线;军队机关事业单位以2005年1月1日为线。

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

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

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用药保障水平,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及《2022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要求,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调整并制定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以下简称《2022年药品目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及时做好支付范围调整《2022年药品目录》收载西药和中成药共2967种,其中西药1586种,中成药1381种。

另外,还有基金可以支付的中药饮片892种。

各地要严格执行《2022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和甲乙分类等内容。

要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将本次调整中新增的药品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调出的药品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并及时在智能监管子系统中进行维护,加强基金监管。

二、规范支付标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其自付比例和报销比例。

对于竞价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

鼓励各地医保部门开展探索,优先将竞价药品通用名下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品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配备范围,支持临床优先使用,减轻患者负担。

协议有效期内,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存在《2022年药品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需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应由企业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国家医保局将根据协议条款确定支付标准后,在全国执行。

协议期内如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其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

经办机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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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事项名称】灵活就业人员新参保【设定依据】1.《沈阳市城镇灵活就业等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沈劳社发〔2003〕41号)2.《关于沈阳市城镇灵活就业等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沈劳社发〔2003〕54号)3.《关于城镇灵活就业等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沈劳社发〔2005〕28号)4.《关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沈劳社发〔2006〕59号)5.《对市医保中心有关医保政策问题的答复意见》(医保处函〔2007〕1号)6.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7.《关于调整灵活就业等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缴费等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7〕36号)8.《关于将沈北新区和苏家屯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纳入市级统筹范围的通知》(沈劳社发〔2008〕1号)9.《关于做好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医疗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8〕7号)10.《关于回城未招工知青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9〕5号)11.《关于法库县、康平县、辽中县、新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纳入市级统筹范围的通知》(沈人社发〔2009〕11号)12.《关于执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沈劳社发〔2009〕13号)13.《关于灵活就业等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09〕14号)14.《关于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沈劳社发〔2009〕33号)15.《关于完善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9〕43号)16.《关于完善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沈人社发〔2009〕55号)17.《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调整相关问题的通知》(沈医保发〔2010〕19号)18.《关于印发沈阳市宗教神职人员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沈人社发〔2010〕22号)19.《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20.《关于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10〕127号)21.《关于企业退休人员2011年度医疗保险最低划账基数的通知》(沈人社发〔2010〕29号)【申请条件】在本市从未参加过医疗保险并符合参保条件的,首次办理医疗保险的人员。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7.07.12
•【字号】成人社办发〔2017〕105号
•【施行日期】201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的通

成人社办发〔2017〕105号
各区(市)县人社局,市医保局: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5号)的规定,现就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年低档缴费参保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至95%,在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至53%。

(二)成年高档缴费参保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至95%,在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至68%。

(三)学生儿童参保人员(含大学生)在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住院医院费报销比例提高至95%,在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院费报销比例提高至60%。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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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医疗保险局
2018年度部门预算公开情况说明
预算公开目录
一、单位职责
二、机构设置
三、人员构成
四、报表文字说明
五、部门预算对比情况说明
六、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七、政府采购情况
八、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九、预算绩效情况
十、名词解释
十一、2018年部门预算公开附表
一、单位职责
我中心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参公单位,主要负责我区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运营和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法规,负责制定全区医疗保险具体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机构设置
内设居民业务室、职工业务室、审核稽核室、财务室。

三、人员构成
现编制内共有14人,主任1人,工作人员13人。

(其中5人参公,9人事业编制)。

四、报表文字说明
在区财政的帮助指导和本部门财务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及时编制了2018年度部门预算报表,现将本部门预算说明如下:
1、部门收支总表:收入:财政拨款年初预算数286.5万元,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8.3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48.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9.4万元。

2、部门收入总表:财政拨款286.5万元。

3、部门支出总表:我单位2018年部门支出共计286.5万元,其
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8.3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48.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9.4万元。

4、财政拨款收支总表:我单位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286.5
万元。

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286.5万元。

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8.3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48.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9.4万元。

5、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我单位2018年一般公共服务支出预算
286.5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8.3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48.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9.4万元。

6、一般公共预算经济分类支出表:我单位2018年预算支出286.5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49.0万元(基本工资55.44万元、津贴补贴38.19万元、奖金7.8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20.2万元、职业年金缴费8.1万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9.9万元、住房公积金9.4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3.0万元(办公费0.66万元、电费0.73万元、取暖费1.6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34.5万元(退休费48.86万元,医疗费补助85.63万元)。

7、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我单位2018年年初预算支出286.5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8.3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48.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9.4万元。

8、政府性基金预算功能分类支出表不涉及。

9、政府性基金预算经济分类支出表不涉及。

10、“三公”经费支出计划表:因公出国(境)费支出为0;公务接待费支出为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为0。

11、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表:2018年我单位政府采购计划为5.5万元,其中打印纸0.16万元,墨盒0.13万元,办公桌椅0.25万元,电脑3.4万元,其它办公用品1.56万元。

五、部门预算对比情况说明
位2018年部门预算指标为286.5万元比2017年预算指标168.95万元增加38.42万元,主要原因:统发工资津贴补贴增长,人员工资增加;二是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基数增加,支出增加。

六、机关经费运行情况:预计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万元。

七、政府采购情况:2018年我单位无政府采购5.5万元,主要用于电脑及耗材,及办公桌椅更新。

八、国有资产使用情况
九、我区没有开展部门和单位预算绩效目标评价工作。

十、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5.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十一、部门预算表(公开表格附后):
1、部门预算收支出总表
2、部门预算收入总表
3、部门预算支出总表
4、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5、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6、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7、一般公共预算经济分类支出表
8、政府性基金预算功能分类支出表
9、政府性基金预算经济分类支出表
10、“三公”经费预算表
11、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表
伊春市西林区社会医疗保险局
2018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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