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1.引言1.1 目的1.2 背景1.3 范围1.4 参考文献2.概述2.1 风险管理定义2.2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重要性2.3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目标3.风险识别与评估3.1 风险识别的方法3.2 风险评估的过程3.3 风险评估的工具和技术3.4 风险评估的结果4.风险监测与控制4.1 风险监测的目标4.2 风险监测的方法4.3 风险控制的原则4.4 风险控制的措施5.风险应对与应急5.1 应对风险的策略5.2 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5.3 应急响应的流程5.4 应急响应的演练6.风险监督与纠正6.1 风险监督的目的6.2 风险监督的方法6.3 风险纠正的流程6.4 风险纠正的效果评估7.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7.1 职责分工7.2 相关部门的合作与协调7.3 资源投入与调配8.员工培训与意识8.1 培训计划与内容8.2 培训方式与工具8.3 培训效果的评估8.4 员工风险意识的培养附件:附件1:风险识别与评估工具使用手册附件2:风险监测与控制流程图附件4:风险监督与纠正报告示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信息安全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2.数据隐私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3.商业秘密:指商业银行合法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对其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具有实质性意义并且其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商业信息。
4.个人信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各种信息。
5.技术风险:指因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而引起的可能对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和信息技术基础设施以及信息资源等造成损失的各类风险。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及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是指计算机、通信、微电子和软件工程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商业银行业务交易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应用,并包括进行信息科技治理,建立完整的管理组织架构,制订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风险,是指信息科技在商业银行运用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和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
第五条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实现对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促进商业银行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推动业务创新,提高信息技术使用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信息科技治理第六条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是本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指引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应履行以下信息科技管理职责:(一)遵守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信息科技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相关监管要求。
(二)审查批准信息科技战略,确保其与银行的总体业务战略和重大策略相一致。
评估信息科技及其风险管理工作的总体效果和效率。
(三)掌握主要的信息科技风险,确定可接受的风险级别,确保相关风险能够被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规范职业道德行为和廉洁标准,增强内部文化建设,提高全体人员对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五)设立一个由来自高级管理层、信息科技部门和主要业务部门的代表组成的专门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各项职责的落实,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汇报信息科技战略规划的执行、信息科技预算和实际支出、信息科技的整体状况。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1、引言1.1 目的1.2 范围1.3 定义2、风险管理框架2.1 风险识别和评估2.1.1 信息系统漏洞评估2.1.2 安全事件监测和响应2.2 风险治理与策略2.2.1 监督与审查机制2.2.2 风险管理策略的制定与更新2.3 风险控制与监测2.3.1 访问控制管理2.3.2 风险评估与监测工具2.4 风险通报与沟通2.4.1 内部风险通报机制2.4.2 外部风险信息共享3、风险识别与评估3.1 业务风险3.1.1 客户信息安全风险3.1.2 交易运营风险3.2 技术风险3.2.1 网络安全风险3.2.2 数据管理风险3.3 外部环境风险3.3.1 法律法规风险3.3.2 自然灾害风险4、风险治理与策略4.1 信息安全组织与责任4.1.1 信息安全管理组织架构 4.1.2 信息安全责任分工4.2 风险管理策略4.2.1 信息安全目标与指标 4.2.2 风险管理流程4.3 内部控制与合规要求4.3.1 内部控制流程与制度4.3.2 合规性要求与监督5、风险控制与监测5.1 访问控制与身份认证5.1.1 用户权限管理5.1.2 口令与密钥管理5.2 安全事件与漏洞监测5.2.1 安全事件响应流程 5.2.2 漏洞评估与修复5.3 备份与恢复5.3.1 数据备份策略5.3.2 灾难恢复计划6、风险通报与沟通6.1 内部风险通报6.1.1 内部风险报告机制6.1.2 内部风险沟通会议6.2 外部风险信息共享6.2.1 外部风险信息收集与分析6.2.2 合作伙伴与监管机构沟通附件:- 附件1:信息安全管理组织架构图- 附件2:风险评估工具使用指南法律名词及注释:1、信息安全:指对信息资源进行保护,确保其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的一系列措施和手段。
2、风险管理:指通过识别、评估和应对各类风险,以达到有效控制和降低风险水平的过程。
3、访问控制:指对系统资源的使用进行控制,确保只有经授权的用户、程序和进程能够访问资源。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及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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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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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是指计算机、通信、微电子和软件工程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商业银行业务交易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应用,并包括进行信息科技治理,建立完整的管理组织架构,制订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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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风险,是指信息科技在商业银行运用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和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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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实现对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促进商业银行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推动业务创新,提高信息技术使用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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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信息科技治理第六条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是本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指引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应履行以下信息科技管理职责:(一)遵守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信息科技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相关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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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批准信息科技战略,确保其与银行的总体业务战略和重大策略相一致。
评估信息科技及其风险管理工作的总体效果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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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掌握主要的信息科技风险,确定可接受的风险级别,确保相关风险能够被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银行业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正式版)

银行业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正式版)1. 引言本指引旨在为银行业提供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指导,以确保银行业能够有效管理和控制信息科技风险,保障金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2. 信息科技风险概述信息科技风险是指由于信息系统的使用和依赖,银行面临的各种可能影响信息系统可用性、完整性和保密性的威胁。
3.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原则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风险识别与评估:银行应对信息科技风险进行全面的识别和评估,确定风险的严重性和可能造成的影响。
- 风险治理与控制:银行应制定相应的风险治理措施,并建立合理的风险控制机制。
- 持续监测与改进:银行应定期监测信息科技风险,及时进行改进和调整。
- 信息共享与合作:银行应与相关机构和其他银行共享风险信息,进行合作,共同应对信息科技风险。
4.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框架银行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框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风险治理结构:银行应建立明确的信息科技风险治理结构,明确责任和职责。
- 风险识别与评估:银行应建立科学的信息科技风险识别和评估方法,及时识别并评估风险。
- 风险控制与防范:银行应制定有效的控制措施和防范措施,减少和防止信息科技风险的发生。
- 事件响应与恢复:银行应建立完善的事件响应和恢复机制,及时响应和恢复信息科技风险事件。
- 管理与监测:银行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和监测体系,确保信息科技风险的有效管理。
5.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实施银行应制定详细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的实施。
方案应包括风险识别、评估、控制、防范、监测和响应等内容。
6.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监督与评估相关监管机构应对银行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进行定期监督和评估,提供指导和支持,确保信息科技风险得到有效管理。
7. 附则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银行业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工作。
银行应根据本指引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风险管理工作。
以上内容仅为简要介绍,详细内容请参阅《银行业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正式版)》全文。
证券公司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正式版)

证券公司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正式版)前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证券公司在业务发展中广泛运用信息科技,极大地提高了综合业务处理能力和客户服务质量,但同时信息科技风险日益凸显。
为规范证券公司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加强信息科技风险防控,保护客户信息安全,中国证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
指引内容本指引包括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概述、组织架构及职责、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框架、信息安全、合规与风险管理、信息科技服务外包管理、信息科技应急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八个部分。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概述该部分主要探讨了信息科技风险的意义、风险的特性、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目标与原则以及证券公司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的适用范围等内容。
组织架构及职责该部分着重论述了证券公司在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中应设立独立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部门,并明确了该部门的职责。
同时,为强化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监管力度,对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部门的运行方式也进行了规范。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框架该部分阐述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框架体系,包括信息科技风险识别与评估、控制与管理、监测与反馈、评估与改进等四个环节。
信息安全、合规与风险管理该部分主要阐明了证券公司在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中应加强信息安全、合规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措施,包括信息安全风险防范、合规制度建设与实施以及风险管理评估等。
信息科技服务外包管理该部分主要探讨了证券公司在选择信息科技服务外包机构时应注意的事项及信息科技服务外包管理的原则和要求。
信息科技应急管理该部分主要介绍了证券公司在应对信息科技安全事件和应急情况时应采取的措施,及防范和应对信息科技突发事件的策略和流程。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信息披露该部分主要讨论了证券公司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的要求和具体做法,包括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信息的公开、透明和有效性等。
结论《证券公司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的制定,有利于规范证券公司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行为,提高证券公司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水平和能力,进一步保障了投资者的权益和信息安全。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在当今数字化时代,商业银行利用信息技术提供金融服务已成为常态。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信息技术风险的增加,这对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提出了挑战。
因此,科技风险管理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工作之一。
信息科技风险的特点信息科技风险是商业银行在信息化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面临的一种特殊风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普遍性:信息科技风险涉及到商业银行每一个信息化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2.多样性:信息科技风险种类繁多,包括网络安全风险、系统故障风险、信息泄露风险等。
3.迅速变化: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科技风险也在不断变化,要求商业银行能随时应对新的风险挑战。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原则在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中,商业银行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风险管理全员参与原则:风险管理是全行员的责任,应该建立整体风险管理意识。
2.科学决策原则:决策应该建立在科学、客观的风险评估基础上,避免主观决策带来的隐患。
3.风险防范原则:预防胜于治疗,商业银行应该加强风险的预防意识,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
4.持续改进原则: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需要持续改进管理措施,适应新的风险形势。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框架商业银行可以建立如下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框架:1.风险识别与评估:商业银行应该对自身信息科技风险进行全面的识别与评估,包括对风险的来源、形式、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估。
2.风险防范与控制:商业银行应该建立健全的信息科技风险防范机制,包括技术控制、管理控制等方面,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
3.风险监控与报告:商业银行应该建立有效的风险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并报告风险情况,以便及时应对和处理。
4.应急响应与处置:商业银行应该建立完善的信息科技风险应急响应与处置机制,确保在发生风险时能够迅速应对并有效处置。
结语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事关商业银行的安全稳健经营,商业银行应该高度重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工作,并按照规范的管理流程和原则进行落实。
银行业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

银行业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1. 引言银行业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是为了帮助银行机构有效识别、评估和管理信息科技风险而制定的一套指导原则和方法。
本指引旨在帮助银行机构建立健全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信息系统和技术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以应对不断变化的信息科技环境和风险挑战。
2.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框架2.1 风险识别在风险识别阶段,银行机构需要全面了解其信息科技系统的组成、功能和关联性,识别可能存在的风险。
这包括对硬件设备、软件系统、网络架构以及数据存储和传输等方面进行风险识别。
2.2 风险评估在风险评估阶段,银行机构需要对已识别的风险进行评估,确定其对业务运营和信息系统安全的潜在影响。
评估的指标包括风险的可能性、影响程度以及紧急程度等。
2.3 风险控制在风险控制阶段,银行机构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降低风险的发生概率和影响程度。
这包括制定合理的安全策略和规程,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信息系统的监控和防护措施等。
2.4 风险监测与应对在风险监测与应对阶段,银行机构需要建立有效的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识别新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这包括建立安全事件响应机制,及时处理和处置安全事件,以减少损失和影响。
3.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关键要素3.1 领导支持与承诺银行机构的高层领导应给予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足够的重视和支持,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目标,确保风险管理工作得到有效执行。
3.2 风险管理团队银行机构应组建专门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团队,负责制定和执行风险管理策略,协调各部门的合作,确保风险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3.3 信息科技风险评估方法银行机构应采用科学有效的方法进行信息科技风险评估,包括定性和定量分析,以全面了解风险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
3.4 安全策略与规程银行机构应制定合理的安全策略和规程,包括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应用系统安全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信息系统和技术的安全性。
3.5 信息系统监控与防护银行机构应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统监控和防护机制,包括入侵检测系统、防火墙、安全审计等,以及及时更新和修补系统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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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及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是指计算机、通信、微电子和软件工程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商业银行业务交易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应用,并包括进行信息科技治理,建立完整的管理组织架构,制订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风险,是指信息科技在商业银行运用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和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
第五条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实现对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促进商业银行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推动业务创新,提高信息技术使用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信息科技治理第六条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是本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指引的贯彻落实。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应履行以下信息科技管理职责:(一)遵守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信息科技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相关监管要求。
(二)审查批准信息科技战略,确保其与银行的总体业务战略和重大策略相一致。
评估信息科技及其风险管理工作的总体效果和效率。
(三)掌握主要的信息科技风险,确定可接受的风险级别,确保相关风险能够被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规范职业道德行为和廉洁标准,增强内部文化建设,提高全体人员对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五)设立一个由来自高级管理层、信息科技部门和主要业务部门的代表组成的专门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各项职责的落实,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汇报信息科技战略规划的执行、信息科技预算和实际支出、信息科技的整体状况。
(六)在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的基础上进行信息科技治理,形成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报告关系清晰的信息科技治理组织结构。
加强信息科技专业队伍的建设,建立人才激励机制。
(七)确保内部审计部门进行独立有效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审计,对审计报告进行确认并落实整改。
(八)每年审阅并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年度报告。
(九)确保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工作所需资金。
(十)确保银行所有员工充分理解和遵守经其批准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并安排相关培训。
(十一)确保本法人机构涉及客户信息、账务信息以及产品信息等的核心系统在中国境内独立运行,并保持最高的管理权限,符合银监会监管和实施现场检查的要求,防范跨境风险。
(十二)及时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本机构发生的重大信息科技事故或突发事件,按相关预案快速响应。
(十三)配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做好信息科技风险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监管意见进行整改。
(十四)履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设立首席信息官,直接向行长汇报,并参与决策。
首席信息官的职责包括:(一)直接参与本银行与信息科技运用有关的业务发展决策。
(二)确保信息科技战略,尤其是信息系统开发战略,符合本银行的总体业务战略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策略。
(三)负责建立一个切实有效的信息科技部门,承担本银行的信息科技职责。
确保其履行:信息科技预算和支出、信息科技策略、标准和流程、信息科技内部控制、专业化研发、信息科技项目发起和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科技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和升级、信息安全管理、灾难恢复计划、信息科技外包和信息系统退出等职责。
(四)确保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并使有关管理措施落实到相关的每一个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
(五)组织专业培训,提高人才队伍的专业技能。
(六)履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对信息科技部门内部管理职责进行明确的界定;各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重要岗位应制定详细完整的工作手册并适时更新。
对相关人员应采取下列风险防范措施:(一)验证个人信息,包括核验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明、工作经历和专业资格证书等信息。
(二)审核信息科技员工的道德品行,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职业操守。
(三)确保员工了解、遵守信息科技策略、指导原则、信息保密、授权使用信息系统、信息科技管理制度和流程等要求,并同员工签订相关协议。
(四)评估关键岗位信息科技员工流失带来的风险,做好安排候补员工和岗位接替计划等防范措施;在员工岗位发生变化后及时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设立或指派一个特定部门负责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工作,并直接向首席信息官或首席风险官(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该部门应为信息科技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小组的成员之一,负责协调制定有关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策略,尤其是在涉及信息安全、业务连续性计划和合规性风险等方面,为业务部门和信息科技部门提供建议及相关合规性信息,实施持续信息科技风险评估,跟踪整改意见的落实,监控信息安全威胁和不合规事件的发生。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在内部审计部门设立专门的信息科技风险审计岗位,负责信息科技审计制度和流程的实施,制订和执行信息科技审计计划,对信息科技整个生命周期和重大事件等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按照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机构信息科技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和制度,并使所有员工充分理解并遵照执行。
确保购买和使用合法的软硬件产品,禁止侵权盗版;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本机构自主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和及时披露信息科技风险状况。
第三章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制定符合银行总体业务规划的信息科技战略、信息科技运行计划和信息科技风险评估计划,确保配置足够人力、财力资源,维持稳定、安全的信息科技环境。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制定全面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下述领域:(一)信息分级与保护。
(二)信息系统开发、测试和维护。
(三)信息科技运行和维护。
(四)访问控制。
(五)物理安全。
(六)人员安全。
(七)业务连续性计划与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制定持续的风险识别和评估流程,确定信息科技中存在隐患的区域,评价风险对其业务的潜在影响,对风险进行排序,并确定风险防范措施及所需资源的优先级别(包括外包供应商、产品供应商和服务商)。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依据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评估结果,实施全面的风险防范措施。
防范措施应包括:(一)制定明确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等,定期进行更新和公示。
(二)确定潜在风险区域,并对这些区域进行详细和独立的监控,实现风险最小化。
建立适当的控制框架,以便于检查和平衡风险;定义每个业务级别的控制内容,包括:1.最高权限用户的审查。
2.控制对数据和系统的物理和逻辑访问。
3.访问授权以“必需知道”和“最小授权”为原则。
4.审批和授权。
5.验证和调节。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持续的信息科技风险计量和监测机制,其中应包括:(一)建立信息科技项目实施前及实施后的评价机制。
(二)建立定期检查系统性能的程序和标准。
(三)建立信息科技服务投诉和事故处理的报告机制。
(四)建立内部审计、外部审计和监管发现问题的整改处理机制。
(五)安排供应商和业务部门对服务水平协议的完成情况进行定期审查。
(六)定期评估新技术发展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已使用软件面临的新威胁。
(七)定期进行运行环境下操作风险和管理控制的检查。
(八)定期进行信息科技外包项目的风险状况评价。
第十九条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机构及境内的外资商业银行,应当遵守境内外监管机构关于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要求,并防范因监管差异所造成的风险。
第四章信息安全第二十条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部门负责建立和实施信息分类和保护体系,商业银行应使所有员工都了解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并组织提供必要的培训,让员工充分了解其职责范围内的信息保护流程。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部门应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职能。
该职能应包括建立信息安全计划和保持长效的管理机制,提高全体员工信息安全意识,就安全问题向其他部门提供建议,并定期向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提交本银行信息安全评估报告。
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应包括信息安全标准、策略、实施计划和持续维护计划。
信息安全策略应涉及以下领域:(一)安全制度管理。
(二)信息安全组织管理。
(三)资产管理。
(四)人员安全管理。
(五)物理与环境安全管理。
(六)通信与运营管理。
(七)访问控制管理。
(八)系统开发与维护管理。
(九)信息安全事故管理。
(十)业务连续性管理。
(十一)合规性管理。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管理用户认证和访问控制的流程。
用户对数据和系统的访问必须选择与信息访问级别相匹配的认证机制,并且确保其在信息系统内的活动只限于相关业务能合法开展所要求的最低限度。
用户调动到新的工作岗位或离开商业银行时,应在系统中及时检查、更新或注销用户身份。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确保设立物理安全保护区域,包括计算机中心或数据中心、存储机密信息或放置网络设备等重要信息科技设备的区域,明确相应的职责,采取必要的预防、检测和恢复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根据信息安全级别,将网络划分为不同的逻辑安全域(以下简称为域)。
应该对下列安全因素进行评估,并根据安全级别定义和评估结果实施有效的安全控制,如对每个域和整个网络进行物理或逻辑分区、实现网络内容过滤、逻辑访问控制、传输加密、网络监控、记录活动日志等。
(一)域内应用程序和用户组的重要程度。
(二)各种通讯渠道进入域的访问点。
(三)域内配置的网络设备和应用程序使用的网络协议和端口。
(四)性能要求或标准。
(五)域的性质,如生产域或测试域、内部域或外部域。
(六)不同域之间的连通性。
(七)域的可信程度。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通过以下措施,确保所有计算机操作系统和系统软件的安全:(一)制定每种类型操作系统的基本安全要求,确保所有系统满足基本安全要求。
(二)明确定义包括终端用户、系统开发人员、系统测试人员、计算机操作人员、系统管理员和用户管理员等不同用户组的访问权限。
(三)制定最高权限系统账户的审批、验证和监控流程,并确保最高权限用户的操作日志被记录和监察。
(四)要求技术人员定期检查可用的安全补丁,并报告补丁管理状态。
(五)在系统日志中记录不成功的登录、重要系统文件的访问、对用户账户的修改等有关重要事项,手动或自动监控系统出现的任何异常事件,定期汇报监控情况。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通过以下措施,确保所有信息系统的安全:(一)明确定义终端用户和信息科技技术人员在信息系统安全中的角色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