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表(Word)
(整理)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表

附表1:
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附表2:
长春市市区国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表
单位:元/平方米
附表3:
长春市市区国有商业用地区段
路线价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表
单位:元/平方米
附表4:
长春市市区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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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长春市市区国有商业用地租金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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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6:
长春市市区国有住宅用地租金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精品文档
附表7:精品文档
长春市市区国有工业用地租金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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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关于规范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篇一: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采暖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采暖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府发〔20xx〕26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家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xx〕220号)精神和吉林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对相关事项的批复》(吉热改〔20xx〕1号),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自20xx-20xx年采暖期起,不再执行原来的由单位统包供热及报销采暖费的办法,采暖费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由用热户直接向供热单位交纳采暖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采暖费补贴对象为在长春市城区(不含双阳区)各机关、事业、企业(含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其他经济形式的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离退休人员。
二、职工采暖费补贴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采暖费补贴标准,机关、事业单位按《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镇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发〔1999〕86号)规定的各职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相应采暖费金额的75%计发。
计算公式为:职工年采暖费补贴额(元)=供热价格(元/平方米)×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平方米)×75% 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根据长春市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规定的补贴标准,确定各类人员的补贴额。
离休人员按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相应采暖费金额的85%补贴,发放渠道不变。
四、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由原工作单位负担和发放。
改制、破产(关于规范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中改制、破产前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的采暖费补贴由社保机构审核和发放。
退休人员未住集中供热房屋,原享受35元/年采暖补贴的,实行“明补”后,和其他退休人员一样按新规定的标准发给采暖费补贴。
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单位解决,原单位已改制、破产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由社保机构审核和发放。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2016)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2016)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保证我市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体系适应城市建设和土地市场发展的需要,依据省国土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实施全省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更新与平衡结果的通知》(吉国土资发〔2016〕110号),市政府决定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准地价。
指在土地定级范围内,在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类、等)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建设用地,按照商服、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并由政府确定,以某日为估价基准日,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完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域平均价格,包括土地取得费、开发费和土地出让纯收益,不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商服用地基准地价包括一类区域价格和二类区域价格。
其中,一类区域价格指商服用地区段路线价,即各级别商服用地路线价区段临街宗地完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平均价格;二类区域价格指一类区域以外的,各级(等)别商服用地的平均价格。
土地出让纯收益指土地定级范围内,级(类、等)别分用途或商服用地区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政府平均纯收益,是政府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的增值收益。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指各级(等)别工业用地完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最低价格。
土地租金标准指各级(类、等)别分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租赁期限内的土地纯收益。
楼面地价是指单位建筑面积平均分摊的土地价格。
二、本次公布基准地价的内涵。
(一)估价基准日:2015年10月8日。
(二)用地类型:是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3大类,土地利用分类体系中其他建设用地与上述基准地价用途进行衔接。
各用地类型名称和内涵,遵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规定。
(三)平均开发条件:中心城区宗地红线外七通(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燃气、通热力)和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
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表

东四马路至平泉路
5500
2400
辽宁路2-1
西一条至西安大路
5000
2000
长白路2-1
东二条至东四条
5500
2400
Ⅲ级
一类
Ⅲ级
一类
人民大街3-1
工农广场至繁荣路
5500
2400
人民大街3-2
繁荣路至卫星路
4600
1850
人民大街3-3
卫星路至南环路
3800
1450
人民大街3-4
南环路至102国道
长庆街至新民大街
5500
2400
新民大街2-1
解放大路至新民广场
6300
2700
永春路2-1
西四马路至长春大街
5500
2400
民康路2-1
西四道街至解放大路
6700
2900
自由大路2-1
新民广场至岳阳街
6300
2700
上海路2-1
大经路至亚泰大街
5500
2400
黑水路2-1
东二条至东四条
5500
2400
皓月大路4-3
普阳街至和平大路
2800
860
东盛大街4-3
荣光路至自由大路
2800
860
Ⅴ级
一类
西安大路5-2
和平大路至西环城路
2000
700
皓月大路5-3
和平大路至西环城路
2000
700
景阳大路5-3
和平大路至西环城路
2000
700
吉林大路5-1
民丰大街至东环城路
2000
700
自由大路5-2
长春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暂行规则(试行)

长春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暂行规则(试行)一、本规则适用范围1、长春市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评估;2、规划调整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出让补地价评估;3、长春市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评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价格评估可参照本规则);4、本规则适用于自实施之日起的委托评估。
二、协议出让土地底价及规划调整补地价评估(一)评估方法应用《长春市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动态更新系统》评估。
(二)评估程序1、由资产中心委托评估,并向估价所提供《委托评估宗地基本情况表》。
表1 委托评估宗地基本情况2、估价人员与审批外业人员联合现场踏查。
3、估价人员依据《委托评估宗地基本情况表》,应用《长春市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动态更新系统》评估,形成结果报告。
(三)估价所提交的估价结果,由资产中心进行市场指数修正。
(四)估价所只提供单位土地价格,总价款由资产中心核算。
(五)协议出让工业用地土地纯收益一至八级工业用地土地纯收益应用《长春市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动态更新系统》评估。
九至十二级工业用地成本价格依据平均征地成本确定,成本价格按135元/平方米计算,土地开发费200元/平方米计算。
土地平均纯收益按49元/平方米计算。
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价格评估(一)净地价格评估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各种用途土地底价评估可选用成本逼近法、市场比较法、假设开发法、收益还原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中的两种以上方法。
1、成本逼近法地价=征地和拆迁成本+土地开发整理成本+其他成本+利息征地成本包括: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发生的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及其征为国有土地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税;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成本。
拆迁成本包括:土地出让前发生或出让公告承诺的拆迁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和地下建筑物、埋藏物的补偿费用,及因拆迁需要补偿的生产、生活损失、安臵等费用。
开发整理费用包括:土地出让前发生或出让公告承诺的城市基础设施投入费用、平整土地的费用等。
其他成本包括:土地出让前期规划、测绘、评估、公告等及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吉林市城区基准地价表

市城区基准地价表
发布日期:2010-12-17来源:市城区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市乡(镇)基准地价表
发布日期:2010-12-17来源:市乡(镇)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城区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城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表
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城区商业土地使用权年租金价格表
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城区住宅土地使用权年租金价格表
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城区工业土地使用权年租金价格表
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城区工业土地使用权最低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岔路河镇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岔路河镇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表
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岔路河镇土地使用权年租金价格表
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岔路河镇工业土地使用权最低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乡(镇)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乡(镇)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表
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乡(镇)土地使用权年租金价格表
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乡镇工业土地使用权最低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长春市区基准地价图

132
103
80
52
--
--
9
357
306
143
112
87
56
--
--
10
384
329
154
121
93
60
--
--
8400
3600
长春大街1-1
人民广场至清明街
10000
4500
长春大街1-2
清明街至大经路
8900
3600
同志街1-1
西安大路至锦水路
11000
5000
同志街1-2
锦水路至义和路
9400
4000
大经路1-1
上海路至西四道街
8400
3600
解放大路1-1
新民大街至岳阳街
8400
3600
工农大路1-1
6700
2900
长春大街2-2
大经路至亚泰大街
6300
2700
解放大路2-1
岳阳街至吉顺街
7300
3100
解放大路2-2
新民大街至西解放立交桥
7300
3100
解放大路2-3
吉顺街至大经路
6700
2900
解放大路2-4
大经路至伊通河
5500
2400
大经路2-1
西四道街至亚泰大街
7300
3100
建设街2-1
450
170
二类
520
Ⅵ级
一类
480
350
110
二类
380
Ⅶ级
310
240
—
Ⅷ级
240
黑龙江省基准地价与标定地价(早)

第一章哈尔滨市第一节哈尔滨市哈尔滨市市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基准地价表1—1—1 城区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第二节阿城市表1—2—1 阿城市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第二节阿城市评估基准日:2003年3月31日第三节双城市表1—3—1 双城市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 1 -- 2 -第四节 尚志市(单位:元/平方米)评估基准日:2003年3月31日第五节 五常市说明:1、五常市境外公司、企业、组织和个人、中外合资企业投资开发土地的,基准地价标准按此标准上浮10%执行。
2、土地进入市场要按标定地价计算,标定地价要在基准地价基础上根据相关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进行修正后产生。
第六节 呼兰县- 3 -第七节 宾县评估基准日:2002年9月30日第八节 方正县表1—8—1 方正县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由于得莫利服务区的服务项目、地理位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结合样点测算结果将其定为三级地;五级地:会发镇;六级地:大罗密镇、沙河子镇及各乡。
第九节 依兰县表1—9—1 依兰县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注:其他镇所在地采用二级地标准,各乡采用三级地标准。
第十节 巴彦县- 4 -第十一节 通河县第十二节 木兰县评估基准日:2002年9月30日第十三节 延寿县表1—13—1 延寿县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第二章齐齐哈尔市第一节齐齐哈尔市表2—1—1 齐齐哈尔市市区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2003年9月30日第二节讷河市表2—2—2 讷河市拉哈镇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 5 -- 6 -表2—2—5讷河市全胜、二克浅、永丰、进化、太和乡表2—2—6 讷河市团结、同心、同义、长发、学田、孔国、九井乡表2—2—7讷河市和盛、清和、友好、巨和、兴旺乡第四节 龙江县评估基准日:2001年9月30日第四节依安县表2—4—1 依安县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第五节泰来县第六节甘南县评估基准日:2002年9月30日第七节富裕县表2—7—1 富裕县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评估基准日:2002年9月30日- 7 -- 8 -第八节 克山县表2—8—1 克山县克山镇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表2—8—2 克山县各乡镇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第九节 克东县表2—9—1克东县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年3月31日第十节 拜泉县第三章牡丹江地区第一节牡丹江市第二节绥芬河市评估基准日:2001年9月30日第三节海林市评估基准日:2002年9月30日第四节宁安市表3—4—1 宁安市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评估基准日:2003年3月31日- 9 -- 10 -第五节 穆棱市第六节 东宁县评估基准日:2002年9月30日第七节 林口县表3—7—1 林口县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评估基准日:2003年3月31日第四章 佳木斯地区第一节 佳木斯市表4—1—1 佳木斯市国有土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评估基准日:2001年10月31日第二节 同江市评估基准日:2002年3月31日第三节富锦市表4—3—1 富锦市城乡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说明:商业区含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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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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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平方米
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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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元/平方米
附表3:
长春市市区国有商业用地区段
路线价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表
单位:元/平方米
附表4:
长春市市区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附表5:
长春市市区国有商业用地租金标准表
附表6:
长春市市区国有住宅用地租金标准表
附表7:
长春市市区国有工业用地租金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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