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基准地价
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大政发〔2018〕36号

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正文:----------------------------------------------------------------------------------------------------------------------------------------------------大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大政发〔2018〕3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为充分发挥我市城镇(乡)土地级别基准地价体系在国土资源管理及政府宏观调控中的积极作用,优化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国有土地保值增值,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和促进土地合理利用,2017年我市开展了城镇(乡)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制定工作,其成果已通过了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并经省政府批准同意。
根据《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成果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国土资用发〔2017〕35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予以公布实施。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本次公布的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为大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制镇(乡)用地范围内的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城镇以外的国营场(站)和独立工矿等用地参照邻近乡镇基准地价标准执行。
一、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内涵指大安市土地定级范围内,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类、等)别建设用地,城区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二级类用途(即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教育用地、科研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10类)分别评估,乡(镇)按照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一级类用途评估,并由政府确定的,某一估价基准日,一定年期内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包括土地取得费、开发费和土地出让纯收益(不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城镇基准地价及出让金

德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城镇基准地价及出让金、年租金标准和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最低标准的通知德府发[2010]1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区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局、社、社各直属单位:为加大政府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优化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和促进土地合理利用,保持地价的现势性,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问题的通知》《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我市对2006年公布的基准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和出让金标准进行了调整更新,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经吉林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后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准地价内涵的界定1. 基准地价概念基准地价是指德惠市辖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市区、建制镇(乡)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土地,在以现状利用为主的条件下不同级别的土地或者土地条件相当的地域,按照商业、居住、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时点上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它是在设定估价基准日、设定土地开发程度、设定使用年期条件下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平均价格。
2. 基准地价内涵设定本轮德惠市更新评估的基准地价是评估基准日2008年9月1日各土地级别或均质区域内的,在现状平均土地开发程度和平均容积率下,同一用途的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地类按商业、住宅、工业用地划分,各类用地的使用年期均为法定最高使用年限。
3. 基准地价内涵设定的具体条件(1)评估基准日依据《关于公布实施全省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有关事宜说明的函》(吉国土院字[2010]2号)要求,本次评估基准日为2008年9月1日。
(2)土地使用年期土地使用年期按法定最高出让年限设定,即商业用地40年、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
(3)土地开发水平根据各土地级别内同一用途现状平均开发程度或2/3以上面积已达到的土地开发条件,设定德惠市城镇规划建成区及各镇(乡)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基准地价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即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通讯、通上水、通下水,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
(整理)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表

附表1:
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附表2:
长春市市区国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表
单位:元/平方米
附表3:
长春市市区国有商业用地区段
路线价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表
单位:元/平方米
附表4:
长春市市区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精品文档
附表5:
长春市市区国有商业用地租金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精品文档
附表6:
长春市市区国有住宅用地租金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精品文档
附表7:精品文档
长春市市区国有工业用地租金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精品文档。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2016)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2016)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保证我市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体系适应城市建设和土地市场发展的需要,依据省国土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实施全省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更新与平衡结果的通知》(吉国土资发〔2016〕110号),市政府决定公布实施长春市区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准地价。
指在土地定级范围内,在平均开发利用条件下,不同级(类、等)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建设用地,按照商服、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并由政府确定,以某日为估价基准日,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完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域平均价格,包括土地取得费、开发费和土地出让纯收益,不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商服用地基准地价包括一类区域价格和二类区域价格。
其中,一类区域价格指商服用地区段路线价,即各级别商服用地路线价区段临街宗地完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平均价格;二类区域价格指一类区域以外的,各级(等)别商服用地的平均价格。
土地出让纯收益指土地定级范围内,级(类、等)别分用途或商服用地区段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政府平均纯收益,是政府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的增值收益。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指各级(等)别工业用地完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最低价格。
土地租金标准指各级(类、等)别分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租赁期限内的土地纯收益。
楼面地价是指单位建筑面积平均分摊的土地价格。
二、本次公布基准地价的内涵。
(一)估价基准日:2015年10月8日。
(二)用地类型:是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3大类,土地利用分类体系中其他建设用地与上述基准地价用途进行衔接。
各用地类型名称和内涵,遵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规定。
(三)平均开发条件:中心城区宗地红线外七通(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通燃气、通热力)和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
吉林市城区基准地价表 .

吉林市城区基准地价表
吉林市城区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
吉林市乡(镇)基准地价表
吉林市乡(镇)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城区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城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表
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城区商业土地使用权年租金价格表
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城区住宅土地使用权年租金价格表
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城区工业土地使用权年租金价格表
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城区工业土地使用权最低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岔路河镇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岔路河镇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表
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岔路河镇土地使用权年租金价格表
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岔路河镇工业土地使用权最低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乡(镇)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乡(镇)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表
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乡(镇)土地使用权年租金价格表
单位:元/平方米
永吉县乡镇工业土地使用权最低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长春市区基准地价图

132
103
80
52
--
--
9
357
306
143
112
87
56
--
--
10
384
329
154
121
93
60
--
--
8400
3600
长春大街1-1
人民广场至清明街
10000
4500
长春大街1-2
清明街至大经路
8900
3600
同志街1-1
西安大路至锦水路
11000
5000
同志街1-2
锦水路至义和路
9400
4000
大经路1-1
上海路至西四道街
8400
3600
解放大路1-1
新民大街至岳阳街
8400
3600
工农大路1-1
6700
2900
长春大街2-2
大经路至亚泰大街
6300
2700
解放大路2-1
岳阳街至吉顺街
7300
3100
解放大路2-2
新民大街至西解放立交桥
7300
3100
解放大路2-3
吉顺街至大经路
6700
2900
解放大路2-4
大经路至伊通河
5500
2400
大经路2-1
西四道街至亚泰大街
7300
3100
建设街2-1
450
170
二类
520
Ⅵ级
一类
480
350
110
二类
380
Ⅶ级
310
240
—
Ⅷ级
240
松原市城区基准地价及出让金标准
二类:1050
二类:560
三级
一类:1029
一类:500
503
180
226
126
二类:700
二类:350
四级460230来自400140180
80
五级
300
165
245
100
163
60
松原市城区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不含商业、住宅)最低价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标准
基准地价(净地)
松原市城区基准地价及出让金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地价
级别
商业用地
住宅用地
工业用地
基准地价
(净地)
基准地价
(毛地)
基准地价
(净地)
基准地价
(毛地)
基准地价
(净地)
基准地价
(毛地)
一级
一类:1896
一类:1050
631
260
350
210
二类:1560
二类:750
二级
一类:1568
一类:810
574
225
257
245
180
159
126
115
基准地价(毛地)
147
123
88
56
42
松原市城区年租金平均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
级别
商业用地
工业用地
一级
一类:26
5
二类:19
二级
一类:20
4
二类:14
三级
一类:13
3
二类:9
四级
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2023年修改)
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2023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8.08•【字号】吉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3〕第3号•【施行日期】2023.08.08•【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2000年9月27日吉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24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2023年3月23日吉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改2023年7月27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国有土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市城镇范围内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和管理,均适用于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城镇范围内的国有土地,除国家机关办公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教师住房等普通住宅建设用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批准划拨使用的以外,无论是新增建设用地,还是原有划拨土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第四条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主管辖区内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工作,并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终止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区域性指导地价,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基准地价和出让金、租金收取标准,并定期公布。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租金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六条通过出让或者租赁等方式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2004修改)
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2004修改)【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发文字号】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6号【批准部门】8;807;80701;【批准日期】2005.01.20【发布部门】吉林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5.01.20【实施日期】2000.1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吉林市城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2000年9月27日吉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24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2004年12月28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2005年1月2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国有土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市城镇范围内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和管理,均适用于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城镇范围内的国有土地,除国家机关办公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教师住房等普通住宅建设用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批准划拨使用的以外,无论是新增建设用地,还是原有划拨土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第四条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主管辖区内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工作,并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终止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区域性指导地价,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基准地价和出让金、租金收取标准,并定期公布。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租金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六条通过出让或者租赁等方式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长春市市区基准地价表
2096
1100
1519
733
786
576
524
403
367
272
251
199
162
126
10
2251
1182
1632
788
844
619
563
433
394
293
270
214
174
135
附表6:
长春市市区国有住宅用地租金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一一级(类)—年限乞〜
I
n
皿
IV
V
VI
m
i
104
80
56
45
1500
480
自由大路6
东环路至世纪大街
1500
480
鬲4-
<
<
5
tl
I
J
1/
1/ /
3
4
g
O
5
1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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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囲a
1
附表5:
长春市市区国有商业用地租金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年限
I
n
皿
IV
V
VI
VU
V皿
—类
二类
—类
二类
—类
二类
—类
二类
—类
二类
—类
二类
1
335
176
243
117
126
92
84
65
59
44
40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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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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