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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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6.22•【文号】国土资发[2008]135号•【施行日期】2008.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的要求,在部的组织指导下,各地积极开展工作,全面完成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统称“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测算工作。

按照部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试点活动的统一部署,近期,部又对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有关问题做了进一步调查研究。

为做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公布实施工作,现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实施工作国发【2004】28号文件明确,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制订和公布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部协调平衡后下发的《关于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成果有关意见的函》的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调整完善新的片地补偿标准测算成果,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适当时候公布实施,并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向国土资源部备案。

原则上全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要坚持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不得随意改变和降低补偿标准。

在实施征地中,考虑到地类、土地质量、人口密度差异等实际情况,可按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倍数调整幅度、区片综合地不得低于公布的标准。

国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

国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

国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

通知提出,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

全文如下: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一)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

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

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

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

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二)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应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8.22•【字号】吉国土资开发〔2014〕39号•【施行日期】2014.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国土资开发〔2014〕39 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土地整治项目法人单位: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的通知》(财综〔2011〕128 号)、《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推进我省土地整治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吉国土资开发〔2013〕19 号)及相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2014年8月22日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实施细则(试行)1.总则1.1为了加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及技术方法,提高复核工作质量,现依据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规定了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工作的条件、依据、程序、内容、技术方法和成果要求。

1.3土地整治项目相关单位(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据不同职责对项目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对工程数量和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工程复核单位依据本细则规定开展工程复核工作,并对工程复核成果负责。

1.4本细则适用于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工作,其成果可以作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的必要材料和重要依据之一。

2.条件2.1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全部完成(由于特殊原因致使少量工程未完,在不影响项目工程正常安全使用的情况下,依申请,可先对已完成工程进行工程复核,待剩余工程完成后,再对其进行复核)。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7.06.15•【字号】吉国土资规〔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实施办法》的通知吉国土资规〔2017〕5号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对脱贫攻坚工作的支持和促进作用,省厅制定了《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实施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实施办法吉林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6月15日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41号》和《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吉林省列入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省定片区县名单的县、市(详见附件),可将增减挂钩节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以下称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

上述县、市此前产生至今尚未使用的节余指标,可按本办法在省域内流转使用。

第三条市(州)、县(市)组织增减挂钩项目,应优先考虑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村庄,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贫困地区开展增减挂钩。

第四条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政府主导,农民自愿。

吉林省土地评估收费标准依据

吉林省土地评估收费标准依据

吉林省土地评估收费标准依据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土地依法收费情况:以下是吉林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依据及征收标准:一、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按该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长春市、吉林市为十二至十五倍;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白城市、松原市、延吉市为八至十二倍;其他县(市)及工矿区为六至八倍。

二、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按该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基本农田十至十五倍;一般耕地三至五倍。

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按土地的不同等级征收,标准为10-64元,具体标准详见文件规定。

四、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砖瓦粘土、矿泉水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最终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调整系数。

五、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征收标准: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矿区面积不足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算,大于0.5平方公里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算。

六、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征收标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招标等形式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备案。

协议出让的,按不低于备案评估值收取;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际成交价收取。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土资发…2010‟190号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决定对以下规范性文件作出如下修改:一、将下列规范性文件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1.•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2.•关于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8‟222号)3.•关于加强对“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0号)4.•关于转发国务院对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批复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84号)5.•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80号)6.•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7.•关于农业开发项目和土地整理能否征用土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0‟249号)8.•关于三峡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28号)9.•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号)10.•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8号)II.•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12.•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25号)13.•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3号)14.•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3‟45号)15.•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30号) 16.•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56号)17.•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3号)18.•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19.•关于印发†国土资源“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79号)20.•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36号)二、对以下规范性文件涉及“土地估价结果确认”的内容作相应修改将•关于印发†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和†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会审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45号)的名称修改为•关于印发†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审办法‡和†各类用地报批会审办法‡的的通知‣,并删去文件内容中的•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及处置方案会审办法‣。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后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后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后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全伟;刘洪军;张大安;佟伟光;朱广学
【期刊名称】《黑龙江国土资源》
【年(卷),期】2011(000)010
【摘要】经省政府2008年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黑政发[2008]10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公布实施,黑政函[2008]第12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也随即发布,
【总页数】2页(P58-59)
【作者】全伟;刘洪军;张大安;佟伟光;朱广学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统一征地工作站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84.113
【相关文献】
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J],
2.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李顶勋《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出台答记者问 [J], 殷政
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调整更新后的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J], ;
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
片综合地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5.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68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12.09•【文号】自然资办发〔2019〕53号•【施行日期】2019.1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将于2020年1月1日实施,加快做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事关新法的顺利施行。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立足现有工作基础,加快制定区片综合地价近年来,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制定实施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

2019年8月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对制定区片综合地价作出新的规定。

各地要立足现有工作基础,对照新的规定要求,改进技术方法,加快推进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

目前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地方,要按照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的要求调整方法、重新测算;已经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的地方,凡符合新法规定的,可以继续执行,不符合新法规定的,要按照新法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内涵调整完善,并重新公布后继续执行。

区片综合地价制定过程中,要做好前后政策衔接,实现征地补偿标准平稳有序过渡。

二、注意把握好几个问题(一)准确把握区片综合地价的内涵。

新法规定的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合理划定区片。

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农用地条件相近的原则,将县域划分为一个或几个区片,作为测算区片综合地价的基本单元。

划定区片原则上不打破村级行政界线,可以将同一乡镇的多个行政村归并为一个区片,也可以将不同乡镇的多个行政村归并为一个区片;确有必要的,可依据河流、道路等线状地物确定区片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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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
地价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
【发文字号】吉国土资耕发[2011]46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1.04.19
【实施日期】2011.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
(吉国土资耕发〔2011〕46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情况检查的函》(国土资耕函〔2011〕046号)要求,近期部将开展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情况检查,并将予通报。

为全面掌握我省各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开展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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