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市级土地整治规划审核工作的通知-吉国土资规发[20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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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市级土地整治规划审核工作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市级土地整治规划审核工作的通知(吉国土资规发〔2013〕4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要求,市级土地整治规划须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为了做好与《吉林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衔接等规划审核工作,省厅编制了《市级土地整治规划审核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加快规划编制进度,于5月1日前将规划成果报省厅。
附件:市级土地整治规划审核要点吉林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1月15日附件市级土地整治规划审核要点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规定,市级土地整治规划(以下简称市级规划)报省国土厅审核后,由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为了做好市级规划审核工作,加快市级规划审批实施,制定本审核要点。
一、审核目的确保市级规划贯彻落实国家土地整治的战略决策和《吉林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省级规划》)的部署安排,全面提高市级规划编制水平。
有效实施规划、科学指导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和土地整治活动。
二、审核依据(一)《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二)国家和有关土地整治的方针政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四)《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五)《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六)《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七)《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62号);(八)《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63号);(九)《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1033-2012)、《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T1031-2011)、《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T1011-1013-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等;(十)《吉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011-2015年)》;(十一)《吉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十二)《吉林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十三)《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市县级土地整治规划工作的通知》(吉国土资规发〔2012〕1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的意见-吉政发[200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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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的意见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的意见(吉政发〔2009〕2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深入推进全省国土资源领域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完善统一、规范、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根据中纪委十七届三次全会、省纪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现就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如下:一、强化各级政府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中的监督责任(一)实行政府监管责任制。
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工作,要全程监督管理辖区内土地开发利用,切实保障土地出让依法规范进行。
要实行包保责任制,妥善解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出现的问题。
上一级人民政府要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在绩效考核过程中,实行土地出让违法违规一票否决。
(二)建立政府土地出让工作联席会议制。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管,涉及国土资源、监察、规划、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多个职能部门。
市、县政府要建立土地出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理顺各部门工作关系,做好工作衔接,完善工作程序,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土地出让监管中的问题,确保土地出让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三)依法履行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职责。
政府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是建立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需要。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要实行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配置、统一管理。
12-土地整治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管理,规范土地整治项目设计变更管理,维护规划设计的严肃性,保证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有效使用,依据《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吉土整发【2012】1号)和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相关实施要求,结合土地整治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如确需调整变更,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编制设计变更方案并经审批后方可实施;设计变更方案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发生的,可以提出变更。
(一)因国家及省级重点工程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调整、文物保护等导致设计变更的。
(二)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及项目勘测成果与实际不符等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需要对规划设计进行调整的。
(三)由于设计缺陷或需要进行设计优化和改进的。
(四)在项目申报后与实施前,项目区内已经进行了部分工程建设,为避免重复建设的。
第三条设计变更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二)优化、完善原规划设计;(三)符合规划设计规范、不得降低工程建设标准;(四)项目的位置和主要规划目标原则上不得调整;(五)保证工程质量,杜绝安全隐患,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设计变更方案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变更情况应在项目区进行公告,征求当地群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设计变更中,原则上不对预算中确定的其它费用和不可预见费进行调整,只对工程施工费和设备购置费进行变更。
第六条经审批同意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纳入决算。
第七条因设计变更造成土地权属重新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原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进行补充说明,报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备。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有重大调整的,重新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设计变更类型第八条设计变更分为一般变更和特殊变更两种类型。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2.19•【字号】吉政办明电〔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6〕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保障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耕地保护,严格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根据我省农业产业架构特点和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秸秆等)、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核查情况的通报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核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2.24•【字号】吉环农字〔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核查情况的通报吉环农字〔2018〕8号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环保局,各县(市、区)环保局:为加强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规范专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预算执行率, 2018年1月16~17日,我厅对全省2016年和2017年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2016年中央财政安排我省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10018万元,主要用于土壤基础性工作和土壤治理项目,涉及49个市、县(市);2017年中央财政安排10018亿元,用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环境监测能力提升和土壤治理与风险管控项目,涉及12个市。
根据各地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截至2016年12月底,2016年度中央资金总体预算资金执行率为44.67%,其中,磐石市资金执行率达到96%,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白城市总体预算执行情况较好,执行率均在50%以上。
2017年度中央资金各地均未拨付到项目单位,部分地区启动招投标程序,项目建设总体偏慢。
(一)2016年度资金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落实情况基础性工作。
一是划定禁养区。
各地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已全部完成,大部分地区已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二是编制土壤详查实施方案。
吉林市、德惠市、安图县、梨树县等地区启动了《土壤详查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其他地区未开展。
三是污染地块调查评估。
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舒兰市、蛟河市、磐石市、永吉县、梨树县、伊通县、辉南县、柳河县、通化县、东丰县已完成污染地块场地调查招投标工作并签订第三方服务合同,通化市、桦甸市、梅河口市已启动招投标程序,其他地区未开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2•【字号】吉政办发[2012]61号•【施行日期】2012.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2〕6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推进土地整治,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的战略部署,落实《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12〕11号)确定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计划,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全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立足我省实际,完善政策制度,推进机制创新,以西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项目和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为引领,整合各类涉农项目资金,大力推进土地整治特别是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全面完成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推进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统筹规划。
以县级政府为主导,整合各类涉农项目资金,避免因分散建设影响高标准基本农田生产经营效果,强化各级政府主体责任。
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分类实施的原则,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为依据,与相关规划相协调,优化区域布局,科学制定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施计划;本着相对集中、连片推进的原则,对不同类型基本农田分区分类组织实施,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和新的运行模式。
2.科学布局,突出重点。
在摸清基本农田数量、质量现状的基础上,坚持因地制宜和数量、质量、生态并重的原则,采取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措施,加快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8.22•【字号】吉国土资开发〔2014〕39号•【施行日期】2014.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国土资开发〔2014〕39 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土地整治项目法人单位: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的通知》(财综〔2011〕128 号)、《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推进我省土地整治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吉国土资开发〔2013〕19 号)及相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2014年8月22日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实施细则(试行)1.总则1.1为了加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及技术方法,提高复核工作质量,现依据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规定了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工作的条件、依据、程序、内容、技术方法和成果要求。
1.3土地整治项目相关单位(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据不同职责对项目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对工程数量和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工程复核单位依据本细则规定开展工程复核工作,并对工程复核成果负责。
1.4本细则适用于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复核工作,其成果可以作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的必要材料和重要依据之一。
2.条件2.1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全部完成(由于特殊原因致使少量工程未完,在不影响项目工程正常安全使用的情况下,依申请,可先对已完成工程进行工程复核,待剩余工程完成后,再对其进行复核)。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推进我省土地整治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推进我省土地整治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0.11•【字号】吉国土资开发〔2013〕19号•【施行日期】2021.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推进我省土地整治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吉国土资开发〔2013〕19 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士资源局、财政局,土地整治项目法人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加快推进上地整治重点工程建设进度. 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现就有关卞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项目规划设计,全力推进建设进度各地要严格执行规划设计及合同约定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
变更规划设计须按照《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本着“谁审批规划设计,谁审批变更”的原则,在《办法》出台前,由市、县级政府批准的规划设计需要变更的,“一般变更”和“特殊变更”均由市、县级政府批准。
其中“特殊变更”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市、县级政府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报批材料须报省国土厅备案。
变更预算须报省财政厅审批。
《办法》实施后,相应的规划设计变更按照《办法》执行。
二、加强监管和政策协调配合,不断改善施工环境条件我省西部土地整理重大项目和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实施以来,一些县(市、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在推进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规划设讨执行不严格、工程款拨付不及时、不按约定拨预付款等现象。
个别县(市)增加了合同以外的收费条款,使中标的施工单位面临巨大的融资压力,甚至出现资金链断裂引发履约风险或供料用工危急及工程转包分包等问题,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和项目建设。
为推逬项目建设进度,降低施工企业的融资成本,在履行合同约定收取履约保证金、质保金、农民工工资抵押金及拨预付款等各项义务时,项目法人可通过风险识别和提高管理能力,充分利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联社、融资性担保机构向工程承包方提供的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质玷维修担保,以缓解施工单位的融资力,切实防范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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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日期:2012-03-23 来源: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字体显示:大中小吉土整发〔2012〕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确保土地整治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土地整治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整治项目是指在吉林省境内,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土地整治相关资金实施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示范建设和一般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土地整治项目,其中土地整治相关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等。
使用其他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土地整治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镇(乡)域村镇体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坚持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土地整治工作,负责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协调推进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并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财政、发改、监察、环保、住建、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审计、农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各级土地整理机构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具体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在土地整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专项规划或方案)、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实施准备(包括工程招投标和实施方案编报等)、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后评价等阶段。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第七条土地整治项目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宏观指导、政策研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市级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实施指导、协调推进、监督管理和考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管理方式。
具体组织形式是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企业竞争介入、农民参与,落实共同责任。
第八条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具体负责全省土地整治的监管工作。
主要职责为:(一)省国土资源厅1.负责全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指导,项目实施协调管理、绩效评价制度建设,组织开展项目信息备案。
对项目可行性研究、勘测设计、招标代理、监理、施工、决算审计等参建单位实行市场准入和业绩考核登记备案管理,开展土地整治相关技术业务培训。
2.负责组织对市、县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论证,组织项目立项,审查批准项目规划设计,对项目实施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及后评价。
组织开展中央支持的土地整治项目申报、年度方案编报等工作。
3.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政策咨询解答、项目实施期间重大问题答复、强化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技术保障措施。
(二)省财政厅1.负责全省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指导、监管和绩效评价有关工作。
2.负责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各类土地整治项目预算、竣工结(决)算评价与审查,组织开展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3.负责中央支持的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的申请,参与相关项目申报,年度方案编报、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等有关工作。
第九条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土地整治项目的组织管理、协调推进、监督检查和考评等工作。
具体工作可由市(州)国土资源局和财政局联合开展。
市级人民政府主要职责:(一)督促协调县级人民政府落实土地整治项目目标任务和配套资金,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
(二)开展项目监督检查,配合省直有关部门开展项目全过程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加强绩效考核,健全并执行监督检查和问责制度。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所在地项目实施管理主体,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对项目实施负总责。
主要职责:(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项目的踏勘、选址、论证和项目申报工作。
中央和省重点支持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范建设项目申报单位为县级人民政府,一般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申报单位为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中央和省重点支持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范建设项目承担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单位,一般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可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整理机构承担。
项目法人单位是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对项目实施、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和资金安全负总责,并对县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负责。
中央和省重点支持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范建设项目要在项目建议书(专项规划或方案)确定后,可行性研究成果申报前,完成项目法人单位组建工作。
(三)对项目进行全程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组织开展项目设计初步审查、资金申请、工程招投标、实施管理、竣工初验和工程移交等。
项目承担单位在确定可行性研究、勘测设计、工程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时,要坚持参建单位承揽的项目与其技术力量和施工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严禁超越资质和能力承揽土地整治项目。
(四)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须认真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计划,并依据项目实施进度直接拨付工程建设资金,减少中间拨款环节,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
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将资金拨付使用情况报所在地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五)落实项目目标任务责任制,建立绩效考核问责制。
严格执行各项工程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项目全程管理和监督检查,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六)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项目稽查、检查、审计和调查研究等工作,科学编制并及时上报项目总体方案、年度方案(计划),认真执行项目报备和进度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范围跨县(市、区)界的或在若干县(市、区)范围内的,市(州)级人民政府是所在地项目实施管理主体,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对项目实施负总责。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项目建设范围跨市(州)界的,由省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市(州)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项目申报立项第十二条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资金收支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提出年度项目申报要求或拟定项目计划,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储备库。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符合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规划,并与当地其他规划相衔接。
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影响的对策措施。
(二)项目应以农田整治为重点,土地相对集中连片,项目区划定一般以流域、乡村行政界为边界,项目建设规模和分项目片大小确定应综合考虑经济、技术等条件,项目区一般具备基本的农业生产条件;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散乱、废弃、闲置、低效利用的农村建设用地进行整治。
(三)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应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当地自然、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和投资标准等指标。
(四)项目所在地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积极性较高。
申报的项目要提交土地证书或权属证明,相邻权属单位要签字盖章,确保土地权属合法、产权明晰无争议,并落到权属界线图上。
(五)项目应当优先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主产区、现代农业示范区、增地增产潜力大的地区安排。
(六)严格控制土地开发。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开垦区域内开垦耕地。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程序(一)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项目申报要求,组织项目选址踏勘,拟定申报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并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项目申请。
(二)项目建议书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后,项目申报单位或承担单位依法采取招标等公开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应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后报省国土资源厅申请立项。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材料(一)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包括文本、附表、附图和相应电子文档。
(三)项目申报单位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的论证意见、新增耕地来源分析报告、县级水利和环保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项目选址踏勘报告、土地清查报告、公众参与意见、权属调整意向书等。
(四)涉及居民点搬迁改造的,需附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居民点搬迁改造方案、配套资金承诺书等材料,以及涉及相关权益主体的明确意见。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十六条省国土资源厅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后,组织开展项目审查和论证,对通过审查和论证的项目,批准立项。
其中,中央和省重点支持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范建设项目,经省国土厅、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立项。
经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成果是开展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的纲领性文件,未经原审查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新增耕地等目标任务和增加投资规模。
第四章项目设计和预算管理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项目勘测设计及预算编制单位,并签订合同,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
勘测设计和预算编制单位应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勘测设计和预算编制任务,并对其成果质量负责。
项目规划设计应按照立项批复有关要求,符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范围、目标任务和投资规模,其成果应满足土地整治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规划设计方案应在项目区进行公告,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并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完善。
第十八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范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项目设计成果进行初步审查。
通过审查的设计和预算成果分别报省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进行评审。
申报的材料包括:(一)项目申报单位出具的设计和预算评审申请文件。
(二)项目初步设计报告、预算书和有关图册(包括电子材料)。
(三)征求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组、群众意见的情况说明。
(四)项目申报单位的审查意见。
(五)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第十九条项目申报单位依据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的审查意见,调整完善项目设计和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