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配食品添加剂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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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申报审核的管理规定

江苏省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申报审核的管理规定

江苏省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申报审核的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江苏省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申报审核的管理规定(2011年)一、关于4.1.5由生产企业提供有能力的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出具的复配食品添加剂在生产过程中不发生化学反应、不产生新化学物质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应有三名及以上相关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同一单位不得超过两名)论证、签字。

生产企业对证明材料承担法律责任。

二、关于4.1.6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制定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各种食品添加剂的含量和检验方法。

复配食品添加剂有检验标准的,企业应自行检验。

企业应明确复配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确保在终产品中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企业应要求原料供应者提供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含量的检验报告,没有含量检验报告的,企业自检或送有能力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确定含量。

企业根据复配食品添加剂中使用和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的含量和配比计算出单一品种的含量,以此保证复配食品添加剂中各单一品种的含量符合规定。

企业应提供制定上述规定的依据,审查员在现场核查时对企业的上述规定合理性进行审核。

复配食品添加剂有检验标准的,企业应在送样时向许可检验机构提供检验标准,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三、关于4.2生产许可检验时进行感官检验。

四、关于4.3企业应按照标准的规定确定铅、砷的限量值。

铅、砷项目的性质依据各单一品种标准的规定确定,单一品种作为出厂检验项目的,则复配食品添加剂也作为出厂检验项目,否则作为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的周期按各单一品种中规定最严的周期确定,企业没有自检能力的,送有能力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对铅、砷限量值规定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企业提供确定铅、砷指标的相应依据。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1084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1084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有关问题的复函正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1084号)质检总局办公厅:你厅《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有关问题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860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以下简称《通则》)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辅料。

《通则》2.1项中允许用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辅料,应当符合《通则》4.1.4的规定,即符合有关食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以及有关部门公告等要求。

二、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要求。

《通则》4.1.5项规定复配食品添加剂在生产过程中不应发生化学反应,不应产生新的化合物。

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标准规定,确保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经物理混匀,不产生新的化合物。

三、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制度。

《通则》4.1.6项中规定生产企业应制定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管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各种食品添加剂含量及检验方法,即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和检验方法,以及在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含量或比例。

有关质量规格和检测方法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指定标准或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四、关于有害物质控制。

《通则》4.1.4规定了各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同时按照加强复配食品添加剂管理的要求,在《通则》4.3中将铅、砷列为有害物质加以控制。

如果在各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的标准中均规定了铅、砷等有害物质限量,应当以加权计算方法,由生产企业制定有害物质的限量并进行控制。

复配食品添加剂有害物质限量要求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有害物质限量要求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有害物质限量要求标准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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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及生产许可受理条件课件

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及生产许可受理条件课件

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及生产许可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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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687 – 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命名原则
• 3.2 由功能相同的多种 功能食品添加剂 , 或者 不同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复配而成的,可以其在 终端食品中发挥的全部 功能或者主要功能命名 , 即 “ 复配 ” + “ GB2760 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 别名称 ” , 也可以 在命名中增加终端食品类别 名称,即 “ 复配 ” + “ 食品类别 ” + “ GB2760 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 ” 。
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及生产许可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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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687 – 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指标要求
三个指标要求:
1、感官要求
2、有害物质(砷、)
3、致病性微生物(常见的有沙门氏菌、单核细 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空肠弯 曲菌、大肠埃希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志贺氏 菌等)
不是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霉菌
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及生产许可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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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感官要求
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及生产许可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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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687 – 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指标要求
2、有害物质:砷、铅
• 4.3.1 根据复配的食品添加剂单一品种和辅料的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中对铅 、 砷等有 害物质的要求 ,按照加权计算的方法由生产企 业制定有害物质 的限量并进行控制 。 终产品 中相应有害物质不得超过限量。
因此要求:食品添加剂与辅料均是获生产许可 证的产品。
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及生产许可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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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687 – 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基本要求
• 4.1. 5 复配食品添加剂在生产过程中不应发生化 学反应,不应产生新的化合物。(液体产品应 说明不发生化学反应的理由)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一、前言为了规范我国的食品添加剂复配标准,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制定本通则。

本通则适用于所有食品添加剂的复配加工、使用和检验。

二、术语和定义1. 食品添加剂:饮食过程中为了改变食品的质地、色泽、味道、香气、保鲜、增加营养成分等需要而加入的工业生产的物质或其混合物。

2. 复配加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食品添加剂在适当比例下混合,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加工处理。

3. 复配比例:复配加工用的食品添加剂各自占总量的比例。

4. 最大限量: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允许使用的最高浓度。

5. 使用安全性: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的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6. 检验标准:食品添加剂复配加工和使用的检验方法。

三、复配比例1. 每种添加剂复配比例应在最大限量范围内。

2. 不同种类的食品添加剂可以相互配伍,但是必须保持各自的最大限量。

3. 相互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该避免混合使用。

4. 复配比例应该能够达到预期的改善效果。

四、最大限量1. 使用食品添加剂时,应该遵守国家有关的最大限量规定。

2. 复配加工中的食品添加剂,其最大限量应该为单一添加剂使用的最大限量之和。

3.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同时应该加强监测,以便及时发现问题。

五、使用安全性1. 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2. 只有经过充分的检测和评估,方可使用。

3. 每种食品添加剂都应该注重其使用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5. 食品添加剂在使用过程中应该加入足够的抗氧化剂和防腐剂,以保持其稳定性。

六、检验标准2. 检验结果应该要有合格证明,方可使用。

3. 食品添加剂复合标准应该包括成分、性质、添加量等检测。

七、总结本通则主要规定了食品添加剂复配加工的比例、最大限量、使用安全性和检验标准等内容。

各个环节都要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以保障食品安全,为民众的健康提供保障。

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

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

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技术要求、标签、说明书与使用规范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中原料、辅料、产品的卫生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复合食品添加剂。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复合食品添加剂 complex food additives由两种或两种以上材料组成的是一类兼有防腐、防霉、乳化、抗结、品质改良等多种功能,可起到重要和辅助作用的添加物。

4.分类复合食品添加剂按其功能作用分为:防腐抗氧剂、面粉处理剂、酸度调节剂、膨松剂、乳化增稠剂、稳定凝固剂、食用色素等。

5.技术要求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要求。

用于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各原料间不应发生化学反应并应保持原有性质。

5.2 复合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卫生要求和规格要求。

用于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各原料应符合规定的选用原则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5.3 复合食品添加剂的配方应通过试验确定,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试验的方法应能反映使用过程中的实际情况。

选定的配方不得对人体造成危害,不得有任何方式以非正常使用或滥用为前提使用。

5.4 复合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应减少加入量。

当一种添加剂需加入两种或两种以上食品添加剂时,应在配方的设计中考虑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以使添加剂的效果得到最佳的发挥,也必须考虑如何避免可能的降解产物和副产物呈至最终产品中。

应对复合食品添加剂组分中可能存在的有害残留物向供应商索要检验报告,并在使用前作出风险评估,必要时应进行残留量试验,以确保不会超过食品安全规定的最大残留限量。

如何解读复配食品添加剂GB26687

如何解读复配食品添加剂GB26687•相关推荐如何解读复配食品添加剂GB26687复配添加剂是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食品添加剂的配方混合物。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如何解读复配食品添加剂GB26687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何解读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 如果复配没有单一的食品添加剂效果好,就没有复配的必要行了。

其实,同样的化学成分和配比不一定会出现等价的功能,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根本在于采购价格组成和功能性的协同提高。

这才是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存在空间所在。

但是由于复配食品添加剂具有诸多的不可控性,特别是在最终食品中的使用的不规范性所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从而引发了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种种争议:2011—7—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以下简称通则)在大家的期盼中正式发布,并于2011年9月5日实施,通则一出即引起热切关注和激烈的讨论,大多数在慨叹通则的简单和不完整,质疑之声颇多,现就标准中的部分条款在这里与大家共同分享与探讨。

一、关于2.1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定义重点理解以下要点:1、除食品用香精和胶基糖果以外的,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复配而成2、方法为物理混匀辅料的作用是方便加工、存储、溶解二、关于3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命名原则1、在GB2760—2011版附表E中食品添加剂按其用途分为: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漂白剂、膨松剂、抗氧化剂、胶母基糖果中基础剂、着色剂、护色剂、乳化剂、酶制剂、增味剂、面粉处理剂、被膜剂、水分保持剂、营养强化剂、防腐剂、稳定剂和凝固剂、甜味剂、增稠剂、食品用香料、食品加工助剂及其它等类共23种。

在GB2760—2011版附表F中列出了食品分类和名称;2、根据3.1条款复配食品添加剂命名为:复配+XXX(仅对单一功能且功能相同的单体复配而成的,XXX代表GB2760附表E中的规范名称;3、根据3.2条款复配食品添加剂命名为:复配+XXX(1)、复配+XXX(1)+XXX(2),其中XXX(1)代表GB2760附表E中的规范名称,XXX(2)代表GB2760附表F中的规范名称和分类,建议按复配+XXX(1)+XXX(2)命名;三、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1、4.1.1条规定复配食品添加剂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危害,是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问题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就是介于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之间的中间产物,复配食品添加剂实际上就是食品生产的一个环节而已(如同固体饮料和复合香辛料),采用的原料就是生产食品企业采用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配料。

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食品添加剂按一定的比例混合而成的添加剂,其作用是为了改善食品的品质、延长食品的保质期、增加食品的营养价值等。

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的制定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确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安全、合理。

在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的制定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食品添加剂的种类、用量、配比、适用范围等因素,以保证添加剂的使用不会对食品质量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其次,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应明确各种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限量要求。

不同的食品添加剂在不同的食品加工过程中具有不同的作用,因此需要根据食品的特性和加工工艺来确定其使用范围和限量要求。

同时,还需要对不同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分类管理,确保其使用符合标准要求。

另外,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的制定还应考虑食品添加剂的相互作用和协同效应。

由于复配食品添加剂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食品添加剂混合而成,因此在制定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不同添加剂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协同效应,避免因混合使用而产生意想不到的后果。

此外,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的制定还需要考虑国际标准和国际贸易的要求。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食品贸易已经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国际标准和国际贸易的要求,以便我国的食品生产和出口能够符合国际标准,提升我国食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综上所述,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在制定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明确各种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限量要求,考虑食品添加剂的相互作用和协同效应,同时还需要考虑国际标准和国际贸易的要求。

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科学合理、符合实际、可操作的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为食品安全和生产提供有力保障。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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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687 – 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指标要求
三个指标要求: 1、感官要求 2、有害物质(砷、铅) 3、致病性微生物(常见的有沙门氏菌、单核细 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空肠弯 曲菌、大肠埃希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志贺氏 菌等) 不是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霉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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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表 1 感官要求 检验方法
5.3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签 、说明书应当清 晰 、 明显 ,容易辨识 ,不得含有虚假 、夸 大内容 ,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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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质检食监函[2011]728号文《关于做 好复配食品添加剂 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一、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
和受理 二、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和
批准 三、生产许可和监管工作的衔接 四、有关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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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687 – 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指标要求
4.3.2 若参与复配的各单一品种标准中铅 、 砷等指标不统一 , 无法采用加权计算的方法
制定有害物质限量值,则应采用表 2 中安全限 量值控制产品中的有害物质。
表 2 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项目 砷(以 As 计), mg/kg≤ 铅 (Pb) ,mg/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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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物质加权计算公式
某复配食品添加剂由A、B 和C 三种食品添加剂单一品
种复配而成,若该复配食品添加剂的铅限量值为d,数
值以毫克每千克(mg/kg)表示,按下列公式计算:
d = a×a1 + b×b1 + c×c1
式中:
a——A 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铅限量(mg/kg); b——B 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铅限量(mg/kg); c——C 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铅限量(mg/kg); a1——A 在复配产品所占比例,%; b1——B 在复配产品所占比例,%; c1——C 在复配产品所占比例,%。 其中,a1 +b1 +c1 =100%。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规程——复合食品添加剂(二)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规程——复合食品添加剂(二)6.1.1.1 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

6.1.1.2其他应提供的单证: a)生产国(或地区)政府或其认定的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和销售的有效证实文件或卫生(健康)证实材料;生产方提供的第三方检验报告;用途申明; b)按GB 2760和GB 14880的规定用法食品添加剂,不在产品中添加非食用原料,不滥用添加剂的产品质量平安允诺书; c)特定用途复配食品添加剂,应符合SN/T 2360.24的要求; d)其他需提供的函电、文件和证实材料等; e)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单证。

6.1.2 出口 6.1.2.1 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

6.1.2.2 其他应提供单证: a)产地报检:出境货物报检单;报检记下证书;卫生注册记下证实;厂检合格单;食品包装及运送包装用法结果单;用途申明; b)口岸换证: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换证证实; c)按进口国(地区)食品添加剂规定或合同要求用法食品添加剂,不在产品中添加非食用原料,不滥用添加剂的产品质量平安允诺书; d)其他规定需提供的函电、文件等; e)法律规矩及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单证。

6.2 资料审核按SN/T 2360.1-2009 5.2资料审核要求举行。

7 检验 7.1 检验依据按SN/T 2360.1-2009 6.1检验依据要求举行。

7.2 现场检验 7.2.1 进口 7.2.1.1 产品的名称、标志、唛头、批次、数/分量等应与报检资料相符;包装情况良好,无破损、渗漏及污染等。

储藏条件符合卫生要求。

产品的色、香、味、形态、组织、杂质等均无显然异样。

7.2.1.2 预包装食品添加剂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要求。

7.2.1.3 做好现场监督检验记录,发觉问题应准时取证并经货主或其代理人签字确认。

7.2.1.4 包装应完整。

7.2.1.5 产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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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配食品添加剂检验规程
1、定义
为了改善食品品质同、便于食品加工,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物理方法混匀成的食品添加剂。

2、参考标准
GB 26687-2011《食品添加剂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
3、感官指标
4、有害物质及致病性微生物
5、包装交付方式:25kg/袋,内包装为聚乙烯薄膜,外包装为塑料纺织袋;包装上有详细、清晰的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并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内容符合GB 7718及产品执行标准的要求,包装上必须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

内外包装应完整无破损及不得有碍食品卫生的污物。

必要时来货车辆及包装需要签封。

6、运输要求:运输中应防雨、防潮、防晒,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及易破的物品共存、共运。

7、贮存条件:产品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仓库内,避免太阳暴晒。

8、其他要求:每批产品必须附有出厂检验报告(应包含3、4表格出厂中带“√”的项目),同批送货的生产日期不得超过三个,到厂生产日期不得超过保质期的三分之一时间;每年提供一次有效期内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应包含3、4表格第三方带“√”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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