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食品安全法规批复大全

食品安全法规批复大全(食品加工管理)【2009-1-26】QS和标准审查有关规定和用表汇总【2008-10-4】关于进一步抓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数据质量的通知(认办注函[2012]75号) 【2012-3-31】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45号)【2012-3-31】浙江省白酒产品生产许可工作补充意见(暂行)(2011.11.23)【2012-3-30】关于开展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审查员培训考核的通知(浙食质协〔2012〕6号)【2012-3-30】质检总局:并未要求QS编号必须标在QS标志下面【2012-3-30】河北省质监局重审杏仁露核桃露“准生证”【2012-3-30】关于印发《2012年天津市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津质技监局质管〔2012〕161【2012-3-29】号)HACCP在纯生啤酒中的应用【2012-3-29】HACCP体系在酵母生产线上的应用【2012-3-29】商务部发布关于《速冻食品生产管理规范》等60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的公告(2012.3.23) 【2012-3-28】关于婴儿配方食品中乳清蛋白比例的说明(2012.3.27) 【2012-3-28】质检总局:瓶坯不需要办理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2012-3-27】关于印发《2012年福建省质监系统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闽质监政〔2012〕92号 ) 【2012-3-27】关于通报白酒包装相关情况的函(质检食监函〔2012〕28号【2012-3-27】关于CQC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销售证书相关事宜的通知(2012.3.1) 【2012-3-24】关于做好2012年食品农产品认证监管工作的通知(2012.2.3) 【2012-3-24】关于印发《2012年天津市标准化工作要点》的通知(津质技监局标[2012]146号) 【2012-3-23】质检总局:目前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瓶盖是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塑料防盗瓶盖和其它类塑料瓶盖(含铝塑复合盖)陕西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村粮油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的通知(陕粮展发【2012-3-23】[2012] 10 号)国家发改委印发《2012年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2012-3-22】消费[2012]110号)工信部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工信部消费[2012]111号)【2012-3-22】关于印发《2012年度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3-21】吉林省名牌产品认定通则【2012-3-21】关于公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2012-3-21】总局2012年第26号公告)质检总局:受他人委托加工食品添加剂的,受委托生产者应当具有委托生产范围内的【2012-3-20】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关于执行海南省食用盐碘含量新标准的通知(2012。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10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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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有关问题的复函正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1084号)质检总局办公厅:你厅《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有关问题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1〕860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以下简称《通则》)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辅料。
《通则》2.1项中允许用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辅料,应当符合《通则》4.1.4的规定,即符合有关食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以及有关部门公告等要求。
二、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要求。
《通则》4.1.5项规定复配食品添加剂在生产过程中不应发生化学反应,不应产生新的化合物。
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标准规定,确保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经物理混匀,不产生新的化合物。
三、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制度。
《通则》4.1.6项中规定生产企业应制定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管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各种食品添加剂含量及检验方法,即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和检验方法,以及在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含量或比例。
有关质量规格和检测方法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指定标准或有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四、关于有害物质控制。
《通则》4.1.4规定了各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同时按照加强复配食品添加剂管理的要求,在《通则》4.3中将铅、砷列为有害物质加以控制。
如果在各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的标准中均规定了铅、砷等有害物质限量,应当以加权计算方法,由生产企业制定有害物质的限量并进行控制。
2011国办发20号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发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文号】国办发〔2011〕20号【发布日期】 2011-04-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当前,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
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一)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
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
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
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
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三)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
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
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
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2.01
•【文号】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71号
•【施行日期】2016.02.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有关
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71号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津市场监管食产〔2015〕127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对于已获生产许可证的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因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原配方改变或增加新的配方提出的变更申请,应当提交包括复配食品添加剂新组成在内的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等要求,重点审查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是否具有相同的使用范围;产品中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等的控制要求、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是否科学合理等。
必要时,可以要求生产企业提交试
制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
申请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日常监督检查中未发现问题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2月1日。
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及生产许可受理条件课件

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及生产许可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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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687 – 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命名原则
• 3.2 由功能相同的多种 功能食品添加剂 , 或者 不同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复配而成的,可以其在 终端食品中发挥的全部 功能或者主要功能命名 , 即 “ 复配 ” + “ GB2760 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 别名称 ” , 也可以 在命名中增加终端食品类别 名称,即 “ 复配 ” + “ 食品类别 ” + “ GB2760 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 ” 。
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及生产许可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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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687 – 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指标要求
三个指标要求:
1、感官要求
2、有害物质(砷、)
3、致病性微生物(常见的有沙门氏菌、单核细 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空肠弯 曲菌、大肠埃希氏菌、副溶血性弧菌、志贺氏 菌等)
不是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霉菌
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及生产许可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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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感官要求
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及生产许可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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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687 – 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指标要求
2、有害物质:砷、铅
• 4.3.1 根据复配的食品添加剂单一品种和辅料的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中对铅 、 砷等有 害物质的要求 ,按照加权计算的方法由生产企 业制定有害物质 的限量并进行控制 。 终产品 中相应有害物质不得超过限量。
因此要求:食品添加剂与辅料均是获生产许可 证的产品。
复配食品添加剂标准及生产许可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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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6687 – 2011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基本要求
• 4.1. 5 复配食品添加剂在生产过程中不应发生化 学反应,不应产生新的化合物。(液体产品应 说明不发生化学反应的理由)
食品添加剂使用整改通知范文

食品添加剂使用整改通知范文尊敬的全体职工:根据近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我公司对食品添加剂使用进行了全面检查和评估。
经过调查和研究,发现公司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规范行为,对此我们决定立即进行整改,并向全体员工发出本次通知。
首先,我们要重申食品安全的重要性。
食品安全事关每个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也是公司形象和信誉的体现。
作为从事食品行业的企业,我们有责任确保产品的安全和合规性。
因此,我们必须倍加关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确保其合法、合规、安全。
其次,针对发现的问题,公司决定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全面整改:公司将对所有涉及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生产环节进行全面检查和整改,包括采购、储存、使用等环节。
确保食品添加剂的购买来源合法,质量可靠,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规。
2.加强培训:公司将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培训,重点培养员工对食品添加剂的认识和正确使用方法。
确保员工具备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能够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3.建立监测机制:公司将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监测机制,定期进行自查和抽查,确保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符合国家要求,并能够追溯到其原始来源。
同时,加强与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合作,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4.加强沟通与协调:公司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沟通与协调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食品安全政策和法规,确保公司的整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最后,我诚挚地希望各位员工都能够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时刻保持警惕,严格遵守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共同维护良好的食品安全局面。
食品安全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也是我们公司发展的基石。
让我们携手共进,为食品安全贡献我们的力量!谢谢!。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食品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食品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3.13•【字号】明市监食生〔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食品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明市监食生〔2024〕18号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食品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13日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食品生产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对食品安全监管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目标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紧抓防控食品生产安全风险主线,夯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提高食品生产监督检查有效性和精准性,着力构建严密高效的食品生产监管体系,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工作目标2024年监督检查重点对象包括:(一)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植物油、糕点、酒类、固体饮料等生产单位;(二)监督抽检2批次不合格的食品生产企业;(三)大型和高风险食品生产单位;(四)市级监管部门认为应重点监管的其他食品生产单位。
三、工作内容(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检查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持续合规生产情况,督促企业制定个性化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依法履行食品安全各项责任。
要将检查结果全量、及时录入食品安全生产监管系统,提高监管数据时效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督促企业通过食品生产安全自查系统上报整改情况,并导入企业“一企一档”数据库。
如何解读复配食品添加剂GB26687

如何解读复配食品添加剂GB26687•相关推荐如何解读复配食品添加剂GB26687复配添加剂是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食品添加剂的配方混合物。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如何解读复配食品添加剂GB26687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何解读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 如果复配没有单一的食品添加剂效果好,就没有复配的必要行了。
其实,同样的化学成分和配比不一定会出现等价的功能,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根本在于采购价格组成和功能性的协同提高。
这才是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存在空间所在。
但是由于复配食品添加剂具有诸多的不可控性,特别是在最终食品中的使用的不规范性所导致的食品安全问题,从而引发了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种种争议:2011—7—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以下简称通则)在大家的期盼中正式发布,并于2011年9月5日实施,通则一出即引起热切关注和激烈的讨论,大多数在慨叹通则的简单和不完整,质疑之声颇多,现就标准中的部分条款在这里与大家共同分享与探讨。
一、关于2.1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定义重点理解以下要点:1、除食品用香精和胶基糖果以外的,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复配而成2、方法为物理混匀辅料的作用是方便加工、存储、溶解二、关于3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命名原则1、在GB2760—2011版附表E中食品添加剂按其用途分为: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漂白剂、膨松剂、抗氧化剂、胶母基糖果中基础剂、着色剂、护色剂、乳化剂、酶制剂、增味剂、面粉处理剂、被膜剂、水分保持剂、营养强化剂、防腐剂、稳定剂和凝固剂、甜味剂、增稠剂、食品用香料、食品加工助剂及其它等类共23种。
在GB2760—2011版附表F中列出了食品分类和名称;2、根据3.1条款复配食品添加剂命名为:复配+XXX(仅对单一功能且功能相同的单体复配而成的,XXX代表GB2760附表E中的规范名称;3、根据3.2条款复配食品添加剂命名为:复配+XXX(1)、复配+XXX(1)+XXX(2),其中XXX(1)代表GB2760附表E中的规范名称,XXX(2)代表GB2760附表F中的规范名称和分类,建议按复配+XXX(1)+XXX(2)命名;三、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1、4.1.1条规定复配食品添加剂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危害,是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问题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就是介于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之间的中间产物,复配食品添加剂实际上就是食品生产的一个环节而已(如同固体饮料和复合香辛料),采用的原料就是生产食品企业采用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配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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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急件国质检食监函〔2011〕728号关于做好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期,卫生部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以下简称GB26687)。
为切实加强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和受理
(一)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食品企业应采购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复配食品添加剂企业的获证产品。
(二)申请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和GB26687的规定提交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材料,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 产品配方;
2. 产品中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等的控制要求,包括有害
物质、致病性微生物控制的品种以及限量要求。
采用加权计算的需提供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
3. 企业关于参与复配的各组分在生产过程中不发生化学反应,不产生新的化合物的自我声明材料;
4. 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文本。
(三)企业应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予以受理并依法审批。
二、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和批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和批准应当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和GB26687的规定执行,并增加审查以下内容:
(一)材料审查。
1. 申请生产的产品名称是否符合GB26687的规定;
2. 申请生产的产品配方是否符合GB26687的规定,重点审查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是否具有相同的使用范围;复配后在食品中使用范围和使用量是否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和卫生部公告的规定;辅料是否是为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加工、贮存、溶解等工艺目的而添加的食品原料;
— 2 —
3. 产品中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等的控制要求、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GB26687的规定;
4. 用于复配的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是否具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
(二)实地核查。
1. 产品生产工艺是否是物理方法混匀;
2. 是否按企业提交的配方组织生产;
3. 是否具备与所申请生产的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条件;
4. 是否符合《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规定;
5. 是否具备GB26687规定的感官、有害物质和致病性微生物项目的检验设备和检验能力。
(三)产品检验。
对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抽样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的规定执行。
产品检验项目应当包括GB26687标准中规定的感官、有害物质和致病微生物等全部项目。
(四)批准。
1. 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按照产品配方发证,即不同配方的产品应分别申请许可。
具有相同的食品添加剂单一品种和辅料,仅其配比不同的复配食品添加剂可以按照同一配方产品申请许可。
2. 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编号规则和证书式样等按照《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质检食监函
— 3 —
[2010]114号)的规定执行。
复配食品添加剂证书名称栏应表示为“复配食品添加剂:具体产品名称”,其中产品名称应当符合GB26687的规定。
3. 对已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若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改变或增加新的配方,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许可机关应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按照许可发证检验工作要求对该产品进行抽样。
生产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较大变化的,可不组织现场实地核查。
三、生产许可和监管工作的衔接
根据卫生部、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64号),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前,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明的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可以在2011年12月31日前继续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2011年12月31日前对上述企业不以无证生产进行查处。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组织落实。
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是一项直接涉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重要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本着对企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这项工作。
1. 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对申请复配食— 4 —
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单位进行审查。
切实组织好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生产许可证发放及监督管理工作。
2. 要组织好对本辖区内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宣贯、培训和申证工作的指导。
3. 要加强对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跟踪了解企业取证情况。
尤其要注意发现和分析系统性问题,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总局。
4. 要做好企业宣贯师资和审查员培训,建立健全审查员考核制度和办法。
(二)严格纪律,加强管理。
1.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坚持依法行政。
受理申请、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各项工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进行,不搞特殊审查和特殊批准;
2. 明确岗位责任人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审查员绩效考评和廉洁记录系统,做好审查员和审查组长的考核工作。
3. 加强对工作人员纪律约束。
严禁在企业吃拿卡要,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贿受贿。
4. 不得向企业提供有偿咨询服务,对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等事项,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以任何方式向外泄露,违反规定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要加强信息报告。
对于在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中
— 5 —
发现的有关问题要及时请示或报告总局,发现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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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食品添加剂监管通知
抄送:食品司,存档(2)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1年9月14日印发录入:宫剑校对:许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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